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解释体制重构

合集下载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一、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司法制度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方式,探讨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二、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1. 司法独立和公正性的提升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大了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力度,完善了司法人员选拔任用制度,保障了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这些举措显著提升了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之一是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法院体系和检察院体系,形成了覆盖乡镇、县区、市和省级的全面法律服务体系。

还加强了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提高了律师的专业素质,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活动。

3. 司法公信力的增强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逐步增强。

通过大力整顿司法秩序、打击司法等举措,有效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推动了全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4. 法治意识的提升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还体现在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

通过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全民更加重视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了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

三、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和有效执法,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2.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健全的司法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创造了良好条件。

3. 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基础。

申论范文:法治兴则国兴 法治强则国强——建设法治中国 助推民族复兴

申论范文:法治兴则国兴 法治强则国强——建设法治中国 助推民族复兴

申论范文: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建设法治中国助推民族复兴申论范文: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建设法治中国助推民族复兴一、引言众所周知,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之一,它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构建了社会秩序的坚实框架。

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崛起,建设法治中国助推民族复兴已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法治兴国、法治强国角度出发,探讨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性、挑战及对民族复兴的贡献。

二、法治兴国的必要性法治兴国,即国家的繁荣与法治的兴盛息息相关。

首先,法治体现了国家的权威和公信力。

一个有法治的国家,具备明确的法律体系、公正的法律适用和有效的司法机制,这不仅让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更加有威望,也让国民更加信任政府的执法能力,进而增强了国家的和谐稳定。

其次,法治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通过规范各类社会关系,确保权力的行使具备公平性和正义性,保障公民权利的平等、公正和及时保障,为个人和群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后,法治为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环境。

法治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法律预期,为企业家和创新者提供了安全感和稳定的发展环境,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法治强国的重要性法治强国,即国家的强大与法治的牢固紧密相连。

首先,法治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效路径。

法治能够规范政府权力,在执政者面前无论职位高低,亦或是富贵贫贱,均不可超越法律的制约和制约作用。

其次,法治提升了国家综合国力。

法治强国意味着国家的各项政策和规划均依法制定和执行,通过法治来保证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从而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最后,法治为国家吸引和保护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为人才创 new 造和发展提供了安全空间,使人才愿意留在国内建设自己的祖国并为之献身。

四、建设法治中国的挑战建设法治中国并非易事,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法治意识仍然相对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现象,部分公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一、1. 理论法材料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江南博哥)会主义法治建设……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材料二: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摘自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材料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

摘自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归根结底就是要规范用权》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直接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范文]【谈现状】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党在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提供了扎实的制度保障。

【谈进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科学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一个坚持”,具有以下重大意义: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中国管制体制的改革深化和制度重构——首届“政府管制论坛”会议综述

中国管制体制的改革深化和制度重构——首届“政府管制论坛”会议综述
新利 益 ,既得 利益集 团会 通过 各种方 式应 该改革 方案 的制定 和改 革政 策实施 。与西方 国家 “ 法先 立
行”的宪政治理下的垄断行业改革模式不同,中国垄断行业体制改革是典型的行政主导体制 。概括 来说 ,中国改革政策的实施实际上是一个层级制 的行政主导结构 ,主要涉及三个基本的主体——制 度企业家 ( 决策者) 、政策实施部门 ( 执行者)和垄断企业 ( 被改革者) 。它是一个不同主体的动态 博弈过程 ,由于这三个基本主体各 自的利益偏好存在差异 ,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博弈耗散了改革 的 动 力 。为确保 提高社 会 总福利 的改革 政策 得到有 效 推进 ,必须形 成一 个有 效激励 制 度企业 家与政 策 实施部门的组织实施体制和有效制约垄断产业利益集 团政治影响活动的政治和行政运行规则 ,实现 由外生型强制性制度变迁 向内生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转化 ,凝聚改革共识 ,形成改革合力。
管制和反垄断管制。从世界各国管制体制改革的趋势来看 ,放松经济性管制和强化社会性管制是基
本趋 势 ,竞 争 和 民营 化是放 松 经济性 管制 的主要 内容 。有效 的政府 管 制 不仅 需 要 科学 的政 策设 计 , 还 需 要建立 有效 运行 的管制 行 政体制 。 在 中国市场 化改 革和 管制 体制重 建 的过程 中 ,如何处 理好 市场 和政府 的关 系一 直是 一个 没有很 好 解决 的问题 。在改 革过程 中 ,不该 市场 化 的领 域 出现 了过度 市场 化 ,该 市场 化 的领域 则存 在过度 管制 ,市场 化 改革没 有 与政 府 管制 同步推 进 ,结 果 在很多 领域 出现 了管 制 “ 位 ” 缺 位” 与 “ 错 、“ 越
收稿 日 :2 1 — 4 2 期 02 0 — 1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司法改革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深化司法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公正问题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虽然相关措施已经在不断推进,但仍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

一方面,司法资源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

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导致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不能得到全面保障。

另一方面,司法质量不稳定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些地方的审判标准不统一,案件质量不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还有提升空间。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地方间的司法资源调配,提高各地法官的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审判标准的统一和司法质量的稳定,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其次,司法独立问题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政治素养和自我约束能力,避免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的行使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此外,还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只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治理能力。

在司法工作中,经常遇到文件工作的多头管理、分割机关之间的协同不畅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进行司法体制的重构和改革,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

