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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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地位: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

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

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

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二、名词解释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②法的精神: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以及现代的法治观念等多个阶段。

其中,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尤为深刻。

本文将探讨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并就其重要观点进行评述。

首先,严存生认为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开端。

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源于人的本性和自然秩序,以理性和普遍性为基础,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思想观念为后来的法律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严存生指出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具有重要影响。

教会法思想强调神圣规范的法律权威,将世俗法律与宗教法律相结合,以服从宗教教义为前提,其中重要的一条认为是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威。

这种思想观念限制了世俗法律的发展,导致法律制度的僵化和严重依赖于教会的干预。

第三,严存生关注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合意与共同协议来建立国家和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一思想观念对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并成为西方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石。

社会契约论主张的法治观念引导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并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四,严存生认为现代的法治观念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结果。

现代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统治和普遍适用,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公正和平等为原则。

这一观念的确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使法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和社会公正性。

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较为全面,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进行了较深入的剖析。

他既强调了古希腊罗马时代自然法思想的重要性,又指出了中世纪教会法思想的局限性。

同时,他对启蒙时代社会契约论的评述较为准确,并对现代法治观念的触角进行了深入剖析。

总的来说,严存生的总结对于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轨迹和演变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苏格拉底●生平:古希腊哲学家。

生前述而不作,其思想由学生柏拉图、色诺芬记述。

被认为是三十僭主之一的克利提阿斯的教育者被指控“腐蚀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发明新神”,在狱中饮鸩自尽。

●主要思想:1.认识你自己:“哲学应当成为人学”“未经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2.美德即知识:①政治制度方面:分为君主制、譖主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

赞成贵族制而反对民主制,反对公民大会和抽签形式的民主选举②法的分类:自然法和人定法,神法高于人定法③人的作恶是因为作恶者的无知,只要运用理性就可以发现善的本质。

3.守法即正义。

国家尚存且未完全失常,已做出的法官的判决在那里就没有效力了,而且能为个人不遵守和废除。

你以为这可能吗?——苏格拉底反驳克里柏拉图生平:出生于奴隶主贵族家庭三访叙拉古创办Academy学园著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法律思想1.国家起源于社会分工。

可以分为三个等级:治国者、卫国者、劳动者。

2.城邦的正义: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实质上是要求国家的各个阶级都各守本分,维持和谐关系,承认的权利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升级制度。

个人的正义:个人的灵魂可以分为理性、激情、欲望分别对应国家三个等级,三种品质起到作用达到个人的正义。

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高于实在法的更高原则。

3.理想国中提出的政体有:贤人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军阀政体,专制政体。

最理想的国家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依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而非法律,主张人治但是未对法治起完全否定的态度。

后期逐渐重视法律的作用,体现在政治家篇。

4.立法思想:立法不是为了服务于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服务于城邦全体人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生平:出生于马其顿受业于柏拉图学园访问小亚细亚成为帝师建立自己的学园百科全书类的学者。

法律思想:国家的起源:国家的起源是人们对于善恶之类的义理的结合(坚持奴隶制的正当性),城邦是促进人类善德的实现道德性组织。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历史背景:欧洲的历史时期1、古希腊时期(前20世纪—前3世纪)2、古罗马时期(前3世纪—5世纪)3、中世纪(前、中,5世纪—15世纪)4、文艺复兴时期(后,16世纪)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640—英国工业革命完成)6、资本主义时期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历史及法律发展简介古希腊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

1、荷马时代(前14世纪——前8世纪)2、立法者时代(前8世纪——前6世纪)3、鼎盛时代(前5世纪)4、希腊化时代(前334年——前300年)整个古希腊时期法学及法律思想没有独立诞生的原因:1、古希腊城邦的繁盛阶段时间太短2、古希腊城邦缺少安定,法学发展缺少必要的条件3、古希腊城邦的成文立法还比较原始和分散,法学的诞生困难4、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也没能开展古希腊早期的法观念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里特(Heraclitus)的法观念赫拉克里特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的分类——神法和人法;人法依赖于神法。

(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与我国庄子的法观念不同)二、智者学派(Sophistes)的法律思想:1、智者学派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约定的、随意的、偶然的、多变的。

