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投标人不该中标的法律问题探讨
招标文件歧义_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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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其内容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文件中往往存在一些歧义,这些歧义可能会给招标投标活动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招标文件歧义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招标文件歧义的概念招标文件歧义是指在招标文件中,由于表述不清、用词不当等原因,导致文件内容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理解的情况。
这种歧义可能存在于招标文件的各个方面,如招标条件、技术规格、合同条款等。
三、招标文件歧义的法律后果1. 投标人权益受损招标文件歧义可能导致投标人权益受损。
例如,投标人可能因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偏差,导致投标报价过高或过低,从而失去中标机会。
此外,歧义还可能导致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增加投标成本。
2. 招标投标活动受阻招标文件歧义可能导致招标投标活动受阻。
一方面,歧义可能使投标人产生误解,影响投标人的投标决策;另一方面,招标人可能因为对歧义的解释不一致,导致招标投标活动陷入僵局。
3. 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招标文件歧义可能导致招标投标活动违法。
例如,招标文件中的歧义可能导致招标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引发招标投标活动违法的风险。
4. 招标投标活动成本增加招标文件歧义可能导致招标投标活动成本增加。
一方面,投标人可能因为对歧义的理解不一致,增加投标成本;另一方面,招标人可能因为处理歧义而增加招标成本。
5. 争议解决难度加大招标文件歧义可能导致争议解决难度加大。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可能因为对歧义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从而加大争议解决难度。
四、招标文件歧义的法律责任1. 招标人责任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主体,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负有责任。
如果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招标人因招标文件歧义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标有异议的处理流程
![中标有异议的处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01d5b791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f0.png)
中标有异议的处理流程一、啥是中标有异议呀?中标有异议呢,就是在招投标这个事儿里,有人觉得这个中标结果不太对劲儿,心里不服气,觉得这里面可能有猫腻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这就好比大家分蛋糕,你觉得这个分法不公平,你就会提出意见,中标有异议就是这么个情况啦。
二、发现中标有异议该咋做?1. 保留证据呀。
要是你觉得中标有异议,首先就得把那些你觉得有问题的地方的证据好好保留着。
比如说招标的文件、投标的文件、开标过程中的记录、评分的情况这些。
这些证据就像你的武器一样,要是没有它们,你空口白牙地说有问题,别人可不会信你的。
就像你说有人偷了你的糖,你得拿出看到他偷糖的证据来呀,不然谁知道是不是你记错了呢。
2. 向招标人提出。
有了证据之后呢,就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你的异议啦。
这个时候要大大方方地把你的想法和证据拿出来,跟招标人好好说说。
不过态度也别太冲啦,毕竟大家都是为了把事情办好。
就像是你跟小伙伴说他做的游戏规则有点不公平,客客气气地指出来就好。
招标人收到你的异议后呢,他就得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你答复。
三、招标人的处理。
1. 好好调查。
招标人收到异议之后,可不能敷衍了事哦。
他得认真地去调查你提出的那些问题。
就像老师收到学生的告状,得去弄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招标人会查看相关的文件、询问相关的人员,把整个招投标的过程重新梳理一遍。
2. 给答复。
四、如果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呢?要是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别就这么算了。
这时候可以向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呢。
不过投诉也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不能瞎闹。
你得把之前的证据、招标人的答复这些都整理好,再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行政监督部门就像一个裁判长,他会公正地来评判这个事情。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
1. 再次调查。
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又会重新对这个事情进行调查。
他们的调查会更全面、更深入,因为他们要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呀。
这个调查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的人和文件,就是要把事情查个水落石出。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2b16611d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78.png)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文/陈川生李显冬刘曼祺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52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对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明确为违约责任。
据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得出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的结论[1]。
我们在《中国招标》2021年第3期发表了《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一文,对何红锋教授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
《中国招标》2021年第4期发表了何红锋教授《再论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文(以下简称“何文”)。
笔者深感论辩双方对基本概念定义理解有别,故对何文提出质疑,予以商榷。
一、本合同生效的延迟事实上也是对中标人的救济(一)《招标投标法》管制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最初立法动议前期,时任国务院领导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身)关于《招标投标法(草案)》的批示文件中指出,“招标投标制度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
鉴于此,该法的诸多制度设计中,立法部门将法定范围、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制的规定确定为该法的核心制度。
在核心制度的框架内,该法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如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就是这类专属性的体现。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因此,招标制度的设计还应考虑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采购项目的不同,作出区别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以某案为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以某案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64b10c2a0722192e4536f6b1.png)
标通知书来说 较简洁 、 格式化 ,并未涵盖合同的全部条款 ,可 以说 是来 自于之前 已经成立生效 的真正的施工合同。第二 ,如上述案例 中招标 文 件的条 款规定 , 所有投标方在投标要约的同时要提交 3 0 0 0 0元 的投标 保 证金 , 这是为 了保证投标方不放弃投标要约 ,防止缔约失败 ,这属 于一 种缔 约保证金形式 ,而 中标方在 中标即承诺生效后应提交中标价 1 0 %的 履约保证金其实是为 了保证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中标方不放弃履行合 同的 约定义务 。从这里也可 以间接看出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生效 已然 使 得施工合 同成立并生效 。最后 ,出于鼓励市场交易、保 障交易公平 和稳 定 的 目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成 立生效在经 历 了招标 、投标 、开标 、 评标 、中标等一整套严 密 的程 序之后 应该 已经具 备 了成熟 的条 款和要 件 ,如果 由于形式上的某些矛盾要求而导致合 同的缔 约失败 ,那么将会 对社会成本和经济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引起诸多类似案件纠纷的原因是明显 的 ,同时也是各 方面的 因素共 同造成 的。在法律条文方面 ,首先就存在不同法律 条文之间的 冲突 ,尤 其是 《 合同法》 作为合 同方面 的一般法与 《 建 筑法》 、《 招标 投标法 》 作为建设工程合 同方面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 ,以及 《 招标投标法》 内部 条文间 的冲突 。其次 ,法律条文用语 的模糊性 、广义性使得某 些语词难 界定或者语义太广泛易造成歧 义 ,可以通过 司法判例和实务 的不断反复 积累予 以消除不利影响。还有 , 其 中的 《 招标投标法》 某些 条文规定 的 义务 中投标方责任较重于招标方责任 , 这造成 了平等主体 之间的权利义 务不对等 ,容易产生纠纷。 要想治标又治本地解决建设工程 合同中中标通知书 的法律效力 以及 其他相关问题 ,从以上原 因 的本 质和 根源人 手才 能达 到事半 功倍 的效 果。相关法律法规本 身除了要健全完 善、避免一般法与特别 法的冲突 以 外 ,更要在落实的过程中始终遵循鼓励建设工程市场交易 、保 障交易公 平和稳定的理念 ,这才是建设 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如此制定的最终 目标。 建设工程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如今构成我 国经济发展 的一大助力 ,应 当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 各项手段形 成并维 护一个公平 稳定 、 健康发展的市场新秩序。( 作者 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 )