加强司法实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优化程序等措施,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司法改革还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办案的科技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信息化已经成为全球司法发展的趋势。

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互联互通,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深入挖掘和分析相关数据,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切实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主要观点:1、法律是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政党、纪律、宗教、规范等与法律同等重要;2、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3、运行中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4、法律没有绝对的价值,法律价值的基础是社会生存的条件。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比较:1、内容上,规则,明确具体,其目的在于削弱并防止法律上的自由裁量;原则,相对模糊,只为行为设定概括性的要求,在适用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2、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某一类的行为;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适用范围宽广;3、适用方式,规则全有或全无地应用于个案,原则可以存在于同一法律中,应用于同一案件;4、作用,规则形成法律中“坚硬”的部分,原则通过引用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制度有弹性,保证法律制度的稳定、安定、适用性。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通常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特点:1、是一个意识形态;2、是一个思想范畴;3、具有属国性。
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

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

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

“二元”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级”是指法院与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解释权只赋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称为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称为检察解释。

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两高”相继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已成为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一、司法解释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多级制”的趋势。

1、联合解释,非司法机关成为司法解释主体。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是“两高”。

但在许多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制作主体不仅有“两高”,而且还有大量的行政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据统计,1980年至1990年10年间,最高法院共制发152个刑事司法解释,其中有62个是与没有司法解释权的单位联合制发的。

联合解释使司法解释权行使的合法性遭到破坏,造成了司法解释权的扩散和主体的进一步多元化,严重妨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2、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似有不当。

“两高”同时行使司法解释权,由于其职能不同,利益出发点不同,所以对同一事实和法律的理解也不同,从而在相同情况下对同一解释对象的解释会产生冲突。

此外,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检察院事实上扮演的是控方即“原告”角色,如果允许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无异于让“运动员”制定竞赛规则甚至充当“裁判”的角色,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呈现明显的“不对等”。

同时,“两高”的解释不一致时,法院对如何适用必然出现“二难”选择的困境。

如果承认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那就是要求审判机关以侦察、公诉机关的“司法解释”去裁判案件,这必然引发司法无序。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和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包括:
1. 加强司法独立:通过改革和改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外部干预和操控,保障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促进法治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2.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优化和改进司法程序和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例如,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化建设,简化诉讼程序等,能够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缩短当事人等候时间,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建立司法公正: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司法机构和多层次的司法审判体系,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决。

同时,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4.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各种司法监督机制,如审判监督、司法责任追究等,保障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有助于防止司法职权滥用、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这些成就的意义在于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效率和独立,为公民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改革重构司法
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吉林大学成人教育《法理学》期末题库

吉林大学成人教育《法理学》期末题库

法理学一单选题(共60题,总分值60分)1.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解释、释义,这一解释属于()(1分)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法定解释D.学理解释2.法律责任经过一定的期限后而被免除,被称为()(1分)A.协议免责B.立功免责C.因履行不能而免责D.时效免责3.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1分)A.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C.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4.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许多方面,但不包括下列哪一个选项?()(1分)A.法律的时间效力B.法律对物的效力C.法律的空间效力D.法律对人的效力5.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

(1分)A.意志行为B.思想活动C.道德行为D.习惯6.我国法律在对人的效力方面采取的是()(1分)A.属地主义B.属人主义C.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D.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的是()(1分)A.法具有主观意志性,法律不等于客观规律B.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它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C.法具有概括性,法律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抽象D.法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是变化的8.民法法系的发展以()为基础(1分)A.普通法B.衡平法C.罗马法D.判例法9.下列法律中,哪一个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法律部门()(1分)A.监察法B.公司法C.律师法D.劳动法10.在法律理论中,被认为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的是()。

(1分)A.政府规章B.地方性法规C.国际条约D.公平、正义观念11.依照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甲贪污公款15万元,法院依法认定甲构成贪污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法院运用的推理方式属于()。

法理学B

法理学B

一、单选题1.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文中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

”“快乐的气候产生坦率的风俗,带来柔和的法律。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个选项是恰当的()A.法律的内容主要由气候决定B.法律的内容与人类的生活方式有关C.法律的内容与自然环境没有关系D.生活方式就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2.在当代中国,与法律发展的含义基本相同的是(B)A.法律西方化B.法律现代化C.法律进化论D.法律建构论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A.法治等于法制B.法治代表着一种法律精神C.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D.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4.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错误的是(D)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5.“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

”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6.下列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的是(A)A.依法办事B.法律至上C.权力制约D.权利本位7.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是指(D)A.行为产生了积极效果B.行为产生了消极效果C.行为产生了社会效果D.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或否定8..张某是某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其工作经常出现失误并且长期无故迟到早退,故该行政机关对张某做出调离原岗位,行政记过、留职察看的决定。

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根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以我区检察机关为例,对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基层实践。

一、大安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我区检察院现有人员编制数为63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6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

现实有检察干警51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19人、司法辅助人员15人(检察官助理14人、书记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7人、司法警察7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在职级上正县级1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15人、副科级14人、科员16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试用期干部1人。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状况。

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司法人员分为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现已基本确立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一是员额制检察官。

