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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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对策“微腐败”实际人数不少,潜在数额不低,危害严重,查处不易,就更需引起足够重视。

对基层干部和党员的纪律教育要到位,让他们自觉保持清醒头脑,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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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对策一近年来,万载县不断加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屡有发生,从近年来查处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来看,农村“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

如何及时掌握农村基层“微腐败”新动向,采取措施防止“微腐败”现象蔓延滋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基层群众身边“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微腐败”也可能造成大祸害。

这绝非危言耸听,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基层干部中存在哪些“微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漠视群众“高高在上”。

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克扣截留,套取资金。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的力度,但是,个别地方在执行国家惠农政策时缩水走样,落实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

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将专项资金挪用作其他用途。

手段翻新,消费隐蔽。

在公款吃喝方面,方式更加隐蔽,由过去的宾馆、酒店转移到单位的食堂、乡下农家乐、村组干部家;有的将公款吃喝费用纳入会议费用报销等,部分行政村招待费用支出大。

在公车使用方面,极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的问题等。

以权谋私,作风腐化。

少数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捞取好处,以权谋私。

有的农村干部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少数干部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遵守相关规定,作风腐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微腐败"是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一种轻微的腐败现象。

虽然它通常不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但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共资源的分配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有效治理微腐败,成为了当下政府和社会应该重视的问题。

本文将对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和治理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微腐败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小额贿赂在一些基层行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由于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高,经济收入不稳定,往往会以收受小额贿赂的方式来补贴家用。

虽然这种行为看似微小,但长期下来将对公共服务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和不公平。

2.“吃拿卡要”一些工作人员在处理日常工作中,经常以便利条件或者资料服务为由,向民众索要好处,或者私自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换取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虽然不如传统腐败那样大张旗鼓,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3. 职权滥用一些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

比如以徇私舞弊的方式,提前泄露公共资源分配的信息,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也是微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以上这些微腐败现象,虽不如大额贿赂那般惹人注目,但是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

二、微腐败的治理对策要有效治理微腐败,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政府部门应当针对微腐败现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明确微腐败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从而形成制度约束,杜绝微腐败现象的发生。

2.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责认识的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和服务意识。

3.提高公职人员待遇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基层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保障,提高其收入水平,提高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对策“微腐败”实际人数不少,潜在数额不低,危害严重,查处不易,就更需引起足够重视。

对基层干部和党员的纪律教育要到位,让他们自觉保持清醒头脑,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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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对策一近年来,万载县不断加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屡有发生,从近年来查处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来看,农村“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

如何及时掌握农村基层“微腐败”新动向,采取措施防止“微腐败”现象蔓延滋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基层群众身边“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微腐败”也可能造成大祸害。

这绝非危言耸听,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基层干部中存在哪些“微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漠视群众“高高在上”。

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克扣截留,套取资金。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的力度,但是,个别地方在执行国家惠农政策时缩水走样,落实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

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将专项资金挪用作其他用途。

手段翻新,消费隐蔽。

在公款吃喝方面,方式更加隐蔽,由过去的宾馆、酒店转移到单位的食堂、乡下农家乐、村组干部家;有的将公款吃喝费用纳入会议费用报销等,部分行政村招待费用支出大。

在公车使用方面,极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的问题等。

以权谋私,作风腐化。

少数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捞取好处,以权谋私。

有的农村干部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少数干部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遵守相关规定,作风腐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摘要】微腐败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腐败现象,虽然表面上看起来规模较小,但却对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

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小额贿赂、逃票等,需要加强治理对策。

为了有效治理微腐败,需要提高制度透明度,加强监督机制和队伍建设。

这些举措有助于预防和打击微腐败现象,建设廉洁政府至关重要。

全社会应共同参与打击微腐败,加强微腐败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微腐败现象,建立一个清廉社会。

【关键词】关键词:微腐败、社会危害、表现形式、治理对策、制度透明度、监督机制、队伍建设、重要性、廉洁政府、社会参与、打击。

1. 引言1.1 微腐败的概念微腐败是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小额度、零星散发的腐败现象,通常不引起人们关注和重视,但却在潜移默化中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微腐败不同于大规模腐败案件,其破坏力更为隐蔽和深远。

