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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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新中国成立时没有立即制定宪法,而是以《共同纲领》做临时宪法。直到1954年才制定出第一部宪法,即通称的“五四宪法”。

依常理而言,新政权应该尽快制宪,这关系到赋予新政权合法性,以及确定各级政权组织机构的设置。这也是为什么建国伊始即着手制定《共同纲领》的用意之所在。

为什么建国伊始只制定一部“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而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宪法?为什么一直要到建国六年之后,才开始着手制定“五四宪法”?

而且在这六年间,斯大林曾三次建议制宪,其如此热衷,是出于什么目的?斯大林头两次建议均并未被中方采纳,又是何缘由?第三次中方终于采纳斯大林的建议,终于启动制宪,背后的推动力又何在?

为什么新中国在过渡时期不急于制宪?

据历史学者张鸣《制宪仪式背后的曲衷——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一文分析:“新中国作为成熟的国家形态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按苏联的模式,是不应该存在“资产阶级”的,而将中国既存的承认资本家、富农的存在与保护私有财产的现实,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过渡时期也只能如此),似乎对于中国向社会主义前进的过程,会有某些法理上的麻烦。刘少奇在另一封给毛泽东的信中,比较明确地说出了这个意思,“如果我们在今后两三年内制订宪法,势必重复共同纲领,承认资本家的财产及剥削雇佣劳动为合法。

1952年,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抵莫斯科,参加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刘受毛泽东之托,写信给斯大林,说明新中国为何不急于制定宪法。信中说:“因为中国目前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在群众和阶层中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定宪法,其绝大部分特别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变化,不过是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改变而已。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定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中共中央认为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修改补充,待中国基本进入社会主义后再制定一个正式的社会主义宪法。

斯大林1952年建议新中国制宪,以完成向“一党政府”的转变

斯大林对中共的制宪思路有所异议。1952年,斯大林提出三条理由劝说新中国尽快制定宪法,一是中共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自身合法性问题;二是所谓泄密问题,他认为中国现在是各党派的联合政府,而“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

关系的”,所以“我感到你们有些重要机密情况外国人都知道”;三是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政府转换。

1952年新中国为何积极采纳了斯大林的“尽快制宪”建议

这已是斯大林第三次敦促新中国制宪——第一次是1949年刘少奇秘密访苏联之时,第二次是在1950年初毛泽东首次访苏之时。前两次建议均未引起中共的共鸣,何以1952年却获得了新中国的积极响应?

张鸣《制宪仪式背后的曲衷——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一文如此解释:“真正打动了毛泽东,让中共痛快地改弦更张的,还是斯大林所谈的最后一点,这的确是最具诱惑力的一个建议。这个建议妙就妙在通过看似最合理合法的选举,可以将还稍微有点“民主协商”味道的联合政府,改换成为一党政府,而变成一党政府之后,再在组织政府的时候“给其他党派以恩惠。”由此,民主人士被从权力结构中排除,变成了完全意义上的点缀,却又必须对共产党感恩戴德。”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进行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斯大林三次敦促新中国制宪,其实是害怕中国走上“南斯拉夫道路”

斯大林如此热衷于敦促新中国尽快制定宪法,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站在斯大林的角度,其目的何在?

据张鸣《制宪仪式背后的曲衷——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一文分析:“在斯大林眼里,中国充斥了民主人士的“联合政府”,作为某种一时的权宜安排当然并无不可,但长期存在下去(至少按中共的时间表已经太长了),不能说不是一种有可能导致中国向民族主义方向发展的隐患。最大可能地消除各种隐患,彻底断掉中国走南斯拉夫道路的可能性,才是斯大林在中共明显表示不情愿的情况下,坚持要中国制宪的背后原因。”

●制宪具体情形:起草小组由毛泽东及其三位秘书组成,均非法学科班出身

毛泽东亲自挂帅,宪法起草小组核心由毛泽东及其三位秘书组成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由32人组成,包括毛泽东、朱德、陈伯达、胡乔木、宋庆龄、马叙伦、马寅初、李济深、李维汉、田家英等等。委员会主席由毛泽东担任,李维汉任秘书长,毛泽东秘书田家英协助。委员名单由毛泽东提出,构成比例为:民主党派如民革、民盟、民建各2位,其余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各1位。

制宪大讨论参与人数众多,但知识分子与党外人士在讨论时已有所忌

“五四宪法”从1954年3月23日提出初稿到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经历三次讨论。董成美教授回忆道:“第一次大讨论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在北京组织了17个讨论单位,朝鲜的中国人民志愿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共成立了18个讨论单位,共8000多人讨论了两个多月,提出了很多意见。……第二次讨论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宪法草案后,交付全民讨论。全民讨论进行了近三个月,参加讨论的人有一亿五千多万人,提出的意见有一百多万条。……第三次大讨论是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了修改后,提交给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两次临时会议讨论通过。”

虽然宪法讨论符合程序,但效果如何,则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环境来考量。据郭绍敏《历史的五四宪法:文本和现实之间》一文分析:

,知识分子和党外人士虽然广泛参与制宪过程,但政治压力已使他们多少有所忌惮,他们的政治态度不可能不受影响,他们在讨论时是否充分表明了内心想法应予质疑。。在面对新政权之时,自由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尤其是前国民党官员不可能没有顾忌和政治敏感性。如果讨论问题时不能允分展示内心想法,则其效果难免要打折扣。

立宪目的之一:确认与实现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立宪目的之二:确立人民民主制度

立宪目的之三:确立“议行合一”的威权政府

内容:

五四宪法分为五大部分: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这一体例在1972、1978、198 2三次制订宪法的过程中都被完全继承,甚至其中的大部分词句,如“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都从未发生过改动。很多宪法学者将后三次宪法视作对五四宪法的修订,而非全新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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