招投标中的违约责任及其法律后果
![招投标中的违约责任及其法律后果](https://img.taocdn.com/s3/m/8b33d4bc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0f.png)
招投标中的违约责任及其法律后果对于招投标活动,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约定,都将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招投标中的违约责任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招投标中的风险。
一、招标人的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扮演着组织者的角色,主要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投标文件、评标等工作。
如果招标人违约,将对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造成严重影响。
招标人的主要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违反了这些约定,如未按时招标、未按要求进行开标等,将被认定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 拒绝接受合法投标: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招标人故意将合法有效的投标排除在外或拒绝接受投标,将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约行为。
3. 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获取了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如投标技术方案、商业机密等。
如果招标人泄露了这些信息,将导致投标人的利益受损,同时也构成了违约行为。
对于招标人的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损失:对于因招标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招标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投标人合理的利益损失,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加。
2. 报酬减免或返还:如果招标人未履行合同约定而收取了报酬,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减免或返还相应的费用。
3. 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招标人的违约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将受到监管部门的罚款、吊销招标资格等处罚。
二、投标人的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投标人是在招标活动中主动参与的一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投标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权益受损,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招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看法
![关于招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看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4fd08d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b3.png)
关于招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看法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是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参与者在招标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可能涉及到贿赂、串标、虚标、假招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影响了公平竞争,破坏了招标制度的公信力。
首先,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招标是一个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和政府采购方式,其目的就是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竞争选拔最优质的供应商。
如果参与者利用非公开渠道或者利用贿赂等手段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使得其他合法供应商被排挤在外,那么整个招标过程就无法保持公正竞争的原则。
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也是对公共财产的浪费和对整个招标制度的破坏。
其次,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
招标的目的是要找到最有能力、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来满足公共需求,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最大化社会利益。
如果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比如虚标或串标等行为,那么将导致供应商的能力和信誉无法得到正确认可,最终会造成选择不合适的供应商,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公共资金浪费。
此外,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破坏招标制度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招标制度得以实施的基础,只有公信力高才能确保供应商参与招标的积极性和对招标结果的认可度。
而一旦招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特别是贿赂行为,不仅会导致参与者对招标制度的丧失信心,也会引发社会的不满和不公平感,进而破坏整个招标制度的公信力。
针对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该采取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参与者对招标制度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招标机构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参与者的宣传,增强其对违规行为的警惕性。
同时,加强监督和监控,建立健全的招标评审机制和监督机构,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过程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该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并严重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活动。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ae0c4e5d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ce.png)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发布时间:2021-12-30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约的法律效力深入探讨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邹高铃(荣获第二届绍兴市律师论坛二等奖)内容摘要:《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收到后,招标人发生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退出中标项目的,应依法分担法律责任”,但未明晰就是何种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书面合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严禁择机签定背离合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晰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定备案合约的应如何支付工程价款,也未明晰何为合约的“实质性内容”。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表述中也仅仅规定了自行签定的合约与备案合约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对上述的问题并没做出进一步的表述,造成了司法界的争议与疑惑。
