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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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个人保护法是一项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包括宪法、民法等法律文件,同时也受到国际人权法和数据保护标准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分析其关键要点。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之一是国家宪法。

各国宪法都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核心,其中包括个人隐私的保护。

宪法赋予公民在信息和隐私方面的权利,确保其享有个人信息自主权、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安全享受通讯自由的权利。

二、民法中的隐私权保护民法是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关键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规定了对他人私人生活的侵入行为的限制,并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不受盗用或非法获取。

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中被认定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

三、数据保护标准与国际人权法数据保护标准和国际人权法对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数据保护标准提供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最佳实践和指导方针,为各国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同时,国际人权法中的一些公约和法案也涉及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为个人保护法的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

四、国际经验与最佳实践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最佳实践。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一些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国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的立法提供参考,确保个人保护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总结: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包括宪法、民法等国内法律文件,以及数据保护标准和国际人权法的影响。

成功的个人保护法立法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最佳实践。

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重要性,确保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合理性,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社会环境。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者:鲁丹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5期摘要:个人信息作为对特定人的识别数据,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是政府数据采集中不可避免的信息内容。

当前,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公开还存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不足,偶有比例原则缺位以及数据利用规范不完善等问题。

政府在处理好所公开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内容时,应努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科学化立法,建立政府数据中个人信息的分级化标准,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的“去标识化”手段,健全常态化的个人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5-0097-03在执政过程中,利用平台收集行政对象的数据信息用于社会治理,以海量数据信息的分析作为决策辅助,已成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共识。

201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务“互联网+”时代正式开启,越来越多的大数据技术应用到政府治理的过程中,众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时所采集或利用的数据,逐渐由曾经的“模糊”“概括”转变为“准确”“精细”,成为作出宏观调控和具体政策分析的重要辅助工具。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机关不可避免地采集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社会治理过程,这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但当政府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公开时,对于这些糅杂了大量个人信息的政府治理数据,如何在保证政府信息透明化的前提下,同时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加强保护,就成为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一)何为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伴随着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从原本的碎片化使用,经大数据技术处理后价值得到巨大提升。

越来越多的事务处理需要使用到个人信息数据,这种使用过程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服务的信息主体。

合理利用的情况下,在商业领域除直接用于营销之外,还可用于用户画像、用户体验改善、市场策略调整等方面,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建构

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建构

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建构一、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社会正逐步迈入一个全新的数字时代。

在这个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已成为常态,而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数字技术的冲击下,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同时,推动数字技术的合理应用与社会发展,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重要性在数字时代愈发凸显。

传统隐私权主要关注个人信息的物理保护,而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使得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难度也更大。

如何在数字时代背景下重新建构隐私权保护体系,已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数字时代,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应当被纳入宪法的保护范畴,通过宪法建构来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实现。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建构问题,旨在为隐私权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具体而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分析数字时代隐私权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探讨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保护价值再次,研究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提出基于宪法的数字时代隐私权建构方案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推动隐私权保护在数字时代的发展和完善,为数字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1. 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在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被大规模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而数字隐私权则成为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关键。

数字隐私权不仅关涉到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息自由等,还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权益。

例如,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加强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不仅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促进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数字隐私权是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法律案件隐私权的保护(3篇)

法律案件隐私权的保护(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在法律案件中,隐私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方面,法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如家庭背景、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另一方面,法律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因此,如何在法律案件中保护隐私权,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法律案件隐私权的内涵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身体、住所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在法律案件中,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信息隐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身体隐私:包括个人生理、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等。

3. 住所隐私:包括个人住所的地理位置、面积、装修情况等。

4. 行为隐私:包括个人生活、工作、社交等行为。

5. 知识产权隐私:包括个人创作的作品、发明、技术等。

三、法律案件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法律案件中保护隐私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案件中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2. 问题尽管我国在法律案件中保护隐私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但涉及隐私权的法律条文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

(2)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一些法官、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对隐私权的保护重视不够,导致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

(3)隐私权保护意识不足。

部分当事人对隐私权的认识不够,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有效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四、法律案件隐私权保护的建议1. 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1)制定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明确隐私权的内涵、范围、保护措施等。

隐私权法律保护案例(3篇)

隐私权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女,2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用户遍布全国各地。

