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贸易支付风险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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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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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大宗商品贸易支付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工程学院 陈欢
摘 要: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规模逐步扩大。大宗商品贸易由于其涉及金额大,关系一国经济发展,常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我国作为大宗商品进口大国也采用此支付方式,但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有其自身特点,在提供保障和资金融通便利的同时,对进出口双方均存在一定风险。因此, 研究进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可能遭遇的风险,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大宗商品 贸易支付 信用证 风险防控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5(c)-202-02我国作为大宗商品进口大国,常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为国际贸易结算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但究其自身特点在进出口方面还存在一定风险。本文将从大宗商品贸易与信用证特点出发,从进口商角度对价格、融资、信用三方面风险展开讨论,同时分别提供相应风险防范策略。
1 大宗商品贸易支付特点
(1)大宗商品贸易交易涉及交易金额大,履行期限长,企业对银
行资金依赖度高。大宗商品大都为资源性商品,易变现、易储存、不易损坏、通用性强,合同履行期限往往较长,一般少则1至2年,多则3年以上。
(2)受金融危机影响,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剧烈,且透明度高。石油、铁矿石等涉及一国经济安全和国家战略的大宗商品,其价格受国际政治性与国际供需市场作用共同影响,价格波动十分活跃。从大宗商品交易的发展趋势看, 市场化的手段、方式和组织形式被越来越多的采用并发挥更显著的作用。比如, NYMEX(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纽约商品交易所)在70 年代推出石油期货合约, 并非政府行为或意在和OPEC 争夺石油定价权, 只是在当时石油危机过后, 油价剧烈波动, 为满足石油生产商及消费客户规避石油价格风险而做出的一种市场决策。如今石油期货已成为现货交易的定价基准之一。总的来看,价格存在全球性的定价机制,透明度高,有完善的交易机制,风险对冲机制健全。
(3)金融属性凸显,与电子金融交易市场联系紧密。20 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出现了现货交易和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一体化操作的趋势。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国内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建成了200余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涉及石油、化工、钢材、塑料、粮食、煤炭等诸多商品领域。经过长期的演变, 各种交易形式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并都有它不可替代的功能。众多大宗商品包括铜、铝、锡、大豆都形成了类似的国际贸易体系和国际市场体系。
2 大宗商品贸易进口信用证项下支付风险研究
2.1 价格风险
大宗商品价格浮动大,合同履行期限往往较长,信用证规定的计价货币与计价方式会给进口方带来利润风险。比如双方定价时,如果信用证中采用固定价格,必然要遭受价格浮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进口方还要承受合同价格与销售价格差距浮动的风险。
此外,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规定价格条款为CIF 或CFR,则应由卖方负责制定船只,法律上买方的责任是要保证装运期的第一天信用证就准备好。如果买方做不到按期开证,即构成对条件违约,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而大宗商品价格受全球市场、
国家政策和政治因素影响,波幅较大。在贸易过程中,如果卖方由于如货物价格上涨,故意拖延开证日期,迟迟未将付运时间告诉买方,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开证,这就使卖方有机可乘,以买方未能及时开证的原因而解除合同;同时买方还会因此遭受本地市场风险与信誉风险。
2.2 融资与流动性风险
大宗商品贸易供需量大,交易量大,交易资金密集,企业对银行资金依赖度高。进口押汇,作为进口方贸易融资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由于资金困难,进口商在收到开证行单到付款通知时无力付款,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或提供第三人担保,与银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由银行代其垫付货款。在此基础上,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先行付款,然后根据与进口商之间的进口押汇协议及进口商签发的信托收据将单据交进口商,进口商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货款及利息交还开证行。由此可见,进口押汇的实质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放款。
进口押汇虽然给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便利,但也存在着潜在风险。从资金流动性方面看,进口企业虽然将货物卖出,顺利收回货款,但如果到期企业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比如应归还其他银行到期贷款,其他公司向其借款或债务纠纷账款被冻结扣划,无法按时归还押汇银行的到期押汇款,形成银行押汇款逾期,会对企业的信誉甚至存亡造成威胁。此外汇率变动风险在进口押汇中也会对企业造成一定风险。银行对进口企业押汇币种如果是本币,则国内贷款回收也是本币,就不会有汇率变动风险。但若押汇币种是外币,则企业要承担本币贬值的风险。
而信用证的打包贷款作为融资的一种方式可以起到帮助卖方备货,缓解资金困难的作用。但如果出口商刻意欺骗,得到资金后仍不能按时交货,进口商不仅要一直将开立信用证时的比例资金押在银行,对企业资金流通会造成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可能会失去进口地市场,承受信誉风险,这种潜在风险同样会严重影响企业发展。2.3 单据风险