本文以《合同法》的要约收购、允诺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并通过探析《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背景,对现在理论实务界争议最小的几种观点展开了分析,指出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一方当事人悔标的应分担违约责任;并通过分析比较招标文件与备案合约的法律效力,指出招标文件就是特定的要约收购应邀,从而得出结论二者二者违反时应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去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对如何认知《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实质性内容”明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书面合同;合同书;实质性内容一、问题的明确提出(一)案例介绍a公司做为建设单位就xx花园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了工程造价基本建设依据,并列明:各投标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工程投标耗资的上浮率为等,若中标,将一次包死,今后工程完工支付不再调整;招标单位提供更多的实物工程量,施工支付按施工图展开调整,但其单价和取费标准维持不变,以投标时报价为依据,完工支付时不并作调整。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解决案例研究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解决案例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762746ad0d233d4b04e69dc.png)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解决案例研究》摘要: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评标的过程、招标结果有质疑时,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和投诉,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合法权利,招标从业人员需要认识产生争议的根源,从根本上减少产生争议的因素,适当的解决各种争议,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或者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存在限制、排他或指定等行为的;或者招标文件所明确的技术标准、评标方法、否决条件等有失公允,有针对性的设置评价条款等,设置合理的招投标方案,完善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规范招投标程序,使招投标工作更顺畅的实施,促使招标采购行业持续的健康发展任正王颖包雨霏摘要:自1999年8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我国经历了十余年市场行为和行政法规的磨合调整,如今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已经处于比较成熟的运行阶段,关于招投标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也基本完善,一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招投标环境正在逐渐形成,对我国招标采购行业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评标的过程、招标结果有质疑时,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和投诉,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合法权利,招标从业人员需要认识产生争议的根源,从根本上减少产生争议的因素,适当的解决各种争议。
关键词:招投标;规范;争议;案例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62-01招投标过程中,当投标人与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产生争议后,提出质疑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这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合法权利。
可是,异议和投诉缘何产生?下面谈一谈企业中招投标行为常见的异议和投诉。
下面谈一谈企业中招投标行为常见的异议和投诉。
一、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法违规在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有很多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1.招标文件中编制错误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或者招标人由于工作不仔细导致招标文件出现矛盾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由于笔误引起的文字错误。
中标之后弃标的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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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是投标人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最终获得合同签订资格的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标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弃标。
中标之后弃标不仅违背了招投标的基本原则,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标之后弃标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承诺,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标人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擅自弃标,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 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2. 被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擅自弃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3.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擅自弃标的行为将被记录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对今后的招投标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损害招标人利益中标人弃标会对招标人造成以下损失:1. 重新招标成本:招标人需要重新组织招标,支付招标文件制作、公告、开标、评标等费用。
2. 项目延期:由于重新招标,项目可能面临延期,影响项目进度。
3. 资源浪费: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弃标将导致这些资源的浪费。
4. 招标信誉受损:中标人弃标会损害招标人的信誉,影响今后的招投标活动。
三、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人弃标还可能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1. 浪费投标成本:其他投标人为了参与招投标,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弃标将导致这些资源的浪费。
2. 机会成本:其他投标人可能会因此失去中标机会,造成机会成本损失。
3. 市场秩序受损:中标人弃标可能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责任如果中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擅自弃标,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投标人质疑的法律规定(3篇)
![投标人质疑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b4b1b52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a3.png)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质疑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投标人质疑是指投标人对其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的不公正、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提出质疑的行为。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质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人质疑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投标人质疑的适用范围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标准等产生疑问,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认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认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 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认为中标结果存在不公正、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投标人质疑的程序1. 提出质疑的时间:投标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 提出质疑的方式: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注明质疑事项、理由和证据。
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的处理:(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5日内,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投标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标准等存在不公正、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应立即予以纠正。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质疑的,应告知投标人。
