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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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沪府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5日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着力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政务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更好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21〕6号),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明确主要目标2022年是“一网通办”改革的用户体验年。

要坚持业务和技术双轮驱动、线上和线下协同发力、效率和普惠统筹兼顾、发展和安全相辅相成,以用户视角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体验,加快形成“一网通办”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更便捷、更高效、更精准。

推进三个一批创新服务:重点打造一批“免申即享”服务(27项)、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9个)、一批公共服务标杆场景应用(10项)。

重点优化150个高频事项全流程一体化办事体验,“一网通办”平台实际办件网办比例达到80%。

“随申办”月活用户数突破1400万。

持续推进“两个免于提交”,强化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主体责任,深化电子证照应用。

二、坚持业务流程再造,做强技术支撑,提升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一)推进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沪府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9日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上海旅游业勇立新起点,奋力推进高品质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的关键五年。

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上海旅游业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以改革促创新、以融合推发展、以品质提能级,全域旅游功能逐步形成,旅游产业效能持续提升,旅游彰显城市文化、赋能美好生活、展示城市形象取得明显成效,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基本建成。

一是稳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加速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购物旅游、会展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等“旅游+”“+旅游”系列产品,旅游场景拉动城市消费作用更加明显。

上海旅游业市场配置力、影响力全面提升,5家企业入选全国旅游20强,锦江、携程分别成为全球第二大酒店集团和全球第二大在线旅游集团。

2020年,旅游产业增加值1314.11亿元,占全市GDP比重3.4%。

二是强化城市全域旅游功能。

城旅一体、全域发展,城市观光、休闲、度假功能均衡提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2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龚正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沪府发[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发[2003]49号2003年8月6日)为了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构建社会信任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从1999年8月起,本市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

2000年7月,作为当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面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2001年10月,联合征信向企业信用建设延伸,进入拓展阶段。

2002年3月,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通试运行;同时,行业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也取得较大进展。

今年初,以市委提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标志,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入深化阶段,重点是在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研究、推动建立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

通过近几年探索实践,社会各方对社会诚信体系内涵特征的认识逐步清晰。

社会诚信体系包括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社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活动三个层面,其中社会信用制度是核心,包括健全的信用法律规范和高效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的征信服务机构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达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以及有效的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等。

加快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塑造城市精神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把上海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有着重要的意义。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延政办发〔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30日延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3号)要求,加快建成具有延安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市级发布《延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支持政策。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制定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管理机制。

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沪府规〔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9日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本市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复查、复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清楚、依法监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人为申请人。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复查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由本人提出的,可以书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提出。

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

申请人超过5人就同一信访事项申请复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复查意见不服,申请复核的,应当由复查阶段推选的原代表提出。

第六条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二)属于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三)复查、复核请求不超出提出信访或申请复查时的请求范围;(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是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为民办事窗口和基层社会管理载体。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全面落实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标识标牌、管理软件和评估体系“六个统一”,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

(一)统一领导,分类指导。

依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在街道镇(乡)建设受理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沪府办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件制定主体第三章文件内容第四章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文件备案审查第六章文件评估和清理第七章监督和考核第八章附则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标准)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予以认定。

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部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机关制定文件应当区别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不宜将内部管理事项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监督、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部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加强对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开展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区司法局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并参照开展本区规范性文件工作考核。

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6日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本市交通运输结构,推进集装箱公铁联运、海铁联运发展,努力打造生态友好、清洁低碳、集约高效的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实现多式联运年均增长20%、海铁联运年均增长10%的任务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本市运输结构调整,结合“生态之城”建设目标,坚持远近结合、统筹规划,通过内部优化、外部助推,聚焦芦潮港站中心站功能作用发挥和上海港集疏运体系优化,推动公路集装箱中短距离运输向铁路、水运方式转移,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势和整体效率,着力构建“宜铁则铁、宜水则水、宜公则公”的综合运输服务格局,从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经营主体、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输组织、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引导、推进信息化和数据共享等方面着手,促进海铁联运加快发展,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障。

二、发展目标(一)近期目标2019年完成海铁联运箱量12万TEU,实现同比翻番(其中芦潮港站8万TEU,同比增长4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二日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参照《信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信访事项的核查终结工作,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以事实为根据,依法按政策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信访人继续信访的,适用本办法。

(一)经过市政府以下(不含市政府)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政府信访处理、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向市政府申请信访复查、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三)其他需要核查终结的情形。

第四条(核查主体)核查工作包括听取诉求、法律帮助、调查核实、听证评议、集体研究等,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政府(以下统称核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听取诉求)核查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诉求,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六条(法律帮助)核查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有权选择本市律师协会推荐或者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七条(调查核实)核查单位应当在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的基础上,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听证评议)核实调查后,核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担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沪府办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上海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7日关于推进上海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等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1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建设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的功能化、人性化、智慧化医疗服务体系,打造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上海方案”,提高群众和广大医务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发展目标立足“顶天、强腰、立地”三个层面,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三医联动、促进均衡”和“试点先行、分类推广、逐步覆盖”原则,推进公立医院内涵式发展。

