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规划局-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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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麦地路以南河南岸片区的土地,保证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
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编制《惠州市河
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2条《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
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惠州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
划》(1989-2005年)、《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3
年9月2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
有关规划建设文件、专家与相关部门审议意见等编制的,其内
容深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1.3条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说明书四个部分,文本与分图图则是该区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须同
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4条以注重生态、合理布局、功能明确、完善配套、依托区位、分期实施、弹性开发为规划设计总原则。
第1.5条本规划适用于规划区内各地块和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新建及改扩建的管理工作,是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
制、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1.6条文件(文本及图则)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片区环境特征、用地条件制定的,未涉及的
指标、技术规定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有关政策、法
规、标准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1.7条河南岸片区是指麦地路以南,麦地南路以东至金山湖区域。
第1.8条河南岸片区规划用地总面积983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839
公顷。河南岸片区规划控制人口21.7万人。
第二章规划原则及目标
第2.1条规划原则
第2.1.1条区域协调原则。
第2.1.2条可操作性原则。
第2.1.3条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的原则。
第2.1.4条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
第2.2条规划目标:该片区规划发展成为具有现代生活气息和地域特征
的,以居住、商业为主的综合片区。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3.1条本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
代码划分至中类或小类。
第3.2条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
地、体育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公共绿地、
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
见“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分图图则。
第3.3条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和引导,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
本和图则的规定。
第3.4条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应按照本规划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加以改造,使该用地使用性质与本规划
的规定相符。
第3.5条相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共同开发时,各地块的土地使用界线可适当调整,即对土地进行盘整,配套设施位置也可在共同
开发的地块内做适当调整,但其用地性质、配套设施项目和
规划指标要求,需按图则中的规定执行。在细分地块内的局
部开发,应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各地块的
用地性质、配套设施项目和规划指标要求,应根据图则中的
规定落实,整体上符合规定。一个地块内有一个以上的开发
单位时,宜统一作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保证公共设施、集中
绿地的建设,贯彻规划意图,以利于居住社区的形成。
第3.6条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详见附表八:惠州市河南岸片区地块指标控制一览表);不符合土地使
用兼容性质的用地用地性质变更须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
方可变更。
第3.7条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3.8条规划区内不得改变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4.1条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属于规定性指标,必须符合图则及地块指标控制表
中规定,建筑色彩、建筑形体属于指导性指标。
第4.2条各地块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4.3条各地块建设除须满足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规范。
第4.4条容积率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开发建设时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第4.5条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第4.6条绿地率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地块的不同使用功能确定,规划中采用的绿地率均为下限指标,
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以保证应有的环境质量。
第五章建筑物控制
第5.1条建筑间距控制:地块内所有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日照、消防、交通、工程管线敷设及卫生条件等要求,符合有关
建筑规范和防火规范的要求,同 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1.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附表一中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
第5.1.2条 住宅正面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 (2002年版)的规定。
第5.1.3条 医院病房楼、托幼及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附表二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
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学校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
不应小于24米。
第5.1.4条 其它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
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5.1.4.1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
控制。
第5.1.4.2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