4. 投标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回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四、投标人质疑的法律责任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质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回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意取消中标的法律后果(3篇)
![随意取消中标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6baec45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66.png)
第1篇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取得合同签订权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招标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随意取消中标,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还会给中标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随意取消中标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不得随意取消中标。
”随意取消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损害中标人合法权益1. 经济损失:中标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参与招投标活动,取得中标后,往往已经进行了部分履约准备工作。
随意取消中标会导致中标人遭受经济损失,如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无法追回等。
2. 信誉受损:中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随意取消中标会影响中标人的商业信誉,对其未来的业务拓展和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3. 法律风险:中标人可能因随意取消中标而引发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民事责任:中标人因随意取消中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3. 刑事责任:如果招标人因随意取消中标而构成犯罪的,如串通投标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法律后果1. 招标人声誉受损:随意取消中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的声誉,降低其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2. 招标项目延期:随意取消中标可能导致招标项目延期,增加招标人的成本。
3. 诱发诉讼风险:招标人随意取消中标可能引发诉讼,增加法律风险。
总之,随意取消中标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损害了中标人的合法权益,给招标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为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取消中标。
中标无效后法律后果(3篇)
![中标无效后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b9d16b6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01.png)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期待的结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中标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标无效后,法律后果涉及到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旨在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二、中标无效的定义及原因1. 定义: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招标投标活动无效,中标结果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原因:中标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2)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某一投标人中标。
(3)泄露标底: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公平竞争。
(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人或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1. 对投标人的法律后果:(1)投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招标人因中标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2)投标人若存在违法行为,如虚假陈述、伪造证明材料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2. 对招标人的法律后果:(1)招标人因中标无效而遭受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2)招标人若存在违法行为,如泄露标底、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3.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后果:(1)其他相关方因中标无效而遭受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方若存在违法行为,如串通投标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四、法律救济途径1. 行政救济: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认为中标无效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2. 司法救济: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认为中标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标无效。
五、总结中标无效后,法律后果涉及到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相关方应充分了解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干涉中标结果的法律后果(3篇)
![干涉中标结果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6036364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fb.png)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招标投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中标结果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干涉中标结果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干涉中标结果的法律后果。
一、干涉中标结果的定义干涉中标结果,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利用职权或非法手段,影响或改变中标结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泄露招标信息、串通投标、虚假招标、压低中标价格等。
二、干涉中标结果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招标信息的;(2)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3)违反规定,压低中标价格的;(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5)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泄露招标信息的;(2)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3)违反规定,压低中标价格的;(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5)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1)泄露国家秘密罪;(2)侵犯商业秘密罪;(3)串通投标罪;(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5)滥用职权罪;(6)玩忽职守罪;(7)受贿罪;(8)行贿罪等。
4.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泄露招标信息的;(2)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3)违反规定,压低中标价格的;(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5)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
中标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3篇)
![中标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0fdad9f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32.png)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中标后合同履行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针对中标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的原因1. 编制人员专业素养不足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如果专业素养不足,可能对招标文件内容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招标文件存在歧义。
