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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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基[2014]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
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财基〔2014〕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99号)精神,在加快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深入实施农信“普惠金融工程”过程中,为更好地发挥财政、农信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作,相互借力,共同助推公共服务下乡村,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特提出以下工作指导意
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和农村金融服务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作用。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与全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简称农信系统)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既是深化我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积极实践,也是实施“普惠金融工程”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

通过双方协作,促使乡镇财政工作与农村金融工作有机结合,一方面可以加快推进我省乡镇公共财政管理服务下乡村,扩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依托农信系统服务网络优势,为广大村民群众就地就近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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