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
第9章 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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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观条件:避险是为了保 护合法权益
主观上有避险意图,是为了 维护国家的、公共的、本人的、 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避险。
(四)对象条件:避险损害的是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1、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为了 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危险转嫁 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所以,紧急避 险行为指向的对象,不能是危险的来 源,而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2、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 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等,不包括健康 权和生命权。
3、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间接故意和过失
4、防卫过当的定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 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 财物罪。 注意:没有“防卫过当罪”
5、防卫过当的处罚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1)时间不同。防卫过当是在不法侵害进行的 时候,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过分损害。事后防 卫是不法侵害结束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进 行损害。 (2)性质不同。事后防卫是酌定情节。防卫过 当是法定情节。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 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 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 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 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三)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 权益
理解:
1、保护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本人利益、他人利益。
(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 危险
1、危险的来源: a、自然灾害; b、动物的侵袭; c、人的不法侵害; d、人的生理疾患。
张某等三人与李某因琐事产生矛盾。 2012年7月16日,张某等三人手持砍刀, 欲寻李某报复。后张某发现李某站在公 路对面,张某大喊一声“给我砍”,三 人随即手持砍刀向李某冲过去,李某见 状拔腿就跑。此时,李某旁边一米多处 站着马某(马某与李某素不相识),马 某听见张某大喊的“给我砍”后,见张 某三人手持砍刀向自己方向冲过来,以 为是要砍自己,亦慌忙逃跑。没跑几步, 路上一小摊位挡住去路,马某推翻摊位 逃命,摊主胡某的手臂被砸成轻伤。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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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在互殴案件中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卫法益,这一点是处理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必须把握的核心内容。
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上进行了完善,赋予了正当防卫崭新的内容,但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会因事件形态和情况的不同而体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立法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而缺乏准确适用的标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特殊状态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涉及到特定因素的分析与评判,是实务中比较疑难且争议较大的问题。
笔者仅就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前提条件;认定;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
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互殴案件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即“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地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因而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按照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对互殴案件中任何一方所主张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往往不予理会。
一、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论新形势下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论新形势下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bdcf83adbe23482fb5da4c0b.png)
法治天地作者单位:王兴远,广西大学法学院。
论新形势下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王兴远 摘要: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日益趋于严格,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认定也愈发成熟,正当防卫属于法律认可的正当化事由,具有阻却刑事处罚的事由。
当前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各国刑法界都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着重明确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及其区分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立足于正当防卫的多个要件,深入阐明透析正当防卫的理论问题,重点解决正当防卫体系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关键词:法益冲突;必要限度;行为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当然,如果正当防卫过度,造成人员伤亡,则需付小部分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类型(一)一般正当防卫概述 一般正当防卫这一概念自诞生以来就成为法学界一大的重难点问题,对于正当防卫的类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基础和异常两种类型。
基础的正当防卫是指本人资金或者是人身安全遭受到他人的伤害,而你针对他人伤害而做出的反击,在反击中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资金的损失。
这就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属于犯法行为。
如果正当防卫力度过大或方式过激,出现特大伤亡,就会承担小部分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各国刑法界中有着不同的界定,1871年德国刑法典53条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而做出反抗行为,不用给予处罚,这正当防卫必须是自己的权益正在受到侵害。
1967年的英国刑事法规定,为了制止罪犯、逮捕或者协助逮捕罪犯时,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
现行刑法典第32条规定:“1、正当防卫不违法。
2、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高中政治正当防卫知识点
![高中政治正当防卫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ff062886ad02de80d5d84026.png)
高中政治正当防卫知识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征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