2019年5月,李某某在某知名网络公司注册账号,并开始使用其提供的各项服务。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某发现,该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并将其公开在网络上,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具体表现为:1. 李某某在某知名网络公司注册账号时,填写了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然而,该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公开在其网站上,供其他用户查阅。

2. 李某某在某知名网络公司购买商品时,填写了收货地址。

该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收货地址等信息公开在其网站上,导致其家庭地址泄露。

3. 李某某在某知名网络公司发表评论时,使用了真实姓名。

该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评论及姓名公开在其网站上,导致其个人信息泄露。

李某某认为,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法院审理本案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辩称,其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合法的,且已经取得了原告的同意。

同时,该公司表示,愿意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公开原告的个人信息,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某某隐私权的行为,删除其网站上公开的原告个人信息。

2. 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隐私权案件。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给个人隐私权带来了严重威胁。

个人隐私权受法律护案例(3篇)

个人隐私权受法律护案例(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问题日益凸显。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一系列案例展现了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实例。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市民李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手表具有定位功能,可以实时追踪其行踪。

李某认为自己的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遂将商家和手表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李某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受理了此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与商家的沟通记录以及手表的定位功能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辩称,手表的定位功能是正常的使用功能,用户在购买时已经知情,且李某在购买前并未表示反对。

因此,他们认为李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李某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隐私信息;(2)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李某的个人信息安全;(3)未向李某充分说明其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

如一家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

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

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对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

在最初的阶段,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受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

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

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论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论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论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作者:裴凤强郭金霞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权应运而生,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人肉搜索”的泛滥导致个人信息的保护遭遇严峻挑战,对网络言论自由权依法进行限制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笔者从网络言论自由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现实中二者的冲突的原因等方面,提出笔者一些粗浅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人肉搜索;个人信息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72-02作者简介:裴凤强(1964-),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法律;郭金霞(1975-),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法律。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与价值(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特点“网络言论自由权属于宪法上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范围,其实质是时代驱动下的传统言论自由权的更新和拓展”。

是网民通过互联网上各种工具以各种形式来表达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其特点是:1.网络中言论传播方式极其便捷。

只要有一台能够连入Internet的电脑,就可以足不出户的发表言论。

2.网络中言论表达更具有广泛性,平等性。

言论通过网络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深入世界的每个角落。

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和接收信息的权利都是完全平等的,不带有任何的等级,身份色彩。

3.网络言论表达的匿名性。

人们可以自由的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别人知道真实身份,匿名性这一特征一方面使得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帮助人们表达一些现实中不敢说的话,另一方面也为言论自由提供了一种法律之外的保护方法,帮助人们减少发表言论时的后顾之忧。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价值毫无疑问,在网络时代,“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极大地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宪政的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曾特别指出注重“舆论监督”。

普法测试题及答案

普法测试题及答案

普法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一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纳税义务C. 服兵役义务D. 遵守法律义务答案:A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刑事处罚权答案: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哪一项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行为D. 犯罪动机答案:D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哪些权利?A. 休息休假权B. 获得劳动报酬权C.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答案:D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以减少环境污染?A. 采用清洁能源B. 减少废物排放C. 采用环保技术D. 以上都是答案:D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哪些权利受到特别保护?A. 生命健康权B. 受教育权C. 财产权D. 以上都是答案:D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哪些权利?A. 知情权B. 自主选择权C. 公平交易权D. 以上都是答案:D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A. 发表权B. 署名权C. 保护作品完整权答案:D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A. 报警B. 申请保护令C. 寻求法律援助D. 以上都是答案:D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A. 保护用户信息安全B. 防范网络攻击C.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5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A.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答案:ABC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享有哪些权利?A. 参与公司决策B. 分享公司利润C. 转让股权D. 提出公司解散答案:ABCD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A. 依法纳税B. 按时申报C. 接受税务检查D. 保管税务资料答案:ABCD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享有哪些特殊权益?A. 劳动保护B. 婚姻自主C. 财产继承D. 反对性骚扰答案:ABCD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享有哪些权益?A. 社会尊重B. 家庭赡养C. 医疗保障D. 文化娱乐答案:ABCD结束语:以上为普法测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重要性

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重要性

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重要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变得愈发广泛和方便。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和保护。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现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存储、处理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

