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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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又迈克尔· 曼主编的《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
的“选举”词条说,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 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
选举与民主政治
1.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环节。
2.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现代代
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3.选举是国家各类机关获取合法性的途径。
第一节 选举与民主政治
2、“文革”十年,中国的选举制度受到了严重
的破坏,全国几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选举。
3、1979年7月,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 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 实行无记名投票。在对1953年选举法修订的基 础上,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
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 能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通过选举,将属于 全体人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由人民选出的代表 (议员)所组成的国家代表(代议)机关去直接 行使,或委托给人民选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分别去行使;
(3)本质上,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
革命根据地的选举虽不完善,但当时已采取了一
些重要原则和方式,如坚持男女平等选举;直接 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对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 给予特殊照顾;实行差额选举;尽可能追求选举 权的普遍性;还有候补代表制。
1、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
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 式形成。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 其含义包括:
(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
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 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
(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 的制度;
3。选举的基本要素: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4。选举的根本特征:
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
政治权利。从形式上看,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一个人担 任一定职务。
3、波格丹诺(V.Bogdanor)说,选举制度是一
种向候选人和政党分配公职,把选票转换成席位 的方法。
4、 按科特雷(J.Cotteret)与 埃梅里(C.Emeri)
的意见,现代的“选举”(election)可以被定 义为有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 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
第三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选举与选举政治
教学要求:对选举制度的性质有所了解,并
熟悉我国的选举制度。 授课形式:讲授、课堂讨论 授课课时:6课时 讲授内容: 选举 选举制度 人大代表
参考书目
《美国政治与选举政治》张立平 著 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2002。
《共和、社群与公民》许纪霖编 第2辑 江苏
4、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县级以
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具 体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职权、选区的大小、选民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限额,并提出了被提名的代 表候选人都应列入候选人名单而不得增减。
5、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 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是国家机关(包括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 基础;
(4)没有选举便没有代议制,就没有现代民主
政治;
(5)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
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
人民出版社,2004。
选举的若干解读来自1、《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election” 词条的作者巴特勒(D.E.Butler)指出:该词源 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虽 然起源甚早,但现代含义上的、作为民主前提 的自由和普遍的选举,其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 世纪。
2、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
(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
成人员的制度。
其内容包括,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选
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 和程序、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这些内容一般 都在各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2。选举制度的本质
(1)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宣布“主

一、选举与选举制度 (一)选举 1。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 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个体自己的意志,选择若 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2。选举概念的涵义:
(1)“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它们都可以 通过其成员的选举行为产生自己的代表或领导, 这表明现代社会中,选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选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有被选举权的 人中的任何人,即根据“选举人意志”做出抉择, 这是任何选举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所在。 “选举人意志”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但选举不能 反映选举人意志,称不上真正的选举。
(5)“某项公职”,任何选举,都是有目的的行 为,即为了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公职” 可以是国家元首、可以是国家代议机关的组成人 员,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也可以是 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厂长、工会主席等各类社 会组织的领导人员。
(2)“全体或部分成员”,涉及到在一个社会
群体中哪些人有资格参加选举,亦即选举主体问 题。
(3)“既定的方式和程序”,任何选举都必须
预先设定某种方式(如投票、举手、鼓掌、起立 等)和某种程序(如划分选区、提出候选人、投 票、计票、宣布投票结果等),否则,选举便无 法进行。
(4)“选举”,就其词义上讲,即选择与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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