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
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
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
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
正当防卫的详细解释
![正当防卫的详细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94a54301844769eae009ed81.png)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理论上几乎一致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密切相连的,没有正当防卫的前提就没有防卫过当的存在。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统一。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明确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使合法的防卫行为变成了不法的侵害行为,也是正当性的行为转化成非正当性的行为。
应该说此种观点是完全符合立法意图的,并且从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刑事处罚的规定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对防卫行为正当性的特点的肯定,从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
当我们在概念上弄明白正当防卫的时候,我们的头脑中就有了一条清晰的主线,但要想弄明白新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必须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入手,从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把正当防卫的要件归为以下几点:一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必须有不法行为的侵害性;二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着的,具有非常强的时间性;三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不能想当然;四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公民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来说,也就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权限。
从以下一个案例来谈谈正当防卫的界限。
[案例]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系个体业主。
正当防卫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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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概念):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符合条件: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法侵害发生;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特征: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https://img.taocdn.com/s3/m/8736cf89f121dd36a32d824d.png)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不得已而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
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二者在有相同点的时候还具有很多的不同点。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述(一)正当防卫的概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权利。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
由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其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正当防卫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也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概述《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由于其损害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故其实施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什么是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https://img.taocdn.com/s3/m/d4a17819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3d.png)
什么是正当防卫1、什么是正当防卫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
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法,制⽌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举例来说,甲在遭到⽍徒抢劫的时候,奋起反抗,将⽍徒打伤或者失⼿将⽍徒打死,都有可能因为正当防卫⽽免除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成⽴必须具备的条件(1)起因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仅限于犯罪⾏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为和犯罪⾏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实⾏,不能实⾏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实⾏,不能及于第三者。
⾄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是出于上述⽬的,不能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损害。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法、正当与过当的⼀个标志。
(6)⽆过当防卫权。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https://img.taocdn.com/s3/m/cee34e07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04.png)
违法性阻却事由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违法性阻却事由本节内容在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具体命题模式有:1.题干给出案件,判断该案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2.判断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法是否正确,考核内容很细,可能涉及一些基本的说法。
3.判断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说法是否正确,需要把握被害人承诺的种类与成立条件。
4.判断关于排除犯罪事由的说法是否正确,需要区分各种排除犯罪事由的界限和类别。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本质):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相关法条】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对于起因条件的理解,要点有三:(1)"不法":只要求是客观违法的行为,不要求主客观统一。
第一,不法行为包括一些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第二,不法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如果采取防卫行为根本不能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则不允许正当防卫,根据具体情形成立相关犯罪,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犯罪、单位犯罪本身。
第三,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注意:对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对假想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之正当防卫