个人信息泄露、诈骗、网络侵权等现象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中的价值和风险也愈发突出。

在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问题上,反映最为严重的是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现代民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

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泄霁事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垃圾短信、电话骚扰、诈骗等事件屡禁不止,引发了广大民众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忧虑和对于网络空间安全的焦虑。

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网络空间是人们展开信息交流与互动的重要场所,个人信息的保存和传播离不开网络环境。

在互联网的时代,信息是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个人信息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需要,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护不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维护,更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2.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可以促进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应用与创新,推动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业务的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可以有效减少因信息泄露而产生的各类纠纷,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3. 促进网络空间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更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的问题。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使用、传输等方面。

它体现了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并保障了人们在信息化社会中的自由和权利。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中,保护个人信息权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权是保障个人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有着各种各样的个人信息需要保护,包括姓名、生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等。

这些信息涉及到人们的财产、荣誉、隐私等多个方面,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权就变得尤为重要。

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权,既需要个人自身的防护意识,也需要社会和法律的保障。

个人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同时,也需要社会和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和控制,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在保护个人信息权方面,法律法规也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标准和责任,确保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自主控制权。

同时,还规定了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保护个人信息权不仅仅是维护个人隐私,更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导致了社会的恐慌和不安,同时也威胁了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个人信息权是维护社会和谐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权,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个人应该加强自我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并严格掌握自己的个人信息。

其次,社会和法律应该加强保护措施和制度建设,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监管,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最后,全社会应该共同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文化和价值观,不断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推动信息化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总之,保护个人信息权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不断完善。

只有真正实现了对个人信息的合法、安全和自主控制,才能保证各个方面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隐私权相关法律及案例(3篇)

隐私权相关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护个人不受非法侵扰、干涉、公开、披露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我国隐私权相关法律及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隐私权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保护,防止网络信息泄露、篡改、损毁,防止他人非法获取、利用网络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三、隐私权相关案例1.案例一:张某诉某科技公司侵犯隐私权案案情简介:张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广告宣传,导致张某隐私权受到侵害。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案例二:李某诉某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案案情简介:李某在某医院就诊期间,其病历信息被泄露,导致李某隐私权受到侵害。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医院泄露患者病历信息,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3.案例三:王某诉某网站侵犯隐私权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网站注册账号后,发现其个人信息被用于发送垃圾邮件,导致王某隐私权受到侵害。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网站未经王某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发送垃圾邮件,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判决某网站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结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然而,存在一些权利,其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那么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呢?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普遍规定。

在中国宪法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对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有权依法进行抵制和追究。

”这一条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公民的人身尊严不受侮辱。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尊严。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享受尊严和自主权,并禁止任何人侵犯其人身尊严。

此外,除了人身自由和人身尊严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民主权利等。

然而,在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之外,还存在一些并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被纳入宪法的规定中,但它们仍然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呢?实际上,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哪些权利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

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是特定群体或某个个体争取的权利。

例如,我们可以考虑一个情景:某个城市居民团体发起一项运动,要求政府制定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

这个要求是为了保护居民的环境权利,但它并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因此,环境权利可以被认为是下列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另一个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是社会保障权利。

社会保障权利是指国家对公民提供的社会保障措施。

尽管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但是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一系列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起到了保障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作用。

法律案例分析隐私保护(3篇)

法律案例分析隐私保护(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法律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隐私保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法律在隐私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适用。

二、案例简介甲,一名普通职员,在2019年5月向乙公司投递简历。

乙公司在收到甲的简历后,未经甲同意,将甲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等)泄露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利用甲的个人信息,向甲发送了大量垃圾短信和电话骚扰。

甲在多次向乙、丙公司沟通无果后,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隐私权,以及两家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收集、处理、使用、泄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3. 案件分析(1)乙公司侵犯隐私权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将甲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2)丙公司侵犯隐私权丙公司利用甲的个人信息发送垃圾短信和电话骚扰,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3)两家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乙、丙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乙、丙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甲的隐私权的行为。

2)赔偿损失:乙、丙公司应赔偿甲因隐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

3)消除影响:乙、丙公司应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对甲名誉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隐私保护的重视。

广西南宁市道德与法治中考试题及解答参考(2025年)

