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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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简短10条

民法典简短10条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典之一,涵盖了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民法典中的十条简介:
1.人格权: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基本的人格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2.法定婚姻年龄:婚姻的结合年龄以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等事项都需要符合法定的年龄限制。

3.财产权: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

4.合同自由原则: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缔约自由,有权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侵权责任:对于因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6.继承权:公民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合法的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定规定或遗嘱规定继承遗产。

7.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扶养抚养的义务,并应当提供必
要的教育、文化和医疗保障。

8.借贷合同:公民和法人可以订立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偿还方式等内容,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9.不当得利:当一方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获取了不当的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或给予补偿。

10.损害赔偿:当他人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时,负有侵权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民法典中简要介绍的十条内容,民法典还包括了更多详细的规定,涉及到人身权益、婚姻家庭、合同权益、继承权益、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为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民法典是指以个人、家庭和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起源、演变和发展进行探讨,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民法典的起源民法典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石。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为了统一法律规范,统治者将法律规则编纂成册,形成了早期的民法典。

这一传统被保留至今,成为欧洲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二、民法典的演变1. 中世纪的影响在中世纪,基督教教会的权力日益增强,法律规范开始融入宗教因素。

这导致了民法典的发展受到限制。

然而,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对后来的民法典制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2. 欧洲大陆民法典的兴起18世纪至19世纪,欧洲大陆盛行起草和制定民法典的浪潮。

其中,法国的《拿破仑法典》是最有影响力的一部民法典,为后来的民法典制定提供了范本。

其他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

三、民法典的发展1. 历史背景民法典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变革、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法律体系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关系。

因此,制定现代化的民法典成为迫切需求。

2. 现代民法典的实践在现代,许多国家陆续制定或修订了自己的民法典,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

这些法典普遍涉及个人权益、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

此外,由于国际交往的增加,国际私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也逐渐受到重视。

四、民法典的影响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典通过规范个人合同、侵权行为等,维护了个人的权益,保障了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2. 促进经济发展民法典的制定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了经济活力和创新精神。

3. 借鉴他国经验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互借鉴和交流,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的互通有无。

5. 指导社会行为民法典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行为起到指导作用。

《民法典》合同制度的创新与意义

《民法典》合同制度的创新与意义

《民法典》合同制度的创新与意义《民法典》合同制度的创新与意义《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其合同制度在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创新与意义。

《民法典》对现行合同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完善,旨在进一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一、合同制度的创新1.调整权益平衡:《民法典》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平等自愿原则,禁止不合理限制、排除法定权益的条款,确保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2.明确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合同法基本原则,强调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履约,妥善处理合同纠纷,为维护交易安全与信誉提供了法律依据。

3.完善救济措施:《民法典》在合同制度中增加了不法占有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对不正当得利行为的禁止和救济措施,增加了被侵权方的权益保护。

4.规范网络交易:《民法典》针对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新增了网络交易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公平和有序。

二、合同制度的意义1.保护合同自由:合同制度的存在和完善,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同自由,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2.维护交易安全与信誉:合同是交易双方之间约定权益和责任的法律依据,合同的制度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信誉有着关键的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合同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靠的合同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信心,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法律保障。

4.加强法治建设:合同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化,提高法律规范的效力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制度的创新与意义主要体现在对现行制度的调整与完善,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这一制度对于提升我国法治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民之法典》第一集主要内容

《民之法典》第一集主要内容

《民之法典》第一集主要内容
什么是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凝聚着14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梦想。

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

民法典是一部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法。

民法典是一部激励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治理水平提升的大法。

民法典是一部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大法。

民法典是一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法。

民法典是一部树立法治大国形象、提升国际法治话语权的大法。

民法典PPT

民法典PPT
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不同类型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3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成立需要经过登记程序,法人的变更和终 止也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公告。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01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财产权利
所有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 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 供担保的物上优先受偿
的权利。
知识产权
著作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文学、艺术和 科学领域内创作和传播成果的权利。
$number {01}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25
民法典
目录
• 民法典概述 •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与义务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01
民法典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民法典是系统化、法典化的民事法律规范,是其他民事特别 法的渊源,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需遵循的法律基础。
02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03
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权利和义务受到
法律的限制。
国家
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
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机关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孙霄兵1,刘兰兰2(1.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北京100089;2.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89)摘要: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依法治教要求完善教育法治建设。

新颁布的《民法典》丰富了我国的立法实践,以法典化引领教育立法为我国教育法提供了新的立法思路。

教育法的法典化是针对教育领域内所有法律关系而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的《教育法典》。

