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油气管道工程弃碴场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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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 在专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 施,不得在未经指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 渣)场。
5 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 6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恢复其利用功能。
水土保持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弃土(石、渣)场选址、堆放及防护应避免产生滑 坡及崩塌问题。
弃土(石、渣)的拦护应结合降雨条件,提高设计 标准。
宜结合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综合利用。城市工程弃 方应集中运至市政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理。
弃渣场治理措施
拦挡工程(挡渣墙、马道) 排水工程(截、排水沟、暗涵) 土地平整(恢复耕地) 植物工程(乔、灌、草) 临时工程(临时堆土防护) 表土剥离、堆放、回填利用 运渣道路防治 临时堆渣场、溜渣槽防治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 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ຫໍສະໝຸດ Baidu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 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水土保持法中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
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 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 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 当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或布局发生变化时 (路由改线比例超过10%、工程估算投资、工程占地 面积、土石方量等的变化比例超过30%),水土保持 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应重新报批。
2 当取土场、弃土(石、渣)场、大型河流穿越工程施 工方式等发生较大变更时,应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变更 设计文件。
3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防护措施需要 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缅油气管道工程 弃渣场水土保持
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2011年9月
2010年12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了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这是我国水土保 持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水土保持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
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 减少地表扰动范围; 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 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 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 尾矿库进行复垦。
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技术规程
(国标)
弃渣场一般规定
1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 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 源,提高利用效率。
2 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 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
3 对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必须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 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
弃渣场场址选择
禁止区 1、沟道弃渣(河漫滩) 2、水源地弃渣 3、风景区弃渣 可弃区 1、荒沟、凹地、支毛沟 2、边坡 3、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水塘
弃渣场区应注意事项
弃土(石、渣)应布设专门的临时倒运或回填料的 场地。 (设置临时堆渣场、溜渣槽)
弃土(石、渣)场应做好防洪排水、工程拦挡,防 止引发滑坡、崩塌灾害;弃土(石、渣)应平整后 用于造地。
3 宜避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 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4 宜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对水质产生影响。 5 严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
开发区域内建设。
弃土(石、渣)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
1 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2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规定,不得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3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
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4 不得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设
的,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5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
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4 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选址、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 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 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 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 测站。
水土保持法中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5 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 6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恢复其利用功能。
水土保持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弃土(石、渣)场选址、堆放及防护应避免产生滑 坡及崩塌问题。
弃土(石、渣)的拦护应结合降雨条件,提高设计 标准。
宜结合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综合利用。城市工程弃 方应集中运至市政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理。
弃渣场治理措施
拦挡工程(挡渣墙、马道) 排水工程(截、排水沟、暗涵) 土地平整(恢复耕地) 植物工程(乔、灌、草) 临时工程(临时堆土防护) 表土剥离、堆放、回填利用 运渣道路防治 临时堆渣场、溜渣槽防治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 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ຫໍສະໝຸດ Baidu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 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水土保持法中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
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 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 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 当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或布局发生变化时 (路由改线比例超过10%、工程估算投资、工程占地 面积、土石方量等的变化比例超过30%),水土保持 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应重新报批。
2 当取土场、弃土(石、渣)场、大型河流穿越工程施 工方式等发生较大变更时,应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变更 设计文件。
3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防护措施需要 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缅油气管道工程 弃渣场水土保持
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2011年9月
2010年12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了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这是我国水土保 持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水土保持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
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 减少地表扰动范围; 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 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 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 尾矿库进行复垦。
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技术规程
(国标)
弃渣场一般规定
1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 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 源,提高利用效率。
2 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 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
3 对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必须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 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
弃渣场场址选择
禁止区 1、沟道弃渣(河漫滩) 2、水源地弃渣 3、风景区弃渣 可弃区 1、荒沟、凹地、支毛沟 2、边坡 3、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水塘
弃渣场区应注意事项
弃土(石、渣)应布设专门的临时倒运或回填料的 场地。 (设置临时堆渣场、溜渣槽)
弃土(石、渣)场应做好防洪排水、工程拦挡,防 止引发滑坡、崩塌灾害;弃土(石、渣)应平整后 用于造地。
3 宜避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 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4 宜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对水质产生影响。 5 严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
开发区域内建设。
弃土(石、渣)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
1 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2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规定,不得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3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
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4 不得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设
的,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5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
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4 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选址、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 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 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 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 测站。
水土保持法中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