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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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证明
服务对象分类加工企业
申办条件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符合条件企业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需提供的资料企业需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要交付给申请人的材料名称表1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或表2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经贸科受理人员初审(一个工作日)-实地验厂(一个工作日)-经贸科科长审核(一个工作日)-窗口告知
需下载表格
办理时限 (工作日) 3
处理单位
办理地点通州区新华北街301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无
相关法律·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大兴等区县外经贸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事项说明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类型承诺件
备注
2
原则上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审批机关申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加工企业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后,由经营企业交外经贸审批机关审批。外经贸审批机关采用书面材料和实地考查办法对加工企业进行查验,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查验合格后,外经贸审批机关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3
(二)申请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条件
三资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具有加工场地,生产设备、生产工人等必要的加工设施。
(三)办理程序
1.上网申报(选择其中表1、表2或表3),申报成功后带上以下材料送到嘉定经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复印件请公司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会计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国税,地税) 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资格证书》
(7)上年度加工能力证明(新办理企业无需提供)
注: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需带原件核对。第一次办理的企业,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及设备清单或租赁设备合同复印件。
2.经委审核(包括验厂、调查)
注:在上网申报时,表格最后“审批机关”一项请选择“嘉定区外经委审批点”。只需点击“选择”按钮,键入“嘉定”,回车,就可看到“嘉定区外经委审批点”,在上面打“√”提交即可。)
3.经委审核无误,一天后带企业公章来经委领取生产能力证明
承办科室:嘉定区经委贸易管理科《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续期、变更办理流程及须知
一、续期、变更办理流程
1、下载表格,填写后双面打印,不得手填(签名、打勾选择事项除外),一式三份;
2、企业填表后还须登录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将有关数据填入网上数据库,并按《提交键》发送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办理变更的企业省略此环节);
3、企业将表格及有关资料报各级外经贸部门,各级外经贸部门收到资料并在网上数据库进行审批,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后出具新的《生产能力证明》。
二、续期需提交的企业基本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原件备查):
1、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有效的批准证书、外贸企业有效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所得税、增值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
4、企业上一年度收付汇证明;
5、企业自有生产厂房的房产证,属租赁厂房的,需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
6、原《生产能力证明》办理后发生补充及变更的有关资料,包括:
(1)企业章程修改或补充事项的批文;
(2)企业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证;
(3)企业新办理验资后的验资报告;
(4)企业获海关重新分类评定级别通知书;
(5)企业新增产品技术水平评定、专利证明。
三、变更注意事项
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尚未到期,但表格中企业资料如有变更,并影响到《生产能力证明》使用的,需到发证外经贸部门办理变更,并根据相应变更事项提供有关文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由发证部门在原企业提交的网上数据库资料中修改,企业无需上网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