编纂《教育法典》应当加强全国人大的主导性,发展“一揽子修法”的立法思路,并参考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有益经验,探索编纂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教育法典》。

此外,编纂《教育法典》需要加强关于立法原则、法典设计价值、法典编纂技术、法典体例编排、法典与其他法律和国际规范的衔接的理论研究。

关键词:法典化;教育立法;《教育法典》;教育法治Codification of Chinese Education Law on the Background of Chinese Civil CodeSUN Xiaobin1,LIU Lanlan2(1.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Studies,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Beijing100089,China;2.Department of Law,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089,China)Abstract:In order to fully implement ruling state by law and promote managing education by law,it is imperative to enhanc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education arena.The newly promulgated Civil Code enriches law-making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nd provides a codification approach for Chinese education law-making.The codification of education law aims to formulate a basic and comprehensive Education Code governing all legal nexuses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In the process of codifying education law,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lays the leading role to formulate an education code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reality by improving the approach of"package amendment"and borrowing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education codification from other jurisdictions.Moreover,the codification of education law also requir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principle of law-making,legal values of codification,legislative techniques,the formation of education code,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ducation code and other legal rules.Keywords:codification;education legislation;education code;rule of education law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1)对第一草案的批评
基尔克《德意志德国民法典草案》 1)该草案概念抽象,难以理解,采用了 过多的参引技术。 2)在立法思想上,该草案忽视了社会弱 者的保护(门格尔《民法典与无产阶级 》(1890))。 3)该草案忽视了德意志民族中许多有生 命了的法律传统。
概念抽象
参引技术(瑕疵担保时的减价 )
(1)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 权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4 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债法总 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第7条)、证 明责任(第8、9、10条)等等。 (2)第一部分,人法:自然人和法人 (3)第二部分,家庭法:婚姻法、亲属关系、监护关 系; (4)第三部分,继承法:继承、继承的过程; (5)第四部分,物权法:所有权,定限物权、占有和 土地登记簿。 (6)适用和施行的规定
四、法国民法典的继受
1、继受的原因 其一,法国民法典优秀的品质适应了当 时的社会需要。 其二,法国在经济、军事、政治上的优 势。 2、继受的方式 3、继受的国家
3、继受的国家
(一)欧洲 1、意大利 2、荷兰 3、比利时 4、卢森堡5、摩纳哥6、瑞士的法语州7、 马尔他8、罗马尼亚9、西班牙11 11、波兰12、德国的一些地区 12、 9 西班牙11 12 (二)北美洲 1、路易斯安那2、魁北克3、海地 4、多米尼加共和国5、 路易斯安那2 魁北克3 墨西哥 (三)南美洲 1、玻利维亚2、委内瑞拉 (四)非洲 1、塞内加尔2、几内亚3、科特迪瓦4、贝宁 5、马里6、毛里塔尼亚7、 尼日尔8、布基纳法索9、刚果10、加蓬11、中非12、乍得 13、吉 布提14、科摩罗15、多哥16、喀麦隆 17、马达加斯加18、埃及 18、 18 埃及。 (五)亚洲 越南、老挝、柬埔寨、日本、黎巴嫩、叙利亚等国的民法典也受到了法 日本、 日本 国民法典的影响。

我国《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民法典》的特点1.法典化:《民法典》是我国第一个统一民法典,将之前散立的民事法律进行了系统化、集中化的整合,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空白。

《民法典》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科学的梳理与完善。

2.立足社会实践:《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倾听民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充分考虑社会实践需求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法典的立法内容具有现实的可实施性和提高司法公正性的目标。

《民法典》主要立足于民事关系的解决,仔细分析和实质性反映了人们生活和经济领域中的种种问题。

3.民主和人权:《民法典》将民主法治精神作为立法的重要理念之一,强调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它注重平等、自由和保护个人人权的原则,着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有效维护了个人的民事权益。

4.公平正义:《民法典》强调平等、公平和正义原则,通过制度设计来维护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它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民事责任的原则和限制,加强了干预不合理市场行为的能力,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公平、公正的进行。

5.法治发展:《民法典》完善了法治体系和法制建设,健全了相关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构建了一套完备、有效的民事法律实施体系。

