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辩证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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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 第6期2012年11月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34,No.6Nov.2012
收稿日期:2012-08-
28作者简介:康玉娟(1979-)
,女,汉族,甘肃天水人,兰州工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研究。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辩证关系研究
康玉娟
(兰州工业学院社科系,甘肃兰州730050
)摘 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学者不断地提出“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等论调,西方国家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它国内政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但没有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反而使国际关系更加紧张。因此,从理论上对人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显得尤为重要,从实质上分析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促进二者关系和谐发展需要国内和国际各方面的努力。关键词:人权保护;不干涉内政原则;辩证关系;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02-(2012)06-0037-03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
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
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打着“维护人权”、“消除人道主义灾难”的旗号,发动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等,
干涉其他国家内政,侵犯其主权,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今,随着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美国等西方国家再次借中国南海问题在中国的人权问题上大做文章,企图借机干涉中国内政,由此使得人权与国家内政之间的关系再次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深切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为了揭穿这套“
理论”的霸权主义实质,促进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和谐发展,很有必要从世界近现代史和国际法的角度对人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作一番深入的考察。
一、人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涵义
要考察人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把握人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涵义及其发展过程。
人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都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虽然二者的提出与发展过程不同,但是它们在国际社会的稳步发展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人权的涵义
“人权通常主要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
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人权本质上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
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
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人权的发展和演变使人权具有国际性,
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国家应当承担其国际人权法的义务。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
虽然人权问题在目前已进入国际法领域,确有其国际性的一面,
但要实现它,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把国际义务或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才能在实际中真正实现。如果抛开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定,
人权保护将遇到极大困难。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
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
只有主权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西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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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提倡的人权应“成为联合国和全体成员国所正当关切的事项,应当由国际社会来过问,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保护人权的国际机构处理人权问题”的主张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人权的主要属性也是国内性。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涵义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在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要讨论它的涵义就必须先讨论主权的涵义。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称其为国家。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主权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它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每一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转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与适用也为国际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主权原则的延伸,所以讨论人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讨论人权与主权原则的关系。
二、人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西方国家有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权的一个障碍,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限制和取消主权,“人权高于主权”,即“人权优先论”。与“人权优先论”相对立的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这种观点大多为我国学者提出和推崇的。但是这种观点也是存在着弊端的,人权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一国侵犯人权的行为都可以不受国际社会的干预。
按照国际人权法,在下列情况下,一个国家是不能用主张主权来对抗国际社会的指责或制裁的:
(1)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及其影响超越一国范围,危及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2)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构成了国际法认定的国际犯罪,如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贩卖奴隶罪、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等。
所以,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无论是“人权优先论”还是“主权优先论”,这两种观点都无法完全诠释新时期人权原则与主权原则的关系。
我们认为人权原则应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基础之上。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人权原则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结合的。人权的国际保护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而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基础
人权属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个人的这些权利和自由有赖于他们所属国家的承认和尊重,需要国家利用其掌握的资源去实现。当这些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时,需要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加以救济,所以内政的完整和独立就为人权的实现做出了保障。
首先,国内人权法是由国家直接制定并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国内人权的实现,是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结果。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人权内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国内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的。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
其次,国际人权法同样也是由国家集体参与制定,并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保证其得以实现。国际人权条约,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人权条约规定的国际人权和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国家之间通过国际合作履行国际法义务的结果。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制定国际人权法以及国际人权保护条约。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别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人权的保护任何时候都离不开国家,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必须经过国家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并保证在国内的贯彻和实施。因此,没有主权国家的参与,任何个人和集体或民族均不可能直接享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二)对人权的有效保护有利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实现
人权本质上属于国家内政,它是独立不受干涉的。但是人权又有国际性。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人权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章第1条将人权规定为联合国的宗旨,“促成国际合作,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当本国出现大规模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时,他国就有权利依据本国所签定的国际人权保护条约去干涉和制止这种行为。所以每个国家都应该努力保护本国人权,杜绝发生大规模践踏人权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实现本国内政,不受他国的干涉。划分人权国际保护与侵犯主权、干涉内政的界限,关键在于人权保护的性质。为此可以依一定标准确定人权保护由国内实施还是由国际社会实施,即由国内管辖还是实施国际保护。
笔者认为,既不能将一切人权问题都归于国内管辖事项,也不能视人权完全无国界,而将一切人权问题归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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