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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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解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结果的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规性,从而保障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效能。

本文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解读。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和要求《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和要求。

首先,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标准和结果。

其中,程序包括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程序中的环节;标准包括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等要求;结果指的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成果和效果。

其次,监督检查的要求是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基础,遵循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的程序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审查材料,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职责、权限、程序、实践和效果;二是实地调查,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环节、过程和结果进行实地调查,包括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观察和体验、考察和核实、总结和评估等。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条件《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条件。

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机关、组织和个人三个层面。

机关主体是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机关和管理机关,如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主体是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主体和配合主体,如推荐单位、考察单位、提名单位等;个人主体是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如推荐干部、考察干部、提名干部等。

责任追究的条件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干预干部选拔任用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规性。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度《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度。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政纪处分、法律追究等。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领导干部的工作,确保他们始终保持忠诚、勤勉、廉洁的作风,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任命的领导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对所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负起事前责任,并接受事前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纪执法、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统一与尊严。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廉洁奉公,维护党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深入了解工作的性质、目标和任务,准确把握工作方向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认真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有关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积极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做到爱岗敬业、奋发有为,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坚守廉洁底线,严格遵守有关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认真履行组织和上级交给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事前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一条对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应当及时追究其事前责任。

第十二条事前责任追究应当分为简易程序和常规程序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简易程序适用于担任职务较低、责任较小,工作失误不严重的领导干部。

追究简易程序事前责任时,可以采取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形式,对其进行教育和提醒。

第十四条常规程序适用于担任职务较高、责任较大,工作失误严重的领导干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违纪等不当行为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纪律意识,保证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中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这些干部包括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法定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保障被追究者的合法权益。

2. 党纪原则:领导干部是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履行职责,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追究。

3. 职务原则: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干部所担任的职务和权限来确定,不同职务的干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连带责任原则:对于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行为,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影响,其直接上级和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问题发现:责任追究的第一步是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巡视、审计、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获得线索。

2. 问题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 责任认定: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责任进行认定,确定责任人和责任程度。

4. 追究程序:根据责任的认定结果,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追究程序,包括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

5. 整改落实:对追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1. 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党纪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2. 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3. 经济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可以追缴违法所得、罚款、停发津贴、降低工资等处分。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4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4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四)违背____、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

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近年来,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频繁发生,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为了更好地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国家颁布了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引入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先行赔偿制度,它依据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职权、职责、义务,追究其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这种制度不仅使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和重视,也减少了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可能性。

内容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包括:职责清单职责清单是对领导干部职责的一种清单形式表述。

在职责清单中,要求每个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并在述职报告中向上级交代工作情况,向组织交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职责清单的意义在于,让领导干部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能够主动承担起责任。

工作督查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督查,也是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内容。

通过工作督查,可以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加强工作领导。

此外,在工作督查中,也可以及时纠正领导干部的错误做法,避免错误的扩大。

问题解决在职责清单和工作督查的基础上,领导干部的问题解决也是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内容。

如果在工作中出现问题,领导干部应该及时主动解决,不能因为问题小而不予解决。

如果领导干部在职责清单中列明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没有按照要求解决,则领导干部应该承担责任。

自我纠错自我纠错是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

领导干部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并且在工作中尽最大的努力避免出现问题。

如果发现自己存在问题,领导干部应该及时纠正,避免问题的扩大。

领导干部还应该及时向组织交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充分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结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对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管理的重要制度。

通过职责清单、工作督查、问题解决和自我纠错等方式,可以有效地加强领导干部的工作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履责能力,减少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可能性。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履职、廉洁奉公,我国建立了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加强监督,推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贡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合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军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等。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1. 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行为,领导干部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例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和纪律的严惩。

2.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对于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溺职、不作为等行为,将被追究工作责任。

例如,对重大决策失误、对下级单位监督不力、对群众诉求不予受理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问责。

3. 廉洁奉公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奉公的要求,任何违反廉洁原则的行为都将受到追究。

例如,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规经商等行为都将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制裁。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立案调查:一旦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相关机关将即将启动调查程序,采集相关证据,进行初步核实。

2. 提出指控:在调查确认领导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后,相关机关将向党纪政纪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指控,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进行审理:党纪政纪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将对涉案领导干部进行审理,听取其辩解和申辩意见,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 追究责任:一旦责任被确认,相关机关将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涉案领导干部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法律制裁。

五、责任追究的机制1. 预防机制:通过加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和廉洁意识,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依法履职,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负责。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合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领导干部。

其中,领导干部包括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1. 违法失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失职行为,包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将依法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并赋予相应的处罚。

2. 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对于工作失误、疏忽等情况,将按照事实情况和责任大小进行责任追究,对于严重失误的领导干部,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3. 经济责任追究:对于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中浮现的失误、失职、溺职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4. 侵害群众利益责任追究:对于领导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贪污腐败、权力滥用、违法强拆等,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接收举报:任何人对领导干部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进行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接收并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追究责任: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涉嫌违法失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司法追究等。