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各异,可能是单位领导“吃拿卡要”,也可能是基层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是普通市民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故意违反规定。

尽管每起微腐败案件的金额不大,但当这些行为层层累积起来,就会对政府形象、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微腐败之所以危害社会,主要在于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扭曲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微腐败的存在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一种制度性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治理和防范。

为了建设廉洁政府、清明社会,加强微腐败治理,打击腐败现象,保障公平公正,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效能,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1.2 微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微腐败会破坏社会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在微腐败存在的情况下,一些人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从而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严重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微腐败会损害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稳定。

一旦腐败现象蔓延,就会导致企业信心减弱、投资热情降低,甚至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基层“微腐败”隐形变异问题调研报告

基层“微腐败”隐形变异问题调研报告

基层“微腐败”隐形变异问题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一、研究目的和背景基层“微腐败”是指在基层单位或社会基层发生的小额腐败行为,通常以利益输送、权力滥用、程序违规等形式存在。

这些腐败行为虽然金额小、影响相对较小,但聚集起来会对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基层“微腐败”的隐形变异问题,分析其具体表现、原因和对策,为基层治理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针对基层公务员、村委会成员和社区干部开展,共发放了2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80份。

实地访谈主要针对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居民代表,共访谈了10人。

三、调研结果1.基层“微腐败”的具体表现调研结果显示,基层“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小额贿赂:基层公务员或村干部收受居民送礼、请吃饭等形式的贿赂。

- 权力滥用:基层公务员或村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例如在审批、资金分配等方面偏袒亲友或亲自获益。

- 违规操作:基层公务员或村干部违规操作,例如不按程序招聘、采购、审批等,便捷批文等。

- 资源浪费:基层单位或村委会浪费公共资源,例如不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不规范使用公车等。

2.基层“微腐败”的原因调研结果显示,基层“微腐败”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 利益诱惑:基层单位薪资待遇较低,工作压力大,为了提高收入或获得其他利益,部分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腐败行为。

- 监督不足:一些基层单位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和惩处机制,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

- 道德观念缺失:部分人员道德观念淡薄,对腐败行为缺乏警惕,将其视为常态。

- 社会压力:一些基层单位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为了扭转局面,个别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3.基层“微腐败”的对策调研结果显示,应对基层“微腐败”的对策主要包括:-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惩处机制,并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威慑。

-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基层公务员和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建设培训,提高道德素质和党性观念。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基层领域的微腐败现象逐渐得到关注。

所谓微腐败,指的是一些小额贿赂、权力滥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这些行为虽然表面不大,但却对社会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治理思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微腐败在基层领域有着较为明显的表现形式。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小额贿赂小额贿赂是微腐败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

例如,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接受少量的财物或红包,以便处理一些都小事务。

虽然这些财物的价值可能很小,但侵害的是公共利益,也可能会引发更大的腐败问题。

2、不当使用职权一些基层领导可能会滥用职权,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例如,一些基层领导在办理户口、建房等事宜时,会给予熟人或亲朋好友特别待遇,而不顾及其他群众的权益。

3、公共资源侵占公共资源的侵占也是微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例如,在土地征收、城市规划等重大决策中,一些基层领导可能会将公共资源侵占为己有,或者贪污占用公共资源,甚至制造虚假项目,使公共资金得不到有效使用,这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微腐败的原因微腐败的产生并非偶然的,它是当前基层领域大环境中存在的一些长期问题的体现。

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1、基层管理缺位很多基层管理缺位,导致权力滥用的问题时有发生。

例如,基层一些岗位上的招聘条件不够严格,任人唯亲,导致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中一些人员思想品质不端,为了升职发财不惜利用职权。

这使得一些不端行为在基层领域内滋生,导致微腐败问题的产生。

2、监管监督不力目前监管监督的制度问题也是微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例如,基层机构之间的管理交叉不明,监督力量不到位,造成特权行为与非救济性的权责混淆;同时,由于基层社会组织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导致一些组织在管理上存在漏洞。

三、治理思考治理微腐败问题的方法非常多样,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与方法供参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摘要】基层“微腐败”是指在基层单位中存在的不严重但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