《民法典》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推进。

总之,我国《民法典》的特点体现了立法目标的转变,充分考虑了社会实践需求,注重民主和人权保护,追求公平正义,推动了法治体系和法制建设的完善。

《民法典》的出台将给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民法的体系结构与民法的法典化

民法的体系结构与民法的法典化

2.德国民法典结构 2.德国民法典结构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债的关系法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四编 家庭法 第五编 继承法
3.瑞士民法典结构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人法 亲属法 继承法 物权法
4.荷兰民法典结构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第六编 第七编 第八编 第九编 第十编 自然人法和家庭法 法人 财产法总则 继承法 物和物权 债法总则 特殊合同 运输法 智力成果法(后来由于技术原因被取消) 国际私法
(二)简单评析及思考 1.坚持民商合一 2.是否应单独规定人格权 3.侵权法的相对独立性 4.关于亲属法 5.关于继承法
6.关于知识产权法 (1)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将造成民法典 内容过于庞杂 (2)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将损害知识产 权的开放式体系。 (3)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将会妨害民法 典内容的和谐 7.关于国际私法
(二)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1.经济状况 2.法制状况 3.理论准备 4.法律意识
四、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原则 (一)民法典体系构建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 1.认真总结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 2.认真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和生活习惯 3.注重吸收民法学发展的最新成果 (二)借鉴两大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先进经验 1.历史的原因 2.法律技术上的原因 3.法律适用的需要
六、我国民法典草案及其评述 (一)我国现行民法典草案内容简介 1.梁慧星稿 1.梁慧星稿 梁稿七编制: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权总则 第四编 合同 第五编 侵权行为 第六编 亲属法 第七编 继承法
2.王利明稿 2.王利明稿 王稿九编制: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人格权 第三编 亲属权 第四编 继承权 第五编 物权 第六编 债权 第七编 合同 第八编 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 第九编 侵权责任法

浅议《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浅议《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 一) 还 原其 法 国民 法典 的历 史背 景
《 法 国 民法 典》 并不是 一朝 一夕就 可 以制定 出来 的, 任何 的事 利成 果 。 ” 物都 有 其产 生 的环境 , 产 生 的过 程 , 《 法 国 民法典 》 的历 史背 景是 很复杂 , 纵深 的, 其 中有政 治 、 文化 、 经济 、 思想 观念 的重大 的变革 。 在政 治 方面 , 法 国路 易十六 当政 期 间, 当 时的政 体不 仅专 制 ( 二) 《 法 国民法典 》 的思 想 内容 特点 分析 1 . 《 法 国 民法 典》的 内容基 本体现 的是 “ 个人 最 大 限度 的 自
理论 的发 展 是
时的修 改 了不适 合当下 经济环 境发 展需 要的 民事法 律, 同时最 高 业革 命 的影 响 , 法 国也展 开 了轰轰烈 烈 的工业 革 命 , 资本 主 义在
院也 出台 了不少 的司 法解 释 。但 是市 民社 会所 要 求 的 自由、 民 工业 革 命得 以快 速 发展 。 到 了十 八世 纪 中期 , 法国 的工业 生产 总
兴 资产 阶级 的强 烈不 满 , 他 们要 求废 除法 律制 度 , 并且建 立一 个
而 没有 法 治 , 现 代化 是不 可想 象 的 。 因此 , 建立 一部 体 系科 学 、 完 保护 资本主 义经 济发 展 , 维护 本阶 级利 益 的新型 法律 制度 。 这 就 整、 内容 健全 、 缜密 的 民法 典 , 将 是 中国 目前 和今 后法制 建设 的重 需要 改 掉 旧的制 度 , 改掉 旧的法律 与之 不统 一 的地 方 。“ 拿破 仑
己: “ 我 的光 荣 , 并不在 于赢 得 了 4 0 次的 战役 , 因为滑 铁卢 一役便
以筹划 税 收方 案 , 解 决财 政 问题 。在 会上 , 特权 者要 求增 强他 们 的特权 , 第 三等 级早 已不 堪重 负 。 三方 不 能公 平磋 商 , 发生骚 动 , 旧体制 下 的政 府组 织 纷纷 瓦解 。 1 7 8 9年 7月 1 4日巴黎 群众 攻

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民法典,拿破仑的?(让.路易.安贝翰)

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民法典,拿破仑的?(让.路易.安贝翰)

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民法典,拿破仑的?让•路易•安贝翰上传时间:2004-4-30[摘要] 如果说关于波拿巴对于民法典哪些条文的通过具有个人影响的争论今天已经显得有些过时的话,历史性反思则继续关注于法典化和拿破仑体制之间的联系。

民法典的相当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为大革命时期中的一些草案和辩论所确定:波拿巴只是经历—而不是创造了—自1794年热月政变之后法律的一些变化。