![刑法之正当防卫](https://img.taocdn.com/s3/m/92c2efc49ec3d5bbfd0a74cc.png)
(五)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旧刑法第17条第 款规定: 条第2款规定 旧刑法第 条第 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 处罚。”针对这一规定,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 出了不同学说。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出了不同学说。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 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相适应, 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相适应,相适应不意味着二者完全 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 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 量大体相适应。必需说认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量大体相适应。必需说认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从防卫的 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 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 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必要, 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必要,防 卫强度就可以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 卫强度就可以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适 当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当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行为正好足以制止 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 并认为应将基本相适应说与必需说结合起来。 害,并认为应将基本相适应说与必需说结合起来。
四、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如上所述,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 如上所述,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对于不属于“严 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对于不属于“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 成确定罪名,而不能定所谓“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成确定罪名,而不能定所谓“防卫过当罪” 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罪名。从刑法第20条关于防卫过 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罪名。从刑法第 条关于防卫过 当的规定来看,只是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存在防 当的规定来看,只是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时, 卫过当问题;造成他人轻伤以及针对财产进行防卫的,不存在防卫 卫过当问题;造成他人轻伤以及针对财产进行防卫的, 过当问题。因此,对防卫过当确定罪名的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防 过当问题。因此,对防卫过当确定罪名的关键, 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刑法第六章
![刑法第六章](https://img.taocdn.com/s3/m/92e4c2bef121dd36a32d82c4.png)
三、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 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 上述规定; (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 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 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 (5)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 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概念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 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 立犯罪的事由。 二、分类 法定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超法规排除犯罪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 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本质 (一)概念
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 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 负刑事责任。
(二)本质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正对不 正”)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起因条件 1、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侵害
3、防卫不适时
(1)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2)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具有防卫意识 ——主观条件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以下均属于因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不能成立正当防 卫的情况: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被告人朱秀金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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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秀金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案情】自诉人朱培章与被告人朱秀金两家原有矛盾。
2002年7月24日重5时许,朱培章拿着铁叉坐在本村十字路口说孬话。
这时朱秀金在一村民家里打牌,在旁边的刘秀英说朱培章在外边骂人,朱秀金留意听一会儿,没听清骂的啥。
朱秀金走出去,在距朱培章十来米远处停下问朱培章骂谁,朱说骂派出所处事不公,朱秀金不让骂。
这时朱培章起身拿着铁叉追刺朱秀金,朱秀金边躲边往南跑,朱培章在后面穷追不舍。
追出五、六米远,朱秀金从地上拾起一块砖,砸在朱培章的腿上,朱培章仍追赶朱秀金,朱秀金又从地上拾一块砖,砸在朱培章的腿上,朱培章倒地。
经法医鉴定,朱培章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系轻伤。
朱培章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朱秀金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朱秀金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朱培章与被告人朱秀金发生口角,即持铁叉追刺朱秀金,朱秀金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止朱培章的不法行为,砸伤自诉人,造成自诉人轻伤,此行为第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正当防卫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自诉人要求被告人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夏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朱秀金无罪;(二)驳回自诉人朱培章要求被告人朱秀金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从伤害后果来看,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自诉人轻伤,已构成犯罪。
但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看则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即为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
