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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若干问题思考

一、关于公务员的范围

广义的界定造成了公务员队伍非常庞大。改革开放前,我们国家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视为“国家干部”进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党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制,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依此规定,人大、政协、各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均应纳入公务员的范围。这样规定虽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性和一致性,但这样规定值得商榷,其原因是公务员的范围有点大。还有,我国司法改革方向是实行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司法独立制度,从而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公务员法》将法官纳入公务员队伍,很有可能导致法官重“官”轻“法”,不利于法官独立,有碍司法公正,这与我国的司法改革目标背道而驰。

二、公务员的考试

已经进行的如火如荼,甚至有“国考”之称。有人趋之若鹜,有人则嗤之以鼻,各种表现不一而足。总体而言,能够选拔考试总比那些“黑箱操作”选拔好的多,也算是一大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就不能否认古代科举制度的伟大意义。

(一)考试内容重义轻理,缺乏对知识的理解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职业能力考试,目的是测试考生从事行政工作的必备素质和潜在能力,其测试重点在文字表达、逻辑推理、实际应用等方面,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这一目的设置考试内容。而当前公务员考试分为本文由网

收集整理国家与地方两个层次,其内容各有异同。国家与地方的“”科目考试,其内容设置较为科学,基本体现了考试目标的要求。但在考生与专业知识的测试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地方公务员考试普遍存在机械记忆知识比重过大,能力型考题偏少的不合理现象,这显然与考试目标不相符合。

(二)报考条件或拟任职位的资格联系不大

考生报考条件与拟任职位匹配性的问题大多是意愿性问题,内容涉及考生的人生价值取向和生活态度等多个方面。

编制设计很多的问题,旨意在于让考官有效了解你过去和现在对工作的态度,更换工作与求职原因,对未来的追求与抱负,以及考虑本单位所提供的中国公务员岗位或工作条件能否满足面试者的要求和期望等。面试者在回答时就不能漫无边际,应该给予考官明确的答案,以充分的事实论据和坚定自信地表达来满足考官对求职者的期望和要求。

(三)面试程序公开、公正性不足

面试,一般是由用人部门和人事局组成考评组。对所有的入围考生进行考评。所以一般来说在面试前都基本可以知道考官的人选。有关系的人就会在面试前把关系跑活。所以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试成绩很好的考生,笔试第一第二的考生,在面试中却得到低分,最终无缘。

虽然在面试前,一般考官都会到跟所有考生见面,问有没有需要回避的考官。但是仔细想想,这种制度相当于没有,为什么呢?因为到底某考生和某考官有什么关系,只有他们自己清楚,别人一般都不了解,他们自己是不可能放弃有利条件,把关系公布出来而回避的。其他人又不知道,也没有理由提出回避。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最后做决定的是面试+笔试的总分。而笔试的分总是要打折。面试的分却是一分算一分。这样就很容易把笔试拉的差距追起来。从而在面试过后反败为胜。

面试本来的目的是为了考察考生的语言组织能力,考察考生的临场应变能力。但是现在却有这样一种说法,面试不是面试的考生,而是面试的考生的父母,面试金钱,面试权利,是有关系的考生公开作弊的工具。

把好面试关,或者换一个方式来考察考生的能力。不要让拥有优秀能力的大学生败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后一道门槛上!

三、关于公务员职位分类

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它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职务与级别设置方面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

第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主要是强调各机关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职位设置,并未从总体上对职位进行归类划分。这就使得职务与级别的设置,难以满足不同职位的性质和特点的需求。

第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设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在现实中,工作在基层单位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务员,由于他们的单位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可谓僧多粥少,其职业发展空间有限。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升职加薪的愿望遥遥无期,从而挫伤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规定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而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这一规定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了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强化了激励机制。公务员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为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关于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

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隶属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公务员离职以后,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了。但近年来,有些领导干部主动辞职“下海”,或退休后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拿高薪,或者利用其原有的关系网、人情链、政府内部信息等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在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市场经济不是“仕场经济”,应该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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