4. 申诉和复核: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有权进行申诉和复核,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效果和意义1. 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使领导干部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

2. 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促使领导干部更加认真履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通过对违法失职行为的严肃追究,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THANKS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2023-11-03
目录
• 制度概述 • 责任追究范围与情形 • 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理方式 • 保障措施与配套政策 • 工作实践与案例分析 • 经验总结与展望未来
01
制度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应当 履行而未履行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责任追 究的制度。
06
经验总结与展望未来
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专家评估机制
组织专家对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定期评估,总结制度 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提出完善建议。
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
搜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汲取其精华,进一步完 善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及时修订完善制度
根据专家评估和实际情况,及时对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进 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 动。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明确责 任范围、追究程序、处理方式等,确保制度的贯彻执 行。
强化制度保障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为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 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违规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导致企 业受损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违规干预资源配置,导致资源浪 费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规干预司法活动问题
违反法律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导致司法不公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规干预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导致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明确领导干部的权责边界,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合于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包括党委书记、党政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等。

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决策责任和廉洁责任等方面。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1.责任追究的程序:(1)调查核实:对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材料。

(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责任问题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和责任性质。

(3)追究责任:根据责任认定的结果,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的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责任追究的方式:(1)组织调整:对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调整其职务或者岗位,实现责任的转移和分担。

(2)纪律处分: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行政处分: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4)法律追究: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进行司法追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1.依法依规: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2.实事求是: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认定责任,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责任范围。

3.有错必纠:对于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不能姑息牵就。

4.从严从重: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形成震慑效果。

干部考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干部考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干部考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干部考察工作,强化干部考察工作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减少和避免干部考察过程中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干部考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二条考察组组长、考察组成员、县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谈话对象及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是考察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考察组组长对考察的具体工作负主要责任,考察组成员对考察工作负直接责任;(二)县委组织部对考察工作负领导责任;(三)考察对象、谈话对象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的人员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第三条考察组组长的责任:(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周密安排、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加强对考察工作的领导;(二)加强对考察组成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对考察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四)组织考察组成员集体审议、评价考察对象,对考察组成员撰写的考察材料进行把关;(五)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县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第四条考察组成员的责任:(一)全面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二)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或县委组织部汇报考察中出现的重点问题;(三)在综合分析测评、推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撰写考察材料;(四)对考察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条县委组织部门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的素质和资格进行把关;(二)认真听取考察组关于考察情况的汇报,并对考察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和把关;(三)收集、整理并保存考察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考察对象和谈话对象的责任:(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回答考察组成员询问的有关问题;(二)如实提供考察组成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或材料。

第七条相关部门的责任:(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考察组的要求,配合做好考察活动的安排,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二)县纪委(监察局)应提供已掌握的考察对象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

某某公司中层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某某公司中层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某某公司中层干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强化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升干部的领导力、执行力,结合某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的中层干部。

第三条对中层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严格要求、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层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情形及适用第五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第六条根据中层干部职责和权限,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其个人相应责任:(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出现较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突出,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求报告制度的;(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在部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正副职产生重大矛盾,自行无法调和的,由公司人事主管领导(或公司运营主管领导)界定追责的;(六)未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七)未按公司KPI考核节点完成任务,并被上级主管领导(包括主管运营考核的领导)追究的;(八)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进度严重滞后而影响交付节点并使公司受到客户处罚的;(九)各类与生产、科研相关的项目,在立项、检查和验收等环节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影响项目立项和验收、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发生严重或重大技术或质量问题,并且受到顾客责任追究的;(十一)因交付、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十二)月度业绩合同书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后两名,或者连续三个月低于70分的;(十三)重大专项任务或总经理办公会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完成的;(十四)发生保密、安全、维稳、节能环保等方面重大事件事故,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十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主动作为、为官不为;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劳动纪律较差;超过三次违反职工行为规范;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经确认核实核准的;内部吃请还蒙混报销行为的;传播不利于公司发展及团结的言语的;带头违反其它公司规定;(十六)年度综合考核追责: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年终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召开专题考核会议,针对中层管理人员年终总考核排名末尾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职级、或薪酬异动提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对相关人员进行降薪、降职或免职等处理。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国家机关的公正高效运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责任范围和标准1.1 确定责任范围:明确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1.2 建立责任标准:制定明确的责任标准,对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界定,确保责任的可追究性。

1.3 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追责机制2.1 健全责任追究程序: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处理。

2.2 设立责任追究机构:设立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确保追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3 加强追责力度:对于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措施,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加强监督和问责3.1 强化内部监督:加强组织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

3.2 推进外部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形成多方监督的合力。

3.3 加强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于失职、渎职行为严重的领导干部,依法进行问责,确保追责工作的有效进行。

四、保障干部权益4.1 防止滥用追责权力:加强对追责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追责权力,确保追责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2 保障干部合法权益:在追责过程中,保障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其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