经全省统一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并经省检察院批准,最终确定了19名员额制检察官,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名、检察委员会委员6名、检察员9名、助理检察员1名,检察官等级为四级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2人、二级检察官8人、三级检察官2人、四级检察官2人、无五级检察官,分布在侦查监督科2名、公诉科4名(含检察长1名)、反贪局4名(含副检察长1名)、反渎局3人、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3名(含副检察长1名)、研究室1名。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把没有入额又具有检察官身份或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划归为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共15名,其中检察官助理14名、书记员1名,其分布在侦查监督科1名、公诉科3名、反贪局3名、反渎局1名、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2名、研究室1名、职务犯罪预防科2名。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回忆版)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回忆版)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一㊁论述题(本题35分)材料一:改革开放以后ꎬ党坚持依法治国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ꎬ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ꎬ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ꎬ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ꎬ依法纠正冤错案件ꎬ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ꎬ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ꎮ(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ꎬ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ꎮ)材料二:当前ꎬ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ꎬ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ꎮ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㊁每一个执法决定㊁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ꎬ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ꎬ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ꎮ(摘自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ꎬ载«求是»2022年第4期)材料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ꎬ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ꎬ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ꎮ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㊁自由裁量度大㊁受干扰诱惑多ꎬ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ꎮ(摘自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ꎬ归根到底就是要规范用权»)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ꎬ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ꎬ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ꎮ答题要求:1 无观点或论述㊁直接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ꎻ2 观点正确ꎬ表达完整㊁准确ꎻ3 总字数不少于600字ꎮ二㊁刑法(本题31分)案情:王某与郑某成立了一家公司ꎬ但经营不善ꎬ一直亏损ꎮ某日ꎬ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ꎬ王某让郑某伪造各种贷款材料ꎬ郑某伪造了部分材料ꎬ同时欺骗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ꎬ让保险公司对其贷款提供保险ꎬ保险公司未能识破骗局而同意ꎮ王某与郑某从银行取得600万元贷款后逃匿ꎮ贷款到期后银行向保险公司追偿ꎬ保险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进行了赔付ꎮ事后查明ꎬ王某对郑某欺骗保险公司的事情完全不知情ꎮ(事实一)王某与郑某逃往外地后ꎬ侵入陈某所有的长期无人居住的住宅内ꎬ在该住宅ꎬ生活多日ꎮ(事实二)某日ꎬ王某趁郑某熟睡时打开郑某的手机支付宝ꎬ发现支付宝余额有3000元ꎬ而且支付宝绑定了一张银行卡ꎮ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入郑某的支付宝余额ꎬ然后从支付宝余额中将2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ꎬ并删除了郑某手机上的相关短信和信息ꎮ(事实三)次日ꎬ郑某发现银行卡里少了2万元ꎬ就问王某ꎬ王某矢口否认ꎮ郑某将王某反锁在一个房间内近50个小时ꎬ不让王某吃喝ꎮ待王某无力反抗后ꎬ郑某逼迫王某未果ꎬ遂将王某从二楼推下ꎬ致使王某重伤ꎬ郑某随后逃走ꎮ(事实四)问题:1 事实一中ꎬ郑某行为的认定ꎬ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ꎬ郑某仅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ꎻ第二种观点认为ꎬ郑某既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ꎬ也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ꎬ二者为牵连犯ꎬ应当从一重罪处罚ꎮ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ꎻ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2 事实一中ꎬ王某行为的定性(包括犯罪形态)ꎬ可能存在哪些观点?各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3 关于事实二ꎬ王某与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分别是什么?4 就事实三的认定ꎬ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ꎬ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ꎻ第二种观点认为ꎬ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ꎮ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ꎻ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5 就事实四的认定ꎬ一种观点认为ꎬ对郑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重伤)罪ꎮ请问这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是什么?三㊁刑诉(本题30分)案情:钟某系A市网约车司机ꎮ某日晚ꎬ钟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ꎬ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地ꎮ返程途中ꎬ因钟某超速行驶ꎬ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ꎬ撞倒路人顾某ꎮ顾某当场昏迷㊁血流不止ꎮ钟某害怕酒驾被查ꎬ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王某尽快赶至现场ꎮ同时ꎬ钟某将顾某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ꎮ王某到达事故现场后ꎬ主动报警ꎬ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ꎮ当日ꎬ顾某因伤重不治身亡ꎮ经交警部门认定ꎬ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ꎮ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ꎬ并传唤王某接受询问ꎮ王某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钟某顶罪ꎮ公安机关随即拘传钟某ꎮ钟某到案后ꎬ主动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ꎮ公安机关遂以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㊁王某涉嫌包庇罪并案侦查ꎮ后侦查人员带钟某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ꎮ期间ꎬ侦查人员孙某问钟某当时是否饮酒了ꎬ钟某回答 是的 ꎮ这一过程被孙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ꎬ但未记入笔录ꎮ此后ꎬ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询问中ꎬ钟某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ꎬ钟某与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ꎮ检察院提起公诉后ꎬ顾某的近亲属对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ꎬ法院决定按照 先刑后民 原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ꎮ庭审期间ꎬ被告人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ꎮ法院休庭研究后ꎬ决定将钟某与王某分案处理ꎮ其中ꎬ对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一㊁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ꎬ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ꎻ二㊁通知孙某出庭作证ꎬ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自认酒驾ꎻ三㊁通知王某作为证人出庭ꎬ证实钟某案发后逃逸ꎮ在上述证据出示并质证后ꎬ钟某再次表示认罪认罚ꎮ最终ꎬ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年ꎬ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相应赔偿ꎻ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ꎮ问题:1 请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ꎬ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ꎮ2 法院将钟某一案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妥当?