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网院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练习题(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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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2015年3月课程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3.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4.简述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5.简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6.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它有哪些主要特征?
附:参考答案
1. 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解答:犯罪未遂的特征有: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 简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解答: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3. 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解答: 犯罪中止的特征是:
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
4. 简述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解答:
洗钱罪,是指行为人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特定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具体有以下五种方式:(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5. 简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解答: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三个: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6.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它有哪些主要特征?
解答: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3)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论述题
1.论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
2.试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3.论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附:参考答案(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
1.论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
答题要点: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有: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在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必然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两种情形,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则只有可能性一种。(2)在意志因素上,两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成立条件上,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成立的意义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2.试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答题要点: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包括:(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两者的区别有:(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误认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他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即行为人希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他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或采取了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3.论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题要点:
我国刑法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把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