本文从基层微腐败的概述、表现形式、成因分析、治理策略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基层微腐败主要表现为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程序操作不规范等形式。

造成基层微腐败的成因包括制度缺陷、监督不力、道德沦丧等多方面因素。

治理基层微腐败应该采取综合施策,包括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民参与度等策略。

加强基层治理的建议包括加强党内监督、建立阳光政务、推动政务公开等措施。

治理基层微腐败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多方合作共同治理,切实加强基层治理建设,为建设清廉基层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基层微腐败, 表现形式, 成因分析, 治理策略, 建议, 合作, 基层治理, 重要意义1. 引言1.1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基层腐败一直是我们社会面临的难题,而“微腐败”则是其中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

微腐败是指在基层单位中发生的不起眼、不引人注目的腐败现象,通常是一些利益输送、人情交往、权力寻租等日常行为中的违规操作。

虽然这些行为看似微小,但却在累积中损害了基层单位的形象和效能,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公款吃喝、公车私用、权力寻租、公款旅游、虚报奖金等等。

这些行为虽然看似无关痛痒,但却腐蚀了组织的纪律性和正常运转。

基层微腐败的成因主要包括管理不严、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等多方面因素。

为了有效治理基层微腐败,需要制定有力的监管措施,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树立正确的用权观念。

治理基层微腐败的策略包括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行为规范,强化制度执行力等。

通过加强基层治理建设,提高基层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效能,有效遏制微腐败的滋生空间。

在加强基层治理的建议中,需要注重规范干部行为,建立健全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微腐败显示了一种特殊的无公平现象,就是为了获取小额的私人利益而行为不正。

尽管微腐败的财务代价往往相对较小,但是它导致的失信却会大大损害个人、组织和社会的发展。

微腐败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但是它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首先,制度漏洞是微腐败的重要诱因。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之间的规章制度不清晰,使得微腐败有了可乘之机。

其次,道德缺失也是微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缺乏公德、私德和职业道德的人员很容易在工作中从利益中获取个人利益。

最后,企业文化的变革也是微腐败的重要原因。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文化的不同和多元化也为微腐败提供了便捷的温床。

例如,一些公司的招聘、晋升和工资制度有不公正现象。

那么,该如何治理基层微腐败?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建议:政府部门应该从根本上重新审视当前的制度体系是否真正健全、有效,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更为明确的制度规章,避免制度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

此外,公务员应该接受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化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对职业道德的认识。

其次,应该通过道德教育和规范化文化建设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利益观。

教育应该从小学教育到职业培训和终身教育都应该重视职业道德,在学校和社会各个层面推广学习关于道德、责任和公正的教育内容。

最后,企业也应该改变内部文化,制定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以避免出现不公平行为。

具体而言,公司可以建立更为公正的招聘、晋升和工资制度,并且加强内部监控来防止不法行动的发生。

综合上述,微腐败是中国腐败治理的严重问题之一。

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都应该有责任发挥好自身的作用来治理微腐败。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微腐败指的是相对于大规模腐败而言的一种小规模、零星、隐蔽的腐败现象。

通常是指个别官员、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权力、地位、资源等进行以获取私利的行为。

微腐败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违规发放津贴、奖金、报销个人消费的费用、利用职权为家人、亲友或自己谋取私利、变相索贿等行为。

虽然微腐败在具体行为上不如大规模腐败那么离谱,但是它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同样不能忽视。

针对“微腐败”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治理对策,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一、微腐败的表现形式1. 违规发放津贴、奖金。

一些官员、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发放津贴、奖金,或者违规提高部分费用标准,将差额据为己有,实际上是利用公权谋取私利。

2. 报销个人消费的费用。

有些人员将个人的消费费用报销成公务费用,以此来获取非法收入。

3. 利用职权为家人、亲友或自己谋取私利。

一些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自己的职权为家人、亲友或自己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换取私利。

4. 变相索贿。

有些官员利用职权要求他人提供各种各样的好处,或者通过变相的方式来收受贿赂,以此来获取私利。

二、治理微腐败的对策1. 完善惩治制度。

对于微腐败的惩治力度应加大,建立健全惩治机制,建立追责问责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 加大监督力度。