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有什么不同?3 本案遵循 先刑后民 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ꎮ4 法院分案审理钟某与王某的决定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ꎮ5 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ꎮ6 孙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请说明理由ꎮ四㊁民商综合(本题56分)案情:2021年1月ꎬ南峰市鹿台区的甲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ꎬ拟发行公司债券融资ꎮ平远市凤凰区乙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是甲公司的股东ꎬ为帮助甲公司销售债券ꎬ李某找到平远市金龙区丙公司的总经理吴某ꎬ要求丙公司帮忙购买甲公司债券ꎮ2021年4月ꎬ甲公司债券(三年期ꎬ年利率8%)正式发行ꎮ4月5日ꎬ甲公司与丙公司在南峰市鹿台区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ꎬ约定丙公司认购甲公司5000万元债券ꎻ甲公司纪进1年后以5500万元进行回购ꎬ如逾期未回购ꎬ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ꎮ合同还载明ꎬ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ꎬ均应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南峰市鹿台区法院解决ꎮ4月8日ꎬ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平远市金龙区签订«担保合同»ꎬ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提供 充分且完全的担保 ꎬ该担保合同载明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ꎬ双方应友好协商ꎬ协商无法解决的ꎬ应提交平远仲裁委员会解决ꎮ 在签约前ꎬ丙公司询间李某是否获得了股东会的同意ꎬ李某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微信群聊天记录ꎬ显示李某曾就担保一事征求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㊁孙某意见ꎬ二人均微信回复 无异议 ꎮ同日ꎬ李某个人应丙公司请求就甲公司回购义务向丙公司提供担保ꎬ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丙公司曾向李某个人价款3000万元ꎬ将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到期后ꎬ丙公司可以暂不返还该借款ꎬ以此作为李某为甲公司回购义务的担保ꎮ2021年7月31日ꎬ丙公司未向李某支付该笔借款ꎮ2022年4月ꎬ回购日期届至ꎬ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ꎬ丙公司沟通无果ꎬ向鹿台区法院起诉甲公司㊁乙公司ꎬ提出诉讼请求一: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ꎻ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对甲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ꎮ甲公司在答辩期问提交答辩状ꎬ认为违约金过高ꎬ请求法院予以减少ꎮ乙公司在答辩期间也提交了答辩状ꎬ未提出管辖权异议ꎬ但在开庭中提出ꎬ担保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ꎬ鹿台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ꎮ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ꎬ孙某知悉该诉讼的消息后ꎬ向法院表示ꎬ依照公司章程ꎬ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过股东会决议ꎬ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ꎬ仅为李某个人的意思ꎬ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ꎬ应为无效ꎮ李某则表示ꎬ虽没有召开股东会ꎬ但李某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张某和孙某的意见ꎬ他们均未表示反对ꎬ并提供了一份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ꎬ并表示因为手机更换ꎬ只能提供当时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版ꎬ丙公司另行向平远市金龙区法院起诉李某ꎬ请求确认李某对其的3000万元债券已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消灭后丙公司发现ꎬ乙公司本身已无有价值的财产ꎬ但其全资控股了主营建筑业务的丁公司ꎮ丙公司认为ꎬ丁公司长期与乙公司混用财务人员ꎮ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ꎬ账目不清ꎬ其财产无法与乙公司财产相区分ꎬ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ꎮ丁公司承揽的戊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ꎬ但戊公司尚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1000万元ꎬ因此丙公司希望丁㊁戊两公司一并承担责任ꎮ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ꎬ请说明各种观点和理由):1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ꎬ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请说明理由 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ꎬ应为无效ꎬ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ꎮ2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ꎬ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请说明理由ꎮ关于甲公司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说明理由ꎮ3 张某和孙某提出乙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ꎮ4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ꎬ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ꎮ5 请具体分析李某向丙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性质ꎮ6 关于乙公司在开庭过程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ꎬ法院应当如何处理?7 在丙公司提起的诉讼中ꎬ张某和孙某是否有权提出乙公司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请说明理由ꎮ8 请分析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裁图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ꎬ并说明理由ꎮ9 关于丙公司对李某提出的诉讼ꎬ请结合受理条件ꎬ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0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ꎮ11 如法院判决支持了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ꎬ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ꎬ中请法院追加丁㊁戊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ꎬ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法院裁定追加ꎬ丁㊁戊两公司不同意追加ꎬ有何教济措施?