2. 招标文件表述不够严谨招标文件在表述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确的地方,给投标人造成误解。
3. 法律法规变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招标文件未能及时更新,也可能导致存在歧义。
4. 投标人理解偏差投标人可能由于自身专业素养、理解能力等因素,对招标文件存在误解,从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二、中标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的影响1. 影响合同履行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法明确,给合同履行带来困扰,甚至引发合同纠纷。
2. 增加交易成本为了解决招标文件中的歧义,可能需要双方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甚至进行诉讼,这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
3. 影响项目进度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
4. 损害招标投标信誉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可能导致招标投标活动失去公正性,损害招标投标信誉。
三、处理中标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的措施1. 及时沟通协商中标后,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应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协商,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2. 修改招标文件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可要求招标方重新发布招标文件,明确相关条款。
3. 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条款。
4. 参考法律法规在处理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的问题时,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规。
5. 专业机构评估如双方无法就招标文件歧义达成一致,可邀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公正、客观的角度解决问题。
标后能否质疑招标文件(3篇)
![标后能否质疑招标文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25dfa69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80.png)
第1篇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招标文件可能存在不明确、不公平或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或投标结束后可能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本文将探讨标后能否质疑招标文件,以及如何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一、标后质疑招标文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疑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疑问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这一规定明确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可以质疑招标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疑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疑问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质疑权利。
3.《招标投标争议仲裁规则》《招标投标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争议仲裁,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当事人因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活动。
”该规则为标后质疑招标文件提供了仲裁途径。
二、标后质疑招标文件的条件1. 质疑内容必须具有合理性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内容应当具有合理性,即质疑的问题应当与招标文件相关,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质疑时间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出质疑,超过规定期限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3. 质疑方式必须符合要求投标人提出质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三、标后质疑招标文件的处理方式1. 招标人答复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质疑后,按照规定时间予以答复。
答复内容包括对质疑内容的确认、纠正或解释。
2. 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 争议解决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争议,投标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应对开标中的投标文件不合理要求
![如何应对开标中的投标文件不合理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84ae72cf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d3.png)
如何应对开标中的投标文件不合理要求在开标中,投标文件中出现不合理要求时,我们需要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以确保投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应对开标中投标文件不合理要求的问题。
一、审视要求的合理性在开标之前,我们应该对投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仔细审视,确保其合理性。
如果发现某些要求不合理,我们可以与招标人进行沟通,提出我们的观点,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弄清楚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然后根据标书要求来准备文件。
二、与招标人进行沟通如果在审视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出现了不合理的要求,我们应该尽快与招标人进行沟通,就这些要求提出疑问,并寻求解决方案。
在沟通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客观、理性和合理的态度,与招标人进行积极的交流和合作,以促使问题的解决。
同时,我们也可以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在后续的招标过程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三、准备充分的解释材料当投标文件中的要求不合理时,我们需要准备充分的解释材料,以说明我们的立场和观点。
这些材料应该包括合理性分析、法律依据等,以支持我们对不合理要求的质疑和解释。
同时,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清晰度,以确保对方能够准确理解我们的观点。
四、依法申诉如果在与招标人进行沟通后,对方仍然坚持不合理的要求,我们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我们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据,以支持我们对不合理要求的质疑和反驳。
同时,我们也需要遵守申诉的程序和要求,以增加申诉的可信度和效果。
五、积极参与监督在投标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参与监督和评审工作,确保招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如果发现某些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要求的情况,我们可以提出反馈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通过积极参与监督,我们能够维护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自身权益。
总之,当投标文件中出现不合理要求时,我们应该审视要求的合理性,与招标人进行沟通,准备充分的解释材料,依法申诉,并积极参与监督工作。
招投标过程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招投标过程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4bf19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b3.png)
招投标过程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招标和投标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
本文将就招投标过程中的常见纠纷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开标纠纷开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地方。
以下是常见的开标纠纷及解决方法:1. 开标程序不规范:有些招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例如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未邀请相关监督人员参与等。
这可能导致投标人对开标结果产生怀疑和质疑。
