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估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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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公司估值方法
传统项目或公司的估值基于现金流基础:使用财务报表表中的EBITDA(息税折旧前利润)数据乘以8,再乘以特定行业的贝他系数即可快速得出谈判基础,剩下的就是具体的微调了。
但是对于早期互联网公司的估值,更多的是一种依靠经验与直觉的投资艺术而不是精确计算,另外还有一项辅助手段DEVA 估值法。
经验与直觉估值这里就不说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DEVA 估值法。
其具体为股票价值折现分析法(discounted equity valuation analysis),适用于那些处于创意、创新、创业的早期阶段的公司或项目,他可能还没有产品/ 商品,有的甚至就是一纸梦想,但乐观的预计未来的市值或销售额的复合成长率高于15%,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
DEVA 最早由摩根斯坦利的分析师Mary Meeker 提出。
1995 年网景上市4 个月后,米克尔和同事合作出版了论文《互联网报告》,文中提出的DEVA 估值理论,很快成为了风险投资领域估值的参考标准。
DEVA 依据的依然是网络时代每18 个月芯片速度会增长一倍的摩尔定律,但在投资领域,18 个月的带来的不仅仅是价格下降一半,而且还是项目市值的指数增长,即E=MCC(其中 E 为项目的经济价值,M 为单体投入的初始资本,C 为客户价值增长的平方值)。
比如一部电话或一个网站,当只有自己一个客户时,他的价值基本为零,当锁定第二个客户后,就可以做很多的互动,附加价值也就被发现了,附加价值的测算是客户数量 2 的平方4,当锁定第三个客户时,会加速发掘更多新价值,附加价值应该是3 的平方9,依次类推。
另外,固定成本M 和 C 为指数关系,即越过固定成本线后,后面的增长将不再与固定成本的线性变动相关联,而是指数型增长。
比如,创建一个数据库后,计算机管理一名客户数据与管理一百万名客户的数据的潜力差距不大,但今后的客户广告投放收益则会是指数型变动的,为了追求这部分指数型增长价值,降价或免费吸引客户成为了其必然的选择。
随后,DEVA 估值理论催生了新一轮大规模的并购。
比如 A 公司有100 个客户或连锁店,他的估值是100 的平方 1 万;B 公司有300 个客户或连锁店,他的估值是300 的平方9 万,两家公司估值合计为10 万。
如果推动两家合并,则会变成一家400 个客户或连锁店的新公司,他的估值是400 的平方16 万,
凭空产生的6 万就是并购带来的规模效益。
为了实现并购,赚到 6 万,B 公司愿意出价2 万收购 A 公司,A 公司原来的 1 万估值卖了 2 万,非常满意。
B 公司则可以在9 万估值的基础上加 1 万并购费用,以16 万的价格卖出,净赚
6 万,A 公司和B 公司的二级股权交易都能因此获利颇丰。
那么面对Facebook 的天价估值如何解释呢?其实,理解DEVA 的 C 的平方即可迎刃而解。
假定Facebook 的客户市场价值为每人10 美分,1 亿客户就是1000 万美元市值。
估值时,使用1000 万的平方即可,为100 亿。
Facebook 现在有8 亿用户,那么最小市值也达到了800 亿美元(注:计算最小价值是将Facebook 的8 亿用户分成了8 份,而最大市值计算出来应该是6400 亿美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蕴含了一个只有互联网企业才有的特征,即互联网企业只有第一,没有第二。
客户在网络浏览搜索时,鼠标一动就会跑掉,他不会留意你幕后的成本构成,如何留住客户的注意力才是互联网企业的精髓。
最后,对互联网企业的定义也很重要,基于互联网本身的企业和利用互联网开展自身传统业务是非常不同的,估值时需要甄别适用的金融测算公式。
二、互联网公司估值需要注意的因素
初创公司的估值往往是很主观的,换句话说,只要能够自圆其说并且得到投资人的大致认同,这个估值就是合理的。
以互联网企业为例,可以在估值中参考的因素主要有:
1. 公司目前的用户数量,单用户的价值;
2. 所在细分市场的规模和发展前景预期;
3. 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程度和目前所处的地位;
4. 创始人和团队的能力和以往的track record;
5. 自身模式的盈利预期和获利能力。
对于初创公司要准确估值其实是非常困难,比如FACEBOOK,他的商业模式成功了,所以他的天使投资是获利上万倍的,但是有很多类似的公司可能大多都失败了。
因此,要想透过一个定量化公式得到一个公司的估值这个想法太过简单了。
真实的过程是找一个可比公司,相关因素因素作出一个估计价值,然后跟企业的创立成本、下一步需要的投资做对比,再后面就是谈判以及对赌协议的安排,
通过对管理层的激励和压力来实现投资方的利益。
当然也要估算投资失败的损失。
产品、商业模式、团队是估值时非常需要关注和考量的。
经过实证研究得出DEVA等估值方法,可用以估算心理价值区域。
而我以为前三个要素更为重要的。
有了估算,估值就是双方的利益博弈的结果。
例如桥牌中的“总墩数定律”,就是PD之间在了解了潜在将牌总数后,对于最终定约的一种评估。
于是就有了“调整张”,还有两墩差异之说了。
最重要的是创业团队的价值,但是创业团队的价值主要根据经验来判断。
三、互联网公司估值的总结
基本模式
价值=(单用户价值*用户数量)2
注:单用户价值和用户数量需要根据具体的互联网公司进行查询参考因素
1、产品
2. 所在细分市场的规模和发展前景预期;
3. 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程度和目前所处的地位;
4. 创始人和团队的能力和以往的track record;
5. 自身模式的盈利预期和获利能力
赠送: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