本案中被告人朱秀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所谓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存在客观的不法侵害观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论“正当防卫”立法的再完善与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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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立法的再完善与再修改摘要:修改后的现行刑法第20 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1 款正当防卫的定义,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不符合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原则。
第2 款对特别防卫行为以否定性结论定义,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第3 款不仅仅是不应把“行凶”、“强奸”规定为特别防卫的对象,从逻辑上讲,根本就不应该规定特别防卫。
主题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修改意见现行刑法第20 条是由1979 年刑法第17条修改而来的,共修改了以下五点:( l)将“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修改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 2)将“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修改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 3)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删去了第 2 款“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的“酌情”二字;( 5)增加了第 3 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都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第一点修改是很有意义的。
增加“国家”一词,是为了表明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最重要的利益是国家利益;增加“财产”一词,是为了突出对个人财产利益的保护。
第二点修改实际上是给正当防卫下了一个定义,这也有一定的意义,即纠正了原规定未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弊端。
第三点修改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更有实际意义,这是为了扩大正当防卫的权限,减少防卫过当的认定,进一步鼓励公民积极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第四点修改删去“酌情”二字,强调对于防卫过当的必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必再“酌情”减轻,同样是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实施正当防卫,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五点修改是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了遏止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鼓励公民勇于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斗争。
论中国刑法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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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顺手 的工具 ,不 能要求 防卫 人在现 场选择 比较缓和 的工具 。对 于 制防卫强度 。另一 方面还 要权衡 防卫 行为所保 护的合法 权益 性质 与
于假想 防卫 ,假想 防卫不是 正 当防卫 ,应按其 主观 上的罪过进 行定 防卫强度应 根据各 种客 观情况 ,判断 防卫人在 当时 的情 况下应否控 ( )不 法侵害必 须正在进 行 二 之 中 ,才使 防卫行 为成为保 护合法 权益 的必 要 手段 。不 法侵 害正在 进行 ,是指不 法侵害 已经开始且 尚未结 束 。 手实 行不法侵 害时为其 开始 , 在不 法侵 害的现 实威胁 十分明显 、 但 害 已经 开始。 关于不法 侵害 的结束时 间 ,一般 是指合 法权益 不再处 于紧迫 、 防卫行为所 造成 的损害后 果 ,即不能 为了保护微 小权益 而造 成不法
止 的不 法侵 害的行为 ,对不法 侵害人 造成损 害 的属正 当防卫 ,不负 况追 究刑事 责任 。
刑事 责任 。”这是我 国刑法关 于正 当防卫 制度 的规定 ,正当 防卫制 度不仅 体现 了专门机关 与人 民群 众相 结合 的司法 路线 ,而且也体 现 ( )必须具 有 防卫意识 三 正 当 防卫 是主 客 观相 统一 的行 为 ,具有 防卫 意识 的才 可能 成
了对 合法权益 的保护精 神 。从 理论 和实践上 来加 强对正 当防卫 的研 立正 当防卫 。正 当防卫是否 构成 .首先应 弄清其 防卫意 图 。所谓防 究 。不 仅有利 于鼓 励 和保 护公 民与不 法侵害 作斗争 的积极性 与 自 觉 卫意 图 ,即防卫 人意识 到不 法侵 害正在进 行 ,为 了保 护 国家 、公 共
卫 的起 因。
必 须排除貌 似具有 正当 防卫 防卫 意图 的假 象 。 ( )必 须针对 不法侵 害人本人 进行 防卫 四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55dc1d8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c1.png)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此,我以一名教育者的身份,为社会各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正当防卫,自古以来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不法侵害,勇敢站出来,依法进行正当防卫,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仍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首先,我们要深入理解正当防卫的本质。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此过程中,我们要把握“不法侵害”这一关键点,确保防卫行为合法、合理。
正如古人所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抵制不法侵害。
其次,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
在防卫过程中,我们要遵循“适度原则”,即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侵害人实施必要的防卫。
正如《左传》所说:“非礼勿动,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
”我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再次,要加强正当防卫的法律宣传和普及。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正当防卫制度,从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
正如《论语》所言:“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我们要让正当防卫成为一种社会风尚,深入人心。
最后,要完善正当防卫的法律保障。
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确保正当防卫制度得到充分落实。
正如《孟子》所说:“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我们要以法治的力量,为正当防卫提供坚实的保障。
总之,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浅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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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防卫意图。 通常预谋作为防卫挑拨案件 的情 节, 因为预谋的 卫人在实行 防卫 时关 于对 不法侵害人人 身或财产损害的主观认识 是 内容 反映 了这种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诱 发不法侵害便 是这种犯 限制在没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 的限度 内。只是规 罪意 图的体现。 定, 在客观上 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的, 要根据 防卫人行 ( 相互斗殴 三) 为 时对该客观情 况的罪过的心理态度追 究刑事责任 。这样不论认
