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应打造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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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应打造自己的品牌

律师作为一种行业,到现在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了,但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始终是一门不断创新的课题,在我国,长期以来几乎没有真正重视这门课题。随着近几年律师业走向市场化,律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也就开始广泛关注起来了。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比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更加关注,因为这里存在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利害关系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的类型,不同规模,具有不同的特点。我们在这里只研究他们的共性。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

一、明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这是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的首要问题,我国《律师法》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那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属于劳动关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双方主体的特定性、平等性、隶属性、财产性、人身性。

1、特定性: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律师作为自然人,具有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律师事务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事业组织的范畴,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条件。签订聘用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

2、平等性:

虽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唯一的执业机构,但在聘用律师方面也依法具有自主权,二者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所以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3、隶属性: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律师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从事律师事务所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律师事务所的人事安排,这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性特性。

4、财产性:

律师向律师事务所出让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律师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工具,同时,司法部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律师职业劳动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其与律师事务所的也是具有财产关系内容的劳动关系。

5、人身性: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后,律师对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必须亲自履行,并在履行过程中体现律师的使用价值,这使得律师的生命、健康等在与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中密切相联,具有不可转让性。人身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征,这也是决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关系的最基本因素。

(二不属于劳动关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因为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即国办和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而没有分别经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不具备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一个观点,应当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劳动关系。这样有利于律师执业的稳定性,不仅有利于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的稳定性,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健康、迅速、持续长足的发展,而且对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社会信誉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正确的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

从当前律师事务所普遍采用的分配机制来看,分配机制形式主要可以分为:内部承包制、纯提成制、固定工资加奖金制、底薪加提成再加年终奖金制和年薪制五种。自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性质逐步演化为以合伙制为主以来,根据各地区的区域特点和各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各律师事务所分别采取不同的收入分配机制。

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要做到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面前,人人平等,在合伙人财政支出方面,做到公开、透明,与其他律师一样,不享有任何特权和优惠。凡是为律师事务所业务花费的公共支出费用,作为律师所运作成本,计入律师

事务所的财务明细帐中; 非所公共事务支出的费用,一概由各人自行承担,所内财务不予报销。这样就能够建立起“人人为所,所为人人”的积极的运营理念,让每位律师都是律师所的合伙人,让每个行政人员都是律师所的老板,让每位律师和每个从业人员树立充分的主人翁心态,各尽所能,各显其才,与律师所共求发展,形成双方互惠受益的双赢局面:律师所在各位律师和职员的齐心协力下得到蓬勃发展,而各位律师和职员在大家共同创造的积极氛围中能不断求新,上进。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丰富的业务、人脉资源和管理经验,应具备一定范围的社会基础,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

三、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营销

我国律师业经过曲折的发展,现已进入市场化运作、经营化管理的初级阶段,律师事务所要拓展市场,就必须树立市场观,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掌握其规律,提高律师事务所驾驭法律服务市场的能力。

律师事务所应当研究市场,要研究市场,必须首先学习和研究政治,不关心政治的律师不是一个优秀的律师,不关心政治的律师就不能把握市场,律师的业务也就难以做大做强,难以做专做精,难以做好做久。律师事务所要研究市场,还必须要研究经济,研究“入世”等等。

一个律师所的存在不能没有一个名律师,但是如果仅靠某一个或某几个名律师来发展一个所也是无法做大的。律师事务所要驾驭法律服务市场,打出自己的品牌,就要顺应市场形

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变化自己的营销理念和策略。随着律师事务所进入营销时代,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必须要跟上,要强调市场营销管理的重要性,首

先,合伙人的结构要改变,设置的机构要改革,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基本上都是专业办案型的律师,随着律师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扩大合伙人的范围,把那些具有营销头脑的“专家”吸收发展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增加合伙人的市场营销实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大多数是按照专业划分的,为了适应法律服务市场营销的需要,有必要设立市场拓展部以及客户服务部等相关的职能部门。

律师事务所要打出自己的品牌,更重要的是打造信用品牌,信用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社会就无法维系;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 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没有市场,经济活动就难以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我们都知道,当事人是我们的客户,是律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是律师事务所重要的资源。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表明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存在困难,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当事人按照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在市场经济的进行中,法律服务也是一种贸易,也必须是以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为前提。我们要以客户为中心,满足客户需求是市场营销战略的精髓。要做到以客户为中心,满足客户需求就要站在客户的立场,代表客户的利益,了解客户的需求。

律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服务主体。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法律服务的运作过程不仅会产生社会效益,同时也会产生经济效益,这本身就是一种经营。律师所与企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都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律师所有必要借鉴和参考企业市场营销的理论,学习其成功的经验。律师事务所要树立经营理念。经营理念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市场定位是指律师事务所通过为自己的专业服务或品牌规划并创造一定的特色和树立一定的形象。律师事务所要学习市场营销,要有推广策略,推广是律师事务所将服务信息提供给目标客户,以引起他们的注意和兴趣,激起他们乐意接受服务欲望的活动。推广是市场营销的重要策略之一,所以说,推广是律师事务所整体营销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律师事务所的推广主要是四个方面:(1传递信息。(2

刺激需求。(3塑造形象。(4稳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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