虽然不能说法典化的社会背景与拿破仑的意识形态和宣传鼓动没有关联,但是民法典并不能由此就在名义和在归属上简约为拿破仑的法典。

[关键词] 民法典拿破仑历史地位民法典制定后,由于贵族长子世袭财产制[1]的引入等变化,它由此有了第二个版本;1807年9月3日的法令在对法典进行修订时,将共和国12年风月30日(公元1804年3月21日)制定的“全体法国国民的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正式更名为“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

比戈•德•普雷亚梅纽(Bigot de Préameneu,民法典四位起草人之一—译者注)在介绍这道法令时说,法典的更名是因为“真理向催生民法典这部伟大作品的诞生应该归功的人、向对于法典的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留下了其不可磨灭的、富有预见性和创造性天才的人致敬”[2]。

皇帝,不容置疑,对这个法令的这个决定十分重视。

在圣•厄勒拿岛流放期间,他还说:“我真正的荣誉,并不在于打赢了40场战役:滑铁卢将这些胜利全都抹煞了。

真正无法抹煞并永垂不朽的,是我的民法典”[3]。

作为对拿破仑将民法典归于自己名下的回应,雕塑家西马尔(Simart)在七月王朝时期完成了一幅浮雕,他在荣军院里的拿破仑墓旁雕塑了民法典,并铭刻了拿破仑的名言:“我唯一的、因其简明性而给法国带来了、比此前一切法律都要多的益处的法典”[4]。

直至今日—其间包括马克思、20世纪初的女权主义者和最近的漫画家们—都将民法典与拿破仑的名字相联系[5]。

中国民法应如何确定自身任务——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几点思考

中国民法应如何确定自身任务——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几点思考

但 中国也 有 《 民法通则 》和其 他 民事单行法 啊,为什 么 非要 民法 典不可呢 ?而且英美 法系国家也没有 民法典 ,但 为 什么他们就能很成功地规范他们的市场经济呢 ? 首先 ,笔 者认为 ,非要 民法典 的原因要 回到 民法 典的 实 质价值 ,就 是重构社会理念 ,这点是 《 民法总则 》和 各项 民 事单行法无法做 到的 。其 次,从 欧洲大陆法系 国家发 展市场 经济的历史经验 可看 出,对其 市场 经济形成和发 展最 具影 响 的,莫过于其历 史上的思想解放运 动和 法律改革运动 。欧洲 大陆国家 的法律 改革 以复兴罗 马法 为起 点,最终导致 了欧洲 大 陆 各 国 民法 典 的 制 定 这 些 民法 典 的 制 定 结 束 了欧 洲 中 世 纪延 续下来 的法律 极不统一 ,司法极端 专横 的局面 ,从各方 面对 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取代 的积极作用 。。 再次 ,英 国的判例 ,有非常 丰富的累积 ,基本是够用 的 ,美 国作 为英 国的殖 民地 ,可 以适用 宗主国的判例 。最 重要的是 ,英 美式
一 一
二 、中国民法 法典化的必要性 ( 一)民法法 典化 是我国市场经济 发展的要求
市场 经济滋 生和促进 民法 的发展,同时也 是民法体 系化 、 法 典化最基本的原 因。当今世界 ,市场 经济 已是一种普 遍存 在 的社会经济关系和 经济形式 ,交 易制度 已是经济运行 的中 心制度 ,商品 同整个 社会息息相关 ,人们 衣食住行所 需要的 一切物质 资料均来 自市场 ,只有通过市场 交易才能获取 。因 此 ,市场 经济必须法律化 、制度化才能保证 市场机制更有 序 高效地运 行 。经济基础 决定上层建筑 ,商品经济 、交 易制度 需要根据 市场的共 同准 则 ,以一定 的法律 形式加 以确认和 表 现 出来 ,赋予国家意志 的一般表现形式 。和 计划经济相 比,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政 府 不 能将 生产 、交 换 与 消 费 割 裂 开 来 , 用命令服 从的方法单独对 各个领域进行调整 :而是必须承 认 市场 的一体性,承认市场 是一个行政不 能干预 的私领域 ,只 能 由民法按照平等 、自由、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调整 。

《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

《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

热点专题曹刚I《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文/曹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通过民法典,我们可以透视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精神。

《民法典》之底线伦理民法给人的感觉,主要就是财产法,但翻开《民法典》,笔者首先看到的是“人”,而不是“财产”。

民法典的主旋律便是人文关怀。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人身关系之前,价值重心在“物”。