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应进行更加细致的监督,对于每一笔费用都应该有详细的审批程序和监督环节。

3. 完善制度建设。

健全相关制度,对于各项费用、津贴、奖金等应建立更加合理、公开、透明的制度,防止制度漏洞被利用。

4. 加强教育培训。

对于公职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从政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

5. 增加举报奖励。

建立健全的举报制度,对于发现的微腐败行为由于权力关系难以查处,提供相应的举报奖励,鼓励人们参与监督,发现和揭露腐败行为。

6. 加强社会监督。

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提高公职人员的公信力。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1. 引言1.1 什么是微腐败微腐败是指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出现的一种潜在的腐败现象,通常不涉及大额财物或权力,但却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微腐败可能包括小额财物的便利费、礼品回扣、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等行为。

虽然微腐败在表面上看起来并不严重,但却能够渗透到各个层面,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阻碍良好的政府治理。

微腐败往往在一些日常交往中渗透,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行为,甚至未被人察觉。

对于微腐败的治理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监管和审查,避免日积月累形成较大的腐败问题。

只有深入理解微腐败的本质,才能有效治理和根除这种不良现象,提升社会整体的廉洁风气。

1.2 微腐败的危害微腐败虽然规模较小,但其危害不容忽视。

微腐败容易在基层蔓延,破坏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形象,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增加。

微腐败可能导致政策执行失真,影响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意的反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微腐败也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的现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微腐败还可能引发其他更大范围的腐败问题,成为腐败问题的温床。

对微腐败问题的治理迫在眉睫,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一以贯之地打击微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政府机能运行。

2. 正文2.1 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微腐败是指一些微小的、不显眼的腐败现象,通常是以小额财物或服务的形式进行,但相对于大额贿赂来说,微腐败更为隐蔽和普遍。

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小额贿赂:这是微腐败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些公务员或工作人员通过接受小额财物或礼品来谋取私利,例如收受小费、礼金等。

2.权力滥用:一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协助他人谋取私利为目的,例如滥用文件、人际关系等。

3.信息不对称:在一些场合,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流失,例如某些工作人员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向特定企业提供内部信息,使得企业在市场上获利。

4.变相收费:有些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例如在办理手续或服务时,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费用,从中牟取暴利。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作者:彭勇来源:《办公室业务(上半月)》 2019年第4期文/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采气一厂纪检审计科? 彭勇【摘要】“微腐败”是一种公权乱用的行为,因违纪人员职级低、单次金额小且隐蔽性强,让人不易察觉。

本文以“四个二”措施探索思考“微腐败”的防控治理。

【关键词】微腐败;表现;治理“微腐败”是一种公权乱用的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是最直接、最致命的。

因此,企业在坚决杜绝系统性、重大性腐败问题发生的同时,更要着眼于职工群众利益的“微腐败”问题的治理与防控。

一、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微腐败”产生的是廉洁风险。

风险是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评价,具有客观、可识别、可控和不确定性。

因此,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微腐败”就可能存在,但其可识别、可控,而且,识别“微腐败”是控制“微腐败”产生的前提。

简单梳理,“微腐败”在基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权力寻租。

部分握有公权力的党员干部甚至一般员工,利用手中的职权获取不当经济利益。

比如,在“微腐败”高发的基建、采购等领域,有意规避招标和监督,与供应商内外勾结或收受“好处”,产生利益输送;有的“公然创租”,对承包商吃拿卡要,在项目中“抽血”,谋取私利等。

(二)假公济私。

部分党员干部慷公家之慨、营一己之私。

对自己管理的“一亩三分地”,层层设卡,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便开“方便之门”,甚至毫无原则地乱方便。

有的把“一餐饭、几条烟、几瓶酒”作为利益交换的条件,还往往习以为常,影响基层党员干部形象。

(三)作风不实。

少数党员干部存在“不贪不占,啥也不干”“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只要不出事就行”等懒政怠政思想,对待工作庸懒散浮拖,对待职工群众生冷横硬推,对上级工作安排落不到实处、执行不到位等,这也是一种“微腐败”。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摘要】"微腐败"是指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轻微腐败现象,通常不引起过多关注,但却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本文首先介绍了微腐败的定义和特点,接着分析了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包括“小恩小惠”、“潜规则”等。

