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药事管理体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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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监管司的职责
(1) 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 组织制定非处方药制度 , 审定 并公布非处方药物目录。 (2) 审核临床药理基地。 (3)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4) 拟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及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 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 2、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卫生部
(二)药品监督管理的技术机构
国家、省、市、县药品检验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技术机构
–国家药典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f Pharmacopoeia)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NPTMP) –药品审评中心(CDE) –药品评价中心(CDR)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CCD)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 安全监管信息发布 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 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 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6、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 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 家标准,拟订和修 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7、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 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 制定处方药和非 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 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 作。
6. 人事教育司的职责
(1) 制定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实施执业药师 (含执业中药师) 资格认定制度,指导执业药师 (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 (2)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作。 (3) 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人事教育司下设公务员管理处与直属干部管理处。
6、开展与药品、生物制品的检定方法、质量、质量标准、 标准物质以及与药品、生物制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科 研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国药品检验科技发展规划。 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科技项目的管理等工作。
7、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所及生物制品研究、生产单位检定部 门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技术和 管理人员。
3. 医疗器械司的职责
(1) 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卫 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 , 制定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2) 注册进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 (3) 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4) 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
(5) 审核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器械司下设标准处、产品注册处及监督处。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简称中检所)是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直属单位,是法定的国家药品生物制品质量最高检验和 仲裁机构。 是世界卫生组织指定的“世界卫生组织药品质量保证中 心”、“国家病毒性肝炎研究中心”、“国家抗生素细菌耐药 性监测中心”、及国家指定的“中国医学细菌保藏管理中心”、 “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定中心”、“卫生部药品不良反 应监察中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中心”、“国 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和“国家新药安全评价中心”。
第二章 药事管理体制
第一节 我国药事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一、我国现行药事管理体制
(一)药事管理体制
是指在一定社会制度下药事工作的组织方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方 法;是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是药事组织 运行机制的制度。
(二)我国现行药事管理体制 1949 年10月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隶属卫生部,12月,卫生 部设药政管理处 。 1953年5月改为药政管理司。 1957年改为药政管理局。 1985年7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1998 年4月16日挂牌成立,1998年 8月19日正式运行。
8、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 实验室认证的组织工作及业务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工作。
9、综合上报和反馈药品质量情报信息。 10、负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指定的医疗器械的质量检定 和质量标准的审核工作。 11、开展药品、生物制品检定和研究用实验动物标准化工作, 承担国家啮齿类动物种子中心和国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 心的任务。
7. 国际合作司的职责
(1) 组织、指导与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多边、双边药品 监督管理方面的公务活动 , 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 作。 (2) 负责日常外事行政、药品的行政保护工作。 国际交流司节设国际处、联络处及交流处。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级人民政府 的工作部门,对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1、在辖区内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 关的行政法规、规章。 2. 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组织药品GMP、GSP认证。 3.依法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核查,对药品注册申报 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试制的样 品进行检验。 4. 对辖区内药品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 及监督抽验。 5. 审批药品广告,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6. 对辖区内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决定行政处罚。 7. 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工作。 8. 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培训辖区内的药品监督 管理干部。
省药监局职能处室
四、药品检验机构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各级药品检验所。 (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国家发改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 监察部
各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药事管理体制。
我国药品监督行政机构分为四级:
国家级、 省级、 地 ( 市 ) 级 、 县级
二、药品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行政机构 我国药事监督管理系统 技术机构 监管的内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 告、使用。
主要职能
1、负责全国药品、生物制品和进口药品、生物制品的检验 和技术仲裁。 2、承担全国药品、生物制品和进口药品、生物制品的抽验 工作,提供国家药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分析报告。 3、承担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的技术审核、修订或起草 工作;承担一类新药、新生物制品和进口药品、生物制品 的质量标准和有关的技术复核工作。 4、负责药品、生物制品检定用标准物质,包括国家标准品、 对照品、特殊试剂、药材对照品等的研制、标化和分发。 5、负责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和医用标准菌株的收集、鉴 定审核、保存和分发。
8、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 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9、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 依法查处制售假劣 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及特种药械。 11、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 师注册工作。 12、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 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13、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 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
① 承担《中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的起 草、复核、修订工作。 ② 对本省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 抽验工作任务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全省抽验计划落实工作 任务。 ③ 承担进口药品的法定检验。 ④ 受理省内的委托检验、仲裁检验。 ⑤ 承担本省注册药品检验及标准复核工作、医院制剂的技术审核工 作。 ⑥ 承担省内药检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 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 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 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 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 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 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 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 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2. 药品注册司的职责
(1) 拟定、修订和颁布药品的法定标准。 (2) 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以及新药临 床试验。 (3) 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4) 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 种药械。 (5) 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药品注册司下设化学药品处、生物制品处及中药处。
安全监管司下设药品评价处、药品研究监督处、药品 生产监督处及特殊药品管理处。
5. 市场监督司的职责
(1) 研究药品流通法律、法规 , 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 (2) 制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3) 拟定、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 依法核发药品经营 企业许可证。 (4) 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 , 发布国家 药品质量公报。 (5) 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负责人 , 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6) 审批药品广告。 市场监督司下设药品经营监督处、流通规则管理处及稽查处。
(三)市(地)级药品检验所
1、负责本辖区的药品检验和技术仲裁 2、草拟本辖区药品抽验计划,承担核定的抽验任务,提供 本辖区药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 3、承担部分药品标准的起草和药品新产品、医院新制剂的 有关质量技术复核工作 4、开展药品检验、药品质量标准与控制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5、指导本辖区内药检所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 难问题,培训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 6、综合上报和反馈药品质量情报信息 7、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药品监督任务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 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 、保健品、化妆 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 、化妆品安全监督工 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 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 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 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二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有办公室、药品注册司、 医疗器械司、安来自百度文库监管司、市场监督司、人事教育司和国际合 作司 。
1.办公室的职责
(1) 协调机关日常攻务,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 档案管理、新闻发布、行政事务、资产、财务、房产管理以及 保密、保卫等工作。 (2)按照规定管理规费 , 实行收支两条线。 (3)拟定、修订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新闻发布、宣传和 行政复议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处、政策法规处、行政财务处、资金管理 处及综合处。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
卫生部
(一)国家药典委员会
1950年,卫生部聘请49人,为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 1998年,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国家药典委员会。 1.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 (2)制定现行版药典增补本。 (3)组织地方药品标准再评价,并整理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 (4)负责新药试行标准审查核定转为正式标准。 (5)编制药典系列丛书; (6)负责审定国家药品通用法定名称; (7)编制出版《药典通讯》期刊,发表有关药品标准信息; (8)建立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各国药典委员会的联系,加强药品标 准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