《民法典》总则把这个顺序调过来了,把民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放在了财产关系之前,体现了贵人轻物的价值取向。

第二,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结构,在价值上确认了人格权在诸种权利中的重要地位,在实践上回应了社会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对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从根本上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在人格权编中,人格尊严的保护问题是最为基本的、重要的、迫切的问题,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回归“人法”本位的《民法典》确认和维护了作为社会的道德底线的人格尊严。

应该说,每个社会个体都可以向社会和国家提出必须无条件予以满足的要求.即社会和国家要把人当人看,不能仅仅将其当作工具来使用。

这个要求是最根本的.也是不可取消的.因为人格尊严具有压倒一切的道德分量。

社会和国家不能拒绝,只能满足并加以保护。

这种满足和保护,通过宪法,以基本权利的方式落实下来,通过《民法典》,以人格权利的方式确认下来。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人格尊严何以成为《民法典》所确认的社会生活的道德底线?第一,只有自然人才是尊严的主体。

所谓的自然人,是指具有人类生命基因的有生命的个体。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确立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一个由人类基因组所表达的生命形式,二是必须是一个活着的个体。

浅议《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浅议《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浅议《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作者:贾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摘要《法国民法典》是西方民法史上的功绩卓绝的“骄子”它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内容特点民法法典化作者简介:贾娜,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3-02拿破仑在流放到圣赫勒拿岛的时候,曾经这样的评论过自己:“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次的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便使这些胜利都黯然失色了。

但是我的民法典并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

”的确,《法国民法典》确实永世长存了,《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在法兰西这片充满了浪漫理想与理性激情的国土上,历经了两个世纪的风风雨雨依然沿用至今,时间充分证明了飞《法国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顽强的生命力量。

历史的发展也正好印证了拿破仑说的话。

《法国民法典》是西方民法史上功绩卓绝的“骄子”。

从中国民法的现状来看,不难发现,现在我国的民法立法与理论的发展是相当快的,不仅制定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而且也及时的修改了不适合当下经济环境发展需要的民事法律,同时最高院也出台了不少的司法解释。

但是市民社会所要求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诚信等等理念支撑下的运行机制,必须有民法典将之具体化、系统化,并使之深入人心,从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没有市民法典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而没有法治,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建立一部体系科学、完整、内容健全、缜密的民法典,将是中国目前和今后法制建设的重要的内容。

一、法国民法典概述(一)还原其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法国民法典》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制定出来的,任何的事物都有其产生的环境,产生的过程,《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是很复杂,纵深的,其中有政治、文化、经济、思想观念的重大的变革。

浅析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浅析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浅析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方法的转变:从注释法学派到历史的或演进的解释方法在所有使法典适应社会需要的努力中,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变化,是最及时、基本的方法。

在民法典开始适用的很长时间里,法国学者与法官采取严守法律条文含义,按照立法者主观意思解释法律,法律适用的基本态度,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官的权利,维护立法者的权威。

此时,注释法学派大行其道。

该学派主张,法完全包含在成文法律中,法学家只需要通过寻求立法者的意图将法提取出来即可。

民法的教学成了对法典作简单的逐条评析。

这种倾向一直持续到大约1880年。

注释法学派也并不否认法律需要解释,但是,它试图排斥在解释时带进解释者的主观意见,尤其反对对法律适用结果作出法律适用者的评判。

因为,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不得超出立法者的意志,不得超出立法者的意志去解释法律。

严格的法律适用之后,其结果的公正与否不属于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

可见,早期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对法律的极度尊重,也体现了对法官权力的严格限制。

这与比法国民法典稍早诞生的《普鲁士一般邦法》(1794年)的基本思想几乎如出一辙。

后者采用了近2万个条文的鸿篇巨制,目的正是在于试图把法官当作无需思考的办案工具。

在这种解释方法之下,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等解释方法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解释方法,目的在于以此来探究立法者的动机与目标,发掘立法者的理性意志。

同样,法律适用只需要简单的三段论运用。

法律规则是大前提,经确证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法院的判决本身就是结论。

无论是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都会在法律规定中找到包含若干要件的法律大前提。

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对照大前提来得出处理结论。

尽管这种三段论推理中,有时也会包含有内部小的三段论适用关系。

比如,某一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过错是否存在,需要从关于特定场合下法律规则对过错标准的规定来得出结论。