然后提出了针对微腐败的治理对策,主要包括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惩处机制和监督体系;以及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微腐败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最后总结了文章提到的关于微腐败的治理对策,强调了加强监督和教育的重要性。

【关键词】微腐败、表现形式、治理对策、监督、制度建设、教育、宣传、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微腐败是一种隐形的腐败现象,通常表现在一些小额经济交易和日常工作中,给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与大额腐败相比,微腐败往往更加隐蔽,更难被发现和打击。

微腐败同样具有破坏性,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微腐败的存在不仅仅是一种不良现象,更是对治理体系的挑战。

我们必须深入理解微腐败的定义和特点,分析其表现形式,制定有效的治理对策,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加强教育和宣传,从而全面防范和打击微腐败。

只有这样,才能够建设一个廉洁、公正、透明的社会,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的目标。

2. 正文2.1 微腐败的定义和特点微腐败是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较小规模、较低层次的腐败现象。

与大规模腐败相比,微腐败往往不涉及巨额财富和高层官员,而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

微腐败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模相对较小:微腐败涉及的金额通常不大,涉事人员也较少。

2. 范围较窄:微腐败主要发生在一些局部性、零星性的领域,如基层单位、民生领域等。

3. 形式多样: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小额贿赂、违规占用公共资源、违规审批等。

4. 隐蔽性强:由于规模较小,微腐败往往比较难被发现和打击,容易被忽视。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微腐败”是指一些看似微不足道、不被人们所重视的不正之风,但其实它们的发展恶劣,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很大的损害。

微腐败的一般表现形式包括:规章制度不严格执行、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存在不公平现象、一些小额财务的不规范操作等。

为了有效治理微腐败,我们需要有一系列的对策来应对不同的情况,下面就是一些常见的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1. 规章制度不严格执行这是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当很多规章制度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时,就会出现一些不正之风。

例如,某些单位可能存在一些不严格管理、基层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行修订规章制度之外进行不规范操作等。

治理对策: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加强对一些制度不落实情况的查处,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约谈甚至开除相应人员,让规章制度成为权威巨大的力量。

2.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存在不公平现象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存在不公平现象,是一些人甚至团体通过熏染、腐化、利益交换等手段来获得非法利益,这样将会导致一些资源的长期局势不竭、产生公共利益的缺失。

治理对策:提高公共资源分配机制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完善公共资源的交易平台,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流程,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用。

同时,在资源分配和利用过程中,要去掉政治化和人情化等不合理的因素,把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放在规范和公正的轨道上。

3. 一些小额财务的不规范操作一些更小的财务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操作,例如使用公款支付私人账单、作废票据资料假装支出等等。

虽然这些不规范操作看似不是很严重,但却会逐渐造成资金流失、损害财政利益等问题。

治理对策:将要做的首要事项是加强财务监管和制度建设,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审查制度,完善财务管理流程,规范审批流程,减少财务风险和损失。

其次,要加强财务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在发现不规范操作的情况下要能及时地及时查处和处理。

4. 构建公共监督机制针对微腐败不断地创新培养公众的监督意识,维护团结和稳定的社会风气,保护公共利益。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基层腐败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

基层“微腐败”作为腐败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形式多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成为了基层治理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入手,探讨其治理思考。

1. 行政执法腐败在基层政府和行政机关中,一些工作人员在执行执法时可能出现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诋毁他人等现象。

打拆违建、环保治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成为了腐败分子的重要“摊子”,他们通过向当事人敲诈勒索、胁迫勒索等手段获取利益。

2. 经济领域腐败在基层经济领域,一些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名义谋取私利。

比如在土地征收、房产交易、公共资源分配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泄露信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3. 基层卫生医疗腐败在基层卫生医疗领域,一些医务人员可能会以卫生检查、药品处方等为名,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贿受贿。

有些医院领导也可能会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影响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基层教育领域,一些学校领导和教师可能会利用职权之便,收受家长的礼品钱财,或者以各种名义变相敲诈学生及其家长。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和学生权益。