2、侧重于对自然的观察和分析(1)希比亚的观点:主张把自然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事物的本性、自然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

事物的本性和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

——希比亚(2)安提丰的观点:提出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点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

人的本性是持强凌弱,追寻自我利益,因此,法律是对自然的违反,因为法律禁止对未经审查的自我利益的追求。

——安提丰(3)普罗泰格拉的观点:现实的法律是后天由人们制定的。

道德、法律、政体这些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意所产生的,而是人为约定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总结这学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采用的是一种与其他课程完全不同的上课模式——读书之后交流自己的心得。

正是因为这种上课的模式,在这一学期中,我有幸读到了许多西方的法学著作。

“西方”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化和基督教文明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地域上包括欧洲和北美。

而“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人类对法律制度的认识的发展史。

虽然法律思想史区别于哲学史、伦理史和政治史,但是又不可避免地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法律思想也需要从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中发掘出来,甚至本身就属于其中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法律思想、近代的法律思想、19世纪的法学流派和20世纪的法律思想。

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各个时期的法学家的著作体现出来。

由于时间有限,我只读过有关前三个时期的书籍,以下仅就这三个时期法学家的著作中的法律思想作简要的说明。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

古希腊出现的大量关于法律与正义的观念与思想,影响着当时的法律制度的形成于发展,并且在古罗马、中世纪及近代的思想中得以继承和发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伊壁鸠鲁、斯多葛、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主要的代表作品有《理想国》、《法律篇》、《政治学》。

《理想国》里柏拉图以苏格拉底之口通过与其他人对话的方式设计了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即可以达到的理想国。

他认为现存的政治都是坏的,只有真正的哲学家才能拯救当时城邦所处的危机,因此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的哲学家。

人类追求的正义与善就是柏拉图理想国的主题,他认为国家、政治和法律要朝向真正的存在并与人的灵魂相关才有意义。

他认为绝对的正义在神那里,这正好印证了对话结尾的宣言,“让我们永远走向上的路,追求正义和智慧”。

《政治学》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这些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西方法律思想史知识总结小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知识总结小点

托马斯·阿奎拉关于法的分类的思想。

(一)永恒法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一种根本大法。

它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

(二)自然法阿奎那认为,“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由此可见,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第二,自然法是由具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也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

(三)人法人法是人依据自然法和最终依据永恒法所制定的实在法律,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性命令。

阿奎那认为,“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

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四)神法所谓神法,即从《圣经》中归纳出来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摩西十诫以及耶稣的训诫。

阿奎拉的法律分类理论是他的神权政治思想在法学中的反映。

这四种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以永恒法为首的完整体系。

在这种体系中,体现上帝意志的永恒法高高在上;自然法从古希腊罗马的崇高地位降为永恒法的从属;而人法的地位就更低了。

神法居于一种特殊地位。

它来源于上帝的启示,补充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和缺陷,它的地位显然要比自然法和人法优越得多。

他对自然法的降位成就了他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也凸显了他的永恒法理论。

历史法学派的特点、历史地位特点:(1)理论特色: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和清算自然法学在法学领域中所造成的反历史倾向的面目登上历史舞台。

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尖锐对立。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倾向于认为,只要求助于人类的理性,就能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成法典。

历史法学派则强调非理性、植根于过去传统之中的“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从理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基本原则无处不在,无时不同。

而历史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民族特性。

(2)从方法论来看,历史法学派继承和吸收了前人用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成果和思维倾向,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历史的方法,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法律观点和主张。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我最近有幸阅读了一本名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书籍,这是一本全面介绍西方各个时期法律思想演变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社会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启示。

这本书详细评价了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中经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到近现代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都被单独成章,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我从中感受到了西方社会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以及法律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我被书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入探讨所吸引。

在西方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核心议题。

书中详细讨论了自然法、实证主义等思潮对此问题的看法和争议,也介绍了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这使我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引发了我对自己原有观念的反思。

再者,书中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从古至今,西方的法律思想一直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书中展示了这些变化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以及众多思想家们的贡献。

这使我认识到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步的。

阅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本书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体系,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道德、历史与现实等问题的思考。

通过了解西方的法律思想史,我对西方的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更加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