解决方法:投标人应保留好开标过程的有关证据,如开标公告、开标记录等。
一旦发现开标程序不规范,可以通过投诉、申诉等渠道要求重新开标或纠正错误。
2. 开标结果争议:在开标结束后,某些投标人对中标结果产生异议,认为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或违规行为。
解决方法:投标人可以要求查看自己的评标得分或评标记录,并与评标委员会进行沟通和解释。
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资格审查纠纷资格审查是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过程。
以下是常见的资格审查纠纷及解决方法:1. 资格审查标准争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有不同理解,认为自己符合,但招标人却认为其不符合。
解决方法:投标人可以撰写书面材料,明确自己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依据和证据,并向招标人提出申诉。
同时,可以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解释和证明自己符合资格审查标准。
2. 资格证明不全: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资格证明文件,导致被招标人认定其不符合资格条件。
解决方法: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确保完整无缺。
如果遇到资料不齐或有遗漏的情况,应尽快补齐,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标文件纠纷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书面报价和技术方案等文件。
以下是常见的投标文件纠纷及解决方法:1. 技术方案评审争议:在评审过程中,某些投标人对评审委员会对其技术方案的评审结果产生异议,认为评审不公正。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处理规则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处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399a5c458fb770bf68a55b2.png)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处理规则《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
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200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本人现结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作一个简单分析。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
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正是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才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和更加严格的限制。
现在我们转换一个视角,通过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的分析,以达到加深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则,同时可以更好地分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确掌握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规范合法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招标投标纠纷的发生。
因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中标后弃标后法律后果(3篇)
![中标后弃标后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0e10d1e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7a.png)
第1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选择弃标。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会给其他投标方和招标方带来一定的损失。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中标后弃标的法律后果。
一、中标后弃标的法律性质中标后弃标,是指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标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因此,中标后弃标属于违约行为。
二、中标后弃标的法律后果1.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若中标方弃标,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的,中标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因中标方弃标给其他投标方或招标方造成的损失,中标方应予以赔偿。
2.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承担刑事责任若中标方在弃标过程中,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招标投标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损害信誉中标后弃标,将严重损害中标方的信誉,影响其在招投标市场中的竞争力。
此外,弃标行为还将导致中标方在行业内被列入不良记录,影响其与其他企业的合作。
三、中标后弃标的其他法律后果1.影响其他投标方的权益中标后弃标,可能导致其他投标方在招标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无法得到合理回报,损害其合法权益。
2.影响招标方的利益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若中标方弃标,则可能导致招标方重新招标,增加招标成本。
3.影响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中标后弃标行为,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总结中标后弃标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给其他投标方和招标方带来损失。
中标无效法律后果(3篇)
![中标无效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220b668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6e.png)
第1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是招标投标双方经过严格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中标可能会被宣布无效。
中标无效不仅会对中标单位造成损失,还会对招标方、投标方以及其他相关方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一、中标无效的定义中标无效,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中标结果被宣布无效。
中标无效可能是部分无效,也可能是全部无效。
二、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1. 对中标单位的法律后果(1)经济损失:中标无效导致中标单位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经济损失。
中标单位可能面临以下损失:①中标项目款: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以及中标后的履约成本,无法收回。
②违约责任:中标单位可能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③信誉损失:中标无效会对中标单位的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影响其今后的投标活动。
(2)行政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标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投标资格等。
2. 对招标方的法律后果(1)经济损失:招标方可能因重新招标而面临经济损失,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签订合同等成本。
(2)信誉损失:招标方可能因招标过程不规范而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影响其信誉。
(3)行政责任:招标方可能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而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暂停招标资格等。
3. 对投标方的法律后果(1)经济损失:投标方可能因投标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无法收回,造成经济损失。
(2)信誉损失:投标方可能因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影响其信誉。
(3)行政处罚:投标方可能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而承担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投标资格等。