其是其给对方造成 了较重的人身伤亡时 。随身携带 凶器 并不足 以 的认识和意志状况。 表 明行 为人 的主观意图。防卫意图的体现, 不是带 有凶器与否, 而 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 ,防卫人对过 当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两 是其 凶器的动用, 即行 为人在什么情形下 动用携带 的凶器, 随身 类 : 是 一是非 罪过的心 理态度 , 强调这种情 况 , 有利于避 免司法实践 携带刀子,故意挑逗、 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 害 , 或者一遇轻微 的侵 中一 出现防卫过 当的 结果就追 究防卫人 的刑事责任 的不当做法 。 害, 便掏刀就捅 , 还是在 遇害 、 情况紧 急时, 被迫举 刀 自卫 ? 不同的 二是罪 过的心 理态度 , 具体 包括 直接故意 、 间接 故意、 疏忽大意 的 情况反 映了行为人不 同的主观 心理状态,在 最后一种情 形下动刀 过 失 和 过 于 自信 的 过 失 。 自卫才是 防卫人防卫意图的体现, 因此, 不能因随身携带 凶器而排 就防卫人实施防卫行 为的主观 内容 来考 察 , 是为了防卫 , 一 对 除其拥有正当防卫 的权利。 此 , 的学者将其称 为 防卫 目的, 的学者将 其称为防卫动机 : 有 有 二 ( 防卫挑拨 二) 是 为了制止 不法 侵害, 一 目的从实质上看 , 这 就是对不法侵 害人 的 防卫挑拨是故意挑逗、引诱对方进行 不法侵害而借 机对对方 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 因为只 有这样才 能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 。在 进 行加 害的行 为。在 防卫挑拨 中, 在着一定 的不法侵害, 存 挑拨人 此 ,防卫 的 目的或动机与制止不法 侵害或对不法侵害人 的人 身或 也 实行 了所谓的正当防卫, 形式上符合正 当防卫 的客观条件 。正是 财产造成损害可 以在同一个防卫行为 中兼容 。 这种客 观表现上 的相似性,造成 了正 当防卫防卫意 图和防卫挑拨 那么 ,能否将后者理 解为是 以防卫行为 能够 阻止住不法侵 害 伤 害对方 的犯罪意图认定上的 困难 。解决这一 问题, 关键 是在查 明 行 为t 没有 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 ” 为最低 点的一个 包 客观的预谋和挑逗 、 引诱行为有无的 同时, 更要注意 查 明行为 F的 括“ I 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芷内的防卫人主观上的心理 这一主观 内容, 防卫挑拨不能构成正 当防卫 , 因为挑拨人故 意诱 态度 ?本文认为 , 是 完全可 以。因为这样无论如何都是有利于防卫 目 发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 ,主观上具有伤 害对方 的犯罪 意图 的或动 机的实现 的, 两者仍是完全一致 的。 而且法律也并没有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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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内容摘要、关键词 (2)2、正当防卫的内涵 (3)3、正当防卫的前提 (3)4、防卫起因 (4)5、防卫行为 (5)6、防卫客体 (7)7、正当防卫的时间性 (8)8、参考文献 (9)1内容摘要: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对于人民警察等负有制止不法侵害职责的人员来说,还是法律上的义务。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三)必须具有防卫意识;(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五)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关键词:防卫正当防卫防卫条件2浅论正当防卫柴立木一、正当防卫的内涵正当防卫也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关于这点好像没什么可争议的,但是我觉得大家还是忽视了一点,就是所谓的“其他权利”。
那么这个“其他权利”指的是什么或者说还包括了哪些人身权、财产权所不能涉及的呢?众所周知,法律所确立的权利主要就是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民主权。
那么为什么在这里就唯独没有将政治民主权利给予明确规定呢?纵观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发现将其排除正当防卫之外的一点痕迹。
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基于更深一层的考虑,比如现行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在实际运作当中,侵权行为主要是同政府的公务行为相联系的,而且大多是以程序性违法来体现的,并没有对公民造成实质性危害,反过来说,即使发生了选民破坏选举的冲突,也应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如果确实有个别不法分子出于某种原因趁机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交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而不能以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来对抗,否则就有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政治后果。
但另一方面又没有对其明确加以否认,我认为这在一定程序上是对其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侵害行为允许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一种默认。
所以,我的理解是:对政治民主权利中存在的不法侵害能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取决于基层的民主法制化进程。
这就有待于我们的法律工作者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逐步加以完善了。
二、正当防卫的前提我认为只需具备以下两点就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1、侵害性,即只要对公民3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损害的,并不一定要求已经形成。
2、非法性,这就有别于所谓的“违法性”,即只要侵害人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持,就可以对其行使正当防卫权。
综上所述,我所认同的是“积极防卫”制度,要相对于旧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而言具有范围更广、防卫方式更灵活、防卫更主动、自我保护更完善等特点,它对刑法起到了一种补充作用。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新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严格要求,可以说是向“积极防卫”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但我认为,要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积极防卫”制度,现行法律还有很多要加以完善之处。
在此,我对现行的正当防卫制度有以下几点建议:1、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一步明确为“正在进行的会对合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不法行为”。
2、增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定。
3、增设对防卫过当能否进行再防卫的规定。
4、将第三款表述为“对正在进行的会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之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要使正当防卫真正成为被广大公民普遍使用的维权武器,充分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力,把不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还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及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三、防卫起因大多学者都已普遍认为不法侵害还应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这对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鼓励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具有积极意义,但还有一种更为积极的观点认为只要对法律所保护的各项合法权益的攻击或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到危害的状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即:“危险说”。
本人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首先从文字的表达方面看,“不法侵害”是指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侵害行为,意思是说只要是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并且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就属不法侵害。
