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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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是一项民主监督机制、社会评价机制和纠风工作机制,是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针对性,推进国税整体工作上台阶,不断构建和谐征纳氛围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省、市、县各级国税部门纷纷将纳税人满意度的高低作为一级税务机关政风行风工作力度的重要佐证与考核指向。随着工作的深入,陆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在调查中走过场的现象,“上面热、中间温、下面冷”的问题,“过度关注而扭曲应对”

的矛盾等,造成了满意度调查反映内容不客观、开展不平衡、调查结果分析不全面、整改不及时的现象,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宣传动员不到位的原因,有调查结束后相关问题处理不到位、不及时的原因,也有纳税人对参与类似调查活动还心存疑虑的原因。由此可见,对于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有效性值得进一步思考。

一、何为“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有效”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有效可分为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调查活动本身有效:包括调查内容的设计、调查对象的选择、调查任务的人选、调查结果的评价、分析与改进等各个环节的有效,当然也包括调查成本付出的有效;二是调查结果对促进纳税服务工作,提升征纳和谐度的促进与改善作用发挥的有效性。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通过对纳税人满意度状况的调查以发现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进行有效的改进与防范,促进税务系统整体行风政风建设水平的提升。

(一)调查内容的有效性。调查内容的有效主要体现组织者在调查内容的选择上是否恰当,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同的一些共性的内容需要调查了解,如服务态度、专业技能、权力运用等,但由于不同征管时期,不同政策实施期,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侧重点各不一样,调查的内容应随着新流程的启动、新政策的出台、新机构的调整而有所区别,只有针对不同时段、不同业务特点选择恰当的调查内容及方法,才能做到针对性、时效性,对工作的改进与完善才富有意义,纳税人的参与才有积极性。

(二)调查者与被调查者身份的有效性。税务部门既是服务者又是执法者,参与调查的纳税人既是被管理者又是“上帝”,其两者双重身份的矛盾现状,决定了什么样的人成为调查者,选择什么样的纳税人参与调查,最能客观而真实的反映服务与管理的现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其一,调查者必须应是独立的第三方,可以独立的、不定期的倾听各界对税务部门的真实评价,了解不同征收阶段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偏差与不合理现状,客观而公正地分析服务与管理现状、反思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其二,参与调查者,必须与本次调查内容密切相关的纳税人,如对某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参与者就应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人而非随机选择纳税人。

(三)调查成果的有效性。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提升现状。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对调查结果及时分析、反思,剖析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逐级汇报、逐层改进,调查才有意义,纳税人的参与才会踊跃,这是一个良性工

作循环。

二、当前满意度调查的形式与效果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为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不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为目标,在调查的方式上做出了很多尝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构建内外监督网格,以“啄木鸟“行动不定期调查纳税人满意度。即在向社会聘请行风监督员和监察员,定期举行内外监督员例会,倾听各界对税务部门的真实评价,组织明查暗访,明确作风建设重点,形成内外结合,上下呼应的监督机制。

(二)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认证,通过税务部门设计问题,委托第三方开展问卷调查或问卷问题电话问访的形式,了解税务机关在征管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以税务监察为依托,通过开展执法监察、一案双查、主动发放执法监督卡、公开举报电话等主动调查的工作方式,调查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了解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的几种形式上可以看出,为了解纳税人心声,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各级税务机关从外至内,从上至下构建起了严密的监督网,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大多只是顺应时势或“考核”要求,纳税人的满意度没有随着调查工作的持续进行而有序提升,可以这样说,调查工作虽如火如荼的开展,投入了相应的人力与物力,但结果的却非所愿。

(一)调查内容设计针对性不强,层次仍停留于政府部门的共性问题上。从调查问卷的内容上来看,仍存在部门工作的特点把握不准、对税务工作阶段性任务特点了解不足,绝大部分的仍停留在是否“吃、拿、卡、要”、是否“文明服务“、是否“高效运转”等共性问题上。因为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不仅仅停留于微笑服务上,他们往往更关注某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享受、新推出的办税流程,窗口服务是否设计合理、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发现的非主观问题今后是否能有效避免等。