4.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后果(1)经济损失:其他相关方可能因中标无效而遭受经济损失,如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2)信誉损失:其他相关方可能因参与违法行为而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影响其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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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投标人不该中标的法律问题探讨正文】某大型企业对物业服务项目实行对外承包 , 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面向国内的物业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 .评标结束后 ,该企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向 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才发现 a公司根本不具备中标条件 . 其投标书中的物业项目未能覆盖所有招标项目 , 投标报价显然低于成本 .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 ,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由于专业性差 , 不熟悉该企业物业项目情况 , 编制标书时擅自修改了招标单位有关物业项目的招标内容 ,导致 a 公司对招标项目理解模糊 ,a 公司投标前曾向招标代理机构询问但未得到答复 , 于是就按少于实际招标项目的理解进行了不同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未能发现 a 公司投标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 , 虽然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标 , 但由于 a 公司报价低 , 报价项下的评分高 , 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a 公司中标 .a 公司一再要求签署合同 ,并承诺报价不变的情况下仍承担所有物业项目的服务 , 但该企业认为 a公司在报价范围内不可能完成所有物业项目的服务 ,拒绝与 a 公司签署物业承包合同 .a 公司起诉到法院 , 要求招标人赔偿标书制作费用、投标服务费用 , 并要求招标人赔偿违约损失即物业服务的预期收益 .该案主要涉及这样几个法律问题 : 一、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二、招标人承担什么责任 , 是违约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三、评标委员会承担什么责任;四、招标代理人是否承担责任 .要分析上述问题 ,必须明确, 招标投标过程是以公开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过程 , 招标投标法相对于合同法 , 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效力等的特别法 , 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按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来确定 , 并遵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一、中标通知书的效力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 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 ,本案中中标通知书已发出 ,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 招标人是否必须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当然不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上述“响应” , 当然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 , 否则就认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按《合同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 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根据合同法原理 ,招标文件是订立合同的要约 ,而投标文件则是承诺 , 承诺必须满足要约的实质性要求 ,否则合同不能订立 . 《合同法》上述规定, 表明投标文件是订立合同的“承诺” , 解答了为什么投标人要作出实质性响应问题 , 还明确了什么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没有实质性响应 , “驴唇不对马嘴” , 就不是对要约的承诺;改变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则是新的要约 , 就不再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 所以 , 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和条件的投标 , 是无效的投标或承诺 . 对于此类投标文件 ,实践上初评后作为废标处理 , 不参与实质评审 .不具有参与实质评审的资格 ,更谈不上中标 . 对于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如何处理 , 《招标投标法》未予明确 ,在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中有规定 ,如 2001年 7月 5日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 应作废标处理 .鉴于上述 , 本来无效的投标中标后 , 中标通知书也应无效 . 中标通知书不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如果让投标人中标 , 还会侵害作为第三人的其他投标人利益 .有一种意见认为 , 此类投标中标 , 是由于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人的误解所致,发出该中标通知书后发现投标人不应中标 , 投标人可作为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种意见混淆了民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关系 ,是不可取的 .招投标程序涉及第三人暨其他投标人利益 ,让不应中标的人中标并签署合同 , 会侵害第三人利益,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 . 中标通知书无效 ,实质意味着评标结果无效 , 前提是投标人的投标或标书无效 . 这是源于标书无效而不应参与实质上的评标产生的后果 . 如果将中标通知书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处理 , 则导致“超过法定的撤销时效 ,则必须和不应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这一荒谬的结论了 .二、招标人承担什么责任 , 是违约还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 以合同成立并生效、有效并且责任方违约为条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以责任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无效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条件 .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 自成立时生效” , 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 一般在招标文件无特殊约定情况下 , 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 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 确定合同成立的时点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但何时视为合同成立 , 是评选出中标人后合同成立 ,还是中标通知书发出或中标人收到通知书后合同成立 , 或者是双方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后合同成立 , 实践中认识模糊而争议不休 .按照《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即,一般一个完整的合同成立和履行过程可描述为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合同成立并生效) -- 合同履行.在非要式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 确定合同成立及生效时间是不难的.但以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 , 属于以法定的特别程序订立要式合同的过程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合同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据此可以看出,通过招投标形式订立合同的 , 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订立后合同成立 .同时,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根据该条进行逆向推理 ,也说明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 , 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原则 .所以, 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 ,一个完整的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为 : 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约邀请) - 发售招标文件(要约) -投标(承诺) - 开标-评标- 中标通知书(此前三阶段为筛选并确定签约人并通知对方) -- 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履行. 除合同订立各环节的实现方式与一般程序订立合同不同外 ,其中多了“开标 -评标-中标通知书 -- 签订书面合同”环节 , 评标是选择最佳“承诺”的过程 , 这是由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表现出的特殊性 , 也表现为《招标投标法》作为特别法与《合同法》重大区别.有人认为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承诺 , 因此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 ,合同成立 . 这种意见将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和招标文件笼统确定为要约邀请 ,将投标书认为是投标人的要约 , 而中标通知书则是对要约的承诺 , 即: 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发售招标文件(上述为要约邀请阶段) -投标(要约) - 开标-评标(此前两阶段为决定向谁承诺阶段)- 中标通知书(承诺并合同成立) -- 签订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成立的合同) -合同履行 .