它不仅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具有侵害性的行为。
而在4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空档,往往就是这些所谓的连治要案件都构不上,却使当事人饱受折磨,又无可奈何的不法行为,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使司法机关无法介入,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认为我又没犯法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在此情况下,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将其也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赋予公民更多更灵活的权利保护方式呢?其次再从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上看,其本意还是鼓励公民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所以我的理解是对不法行为无论是紧急的还是一般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对其说“小”!而不是只能等到其将要发生危害或不可收拾时才被迫求助或报警!四、防卫行为就是通常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或者说方式、手段等。
新旧刑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或限制,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要采取的防卫行为的方式。
这是因为在当时情况下该怎样去制上不法侵害行为,应该由防卫人自己去选择,只要是对制止不法侵害有利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措施都可以作为防卫手段来使用。
由于目前还有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行使正当防卫权,所以相应地防卫手段也仅限于以暴施暴。
我认为这都是旧刑法采取的“消极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它很明显的先天性缺陷就是行使正当防卫权的被动、运用防卫手段的保守,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严重压制了公民同不法分子对抗的勇气,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正当上世纪七十年代出生的“新皇帝”一族茁壮成长,即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接班人的时候,他们恰好就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享受着父母的溺爱,品尝着改革开放的成果,却经历着一段正义被扭曲的历史。
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以前当我出这门的时候,那句时常挂在长辈们嘴边的叮咛:“出门在外不要多管闲事!”为什么呢?是怕“闲事”吗?不是,是怕我们自己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义的同时,缺乏必要的、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有先驱者站出来过、5有英勇搏斗过,可结果呢?他们最怕的不是伤在歹徒的刀棍下,而是倒在旁观者的眼中!有些人为什么会成为旁观者?是他们怕歹徒吗?不是,他们是在怕自己,怕自己在不经意间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不但成不了英雄反而身陷囹囵,这就是“消极防卫”结出的恶果。
所幸的是我们的立法者自己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已逐步将我们普通公民从“雷锋”的光芒中解放了出来。
我相信再过不了多久我们就会完全摒弃那种“打架就不是好孩子”的看法了。
现在很多学者还都坚持防卫行为要同不法侵害行为的程度相当或者可适当超过其一点的观点。
我以为这个观点的本意是好的,但其实很不现实,这还是旧刑法的“消极防卫”的传统观念在起作用。
有个众所周知的常识就是一个事物如果要压制或消灭另一个事物就必然更具有更高甚至于超高的能力。
与此相同,如果不具体分析,一味片面性地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相当性,对打击不法行为是极其不利的。
当然,基于相同的考虑,为了防止防卫权的滥用,新刑法也相应地作了有关防卫过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地说就是以下几种情形不用负刑事责任:1、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
2、虽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3、虽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也造成了重大损害。
我的理解就是:1、“必要限度”指的是能够制止不法侵害发生或继续所必需的能力或范围。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是对公民采取“升级防卫”行为的一种默认甚至确认,因为它赋予公民在对不法侵害行为行使防卫权时更可以采取更为强有力的措施的权力,这对调动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当然这是有条件的。
2、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没有因为防卫方式的重大“升级”而给侵害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这就是说既使行为过分但对侵害人没有造成损害或虽有损害但不明显重大的或虽有重大损害,但确属必需的,都可不负刑事责任。
这样的话,6防卫人的可选择性就大多了!五、防卫客体防卫客体,即正当防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目前较一致的观点都倾向于“不法侵害人”。
顾名思义,不法侵害人即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
但我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应该采用“不法侵害行为”这一概念更为贴切,我不否认正当防卫的直接目标就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不法分子本人,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同时对其财产上也会造成损失,而且存在着虽然还没产生了一定威胁的情形。
至于“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这一表述只是对“制止不法侵害”的结果所作的一种强调,而不能理解成“不法侵害人”就是正当防卫的客体,真正的客体还是“不法侵害”这一行为。
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我的理解是包括共犯:1、直接共犯。
主要是指那些直接对受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
这点已被普遍认同,无需赘述。
2、间接共犯。
这主要是指那些虽不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但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这类不法分子实行正当防卫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比如预备犯、教唆犯等。
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出现过普遍公民对可疑不法分子的监视,跟踪甚至扭送公安机关的案例。
以此类现象我们不能说是站在道德的立场上给予表扬一下或者说发个见义勇为奖什么的,我们就为什么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一个明确的定性,就叫“正当防卫”呢?如前所述,我们的正当防卫制度应该定位于“积极防卫”,无论在防卫时间上、防卫手段上还是防卫对象上给予充分的主动性,使公民随时都有保护权益,打击犯罪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使不法分子成为过街老鼠,无遁形之处!有人认为正常防卫的对象不能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认为欠妥,因为这些弱势群体虽因其自身原因,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对其行为负责的能力,但绝不能因此而认为对其所实施的具有危害性的侵害行为就7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我们不能只看到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会造成某种损害,而且还要清楚地认识到正当防卫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必要保护性,如果我们从保护合法权利的角度去对待这些弱势群体,那么我想并不会产生什么不利后果。
否则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践踏,也给了不法分子规避法制制裁的借口。
还有的人指出单位是否在被防卫之列的问题,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在司法实践中由单位组织实施的侵害行为一般是受害人所防卫不了的,但并不是说就要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