以上只是基层“微腐败”的部分表现形式,事实上,基层“微腐败”存在形式多样,瞄准对象广泛,方法灵活多变。

二、治理思考针对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1. 加强监督制约加强对基层行政、经济、卫生医疗和教育等领域的日常工作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2. 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加强对基层“微腐败”行为的法律惩治,严格执法,打击腐败分子的知法犯法行为。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3. 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减少因收入不足而滋生贪腐的诱因。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而“微腐败”则是指这种腐败行为在基层层面上的表现。

基层“微腐败”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权力寻租、小官巨腐、权力滥用、侵吞公款、索贿受贿以及搞钱权交易等。

权力寻租是指基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他们通过设立隐蔽的行政手续、变相收取费用,甚至利用职权关系向他人提供各种便利服务,以换取不正当的回报。

小官巨腐是指一些基层公职人员小官当权,却有巨大贪腐行为。

他们主要依靠权力和資源的掌控,以安插亲信、信守承诺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私利。

权力滥用是指基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或者不当行使的行为。

他们往往滥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侵吞公款是指基层公职人员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公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投资,从而实现个人财富的增长。

索贿受贿是指基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他们通过滥用职权,向他人索要贿赂,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向他人提出不正当要求。

搞钱权交易是指基层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和权力资源,与他人进行经济交换的行为。

他们通过以权谋财,进行各种权力交易,将权力资源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并从中获取私利。

对于基层“微腐败”,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治理: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基层公职人员的监督机制,设置监督岗位,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对基层公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

加强教育培训。

加强对基层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他们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加大惩治力度。

对基层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惩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以警示他人。

加强舆论监督。

通过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基层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引起社会对腐败的关注和讨论,形成抵制腐败的氛围。

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基层公职人员管理制度,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和空间,增加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为基层“微腐败”的治理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基层“微腐败”是指在基层单位中出现的一些轻微的、违反规定的不正当行为。

这些行为虽然在程度上可能不如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但却对基层政府的形象和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审查权力运行、加强监督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思考。

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审批环节。

一些基层单位或个别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申请人提供财物或利益来加快审批进度或推动工作进展,从而满足个人利益。

一些基层单位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消费的情况,例如使用公款吃喝、购买奢侈品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基层单位的声誉,也浪费了公共资源。

治理基层“微腐败”,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确保权力的运行规范。

可以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巡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和考核。

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基层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甚至开除。

还需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鼓励公民对基层单位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

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对于治理基层“微腐败”也非常重要。

应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廉政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可以通过建立廉政教育基地、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全面提升基层干部的廉洁意识和作风。

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提高他们对基层“微腐败”的警惕性,增强其主动监督的能力。

加强公众参与是治理基层“微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该建立起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接受和回应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可以通过建立“阳光工程”平台,公开基层单位的工作流程和公务消费情况等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监督。

政府还应加强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提供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指导意见,减少违规操作的空间。

治理基层“微腐败”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参与等。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改革,才能有效地治理基层“微腐败”,维护基层单位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近年来,“微腐败”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所谓“微腐败”,即小额腐败,指的是一些涉及小额财物或者利益交换的不正当行为,通常表现为小利益交换、小权力滥用、小官僚主义等形式。

尽管看似微不足道,但这些微腐败行为却能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滋生、蔓延,给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对于微腐败问题的治理势在必行。

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第一,小额财物交换。

这种形式的微腐败通常表现为一些小额金钱或者物质的交换,在公共服务领域或者日常生活中常见。

一些在服务行业的人员可能通过收受小费、小额回扣等方式换取利益,医务人员可能通过接受小额红包或者礼品解决患者的优先就诊等问题。

第二,小权力滥用。

微腐败也常常表现为一些基层公职人员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不正当地利用所拥有的小权力,滥用职权谋求个人利益。

一些基层公务员在安排公共资源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予亲朋好友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优先安排,而忽视其他群众的合法需求。

小官僚主义。

微腐败常常伴随着官僚主义的表现。

一些基层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可能会因为繁文缛节、程序繁琐而导致延误服务,或者以小题大作的态度对待一些微小问题,增加了公民的负担和不满情绪。