广西南宁市道德与法治中考试题及解答参考(2025年)

2025年广西南宁市道德与法治中考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 社会主义制度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下列哪部法律规定的?A. 刑法B. 宪法C. 民法典D. 教育法3、在社会生活中,公民要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下列行为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是:A. 在图书馆大声喧哗B. 排队等候公交车C. 在公园里捡拾垃圾D. 等红绿灯过马路4、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下列情形中,属于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是:A. 小李利用网络发表对国家政策的批评意见,并保证信息真实性B. 小王拒绝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C. 小赵在学校食堂吃饭时浪费大量食物D. 小孙在公园遛狗时不清理宠物粪便5、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A. 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B. 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安全C.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D. 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6、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家庭保护内容包括:A. 监护与抚养、教育培养、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B. 提供安全的家庭环境、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关注心理健康C. 预防不良行为、制止侵害行为、参与社区活动D. 加强法制教育、鼓励勤工俭学、促进身心健康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哪一法律文件规定的?A. 刑法B. 宪法C. 民法典D. 教育法8、下列哪种行为体现了尊重他人隐私权的原则?A. 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阅读他人的私人信件B. 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C. 未经允许进入他人的房间D. 不随意泄露朋友告诉你的秘密9、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 社会主义制度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哪一部法律文件规定的?A. 民法典B. 宪法C. 刑法D. 教育法二、非选择题(本大题有5小题,第5小题12分,其他每题10分,共52分)第一题阅读材料: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

如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

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

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对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

在最初的阶段,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受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

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

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隐私保护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隐私保护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隐私保护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

如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

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

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对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

在最初的阶段,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受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

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

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数字化时代的基本权利保护读书笔记

数字化时代的基本权利保护读书笔记

数字化时代的基本权利保护读书笔记一、概括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化时代已悄然来临,并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在这个时代,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应用变得前所未有地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严峻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在数字化时代,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隐私权和免受网络攻击的权利。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数字化时代,其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使得隐私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立法保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边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技术保护:利用先进的数据加密技术和隐私保护算法,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用户授权和知情同意: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征得用户的明确授权和知情同意,告知用户数据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允许用户随时撤回同意。

隐私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加强隐私保护教育和培训,使个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益。

网络攻击是数字化时代面临的另一大威胁,它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甚至国家安全受到威胁。

为了保障公民免受网络攻击的权利,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更多的资源建设网络安全基础设施,提高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制定网络安全法规和政策:制定全面的网络安全法规和政策,明确网络运营者和使用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提高公众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防范网络攻击。

发展网络安全技术:鼓励和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在全球网络安全领域的竞争力。

在数字化时代,基本权利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免受网络攻击的权利,我们需要从立法、技术、教育等多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公民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

公民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

公民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保护。

其中,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法律依据,以揭示公民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法律基础。

一、个人隐私的法律依据个人隐私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个体的私密信息和个人空间。

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来保护个人隐私。

1. 《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明确规定了人们享有的各种基本人权,包括了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12条指出:“任何人都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或侵犯私生活、家庭、通信和名誉的侵犯”。

这一宣言为保护个人隐私提供了国际层面的法律依据。

2.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于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通过,旨在保护欧洲地区的人权。

其中,第8条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

该公约规定个人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禁止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干涉。

3. 《个人信息保护法》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二、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言论自由是公民行使权力、参与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基本途径之一。

各国都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确保公民能够自由地表达观点和意见。

1. 《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其中第19条规定了言论自由的保护。

该宣言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表达意见和接收消息的自由权”,为保障言论自由提供了国际层面的法律依据。

2. 《宪法》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了言论自由。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

3.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

侵犯别人隐私法律规定(3篇)

侵犯别人隐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问题日益突出。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侵犯别人隐私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隐私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私人活动的自由决定权。

隐私权包括个人隐私、家庭隐私、通信秘密等。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家庭隐私是指家庭成员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家庭信息,如家庭成员关系、家庭财产状况等;通信秘密是指个人在通信过程中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内容。

2. 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在我国,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极高的重视程度。

三、侵犯别人隐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但是,经过被收集者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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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
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

如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

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

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
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对隐私
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
和逻辑前提。

在最初的阶段,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受公开以及属
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
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

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
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

