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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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大力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犯罪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从犯罪类型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居于首位。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离退休前后的心理失衡,对新的生活环境及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人格自身显示的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等。针对如上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应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体系和络;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教育他们保持晚节;积极安排他们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不使他们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同时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特征/思想教育/尊老风尚

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都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的国家,并称其为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早在1995年我国已达到了老龄化社会。我国现有12亿多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9100多万,约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还正在以年平均%的较高速度增长。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2亿,到2050年将超过4亿。因此,早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势,及时采取正确的政策”。同时在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课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关心老年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老龄工作会议中也曾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急剧变化,是一个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早研究相应的对策,避免在将来出现被动局面。”

人口老龄化使社会出现新的特点,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一般说来,在整个社会的犯罪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在整个老年人口中,犯罪的比率也是很低的。可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

年人犯罪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日本每年一册的《犯罪白皮书》在谈到日本犯罪的两个特点时,其中之一就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老龄者犯罪增加,在老年人犯罪中,初犯的比例很高,这说明,老年人犯罪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实属必要。从世界范围看,使用德语的地方从20世纪开始,以埃克斯纳的《犯罪学》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论述为起点,已经出现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以美国、英国为中心的使用英语的地方,对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世纪中期,日本人开始深入研究老年人犯罪问题。受德国等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已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当前,我国大陆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较少。但是,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仍占有一定的数量。因此,研究老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即为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人即为老年人,尽管年龄标准具有个体差异,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期的时间,但它整齐划一,便于掌握,因而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等人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都是: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P245)。

最早从年龄结构研究出发定义老年人的是瑞典学者桑德巴,他把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50岁。如今,各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样,挪威、瑞典等国规定67岁以上才算老年。1956年联合国的一项研究报告曾将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5岁,1982年联合国在不否定65岁标准的情况下又提出以60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以60周岁为标准便于正确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老年人犯罪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两个概念的定义,一个着眼于行为主体,一个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围较小,他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一个人进入老年期,生理、心理都发生很大变化,对犯罪亦有影响。老

年人生理上的变化,主要表现是: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耳聋眼花,反应迟钝。老年人心理上变化,《北京晚报》载文归纳为10种类型:(1)享受型。表现为看破人生“红尘”,只想享受,不愿奉献,以期补偿自己一生之不足,慕名、占物、不一而足。(2)贪婪型。对财物贪得无厌,什么东西都想多积攒一点,占而不用,只求心理上满足。(3)虚无型。对周围一切事物均持冷漠态度,与世无争,得过且过,无所作为,思想空虚。(4)保重型。自知人生“已近黄昏”,来日不多,只求保重,延年益寿。(5)操劳(心)型。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挂心,生怕别人出差错,事必躬亲。(6)表率(为人)型。严格要求,苛刻自律,过分节约,省吃俭用,为子女后代作奉献,为他人行善,为有难者解囊,不遗余力。

(7)奋发型。深知夕阳无限好,只缘时光近黄昏,发奋学习,研究,著书,指导晚辈,培育后代,力求为社会和人类留下更多的东西。(8)绝望型。认为一切希望都即将破灭,总是在悲愁伤感中回忆过往失意之事,痛感前景暗淡,万事皆空,常在泪水和失落感中打发时光。(9)消遣型。不计较物质享受,不注意精神修养,一心追求安逸、恬静、解脱和轻松。清心寡欲,淡泊明志,知足常乐,颐养天年。

(10)寄托型。意志薄弱,缺乏主见,不计得失,听由别人安排,寄生苟安,听天由命。此外,还有几种类型与犯罪有直接关系:(1)无责型。自以为退出或即将退出劳动角色,产生自我解除社会责任感,为所欲为,以填补其内心的空虚。(2)忌妒型。惋惜自己风华岁月即将消失,忌妒后来居上者,比不过他人,又怕他人超越自己,争之无为,只好忌恨。(3)自负

型。不甘心退出工作或劳动角色,似乎社会抛弃了他,对社会不满。不仅留恋往事,历数自己对社会贡献,甚至申言:我不要求人原谅我,我也决不原谅人。

以上是老年人生理与心理变化的几种主要类型。在这些心态支配下的老年人,由于其体力、思维能力的减弱,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和深度日益缩小和减弱,容易形成一些怪癖,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偏狭、幼稚、神经质、多疑。表现出与社会明显不适应性,将自己引向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老年人犯罪由于受身体条件限制,受心理特点影响,一般不实施暴力性犯罪,多采用诱骗、投毒、放火、盗窃、侵占、窝藏、赌博、伪造、诈骗、奸幼、教唆、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行为。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同,都是以年龄作为界定,犯罪概念的标准均因年龄而表现其犯罪特点,故在犯罪学上都属于发展犯罪(entwicklungskriminalitaet)。虽然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由于年龄的增加而减少。这一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很不相同。然而。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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