微腐败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社会风气,侵蚀了公共利益,而且也阻碍了社会治理和政府治理的正常进行。

如何有效治理微腐败,成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此,笔者提出一些可能的治理对策,旨在从源头上减少微腐败的发生,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要加强监督和问责。

加强对公共服务领域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的问责制度。

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惩治力度,对微腐败行为进行严惩,形成有力震慑。

也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对于发现的微腐败问题及时追责,从而强化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对于在微腐败治理中表现出色、积极主动的人员和单位,给予适当激励和奖励,通过正向激励引导更多的人员积极参与到微腐败治理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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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微腐败”实际人数不少,潜在数额不低,危害严重,查处不易,就更需引起足够重视。

对基层干部和党员的纪律教育要到位,让他们自觉保持清醒头脑,防微杜渐。

以下是小编小编提供的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欢迎浏览。

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一近年来,万载县不断加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屡有发生,从近年来查处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来看,农村“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

如何及时掌握农村基层“微腐败”新动向,采取措施防止“微腐败”现象蔓延滋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基层群众身边“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微腐败”也可能造成大祸害。

这绝非危言耸听,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基层干部中存在哪些“微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漠视群众“高高在上”。

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克扣截留,套取资金。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的力度,但是,个别地方在执行国家惠农政策时缩水走样,落实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

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将专项资金挪用作其他用途。

手段翻新,消费隐蔽。

在公款吃喝方面,方式更加隐蔽,由过去的宾馆、酒店转移到单位的食堂、乡下农家乐、村组干部家;有的将公款吃喝费用纳入会议费用报销等,部分行政村招待费用支出大。

在公车使用方面,极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的问题等。

以权谋私,作风腐化。

少数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捞取好处,以权谋私。

有的农村干部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少数干部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遵守相关规定,作风腐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基层干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警示我们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二、基层领导干部产生微腐败的原因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寻找产生腐败的薄弱环节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着重点。

政治思想观念的淡薄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原则认识不足或认识不端正,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指示,反腐败斗争时紧时松、“一手软”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对腐败打击不力。

权力的相对集中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因素如果权力过于集中了甚至监督机关失去了监督作用,那么腐败产生就是必然,因为领导干部本身具有二重性。

第一是作为权力使者的领导干部是以一种超社会的身份行使权力,履行职能。

这种身份使领导干部通过行使权力,使各种活动处于有序状态,保证社会或集体目标得以实现,在群众眼里,领导干部是权力的化身,是自己的管理者,有的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就把权力私有化了,自身不正搞腐败。

第二是领导干部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也生活在现实生活里,他们和其他普通人一样,也有七情六欲,个人的物质利益也需要满足。

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领导干部在取得个人利益时,应当以自己的合法权利参加社会利益的分配,而决不应使用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基层领导干部的思想、品德、修养越好,就越是能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过来,所以要设立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也恰恰说明每个领导干部并非都能做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所以,纪检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形成一种社会力量来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

如果领导干部本身和纪检监督都失去作用,利用国家权力或集体权力来实现个人私利,即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一种很必然的事了。

制度的不完善是腐败产生的间接原因1、制度的不完善间接产生腐败,腐败分子一旦找到制度“缺口”,就会投机经营权力而获得暴利,会为谋私利而不择手段地钻制度的空子。

有的单位虽然制定有制度,但是只是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关键作用。

尚待完善的制度没有为人们开辟合理追求个人利益的宽广渠道,却为腐败分子的“黑色收入”留下了许多逃避打击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增长了腐败分子的不法行为。

有的甚至以制度不完善之机,腐败分子挖空心思搞腐败。

2、监督机制作用乏力,各种廉政制度定的不少,各种廉政措施也很多,为什么违反规定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关键在于监督工作没有十分到位,监督的作用在于及时地发现和解决“苗头”问题,“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如果经常性的监督到位、措施得力,不仅可以减少上级的调查工作量,而且可有效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

基层监督机关存在一种“上级太远、同级太弱,下级太难”的现象,使监督作用很乏力,另外就是基层单位分布点多、线长,所管干部人多量大,容易出现上级管得着、但不一定看得见,本单位看得见、但管不着的现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