4.3 加强干部培养和选拔:加强对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制度机制5.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追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职责追究制度(一):《职责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

5个工作日、急件0。

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领导责任的落实,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提高领导责任的执行力和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责任追究是党委(党组)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追究领导责任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干部作风建设的需要,是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需要。

第四条领导责任追究是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结果进行评价,是对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作风的检验,是对领导干部能否胜任和担当责任的评判。

第五条领导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准确、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的领导干部都能受到追究。

第六条领导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有事实依据、有充分证据,确保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领导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规定,确保追究的程序合法、规范。

第八条领导责任追究坚持党纪政务相分的原则,必须准确区分纪律责任和政务责任,防止违反党纪法规的问题用政务责任的方式解决。

第九条领导责任追究要注重整体效果,必须既注重对失职、失责、失察的追究,也注重对政绩优秀、负责任、积极作为的激励。

第十条领导责任追究要加强监督,必须发挥党委(党组)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监督、业务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章追究的对象和范围第十一条追究领导责任的对象包括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领导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渎职、懈怠等问题。

第十三条履行职责不力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对本部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未能及时、坚决、有效地予以解决的;(二)对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未能正确把握和决策的;(三)对工作中对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安排没有充分研究、不够关心、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的;(四)对重要工作的实施和落实不力的;(五)对重要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处理不当的;(六)其他履职不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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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室部级以上管理人员的效能管理和监督,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干部责任追究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室部级以上及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公司内部管理,参与公司人财物、供产销等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工作任务推进滞缓,阻碍任务目标实现”,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工作任务推进滞缓是指在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间明确的基础上,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

(二)阻碍任务目标实现是指工作任务的推进过程中,所负责环节未完成影响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无故未实现公司制定的任务目标,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依纪依规处理。

(三)把握界限,容错纠错。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探索创新,严格依法履职,杜绝以权谋私。

把经营管理人员在完成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公司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主观故意,且未谋取私利的,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坚持依法依纪、分类处理,对于拓展任务之便踩踏纪律红线、闯入制度禁区的,坚决严肃处理。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违纪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办法,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六条公司室部级以上及重要岗位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集体决策及其它内部管理办法,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工作任务推进滞缓,阻碍任务目标实现”,应当追究责任。

(一)管控方面。

所管理的部门或项目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对下级的请示,未及时批示、批复,致使发生较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较大风险;不执行上级的文件要求、办法规定和决议、决定以及指示、批示、批复等指令性要求;按规定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未请示报告或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

(二)决策方面。

在完成任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办法,擅自决策或经营决策失误等造成部门或项目的任务无法推进或完成等情形。

(三)购销管理方面。

在招投标、谈判、合同拟定、签订、履行等工作中失职渎职,致使投标失败、合同失效、违约,造成公司损失;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存在较大疏漏;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四)资产管理方面。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等存货保管不当,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丢失、被盗;违规廉价出租土地、厂房、设备等。

(五)资金管理方面。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开展资金支出;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六)会计核算方面。

未按照会计办法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公司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擅自提供重大财务信息等。

(七)风险管理方面。

内控及风险管理办法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公司规章办法、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账实不符;应收账款管控不到位,发生坏账损失和存货减值损失,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等。

(八)质量管理方面。

不按办法、流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开展工作;伪造、隐瞒质量管理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质量事件以及由于发生质量事故,致使投标资格被取消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

(九)法律事务、审计方面。

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较大损失;在法律事务工作中发现了重大法律风险,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公司造成损失;违反法律、法规,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

在审计中发现了问题,却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隐瞒,对公司造成损失;对审计问题整改不力或缺乏监管等。

(十)公司管理方面。

违反工作纪律或工作程序,致使未完成工作任务,情节严重;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不遵循“分级分层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超越权限管理;向管理层反馈信息失准导致判断、决策失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规定审批程序和流程进行员工招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非法行为,作为不当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因行贿、受贿行为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在接待活动中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致造成不良影响;故意或过失造成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情节严重;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等。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办法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损失的认定第七条对室部级以上及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中“工作任务推进滞缓,阻碍任务目标实现”发生的损失可按照损失程度和影响程度两方面标准来认定,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一)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损失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

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损失的金额及不良影响或损害,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相关经营行为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

第四章责任的认定第八条公司室部级以上及重要岗位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任务推进滞缓,阻碍任务目标实现”,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

经营管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九条根据“工作任务推进滞缓,阻碍任务目标实现”的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

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

(三)禁入限制。

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部门或项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对“工作任务推进滞缓,阻碍任务目标实现”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发生一般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进行如下处理:1.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给予警告行政处分。

2.对主管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

3.对领导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

(二)发生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进行如下处理:1.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2.对主管责任人进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

3.对领导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给予警告处分。

(三)发生重大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进行如下处理:1.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

2.对主管责任人进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3.对领导责任人进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

(四)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一)损失频繁发生、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二)发生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继续扩大的;(三)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四)对公司发生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的;(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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