这对我未来学习和工作都大有裨益。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部完整的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而且也为我们揭示了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也对我自己的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是什么?这是每个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都必须面对和了解的问题。

在《西方法学初步》一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为读者提供了认识和理解法律的重要框架。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近现代的法律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本文将以自然法、实证主义等西方法律思想为核心,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二、自然法1. 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之一,起源于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2. 自然法的案例分析以古希腊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为例,该法典规定了对奴隶的惩罚措施,体现了自然法中的公平正义观念。

然而,在古罗马时期,奴隶被视为财产,其权益得不到保障,与自然法的要求相悖。

3. 自然法的意义与影响自然法强调公平正义,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自然法观念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自然法观念被用来论证独立和自由的权利。

三、实证主义1. 实证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实证主义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兴起的一种法律哲学,代表人物有奥斯丁、科克等。

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规则的产生和效力与道德、自然法无关。

2. 实证主义的案例分析以英国法律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为例,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其效力源于国家权力,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这种观点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3. 实证主义的意义与影响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实证主义观念对现代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

四、案例分析:美国宪法与法律1. 美国宪法的自然法观念美国宪法体现了自然法观念,如“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美国法律的实证主义倾向美国法律实践中,实证主义观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往往从法律条文出发,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知识可以通过后天学习,同样美德也可以通过后天培养。

外国法律思想史个人总结

外国法律思想史个人总结

外国法律思想史个人总结二章一)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2、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3、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4、较大的依附性二)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三)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中持哲学观点的是:普罗塔哥拉四)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哲学创造者,生于雅典,坚持“认识你自己”的信条,守法既是正义,他的法律观点是: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

他以自己的行动以身殉法,证明服从法律的必要性,守法既是正义。

三章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集中在:《国家论》中译{《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正义论”是他所在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是客观唯心主义。

二)哲学王统治的含义:1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因为知识既然是国家的最好美德,而它又是哲学家所专有的,那么,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只能由哲学家统治。

2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的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的追求智慧,是政治权利和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出去。

否则前面所描述的都只能是空中楼阁。

三)柏拉图《法律篇》中国家和家庭都要服从理性的命令是:自然法思想四)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第一次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五)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他从人开始论述法律的问题,人该有善、美德和正义,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首先正义可以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其次可以被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两大类,其中个别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前者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后者就是绝对平等的关系。

他提出了内部自由平等的杰出思想,又承认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等级差别。

六)亚里士多德关于法的分类:基本法与非基本法,自然法与人定法,良法与恶法,习惯法与成文法,他提出了国家自然起源说。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次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次总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快乐的气候产生了坦率的风俗,带来了柔和的法律。
2.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肥沃的土壤,平坦的地势,使人缺乏毅力、眷恋生命、不易防守、易被征服,适合实行君主专制,在这样的国家,法律的内容比较简单和粗暴。多山的地方,土地贫瘠,有险可守,人们多艰苦勇敢,崇尚自由,因此容易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法律的基本内容是多规定投票权利、选举方式、人民参政等事项。
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法的精神。
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有关系。
4.法律同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
三、法律与政体
人民的选举应当公开,应该把这点看成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贵族政体下,需要有一个参议院处理各种事务,因此,规定参议院成员的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成为了基本的法律。在君主政体下,由于君主一人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所以应该有一个法律的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由于君主就是一切,别人什么都不是,所以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
第十一章
第一节.杰斐逊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杰斐逊简介
一、天赋人权观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西方法律思想史经典案例(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其中罗马法与自然法理论是两个重要的里程碑。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然法理论则是一种哲学和法律思想,强调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契合。

本文将通过对这两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二、罗马法1. 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罗马法和晚期罗马法。

早期罗马法以习惯法为主,晚期罗马法则以成文法为主。

2. 经典案例(1)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于公元前449年颁布,是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该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婚姻、继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

(2)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帝国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万民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体现了罗马法的精神。

万民法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自然法理论1. 概述自然法理论是西方哲学和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观点是法律应与自然法则相契合。