五㊁行政法&商法选择其一作答(一)行政法(本题28分)案情:2018年7月15日ꎬ经某市下辖的县政府授权ꎬ县住建局(甲方)与A公司(乙方)协商签订天然气利用合作协议ꎬ主要内容如下:一㊁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县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ꎬ范围包括本县县城城区㊁工业区ꎬ期限为20年ꎮ二㊁甲方充分考虑天然气项目具有公共事业的特点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支持和帮助ꎮ三㊁乙方应保证取得足够的天然气指标ꎮ如果乙方不能保证实际用气需求ꎬ甲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ꎮ四㊁本协议签署后ꎬ乙方应对项目积极开展工作ꎬ签订协议12个月内如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开工建设ꎬ则本协议废止ꎮ协议签署后ꎬA公司先后获得市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的立项批复㊁管线路由规划意见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㊁国有土地使用证㊁环评意见书等手续ꎬ对项目进行了部分开工建设ꎮ2019年7月10日ꎬ县住建局向A公司发出催告: 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至今未能办理ꎬ影响了经营区域内居民㊁工业㊁商业用户及时用气ꎬ现通知你公司抓紧办理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ꎬ若收到本通知2个月内经营许可手续尚未批准ꎬ我市将收回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区域经营权ꎬ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承担ꎮ2020年6月25日ꎬA公司参加了县燃气工作会议ꎬ会议明确要求: 关于天然气镇村通工程建设ꎮ各燃气企业要明确管网铺设计划ꎬ加快推进工程建设ꎬ今年9月底前未完成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的ꎬ一律收回区域经营权ꎮ2020年6月29日ꎬA公司向县政府出具项目保证书承诺: 在办理完成项目开工手续三个月内完成以上工作ꎬ如不能按时完成ꎬ将自动退出政府所授予经营区域ꎮ2021年3月6日ꎬ县政府向A公司作出收回决定ꎬ决定按照合作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ꎬ收回A公司在县城城区㊁工业区的特许经营授权ꎬ授权给B公司代表县政府经营管理ꎬA公司不服收回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ꎮ2021年8月20日ꎬ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ꎬ但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ꎮ2022年10月10日ꎬ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ꎬ请求法院撤销收回决定ꎮ诉讼中ꎬ法院查明B公司已开工建设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ꎮ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㊀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ꎮ第十五条㊀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ꎮ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ꎻ(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ꎻ(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㊁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ꎻ(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㊁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ꎻ(五)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ꎮ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ꎬ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㊁法规规定ꎬ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ꎬ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ꎮ城市供水㊁供气㊁供热㊁公共交通㊁污水处理㊁垃圾处理等行业ꎬ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ꎬ适用本办法ꎮ第十八条㊀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ꎬ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ꎬ取消其特许经营权ꎬ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㊁出租特许经营权的ꎻ(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ꎻ(三)因管理不善ꎬ发生重大质量㊁生产安全事故的ꎻ(四)擅自停业㊁歇业ꎬ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ꎻ(五)法律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ꎮ第十九条㊀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ꎬ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ꎮ第二十条㊀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ꎬ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ꎮ第二十五条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ꎮ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进行ꎬ并召开听证会ꎮ问题:1 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请说明理由ꎮ2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请说明理由ꎮ3 A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请说明理由ꎮ4 请分析县政府作出的收回决定的性质ꎮ5 县政府的收回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ꎮ6 法院对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判?请说明理由ꎮ(二)商法(本题28分)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ꎬ主要从事软件开发ꎬ股东分别为A㊁B㊁C㊁D㊁Eꎬ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次为55%㊁26%㊁11%㊁5%㊁3%ꎬ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Aꎮ公司运行良好ꎬ产品开发也很成功ꎮ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对股东分红ꎮ对此ꎬE一直很有意见ꎬ遂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ꎬ并与乙公司进行了初步洽谈ꎮ为便于其股权估价ꎬ2019年5月ꎬE向A提出查账要求ꎬ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簿ꎮA得知E转让股权意图后ꎬ认为E的目的不正当ꎬ拒绝其查阅要求ꎮ2019年12月ꎬA为担保其对丙公司所负2年期借款债务的履行ꎬ将其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ꎬ转让给丙公司ꎬ并约定在A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时ꎬ丙公司有权以该股权优先受偿ꎮ但在双方达成约定后ꎬA并未为丙公司在甲公司登记中办理相应的股东登记ꎮ2020年3月ꎬA在甲公司股东会上提议:第一ꎬA㊁B㊁C㊁D㊁E五人在甲公司之外ꎬ再行设立 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ꎬA为普通合伙人ꎬ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ꎻ第二ꎬA对丁合伙企业的出资ꎬ为其所持甲公司54%的股权ꎻ其余各合伙人的出资ꎬ为各自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ꎮ就该项提议除E表示强烈反对外ꎬ其余股东均表示赞同ꎬ遂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ꎮ2020年5月ꎬ丁合伙企业成立ꎬ合伙人分别为A㊁B㊁C㊁Dꎻ甲公司股东相应变更为A㊁E与丁合伙企业ꎮ持股比例分别为1%㊁3%与96%ꎻ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Aꎮ2022年初ꎬA无法清偿对丙公司的本息债务ꎬ丙公司遂就丁合伙企业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ꎬ主张优先受偿ꎮ问题:1 A拒绝E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ꎮ2 A与丙公司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ꎮ3 甲公司2020年3月形成的设立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ꎬ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ꎮ4 甲公司2020年3月形成的将其股东股权转入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ꎬ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ꎮ5 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Eꎬ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请说明理由ꎮ6 丙公司的优先受偿请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ꎮ。