布局高品质、智慧化的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加快新城医疗资源配置,强化区域性医疗中心服务能力建设,优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做实分级诊疗。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沪府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实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按照本市《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和《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要求,通过研制实施一批能用、管用、好用的数字化转型标准,构建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开放性的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为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提供标准支撑。

二、工作目标——构建全覆盖的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

聚焦“经济、生活、治理”三大领域,形成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路线图及配套政策举措,构建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引导城市建设、运行、发展、管理的全面转型创新,支撑城市数字化整体转型。

——构建政府与市场并重的标准供给机制。

加强政产学研用的协作联动,推动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协同并重,强化战略引领、示范先行、效果导向,实现城市数字化转型产业链、创新链和标准链的融合贯通。

——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推进顶层设计、条块协同、开放融合、支撑有力的工作推进体系建设,强化机制建设和实施效果评价,健全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1•【字号】沪府办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其中,对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一)关于修复条件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实行“一口受理”,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失信行为整改。

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沪府办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3日关于本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等,现就本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为重点,将做实家庭医生制度作为本市构建分级诊疗制度的基本路径,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区级医疗中心、市级医学中心的资源协同机制和双向转诊机制,完善资源支撑、政策支撑和信息支撑等保障和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和制度,形成医疗资源科学合理的利用机制和有序的就医秩序,为市民提供综合、连续、全程的健康管理服务。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底,分级诊疗试点实现全覆盖,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居民基层就诊比例明显提升,就诊次数有效控制,分级诊疗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基本形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沪府办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5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进一步推动本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充电需求,更好地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按照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适应上海超大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绿色出行为主的发展需求,推动充换电设施规划格局协调有序、行业管理规范安全,更公平地分享建设成果,更高效地引导资源互补,更友好地开展车网互动,积极鼓励企业技术和运营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以充电为主,换电为辅,换电重点在出租车等领域高水平应用,充电以自(专)用充电为主、社会公用补电为辅,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人、车、桩、网深度融合发展。

(二)主要目标。

形成适度超前的城市充电网络,到2025年,满足12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全市车桩比不高于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5日上海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积极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是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增就业、惠民生,促进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意义重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上海市旅游条例》要求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目标、任务,编制本规划。

一、全面评估现状(一)“十二五”发展情况“十二五”期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海市旅游业突出都市旅游发展核心,以“重塑空间、调整结构、完善功能”为发展主线,以“融合、创新、提升、服务”为发展要求,不断加快产业融合,大力创新旅游产品,全面完善公共服务,积极提升服务质量,着力打造国际都市观光旅游目的地、时尚购物目的地、休闲度假目的地、文化旅游目的地、商务会展目的地和国际旅游集散地,基本实现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目标。

——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基本确立。

本市旅游业全方位嵌入城市建设发展,突出重点项目引领,平稳推进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国际邮轮母港、极地海洋世界等旅游项目建设,积极打造世博园区、临港、陆家嘴、徐汇滨江、崇明生态岛等国际化旅游新地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本市政府网站测评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本市政府网站测评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本市政府网站测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本市政府网站测评情况的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政府网站测评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6〕87号),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对本市16个区、50个市政府部门、8个管委会网站开展了测评,共有95位专家、22位社会监督员、3228人次公众参与测评。

测评采用现场测评、网上测评和工作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经测评,11个区、27个市政府部门和3个管委会网站获得优秀,5个区、23个市政府部门和5个管委会网站获得良好(具体名单附后)。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16年度本市政府网站测评内容和结果(一)网站普查情况主要考查2016年全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抽查情况、“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曝光及整改情况、本市政府网站季度检查情况、国务院信息转载情况和“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链接情况等。

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本市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政府网站共693家。

2016年,本市有2家区政府下属网站在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抽查中被通报。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组织的4次季度抽查中,有54家网站不合格,经整改后复查合格;公众通过中国政府网“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向本市政府网站提交纠错留言50条,其中有效留言23条,涉及21家网站,规定时限内回复率为100%,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页面无法访问、内容不准确、信息不更新、错别字等方面。

经检查,区政府及街道(乡、镇)网站全面完成国务院信息转载和“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链接添加工作。

该项指标优良率:区政府网站75.89%,部门网站90.0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府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治理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慧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闵府办发[2012]83号
【发布部门】80903B002
【发布日期】2012.09.12
【实施日期】2012.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
一步方便市民办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2]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区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9月12日
关于本区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
行)
为进一步满足市民需求,方便市民办事,提高本区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的便捷性、可及性和市民满意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沪府办发[2012]5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方便市民办事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延长本区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服务时间,切实做好窗口服务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市民需求,努力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便民利民。

按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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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15
【实施日期】2012.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
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5日
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
近年来,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单位通过改进硬件设施、提高信息化水平、延长服务时间等措施,不断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受到广大市民的好评。

一些市民通过市长信箱、“人民建议”、社情民意等渠道,建议进一步延长相关服务窗口的服务时间。

为进一步满足市民需求、方便市民办事,优化完善本市20个部门和单位、41类服务窗口对外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本市基本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和法治环境最好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延长公共服务窗口服务时间,方便市民办事,着力提高本市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和市民的满意度。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便民利民。

以满足市民需求为本,从方便市民办事而不是方便部门工作的角度出发,适当延长服务时间,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

二是分类设置。

在基本标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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