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2. 经典案例(1)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哲学的一个流派,其代表人物芝诺提出了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法则,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阿奎那的《神学大全》阿奎那是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他的《神学大全》中阐述了自然法理论。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他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督教神学和法律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结论罗马法与自然法理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两个经典案例,它们分别代表了古代罗马和基督教文化对法律的理解和追求。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普遍性,而自然法理论则强调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契合。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总结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是对于法律和正义的理解和探讨,经历了希腊、罗马、基督教等不同文明的影响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古代西方法律思想形成了相对独特和复杂的体系,对于后世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希腊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正义和法律的关系。

在古希腊,法律被视为一种机制,可以引导社会行为并维护公共利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两位重要的希腊思想家,他们对于法律和政府的思考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状态,只有在正义的社会中,个人和社会才能达到最大的幸福。

而亚里士多德则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法律和正义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的,并且应该适应不同的社会情况和需求。

罗马法律思想的显著特点是实用主义和法平等原则。

罗马法是一种基于人的普遍性和实践性的法律体系,它与当时的政府权力分立和政治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给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思路。

其中,扩大平等、平等保护个人权益、权力制衡、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原则都在罗马法律思想中得到了体现。

基督教对于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基督教教义中的道德观念和关注贫穷、弱势群体的立场,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基督教教父奥古斯丁提出了法律的最高原则是上帝的意志,并且强调了个人良知的重要性。

中世纪的天主教法律也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发展的,对于保护信仰、纠正罪恶和创造社会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在希腊、罗马和基督教等文明的影响下逐渐发展的。

它们强调了正义和法律的关系、法律的实用性和法的平等原则,并通过深入的思考和探讨,为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些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我们理解现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篇: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一、摘要:由古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首先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然后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接着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20世纪的法律思想。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了解到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整体方向,掌握西方法律思想的精神,开阔了自己的法律视野,对西方的法律思想有了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思想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和内容(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该书由30章组成,共5编,第1、2章重点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第一编介绍了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古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和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编介绍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先介绍了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和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然后介绍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力、马基雅维斯的法律思想,第三编介绍了17、18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和发展,然后介绍了格劳秀斯、洛克、哈林顿、布莱克斯通、杰弗逊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了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的法律思想。

第四编介绍了19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英法工业革命及各国思潮,然后介绍边沁、奥斯丁、萨维尼、梅因。

第五编先介绍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法学思潮及其发展,然后介绍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的法律、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和综合法学。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内容及读书感想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第二节古希腊法律思想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

一般认为,《理想国》主要体现了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法律篇》体现了他晚年的法律思想,就他对于西方法哲学的影响而言,前者更为重要。

2.按照柏拉图所描绘的分工原则,这个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亦即三个不同等级的人组成:统治者、军入和劳动者。

3.柏拉图的法律理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它为归宿。

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指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

从一个国家看,柏拉图之正义,就是指各种天生不同等级的人,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各司其事”和“各守本分”。

4.哲学王的统治,是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

“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是“智慧”和“权力”的结合。

推崇哲学王统治的另外一面,就是轻视法律的作用,所以《理想国》中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忽视法律的作用。

《理想国》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认为知识和教化是社会进步必须依靠的力量,是关于自由的聪明才智的设想,不受习惯的约束,不受人类愚蠢行为和固执己见的限制,甚至能够指导习惯和愚蠢势力本身沿着通向理性生活的道路演进。

5.柏拉图共产共妻制度内容:第一,禁止统治者阶层(军人和统治者)拥有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工地和金钱,并规定他们须进入营房和公共食堂进餐;第二,废除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性关系,代之以按统治者的要求进行有节制的交配,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优秀的后代。

6.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他的教育规划分为两部分: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初等教育的课程是:体育训练身体,“音乐课”训练精神(诗歌的研究解释);高等教育的教育期从二十岁延长到三十五岁,课程是:数学、天文学和逻辑。

7.《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包含柏拉图晚期的法律思想。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一再说明他的目的是描绘第二等最好的国家,而且极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

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

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

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

法渊源于拘束一词。

君主意志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一)永恒法。

即神的理性的体现。

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

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

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

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

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

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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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生平:古希腊哲学家。

生前述而不作,其思想由学生柏拉图、色诺芬记述。

被认为是三十僭主之一的克利提阿斯的教育者被指控“腐蚀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发明新神”,在狱中饮鸩自尽。