(二)参与调查的人群业务素质不能与调查任务相适应。目前,行风调查员一般来自三种渠道,一类是来自行评办、人大代表的政府官员;一类来自税务部门上级或本级确定的纳税人代表;另一类则是税务系统的税务监察干部。政府官员的调查结果应该说具有普遍意义,但因其税收知识的贫乏,调查结果往往过于笼统、概括,缺乏针对性。而纳税人代表因其被管理者的角色,加之被“公开”的监督员身份,想说而不敢说,往往不痛不痒的建议比问题多。而税务监察干部工作受制于部门本身的尴尬角色,无法真正突显监察作用。

(三)绝大部分纳税人仍存在疑虑,反映真实问题的寥寥无几。无论是第三方展开的问卷调查,还是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的执法监督卡,或是公开的举报电话,应该说纳税人反映心

声的渠道有很多,但是因其“被管理者”的身份,加之长期以来调查的内容与其本身想表达的内容不符,以及反映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历史现状,往往导致纳税人不愿意参与。以县局为例,委托第三方开展满意度调查采集率可达100%,但反映问题率仅20%,提出实质性建议等寥寥无几;税务机关自行发出的执法监督卡回馈率仅达40%,暴露问题(反映办税服务厅的问题居多)的却不到10%,而有针对性地反映其管理者(责任区管理员)的基本没有。

(四)调查结果的反思不足,未能形成一个由调查到反思,由反思到整改,由整改到提升的良性工作循环。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各级税务机关往往调查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对调查结果也列入各级目标责任制考核,然而却弱化了对调查结果的分析与反思,忽视了调查仅仅是了解问题的工具,并不是提高满意度的手段这一重要的本质问题。因此,往往出现为了让调查结果在考核上不出问题,部分机关人为干预被调查对象,造成满意度畸高,上级机关对此却浑然不知的现象。

三、如何才能使满意度调查有效

(一)调查内容必须符合阶段性工作的特点,调查时机的选择不应固定化,使满意度调查不再沦为形式。必须确定调查是为了获取信息,通过提升服务而收获满意的工作理念,将调查内容细分为服务效率调查、廉洁自律调查以及政策执行调查等。对廉洁自律情况的调查可以在节日期间发出,既是对税务干部的威慑,又是对纳税人的善意提醒;服务效率、政策执行的调查可以细分为实施前调查与实施后调查,实施前调查旨在向纳税人预告新流程、新政策、新举措,征集纳税人意见,以获得纳税人更多的认可与理解,提高遵从度。实施后调查旨在了解新流程、新政策、新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征纳双方存在的问题,税务干部解决困难的能力与能动性,政策中需逐级反映的问题等,将调查工作尽可能与实际工作相贴近,提升纳税人对调查工作的亲切感与参与的积极性。

(二)调查对象的选择因调查内容的不同而异。不同的调查内容应有不同的调查客体,随意地选择或任意地扩大调查对象,均会使调查结果失真,浪费人力、物力,也失去调查的真正意义。例如,调查办税厅窗口设置的合理性,应选择月均涉税工作量较多的纳税人,调查单项税收政策或举措的可行性,应选择关联度较高的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服务地方经济的整体情况,应着重了解政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感受等。

(三)调查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目前参与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主体有三种类别,即政府官员、企业代表及税务监察干部,因其各自身份、知识的局限性,限制了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职业间谍”角色,有效地开展问题调查与分析。即,由国税系统上级部门定期、直接、秘密招聘“职业间谍”,考虑到税务工作的专业性,招聘人选可侧重考虑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经办人、注册税务师等,这部分人具备一定的税收专业知识,有着与税务部门直接接触的机会,能够以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双重身份,客观全面地理解与把握调查的内容与实质,帮助税务机关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聘任机关通过定期下派调查任务单、要求受聘人员定期反馈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的深度支付一定报酬、决定是否续聘的形式,让调查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四)调查结果的应用有效。调查是改进税务部门行业作风的重要手段,调查结果的有效运用关乎调查工作的根本。因此应将调查结果的分析制度化,将调查结果向被调查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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