这不仅有违上述有关订立书面合同视为合同成立的规定 ,并且, 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本身的性质认识错误 .首先, 产生这一错误认识 ,和对《合同法》规定的理解有关 .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 ”该条明确规定了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而要约邀请被被规定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所以就将招投标程序中的文件与合同签订过程的“要约邀请 -- 要约 -- 承诺” 进行机械对应 ,将己方的招标文件也归入要约邀请 , 将只有对方发出的投标文件才视为要约 ,中标通知视为对对方的承诺 . 但招标公告发出的目的 ,是希望投标人来接受自己的要约(招标文件), 然后竟相向自己发出承诺(投标文件), 并不是如法条中所述属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对“要约邀请”的理解 ,不应过于机械 ,实践中的要约邀请 , 不过是一方向一个或多个对方告知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并不准确 ,根据该条下面的内容和要约的性质 ,勿宁参照《招标投标法》中的涵义 , 表述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的合同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要约不一定都是受要约人发出 , 并且由谁来发出并不重要 . 其次,只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才分别符合要约、承诺的属性和要求 , 而中标通知书则只是表示接受对方承诺的简单通知.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求要约应“(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结合上述《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以看出 , 要约应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主要合同条款作出描述 , 承诺应当就要约的上述实质内容作出一致的响应 . 只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才分别符合要约的属性和条件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要求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同样表明招标文件是要约 ,投标文件是承诺 . 至于中标通知书 ,作为内容简单的一纸通知 , 不可能也从来不象招标或投标文件一样 , 对具体内容再进行一次描述 ,它只是表示接受对方承诺的简单通知而已 . 所以将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 ,并将其作为合同成立依据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理论上也是荒谬的 .综上所述 ,按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 , 书面合同未签署时 ,合同并未成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 招标人或投标人拒绝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 . 任何一方都不应按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合同不能缔结 ,是基于投标人投标无效 ,本来不该中标 , 其过错在于投标人 . 招标人只是在评标过程甚至发送中标通知书后签署书面合同前未发现投标行为无效 . 基于此 , 令投标人承担自身投标支付的费用损失 , 招标人承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无效而产生的自身招标费用损失 , 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是公平的.如发现投标无效而不及时通知对方 , 导致对方损失扩大 ,则应由招标人承担 .但此案更加复杂的是 ,a 公司对于招标文件模糊的地方曾要求招标代理公司澄清但未得到答复 ,如果及时澄清 ,则a公司就不会出现投标无效的情形 . 如果招标人以其他投标人投标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证明招标文件规定明确 , 过错完全在于 a公司理解错误为由进行抗辩,不应得到采纳 . 因为对于投标人有关招标内容的询问进行澄清和解答,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应履行的义务 , 而不应以上述抗辩为由转移过错及相关责任给投标人 . 相对于投标人 , 招标代理人代理行为的责任当然也应由招标人承担 . 在此情况下 , 过错应完全归咎于招标人 , 令招标人承担全部损失才不失公允 .三、评标委员会承担什么责任如本案中所述 ,评标委员会给出的评标结果 ,出现严重错误 ,诸多专家竟没有发现 a 公司投标与招标文件“驴唇不对马嘴” .作为招标人或投标人 ,当然不禁要问 ,评标委员会应承担什么责任?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根据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 . 根据上述规定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当然对招标人和评标结果负责 , 同时又承担对投标人公平公正评定的责任 , 但对于评标委员会算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或法律主体 , 如何承担其自身行为的责任 , 无任何法律规定 . 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以下弊端 :首先, 未确定评标委员会民事主体的地位 ,其不能承担自身过错的法律责任 . 评标委员会仅是招标人组建的临时性组织,评标结束后自行解散 . 法律未赋予法定的民事主体的地位 ,其无法自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 未确定评标委员会独立和中立的地位 , 从法理上无法追究其责任 . 立法上作了诸多规定 , 其精神在于要求评标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必须招标的项目 , 其组成人员至少有三分之二并不来自招标人 . 但从“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看来该组织既要独立和中立 ,却又是隶属于招标人的临时性组织 , 这就使该组织成了既不符合评标委员会独立和中立要求又不完全由招标人控制的不伦不类的组织 .由于评标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 并且“由招标人组建” , 对于其造成的投标人的损失当然应由招标人承担责任,这对于招标人显然极不公平 . 由于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主体上的混同性,对于造成的招标人的损失 ,则更无法追究 .第三,法律上因未规定其承担责任 , 评标委员会成为有法定权利而无法定责任的组织《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 , 只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 , 享有法律上赋予的权利 ,具有公正评标的义务 , 但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 这也导致了评标委员会出现过错导致招标人损失再大 ,也无人承担的问题 . 这一制度设计 ,致使评标委员会成为一个临时性和松散性的组织 ,缺乏相应制约和监督 , 评标委员会成员即招标单位代表、专家成员之间相互依赖 ,缺乏责任感 , 评标中因不负责任而出现各种错误就不足为怪了 .鉴于上述 ,应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 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评标机构 , 使其与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 .该机构收取评标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 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中立性 . 专家库成员 , 由该机构自行组织和确定 . 《招标投标法》 1999年颁布,2000 年 1月 1日实行,很不完善,并且多年来实施并不成功 ,导致招投标市场乱象横生 , 诸多方面早应重新修订 .明确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强化其法律责任 , 应列为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四、招标代理人是否承担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对于其消极法律行为的后果, 《招标投标法》仅在第五十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 招标代理机构未善尽代理职责或其他法定义务的诸多情形 ,应该向招标人、投标人承担什么责任 , 如何承担,并未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民事代理的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 , 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招标人承担, 代理机构导致投标人损失 , 当然投标人可向招标人主张 , 招标人再向代理机构追偿 . 招标代理机构不善尽职责 , 直接或因上述原因间接导致招标人损失的 , 招标人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主张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 , 招标代理机构负有按招标人要求正确编制标书的义务 , 投标截止日前 , 对投标人提出有关招标项目的询问 , 有负责解答和澄清有关疑问的义务 . 但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书时擅自修改了招标单位有关物业项目招标内容 , 导致招标项目内容不明确 ,a 公司投标前曾向招标代理机构询问但又未得到答复 , 属于未善尽代理职责的违约行为招标人向投标人赔偿后 , 可以要求招标代理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