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言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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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言的可采性
[摘要]专家证言需具有可采性,其可采性受到专家证言的相关性、有用性、可靠性的影响。相关性即要求专家证言所说明的事实,是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有用性即要求专家证言要针对专门性问题和这一专门性问题是事实裁判者需要辅助的问题两个方面;专家证言的可靠性较为复杂,其既影响可采性,也有关证明的效力,法律应该对能够排除的不具有可靠性的专家证言加以明确的排除。
[关键词]专家证言;可采性;相关性;有用性;可靠性
专家证言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法律概念,对应于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专家证言与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两项证据形式均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判断意见。本文将结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专家证言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分析。
一、专家证言可采性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判有争议的事实,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1]专家的概念就是在特殊领域中具有相当知识和技能的人,而专家证言则是具备专家资格的人所发表的意见或以其他形式作证的内容。
证据的可采性,亦称容许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的资格。
[2]能够在法庭上提出是证据体现其价值的前提。如果证据想要在法庭上发挥证明作用就必须符合可采性的要求。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的审判制度,即法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实行两步认定,第一步是证据的采纳,即对证据的可采性的认定,认定审查证据能否进入诉讼,该步由法官决定;第二步是证据的采信,即证据进入诉讼后,判断其证明效力,认定其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部分由事实裁判者认定,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由陪审团判定。从大的范畴来看,专家证言是证据的一个种类,因此,专家证言也必须具备可采性。
二、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要求
专家证言的可采性既要符合对证据可采性的一般要求,同时还要满足作为专家证言的特殊要求:
(一)证据可采性的一般要求
虽然证据有多种存在类型,但是在证明活动中依然存在共性的采纳标准——相关性。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联
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对证据的相关性给出如下定义:“相关证据”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将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这是对证据可采性的一般要求,也是最低要求。同时,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2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关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二)对专家证言的特殊要求
证据可采性对专家证言的特殊要求体现为专家证言必须具备有用性。一般证据在判断可采性时,除了相关性还应考虑合法性等问题。而作为专家证据,则要考虑其有用性问题,即专家证据能否为事实裁判者解决争议问题提供实质性帮助。[4]有用性标准包含两个层次的意义:
首先,专家证言需要弥补法官和陪审团在知识、能力和经验上的欠缺。如果法官和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就可以对案件的待证事实做出判断,那就没有专家出庭的必要,专家证言就不具备有用性,自然也就不具备可采性。并不是每一个法官或陪审团成员都要明白什么是DNA,那么当一份血样在法庭上展示时,解读遗传信息的任务就要交给专家来进行;但是,如果需要辨认一个物证是红色还是白色,那么法官和陪审团会很乐意由自己来完成这一任务。
其次,专家证言必须具备可靠性。《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规定,专家证言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数据,(2)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方法的产物,(3)这些原理和方法将被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专家是对知识、能力和经验进行补充,但并不是要求其行使事实裁判的职能,这一任务最终依然要由陪审团或法官来完成。然而,专家证言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对于某一事实问题,作为事实裁判者的法官或陪审团无法依据自身的知识、能力和经验来充分认识证据和待证事实,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专家证言为其提供信息。我们不可能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在听到专家证言的同时都变成能够自己分辨信息真伪的专家,一般只能从专家证言的可靠性上入手,确保最终被事实认定者所使用的依据是可靠的。专家证言只有满足可靠性要求才真正的具备有用性。
三、影响专家证言可采性的因素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专家证言可采性的影响因素大致包含两个问题,即相关性和有用性。相关性是第一决定因素,不具备相关性的专家证言不具有可采性;当专家证言满足相关性的要求后,有用性就成为专家证言可采的“门槛”;而有用性中又衍生出专家证言的可靠性问题。因此,本文将相关性、有用性和可靠性作为影响专家证言可采性的三大因素进行分别讨论。
(一)专家证言的相关性
由于专家证据是针对案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待证事实做出的意见或推论,因此,专家证据一般都具有特定的事实指向。[5]证人证言的相关性主要是证言内容是否与案件相关,而专家证言是在已经出现某一证据事实时对其进一步的解读
和解释。所以,影响专家证言相关性的因素主要是其所指向事实与案件之间的相关性和专家证言与所指向事实之间的相关性。
判断专家证言所指向的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这与其他证据相关性的判断过程基本一样。当事人或证人的精神状况、污染物的毒性、药品的副作用等很多种类的证据都可以成为专家证言的指向事实。判断这些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不是专家的职责,更不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于法官而言,判断这些事实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与判断其他证据的影响之间没有太大区别,都是对“有此证据将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进行衡量。
评价专家证言相关性的重点是专家证言的内容与所指向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最常见的,并且在我们看来最不合理的是,专家会向事实认定者提供其也许会服从的推论和结论。[6]当专家证言出现在陪审团面前时,很多时候会吸引他们的注意力和判断力,在权重上可能超过了其应有的证明力。虽然专家证言所指向的事实和案件相关,但是假如专家证言的内容实际上并没有指向这一事实,即专家证言的内容与所谓的“指向事实”之间没有相关性,那么相关性的链条就会在这里发生断裂。这实际上是在判断专家证言究竟是要解决什么问题。
(二)专家证言的有用性
专家证言要对事实裁判者认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具有帮助作用,即专家证言能够弥补法官和陪审团在知识、能力和经验上的欠缺,帮助事实裁判者判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影响专家证言有用性的关键因素有二:一是专家证言所指向或者证明的是专门性问题,而非事实裁判者依其经验可以判断的一般性事实,只有在专门性问题上,专家证言才能谈得上弥补事实裁判者在知识、能力和经验上的欠缺。如果是一般性事实则无需专家证言的帮助,因为专家证言只有在认定其专业领域内的专门性问题时才具有帮助事实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对于一般性事实,专家证言并不具有比事实裁判者认定事实更高的能力和作用,同时这种情况还会侵犯事实裁判者的事实判定权。二是专家证言的确在这一专门性问题上对事实裁判者认定事实具有帮助作用。因为即使是专门性问题,如果事实裁判者认为该问题可以通过其自身能力予以判定而无需其他人的帮助,那么专家证言也不具有有用性。在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英美法系的提供专家证言的专家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大陆法系的鉴定人是由法院指派或者委任,是从鉴定人名册中选任,即鉴定人的鉴定资质是经过严格的考察后才能具有担任鉴定人的资格。而英美法系的专家并不限于具有专业证书,取得相关学历的人员,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的范围较广,只要在某一问题上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就专门性问题提供专业性意见的人均可以成为专家证人,并不限于取得鉴定资质的人,如电工在线路维修上即可成为专家,出具专家证言,而不必取得鉴定资质。所以对专家证言有用性的判定重点不在于专家的资质,而在于专家与这一问题的关系,即专家证言是否对事实裁判者具有帮助作用。
(三)专家证言的可靠性
专家证言是否真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案件,是由事实裁判者加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