三、防治微腐败的对策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遏制基层腐败,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整个反腐倡廉工作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具体来说,要从四个方面着力:以教育筑牢防线。

邓小平同志指出“对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行为,我们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教育,二是法律”。

教育就是对党员干部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思想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处在经常的变动之中,一些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就是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削弱了,对法律和纪律淡化了,其行为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畸变,超出了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因此,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在领导干部的内心深处建立一道牢固的拒腐防变的精神屏障,对于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性质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学习法纪条规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依法。

努力使领导干部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建立长效机制。

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仅要有动真碰硬的态度、严惩不贷的手段,还要建立起切实管用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机制和制度创新。

要建立完善把纪律挺在前、长管长严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健全落实“两个责任”专题报告、述责述廉、考核通报制度;完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公开曝光机制;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等制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拓宽监督渠道。

畅通现有的监督渠道,如“政风行风热线”、新闻媒体、网络等诉求渠道,便于群众监督。

充分发挥现有的县乡村预防腐败体系,便于搜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信息,提前防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

基层单位普遍推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强化部门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人大、司法、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主动出击,深入基层,实现监督全覆盖。

加大惩处力度。

要持之以恒开展“灭蝇”行动,重点围绕国家下拨给单位或集体的津补贴、单位或集体资金、群众原有财物和应拨付给群众的津补贴,其中还涉及农业生产、住房改造、救灾防灾、污染改善、国家优抚、基层执法等方面,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寸步不让,一查到底,形成严惩“微腐败”的持续震慑,积极创造条件动员和鼓励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以求取得更大成效。

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二“微腐败”指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即基层公职人员利用“微权力”为自己、亲属或他人非法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形式。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把“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2016年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该次会议上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因此,必须扎紧“微权力”的笼子,严查基层贪腐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一、群众身边的“微腐败”特征及表现形式俗话说“老鼠看仓,看个精光”。

基层“微腐败”有“小”、“多”、“近”“惑”四个典型特征:小,小官小贪,贪污受贿的绝对数不大,容易让人们漠视它的存在;多,数量多、次数多,出现的领域众多,存在的形式众多,人们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近,离基层最近、离群众最近,产生的频率较高;惑,出现了一些更具迷惑性、隐蔽性、变异性的腐败手段,使纪检监察机关查核时难以甄别界定。

基层干部中存在的“微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漠视群众“高高在上”。

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二是冒领侵占“好经念歪”。

此类虚报冒领现象多发生在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等、村务选择性公开以及留守村民维权意识缺乏等情况,少数村干部把应该给村民的政府拨付款项当成“唐僧肉”,随意将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好经念歪”,发生贪腐行为。

有些村干部甚至以暂存代管为幌子,克扣侵占“三农”或农村集体资金,肆意瓜分集体财产;三是执法不公“欺上瞒下”。

主要表现在基层执法人员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以权谋私、以案谋私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干部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四是推卸责任“护短遮丑”。

一些身处“窗口”的党员干部,以为自己人微言轻,言行无所顾忌,而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问题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封锁消息,捂着、盖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找种种借口来推卸责任。

二、“微腐败”虽“微”,危害不可小觑。

“微腐败”相对于让人锒铛入狱的“大腐败”而言,往往不易给人们深刻警醒。

长期以来,社会对这种现象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容忍,这就让一些喜欢钻空子占小便宜的党员干部心生侥幸,踩上“微腐败”这条红线。

他们打着“合情合理”的幌子,谋取私利。

殊不知,“微腐败”的危害性非常大。

形成不良风气,损害群众的根本利益。

“微腐败”的存在范围非常广,无论是领导成员还是普通干部都可能产生“微腐败”,进而助长贪腐之风,破坏政治生态环境,形成与社会主流价值相违背的“非廉”文化,给党和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带来极大阻力。

微腐败”的群体以基层工作人员为主,他们手中的权力看似不大,但具体承担着与群众互动的“窗口性”业务,其腐败行为对群众利益的损害最为直接,群众对惩治“微腐败”的呼声也最为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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