信用证条款繁多复杂,每一项都关系贸易方利益。大宗商品的质量条款在国际贸易中都有严格规定,计价方式条款关系贸易双方利润,装卸条款决定开证日期,一旦审证改证出现疏忽,会给进口方带来利益风险。
信用证方式作为纯单据业务,银行以“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为原则,而不对货物质量负责任。基于信用证这种单据买卖的特性,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与信用证项下货物不符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因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欺诈。大宗商品贸易一般都有国际标准,一旦受益人进行单据欺诈,提交货物以次充好,即使进口方依据法律合同提出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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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也会在本地市场遭受时间风险与信誉风险。大宗商品如农产品,矿产一般采用海运方式运输,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经常成为出口商勾结承运人的欺诈工具,一般表现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3 大宗商品贸易进口信用证支付风险防范措施
3.1 针对价格波动风险的防范
对于大宗商品来说,价格相关条款,质量条款与进口方利益相关,进行合同谈判人员应将其作为重点。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主要从交易成交价格,支付货币类型选择,付款期限等方面考虑。
首先,交易争取以公平合同价格成交。大宗商品贸易谈判时,合同价格的确定应以市场价为指导。进口方应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研究、分析大宗商品市场价格走势及动态作为签约基础,它将使买方权益得到较好保障。在合同签订时,可以通过制定价格警戒线来约束风险。浮动价格或约定汇率波动幅度限制条款也是避免影响价格的汇率风险有效措施。前者是指当汇率偏离约定值时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后者是指当汇率变化超过约定幅度时双方都有权中止合同。采用这种做法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各自对市场的承受力来决定对买卖合同的态度
其次,对交易支付货币的选择,如能争取“软币”自然最好,若双方分歧较大,可以选择汇率较稳定的国际货币。此外可在合同中加关于合同水分超标条款并注明处理办法,以实现合同价格的公平。
最后,为避免长期贸易中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要特别确定合同中装卸条款。进行大宗货物交易谈判时,要明确货物装运期,以免货物价格波动较大时,出口商故意拖延开证日期,使买方遭受市场风险;如果因特殊情况预计货物推迟到达,买方能提前采取补救措施CIF 价格条件下,卖方坚持签卸率条款时,买方应争取指定卸港船代以避免时间与费用风险。近海运输时, 对交单期的规定要确保提单于货物之前到达进口地, 这样可以使进口商避免承担额外的费用。
3.2 针对融资与流动性风险防范
对于大宗货物贸易,由于其金额较大,价格易受多因素影响;在合同交货期较长时, 稳定的货币依然有风险。对于远期交货的大宗货物进口,进口商可以在金融市场进行外汇交易,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比如期权等进行套期保值。具体操作可以咨询金融机构, 取得专业的建议制定方案后委托银行执行。
除在金融市场套期保值外,进出口双方可以商定,在合同签订之后的一定时间内, 出口商通过一家进口商认可的银行开立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保函中可标注在合同规定最迟装运期之后一定时间内, 进口商如果仍然没有收到出口商的装运通知( 说明出口商没有履行交货的义务),进口商将情况书面通知保函的开立银行, 保函项下的账款( 合同金额的一定百分比) 即自动、无条件地划入进口商的账户。如果在一定时间内银行没有收到进口商的书面通知, 则保函自动失效。一般来说,该保函与有效信用证同时生效,这样做可以对双方都起到避免违约的约束作用。
此外进口商可以采取远期结汇锁定风险,发票贷款加速资金回流,背对背融资等措施缓解融资与流动性风险。3.3 针对单据风险防范策略
由于信用证交易强调“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选择一家好的开证行对进口商有效防范信用证单据风险非常重要。资信良好的开证行会在开证时,给进口商提供建议和帮助,规避潜在风险;同时提示
进口商对外拒付的时限要求, 维护进口商的利益。因此,进口商在办
理进口业务时一定要选择那些素质好、审单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以顺利完成进口贸易。另外进口商一定要保护好自身的权益,当开证行不履行审单责任而导致进口商损失时,进口商应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在履约过程中,买方应设立合同专管人员,自合同签约后对合同履行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管。除审核单证、单单是否相符外,进口商更应侧重单货是否相符、单据所填日期与货物到达时间是否合理,如果发现提单有倒签的可能,可以查询航海日记,把握证据后向出口商和承运人索赔。此外由于UCP600 中对信用证修改条款的规定有利于出口商,进口商应谨慎对待修改信用证;通过要求客户及时发送装船通知,向有关海事机构调查运输情况来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
特别指出的是,在进行农产品交易时,进口方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明确检验条款。开证申请人谈判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为确保各类检验证书真正发挥作用,双方应明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证书的出具人,必要时可指定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国际公认商检机构,如SGS (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OMIC (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LLOYD ’S SURVEYOR(英国劳氏公证行)等。
4 结语
信用证是一种举足轻重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它自出现于威尼斯以来, 风行商界几百年, 为众多进出口商所青睐。但信用证的风险也随之而来, 不法分子的欺诈手段和方法也将会不断变换, 层出不穷。对进口商来说,除本文提到的价格风险,融资与流动性风险,单据风险外,还有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这就需要进口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透彻了解信用证的原理与运作,认清单据买卖的实质,合理利用信用证运行机制, 掌握各种金融避险工具,灵活变通,争取安全收汇,才能把风险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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