但是,严格的三段论推理是得到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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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及其限制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历史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带着这个问题,文章考察了民法法典化的内在品质及其缺陷、古典法学中法典化成就及其学术背景、现代法学中法典化危机和制约民法典制定的因素。

通过这些考察,文章认为当前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缺乏应有的学术背景和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因此,要想制定出一部21世纪民法典,我们还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地研究。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内在品质历史发展制约因素启示
民法法典化已是今天我国学者们津津
乐道的话题。

而且,在中国领导人的推动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民法典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梁慧星先生将当
前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思路归纳为三条,即所谓“松散式、联邦式”思路、“理想主义”思路和“现实主义”思路。

[①]徐国栋教授
则认为,所谓“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并非制定民法典的思路,而是反民法典的,因此严格地说,当前民法典编纂的思路实际上只有“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两种;同时又认为,这两种思路从形式上看是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竞争,但实质上是“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竞争。

[②]从“三条思路”到“两种主义”,民法典的制定在学者们中间引发了渐进而深入地探讨。

在这些争鸣中,徐国栋教授的观点无疑被认为是受到罗马法影响较大的一种。

[③]然而,古典法学告诉我们的难道仅仅只有这些吗?
我们是否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更大的启示呢?同时,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现实又使得我们必须去考察法典化的内在品质、历史成就以及它在现代法学中的位置;并且通过这种考察,分析制约民法法典化的因素,从中得出一些有益于我国民法学发展的意见。

一、自然法法典编纂运动及其内在的缺陷
也许,我们可以将大陆法法典化的倾向归结为大陆法国家革命性、理性主义和法律
学术性等密不可分的原因;但是,毫无疑问,近代法典化成就是在人文主义指导下的自
然法运动的直接产物。

16至18世纪的自然法运动改变了把民法系统化的方法。

通过演绎法,他们发明了为数不多的一般性概念,又将这些概念经过一系列的一般抽象、原则化和分类的演绎发展,最终达到了抽象的底线,因此明确了适用于实际情况的特定规则。

[④]
自然法运动代表了理性主义的再次异
军突起。

尽管这次自然理性的增长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科学化”倾向已经有
所不同,但它们同样是为了在人类生活和人性之中寻找永恒不变的理性;同样认为“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应运用人类和社会内在而
固有的原则派生出来的理性”。

因为“理性是真正的第一法律,是生命的灿烂光
华。

”[⑤]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始祖荷兰人格老秀斯将自然法看成一种“正当的理性法则”,认为其根本性原则是:各有其所有和各偿其所负。

[⑥]我们姑且不论这是否是自然法或私法在人类生活中的根本原则,但他
的荷兰法学的文章也旨在剔除法律中的一
些非理性因素或再现“真正罗马的”特征,目的是要在法律中注入充分的“逻辑性”
因素。

近代自然法运动引起了人们对法典编纂的再次关注,似乎法典是保存系统化而内在联系的规则或原则体系的最好方式。

的确,这一运动带来了不小的成就:第一,它导致公法的复兴,这是一个规范政府与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分支,但在数世纪以来都在罗马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第二,集数世纪以来罗马法研究的大成,并实现了其研究目的而走向法典化,这样就将大学里对于罗马法的理论讲授转向了生活中活的法律,这甚至可以说是民法史上的一个重要分界线;第三,通过法典化现象实现了理论法和实践法的融合,并从经常令人迷惑不解的各种各样的习惯和实践中,产生了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第四,通过法典化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解释,以适应18世纪的社会现状;第五,自
然法运动同样证实了:主权国家在制定和改革法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强大的优势和力量,由此,立法实证论在自然法思想那
里也获得了再生。

[⑦]这些理论成就在实践中的早期体现就是1756年到1794年编纂了一些早期法典。

[⑧]当然,最为重要的编纂事件是1804年《拿破仑法典》的实施。

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不仅因为它意味着法国拥有了自己的一部统一法律,还因为很多国家采用、效仿甚至复制了这部法典。

在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荷兰、埃及、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以及西部和南部一些州[⑨]等国家和地区,都以一种或他种形式采用了这一法典,或者是受到其深刻的影响。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然法理性存在一个最大的内在缺陷;有时,这个缺陷可能还是致命的。

它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它试图用自然理性的完美形式-法典来统摄人类生活;另一方面,却对人订法表现出了不信任:“人订的法既不清楚也不普遍,既非永恒如一也非经常有效”[⑩].表面上看,这种自相矛盾仅仅是人类生活的规律性与人们认识或智识程度之间的冲突,但是它实质上还隐含了两个无法言说但又不得不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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