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
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
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按照对现代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作为“个
人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所保障的,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尚不为人所知、不愿或者不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

即可以识别出个人的所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以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存在,并可以附载于纸张、电磁媒体等任何媒介之上。

这种认识转变促使隐私权逐步由一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人权。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由
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
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首次提出。

正是在美国,隐私权被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宪法权利而
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得到学术与实务部门的确认。

类似的,在法国,1958年宪法虽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1994年的一项裁决,
确认宪法隐含了隐私权。

在爱尔兰,宪法未明确提及隐私权,但爱尔兰最高法院裁决,公民有权援引宪法第40。

3。

1个人权利条款证明隐私权的存在。

隐私权这种基本人权地位在一系列的国际
法律文件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明确地保护居所和通讯的隐私不受侵犯。

其第12条规定:“任何人对其隐私、家庭、房屋或者通讯均不受武断干扰,对其尊严或者名誉不受攻击。

任何人均有权对这种干扰或者攻击获得法律保护。

”众多的国际人权文件均将隐私权视为一项
重要的权利,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7条,《联合国移居工人公约》第14条,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第16条都采用了相同的表述。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欧洲人权公约》,
该公约第8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使其
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其房屋和通讯受到尊重。

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并且,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为了防止无序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为了保护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所必须,公共权力机
关不得干预这种权利的行使。

”该公约的执行机关是欧洲人权委员会与欧洲人权法院,它们在保护隐私权方面非常积极,一贯对第8条的保护进行扩张解释,对限制条件从严解释。

实践中,如果政府对私人行为应该加以禁止而不予禁止,它们就会扩充第8条的保护范围,从政府行为扩张到私人行为。

由于《欧洲人权公约》在许多欧洲国家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公约第8条的规定在这些国家实际上具有宪法地位,可以被法院援引裁决案件。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隐私权的这种基本人权地位也得到了宪法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
1、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各种可以识别出个人或者同相关信息结合而可识别出个
人的信息,便可以勾画出一个人的全貌或者把握其某一方面的特征。

现实中,个别政府部门超出职权范围、一些非政府部门超出其业务目的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处可
见。

且由于对个人信息的保存、转让缺乏有效的规范,个人信息被随意篡改、滥用以及被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房地产开发商或其职员非法转卖购房者相关个人
信息等。

在另外一些场合,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使如何划定个人隐私权与其他社会利益的界限非常困难,存在各种争议。

据报道,上海准备在2010年之前安装20万个
监控摄像头,建立全面的“社会防控体系”。

这一消息在市民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引起此举是否会侵犯隐私权的许多议论。

同时,由于个人对于有关组织所收集、保
存的本人信息无权查阅,以至于对于自己的哪些信息为他人所掌握、该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等往往无从把握。

现实中,有关组织基于有误的个人信息而对本人作出各种决定
的现象并不鲜见。

当人们体味着信息化给生活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个人生活空间逐步缩小的现实。

因此,随着信息化社会中大量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必须尽快确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2、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信
息的共享与自由流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需要保护个人权利,同时,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加大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阻碍社会的进步。

尤其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战略性资源,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

因此,如何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是各国立法当中最为重视的一对核心价值。

在国际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法均突出强调
了协调好两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

正如欧洲理事会协定在导言部分明确提出的那样:“考虑到遭受自动处理之个人数据越来越
多地跨国流动,由此应当扩大对大众权利及其基本自由的保护,尤其是对隐私权的尊重;同时重申成员国无论国界而保证信息自由
流通之承诺;承认必须在遵守隐私的基本价值和尊重信息在国家间自由流动两者之间
达至平衡。

”欧盟在说明制定共同的数据保护指令的原因时指出:“为了消除个人数据
流动中的障碍,各成员国对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措施必须相同;各成员国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隐私权,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不同程度的保护措
施可能会阻止这些数据在成员国之间的传送;这些差异因此可能对许多欧共体的经济活动形成障碍、扭曲竞争并阻止各国政府履行欧共体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同时,欧盟指令第1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对个人数据处理中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他们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各成员国不应限制或禁止出于与第1款所提供的保护有关
的原因,而在各成员国之间所进行的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

”为协调这一对价值,域外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可谓煞费苦心。

在我国,部门之间信息封锁缺少信息共享,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形成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

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

3、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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