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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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新闻来源:无发布时间:2011-12-2 浏览次数: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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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王岍
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本人在去年也亲身经历了一次林业权(茶园)的抵押评估,对林权评估也产生了一定的兴趣,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
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应当明确的是,林权不是对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而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资源的范围远大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对于林权,必须按照法律明确的规定来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林权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即林权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简称。
二、林权抵押的合法性
在林权的评估业务中,我们所做的过多是以抵押贷款为评估目的,下面就林权抵押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财产的范围,其中并未对林权抵押予以列举,但该条最后一项规定,对于未列举出的财产,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这种开放性的兜底条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物尽其用的需求和规律,然而兜底条款又应受到最基本的物权法原理约束,因此可抵押的财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有权处分性,即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交换价值性,抵押权着眼于物的交换价值,故只有具有交换价值的物才有抵押的意义;
3.具有可让与性,虽有交换价值但如若法律对转让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则抵押行为的目的依旧不能实现,例如毒品、枪支弹药虽然具有交换价值,但其转让行为却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虽然未对林权抵押明确设定限制,但却对各种林权的可让与性做出了差别规定,可让与性直接影响各种林权是否作为抵押财产,因为不可让与的林权会使抵押权利无法实现。
《森林法》第四条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五类林种。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结合《森林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这五类林种之中,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这三种林种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其他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不可抵押。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2004年5月25日)中第八条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河南省在2001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允许转让的其他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抵押,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从法律法规上也肯定了林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
上述规定从法律法规上确定了林权抵押的合法性。
三、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证上列明了二个使用权,一个是林地的使用权,一个是林木资产的使用权。从财务核算的角度来讲,林木资产属于有形资产,林木使用权应入消耗性生物资产,而林地的使用权应为无形资产。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3
日国资办发[1997]16号)中规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应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1996年12月16日)中对林权的评估进行了规范和约束。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是指林地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和林木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等。
林权评估的基本方法可以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方法与林地资产评估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略有区别。
林权评估是为特定的目的服务的,同样的森林资源资产因评估的目的不同,所采用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就可能不同,所得的结果也就不同。在某种意义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只能是一种判断性意见,通常是建立在外部环境按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它会随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构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质。
四、林权抵押评估案例及问题分析
某公司以其持有林权向某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林权证载林地使用期限70年,主要树种为茶树,林种为经济林。
通过现场对茶园进行调查分析后了解到,茶园的生产管理较为规范,每年收益较为正常,并且成本及收入能够合理地估计计量,评估人员采用了收益法来估算此项林权价值。
1.收益额的确定
茶树属经济林,其收益主要为茶叶采摘带来的收益。
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收购后的鲜叶经过筛分、摊放、杀青、揉捻、解块分筛、理条、初烘、摊晾及复烘,经过上述工艺后再进行取干茶、称量、装袋、封口、装盒、覆膜、打码及打包,最终形成包装完整的成品茶。由于包装后的茶叶收益中包含有包装、商标等其他无形的收益在内,因此在计算此项林权资产收益时采用鲜叶数量乘以鲜叶收购价来确定较为合理。
收益额的确定首先要对收获茶叶的期间及茶叶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这些需要对茶园所在地茶叶的收购价格按照鲜叶的收购期、所形成茶叶的等级不同进行调查分析;其次需要对茶园经营成本进行分析,各项成本主要包括田间管理成本及采摘成本等,各项成本的支出必需能够合理可靠地计量,部分成本费用如肥料、人工及机械使用费等需要参考市场价格并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动对成本的影响。另外在考虑茶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