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实现的正义——实践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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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类似 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 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 使它们被合理地 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 , 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据罗尔斯 自己的看法 , “ 1 6 0 这些原则预
先假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它们区别开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与保 障公 民的平等 自由的方 面 ,一是 指定与建 立社会 及经济 不平等 的方 面。 1 ”[1 1 6
然而 ,我们 似乎 也可 以从 另 一个 角度 来解 析 这 两个原 则 。这 两个 原 则分 别 是针 对 上文 提 到 的两 个社 会 不平等根源的救济。第一原则是针对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在 “ 自由体系中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力” ,这是
种对真实的不平等 ,基于制度的不平等的救济 ,是在外在条件方面争取一种平等 ,取消一切先赋性与结 构化 的不平等。第二原则是人 自身中存在的不平等根源的救济。 “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
[ 词】 关键 罗尔斯 ;正义原则 ;实践 的正义 [ 中图分类号】 0 D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8 18 (0 2 5 0 0 — 2 10 — 7X 2 1)0 — 0 5 0
约翰 ・ 罗尔斯 ( h R ws,美 国当代著 名哲 学家 、伦 理学 家 ,12 年 生 于 马里兰 州 巴尔 的摩 ,就 学 J n al o ) 91 于普 林 斯顿 大学 ,15 在 该 校 获哲 学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博 士学 位 ,以后 相继 在 普 林 斯 顿 大 学 (9 0 15 ) 90年 15— 9 2 、康 奈 尔 大 学
(9 3 16 ) 15 —9 2 、哈佛 大学 ( 6一 1 2 )任教。罗尔斯 自五十年代起便潜心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其哲学观点 9 捍卫 了洛克 、卢梭和康德所开创的社会契约思想传统 ,复活 了人们对 于系统政治理论的兴趣 ,其核心信念 是政治权利与基本公 民 自由的神圣性 。先后 发表 了 《 为公平 的正义 》 15 )《 作 (9 8 、 宪法 自由和正义观念》 (9 3 、正义感》 16 )《 16 )《 (9 3 、非暴力反抗》 16 )《 (96 、分配的正义》 16— 9 8等论文。正义论》 (97 16 ) 《 便是他集这些论 文之精 粹并 经过 重 新思考 而形 成 的一部 完整 而一 贯 的理论 著作 。
21 0 2年 5月
Ma 01 v2 2
可实现 的正义
— —
实践 的正义原则
舒 林
(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安徽合肥 2 00 ) 30 0
[ 摘
性。
要】 以罗尔斯 的正义 两原 则为基础 ,推导正义原则在相异社会 背景下 的实践应用 ,尤其关注正义
原则在消除社会制度与个人差异这两种不平等根源上 的运用 ,探 索基础正 义原则在具体 实践 中的可行

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 。但这种不平等是一种虚假 的不平等 , 是基于个人能力不同而产生 的不平等 ,甚或说在一种平等的制度之下人所无法克服的不平等 。因此第二原则本身其实是一种对不平等
【 收稿 日期】 02 0 - 7 2 1 — 1 0
【 基金项 目】 安徽省教育厅 2 1 年人 文社会科 学研 究基金项 目 (0 k 4 ) 0 1 2 1s6 4 。 1


正义 的两原 则
人类之间的不平等 自 人类有史 以来一直难 以被克服 ,无数智者为其利弊与正当合理性而论争不休 ,而 人类 不平 等 的根 源从 本质 上说 可 归结 为 两类 :1 .社 会政 治制 度 的不 平 等是 非基 于 先天 个 人能 力 的不 平 等 。 用各种特殊化的特征 ,强行将人划为三六九等 ,以企 图使人们 自 觉接受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为 目标。2 .个人 先天要素间的不平等 :人生来就存在着才能 、外貌等方面的不平等。只要资源有稀缺 ,同时也没有以人手 份的方式分配,那么在竞争 中获胜 ,拥有资源多的人 自动就会拥有权力,不平等就会 自 然产生 。 不平等是社会经济制度和人的生理 因素共 同作用的结果。本文结合以上不平等的两个起源,分析罗尔斯 在 《 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正义两原则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 自由体系相
由是会 导 致人 的懒 惰 与社会 的无 效 率 ,就 是 主张 对此 展开 救 济 的学 者很 多也 反 对 由政府 展 开救 济 ,理 由是 政府无 效率 ,最 好 由社 会 牵头办 这件 事 。
然而对真实 的不平等展开救济 ,仍是当前 国际社会 的主流做法 ,即使是 自由经济主义盛行的国家 ,也 概莫能外。为何要对其展开救济?可以考虑 的是 :首先 , 人本身具有一种尊严 , “ 人人生而平等” 。即使其 在 竞争 中失 败 ,也可 以视 为是一 种有 益于全 社会 的失 败 。 同时 以一种 绝 对 的优胜 劣 汰 的态度 来认 识 失败 者 ,认 为 只有 优 胜者 通得 的态度 ,在 技 术上 也 是不 现 实
【 作者简介】 舒
林(93 ) 18- ,男,安徽马鞍山人 ,安徽 建筑工业 学院法律 与政 治学院讲 师,硕士 , 事发展社会 学研究。 从

5 ・
的追求 ,是一种站在实现了基本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对公平的追求 ,是一种对终极正义的追求。 二 、基 于个 人能 力不 平等 的救济 对公平竞争之后的结果 ,为何也要进行救济?很多纯粹的 自由主义经济学者 ,反对对此展开救济 ,理
第 3 卷第 5期 1
V0 . No 5 1 3l .
长春 师范 学 院学报 ( 文社会 科学 版 ) 人
Ju J f hn cu om l nvri( maie dSc c ne) omao aghnN r a U i sy C e tHu n i a oi Si cs tsn M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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