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部门8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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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1)
安全组织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10)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2)
施工安全检查制度 (17)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9)
使用外埠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制度 (2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3)
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27)
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29)
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3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35)
安全值班制度 (45)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6)
附则 (58)
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身安全与健康、财产损失和企业生存的大事,因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生产部门的头等大事,各级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生产,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三条各级领导必须遵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切实做到:组织有保证、日程有安排、任务有要求、防护有措施、工作有检查。
第四条充分发动群众,克服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安全制度的现象,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做到:定时间、定人、定措施进行整改。凡是本单位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有利于有关安全事项的联系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各级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轮流值班,每人每班一个月。安全员要跟班作业。发现问题积极落实,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汇报。
第六条制定和建立各种安全措施和台帐,对搞好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做到编制“施组”有安全措施,布置任务有安全交底,安全活动有记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有记录,使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根据国家、北京市、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被公司录用的外埠施工队。
安全组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下属各单位均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
第二条安委会(小组)设主任(组长)一人,分别由经理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组员)由工程技术、设备、人力资源、财务、行保、党委工作部、劳务、团委、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安委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指导推动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评选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事故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本着强化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的原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干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按建设部的要求配备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员,班级设义务安全员一名。专职安全员一经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保持相对稳定。专职安技干部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到外承揽任务、组织施工生产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除执行北京市、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要遵守和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使用的外埠施工队必须成建制,并根据外埠施工队人数按要求设专职安全员。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1、公司安委会是代表公司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并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特殊情况临时决定。
2、学习并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3、听取有关安全情况的汇报,对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指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4、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5、组织开展公司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1、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并组织三次以上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特殊情况临时决定。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3、听取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汇报,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果断措施,指派专人限期整改,并向上级汇报。
4、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班组和个人。
5、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主动了解并向上级提供情况。
第三条董事长
1、作为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上级会议精神和各项指示,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3、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第四条经理
l、经理是本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4、本企业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5、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找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主管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随时掌握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协助董事长、经理完善和落实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交接班会,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必须认真审查安全技术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4、本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协助本企业经理作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2、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重点工程、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对措施的可能性、有效性负责。
3、组织审查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并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4、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协助调查组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项目经理
l、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防护标准,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