我国审判解释体系的重构

我国审判解释体系的重构

我国审判解释体系的重构【摘要】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核心。

审判解释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对于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保障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

审判解释的功能能否充分地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设计科学、合理的审判解释体系。

通过对审判解释体系进行应然性解析,明确了审判解释体系重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及当代法治中国审判解释体系的应然模式。

【关键词】审判解释;审判解释体系;重新建构1 我国审判解释体系现状分析1.1 审判解释体系形成的法律依据一般认为,现行的审判解释体系框架主要是依据是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以及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1981年《决议》)形成的。

《宪法》和《立法法》是对我国法律解释工作的总体规定,但两者未对审判领域内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作作明确规定。

该领域的依据主要还是1981年《决议》等内容。

该决议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司法改革

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司法改革

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司法改革作者:赵明明来源:《商情》2018年第08期【摘要】在当前国家希望推进大幅度的司法改革而具体制度设计又保守的矛盾背景下,从法律解释这一法律方法入手深化法院司法改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

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司法改革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

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司法改革是有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改革是有利于促进司法职业化,避免行政化,脱离地方化。

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改革可以化解民意审判和司法审判的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充分发挥法律解释在法院改革中的作用,首先是要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和制定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则,同时要配套一系列的制度对法官运用法律解释审判案件进行监督。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改革;人民法院;改革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确立了通过个案公正实现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体系的司法改革方向,为实现个案公正离不开法律的适用,而法律的适用更是离不开法律解释。

在适用每一个法律规则或原则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因此要实现个案公正,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存在着理论化倾向,缺乏实用性研究,甚至几乎没有关注它运行的制度环境,出现了方法和制度的割裂。

可见我国学界对法律解释的研究还没有深入到司法实践中,在促进实现个案公正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院司法改革主要是由上而下推进,意图构建合理的司法体制,在进入2015年新的改革阶段以来,司法行政化、司法腐败、司法恣意等并未得到良好改善,改革进入瓶颈。

从宏观人手,从体制设计上进行司法改革是改革司法体制的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但在目前改革进入瓶颈时期,因此换个角度,从微观层面即法律解释这一法学方法角度出发,将法律解释和司法制度连接起来,运用法律解释这一法律方法深化法院改革。

即本文从问题意识、方法论领域、影响和适用等四个方面开展研究,在当前法院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通过阐释法学解释的基本原理,意在论证法学解释在我国当前法院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并构建法律解释规则和建立监督机制以配套该改革的实施。

司法改革之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重塑与完善

司法改革之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重塑与完善

司法改革之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重塑与完善[摘要]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法律的适应性受到了挑战。

因此,在司法领域,进行一场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完善与重塑司法解释体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

文章首先从司法解释的含义入手,进而指出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现状,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尝试性地提出重塑与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解释;重塑与完善一、司法解释的含义有关司法解释的含义,我国相关的法学词典、法学教材以及专家学者都对此做出过不同的界定。

在这里列出最为权威的一种界定: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有关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一种解释或说明。

司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具体说来,广义上的司法解释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而狭义上的司法解释仅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又可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本文所指的司法解释皆指狭义上的司法解释。

二、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现状(一)司法解释立法化色彩浓厚当前,我国司法解释日益朝着立法化方向发展,这也已成为司法解释领域发展的普遍趋势。

首先,从我国法律解释的现状来看,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很大一部分司法解释,皆脱离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是简单地依据原则进行的体系化解释,并不能适用具体案例。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形成这样一种共识,一部新颁布的法律,其内容只要是有关各级人民法院判案的,最高院均会相应的颁布一套与之有关的司法解释。

再者,司法解释的效力彰显了法定性。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对以下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有极强的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各级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都会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实现了对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构。

这些改革成果带来了深远的意义,为保障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1.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制度完成了从过去的“党委领导司法工作”到“党委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从“官员主导司法活动”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从“一刀切”到“适用量刑”等一系列重要转变。

司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司法独立,保证了审判权的公正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2.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十八大以来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

通过深化人民法院体制改革、推进法官队伍建设、建设法官队伍,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提升司法公正性,为社会提供了更好的司法服务。

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的满意度。

3. 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在十八大以来的改革中,我国不断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建设。

加强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推动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等。

这些改革举措提高了社会公众解决争端的能力和信心,有效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4. 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在十八大以来的改革中,我国加强了司法公开和透明度,推进了司法信息公开和法律文化建设等。

通过设立公众参与机制、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化等方式,提高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5. 推进智能化司法建设: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智能化司法建设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进智能化司法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这对于解决审判难题、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取得了显著成就。

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1

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1

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司法公正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社会话题。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现象,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笔者就根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一、正确认识司法腐败的含义司法公正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许多政治家和仁人志士、专家学者,都曾为寻觅和实现司法公正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千百年来,司法公正一直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话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全社会的价值取向。

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望,是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和工作目标。

有些人认为,凡是法院错判就是司法不公正,凡是不公正就是司法腐败,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尽管公正是人们的主观判断,公正作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它不但与人的主观需要相关,而且它还与客体的客观属性相联系。

对于凡是法官没有利用审判职权谋取私利的,而是由于法官认识错误或者业务水平不高造成所办案件错误的,都不是司法腐败。

反过来说,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收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属于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当之无愧”是司法公正的头号敌人。

在各种腐败当中,司法腐败的实际危害性最大,也最令老百姓痛恨。

法官是掌握审判权的人,是社会正义和公信的守护者。

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我们的反腐败矛头应毫不犹豫直指司法腐败。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这些寄生于权力土壤的司法,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腐败有许许多多的表现形式,但最主要的内容是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或权官交易)、权色交易和权力对司法的干涉。

其实质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对于既得利益进行权衡,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结果。

二、司法腐败的来源。

第一某些领导干部借着手中掌握的党、政权力,对触及本部门或者个人或者亲属的利益向司法机关发号司令,在法律面前搞特殊化,向司法机关的领导施加压力,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致使司法发生扭曲变形,而走向腐败,这是最大的司法腐败行为,由于这些人的特殊身份,一般人是奈之如何。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关于我国司法解释规范化的思考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关于我国司法解释规范化的思考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关于我国司法解释规范
化的思考
刘峥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1
【总页数】6页(P15-19,20)
【作者】刘峥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从司法解释的作用看我国法律适用体系的重构 [J], 巫肇胜
2.重塑司法解释体制、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现行司法解释体制的几点思考[J], 杨帆
3.论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重塑——兼论司法解释判例化趋向 [J], 刘珊
4.关于我国司法解释规范化的思考 [J], 秦瑜;对峥
5.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审视与重构 [J], 姜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演进)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演进)

第十三章法律演进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演进概述(见表13-1)★★★表13-1 法律演进概述考点二:法律继承(见表13-2)★★★★表13-2 法律继承考点三:法律移植(见表13-3)★★★★表13-3 法律移植考点四:法治改革★★★★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①法治改革是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同步的必要的制度创新。

②法治改革的重心是法律体系的重构、法律精神的转换以及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等。

1.法治改革的意义(1)对无法进行法律继承(“古为今用”)和法律移植(“洋为中用”)的法律问题和事务,要进行法治改革。

(2)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创新要靠法治改革。

(3)法治改革是量变中的巨变和突变,是某一历史类型的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创新或重构,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变迁。

(4)法治改革是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前提。

(5)法治改革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着眼点在于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的更新和重构。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属于法律的外在输入,着眼点在于健全或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6)法治现代化意味着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必须以法治改革作为推动。

2.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改革(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彻底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破除“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政治思维和法律虚无主义,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全完成而没有完成的历史任务。

(3)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任重道远的政治革命和思想革命,必须以革命的勇气和革命的思维,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推动“变法”,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解释体制重构————————————————————————————————作者:————————————————————————————————日期:2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关于我国司法解释规范化的思考刘峥近年来,关于法解释的著述颇多,但主要是从学理角度探讨法解释的历史延革、学说源流、价值取向和方法模式等问题。

而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而言,从制度层面上来规范司法解释,以构建司法解释体制更具实务价值。

司法体制改革之要义乃司法独立,司法解释权的设立正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要表现;司法改革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实为司法公正之保障。

因此,从一定程度而言,司法体制改革乃重构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之契机,司法解释体制如何构建亦为司法体制改革纵深程度的标尺。

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司法解释现状的分析,以司法改革为依托,探求规范司法解释的最佳途径。

一、学理背景:司法体制、司法解释体制、司法解释的基本界定司法体制是指国家司法权配置的范围以及行使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体制是由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司法组织制度。

司法解释体制是指司法解释权的授予范围及作为司法解释主体的解释权限及各解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简称1981年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据此,我国司法解释体制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解释主体,以审判权和检察权为限分割司法解释权,解释内容为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二元一级司法解释体制。

显然,在有效法律文本上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与我国现存司法体制具有一致性或者说重合性。

由此可见,司法体制实为司法解释体制的基础,对后者的主体、内容、权限具有决定意义。

司法体制是司法权配置的结果状态,而司法解释权乃司法权之附属,司法解释体制是在司法权一级配置之后进行的再次配置或称二级配置。

二级配置只能够在一级配置的范围之内进行,如二者重合不能,即会形成制度对司法实践的阻却和制约。

而司法解释权利具体行使,理应在司法解释体制内运行。

因此,司法解释的界定应该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1。

但实践及学理界对此概念已有较大突破。

实践中,非正当主体如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非司法机关等行使司法解释权已呈正当化趋势;正当主体间权限交叉导致解释冲突也屡见不鲜。

在学理上,对司法解释的定义至今歧见纷呈。

溯及本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从司法体制对司法解释体制的约束性、司法解释体制对司法解释活动的规范性而言,司法解释逾规现状是对法定体制的侵害,会导致其合法性缺失及司法权虚置。

但是,如果司法权的一级配置存在不合理状态,或称“体制不顺”,其二级配置的合理性即值得怀疑。

在异化体制下进行的司法解释规范化自然会有诸多冲突难以解决。

就此意义而言,司法体制对司法解释体制呈单向制约规范作用,而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则会呈现互动发展的客观情态。

司法解释体制的建立是司法解释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司法解释规范化是对司法解释主体、权限、程序等进行规制,而这些内容即为司法解释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合理的司法解释体制会成为司法解释规范化的内生性障碍。

在寻求我国司法解释规范化历程中,司法解释体制的重构是必由之路。

二、当代中国司法解释的现实困境及法理诠释自1979年以来,我国进入立法的蓬勃发展时期,司法解释也相应日趋活跃。

据不完全统计,仅1978年至1993年15年间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就相当于过去30年所作的司法解释总和的近两倍2。

与之相辉映的是有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活动和学理研究也相应启动。

自建国至七十年代末期的长期实践中,司法解释现象虽然广泛存在,但其内容主要属政策法律化的范畴,在主体、程序、解释权限上也一直处于无序状态。

随着1981年决议的出台,对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下称1955年决议)进行修正,使司法解释的主体、权限得到初步明确。

至1996年12月9日最高检察院发布实施《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下称1996年《暂行规定》);1997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并于1997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1997年《若干规定》),分别对检察解释和审判解释的程序进行规范。

以1981年决议为基础,结合最高司法机关的上述规定,司法解释主体得以扩展,解释权限被加以区分,解释程序也趋于规范,当代中国司法解释体制初步建立,司法解释活动呈现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态势。

但不可讳言,在有效法律文本构建下的司法解释体制不仅未使司法解释的有序状态日趋合理,其异化甚至对文本的背离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日益明显。

学理研究对此予以关注,但主要是针对如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使司法解释规范化,忽略了在现行体制下司法解释能否规范化。

由此,中国当代司法解释呈现理论研讨与立法实践、司法实践与法律文本相悖的局面,司法解释规范化陷入困境。

(一)主体正当性危机1981年决议明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为我国司法解释法定主体,司法解释主体二元格局由此确定。

非司法机关不具司法解释权,处于下级序列的司法机关即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也非正当主体。

司法解释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为公众接受,但实践中,行使司法解释权的主体不适格现象比比皆是。

非正当主体正当化与正当主体非正当化现象引发主体正当性危机。

具体表现如下:1法定主体的非正当性内核。

主要是针对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一元主体地位而言。

自1981年决议出台,最高检察院始享有司法解释权并单独或参与制作印发了大量司法解释文件。

对检察权性质乃司法权的认同和接受检察机关为司法机关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

但随着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权能行使上的交叉甚至对抗导致司法程序延宕、法律适用不一等弊端,法学界开始重新思考最高检察院的地位正当性问题并形成诸多观点。

否定说认为,从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将司法解释权统一于最高审判机关乃世界通行做法;而最高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自已解释法律又自己进行监督,会致监督流于形式;“两高”同时行使司法解释权以及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介入都会导致政出多门3。

肯定说也有两种代表性倾向,其一认为以法律监督权来否定司法解释权不合逻辑,因为二者具正确实施法律之共同目的,不具根本对抗性;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相互冲突以及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介入问题可通过“两高”联合进行司法解释来解决。

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主体地位不仅合法,还应进一步强化。

4另有学者虽肯定最高检察院的正当解释主体地位,但主张其解释权限应被限定在刑事司法解释或部分刑事程序法解释权,即对现行法定权限内容加以限制,以顺乎检察权自身职能的内在要求。

5由司法解释主体二元制引发的学术争论中,否定说显然倾向于在司法权重新配置状态下取消最高检察院的一元主体资格,而肯定说主张在现有司法体制内以程序整合消弥冲突。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行使侦查权和公诉权的职能部门,如被授予司法解释权,其所作司法解释应具普遍约束力,包括适用于审判机关裁判具体案件。

而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检察解释置之不理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解释主体二元制导致的这一现象根本背离了法制社会对司法统一的要求。

其次,我国的司法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形成,主要源自一种经验性事实而非预先设计的结果。

如不顾这一事实而仅从法理逻辑上讨论最高检察院主体正当性,其主张可能会与事实根本违背,成为“历史中的聪明人和实际中的傻瓜”。

将司法解释权统一归于最高法院行使应是理性的终极目标,而渐进完善过程中,笔者赞成通过解释权逐步限制和程序规制来达到目的。

对此,下文将在规范化途径中作深入论述。

2非正当主体的“合法”存在。

这主要是:1非司法机关实际行使司法解释权。

如在1980年至1990年10年间,最高法院共制发152个刑事司法解释,其中有62个是与没有司法权的单位联合制发的。

6由众多不具备法定司法解释主体资格的机关7参与制定司法解释,使司法解释内容上带有严重部门利益倾向,解释形式也缺乏严肃性,甚至出现违法司法解释。

如1998年11月15日国务院某部就《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行政诉讼溯及力的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对《价格管理条例》颁布前有关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此内容直接触及法院的受案范围,并对司法程序进行限制解释。

2下级司法机关即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拥有一定的司法解释权。

在1981年决议等法律文件中皆明确规定,处于下级序列的司法机关非司法解释正当主体;1987年3月31日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下简称1987年批复),亦再次强调“具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制定。

”但司法实践中,下级司法机关实际行使司法解释权的现象使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由法定一级制表现为多级制的实态。

对此现状,反对者认为司法解释只能归于最高司法机关,这是司法权独立与统一的要求8;认可者则认为法律解释的意义在于适用法律。

将法律解释从法律适用中剥离出来是不可能的,因此应给予其合法生存空间9。

认可者中还有从司法解释与法律具体适用的相互依存关系出发,认为司法解释即为法官适用法律之解释,因此,法官也应成为合法的法律适用解释主体10。

笔者认为,反对者的主张失于单薄。

以审判解释为例,在实践中,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适用解释或称地方司法解释不仅大量存在且具准法律性质。

如199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另外,地方法院作为法律的具体适用者,如禁止其解释法律即会造成报请上级或有权机关解释频繁发生,导致一、二审合一,上诉审流于形式,既不合司法程序公正精神,也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

由此,这种一级体制导致的司法审判领域的法律解释权垄断与法律适用主体多级性并不协调,违反法律适用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二)解释权限界定不当这主要指二元主体间的权利分割。

1981年决议将司法解释分割为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的规定意在厘清二元主体间的解释权限,但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却屡受冲击,其具体表现为:1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内容上的冲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