●主要思想:1.认识你自己:“哲学应当成为人学”“未经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2.美德即知识:①政治制度方面:分为君主制、譖主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

赞成贵族制而反对民主制,反对公民大会和抽签形式的民主选举②法的分类:自然法和人定法,神法高于人定法③人的作恶是因为作恶者的无知,只要运用理性就可以发现善的本质。

3.守法即正义。

国家尚存且未完全失常,已做出的法官的判决在那里就没有效力了,而且能为个人不遵守和废除。

你以为这可能吗?——苏格拉底反驳克里柏拉图生平:出生于奴隶主贵族家庭三访叙拉古创办Academy学园著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法律思想1.国家起源于社会分工。

可以分为三个等级:治国者、卫国者、劳动者。

2.城邦的正义: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实质上是要求国家的各个阶级都各守本分,维持和谐关系,承认的权利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升级制度。

个人的正义:个人的灵魂可以分为理性、激情、欲望分别对应国家三个等级,三种品质起到作用达到个人的正义。

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高于实在法的更高原则。

3.理想国中提出的政体有:贤人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军阀政体,专制政体。

最理想的国家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依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而非法律,主张人治但是未对法治起完全否定的态度。

后期逐渐重视法律的作用,体现在政治家篇。

4.立法思想:立法不是为了服务于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服务于城邦全体人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生平:出生于马其顿受业于柏拉图学园访问小亚细亚成为帝师建立自己的学园百科全书类的学者。

法律思想:国家的起源:国家的起源是人们对于善恶之类的义理的结合(坚持奴隶制的正当性),城邦是促进人类善德的实现道德性组织。

政体理论政体分为变态政体和正宗政体。

一人统治为君主政体或者譖主政体,少数人统治为规则政体或者寡头政体。

多数人统治是共和政体或者平民政体。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是正常政体,其余是变态政体。

变态政体只考虑到自己或者少部分的利益,而不是照顾全体公民的利益。

政体的要素包括议事机能,行政技能和审判机能。

亚里士多德本人喜欢的排序是君主政体、规则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譖主政体。

共和政体是可以获得的最好形式的政体,是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政体。

正义观: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一般正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特殊正义一是分配正义——比值平等,二是矫正正义即对为防范公正的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

法治理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罗马法的发展:习惯——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古典时期(法律渊源较多——)法典编纂时期(查士丁尼)罗马法发达的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西塞罗的介绍)罗马法学家的贡献西塞罗国家的定义: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

政体可分为四种: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混合政体,混合政体是最理想的。

分为元老院、人民大会、高级官职(执政官、保民官、检察官、审判官)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行令禁止”“是衡量正义和不正义的尺度”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源于自然,自然法是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具有至上性。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实在法的内容和效力来源于自然法实在法应该符合自然法,而不能改变自然法如果国家制定的法律有害、不公正,则没有法律。

实在法理论:立法上公民应该平等,执法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司法上坚持罪行是迎合适应和审判公开,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

圣经中的法律思想:神约- 契约理论信福音- 遵自然法原罪、赎罪与末日审判- 罪行与刑罚奥古斯汀上帝之城vs世俗之城解释罗马衰落的原因:了罗马是个世俗之城。

构建的原则:爱自己还是爱上帝两个城的关系:就现实处境来说,两者代表着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并不彼此隔离。

而在死后结局后是相互对立的。

教会的地位:教会是从事圣事的场所。

世俗之城的成员只有经过教会的指引才能进入上帝之城,目的是实现国教分离。

(奴隶制度虽不符合自然法但不应该暴力推翻,应该忍让。

)阿托纳法的四种范畴永恒法(Eternal Law)永恒法是上帝统治的计划,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

所有隶属于神管辖的天地万物,都受永恒法的支配和调整。

只有上帝才知道作为整体的永恒法。

永恒法是最高的法律。

自然法(Natural Law)凡人依靠上帝赋予的理性能力可以认识永恒法的部分内容,而非整体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参与永恒法自然法是对永恒法的不完全和不完善的反映自然法依靠一些一般性规则指引人的活动最基本者为行善避恶善者,人之自然倾向也自然法的基本规则是不变的,次级规则可能改变神法(Divine Law)相比自然法,是更为具体的命令补充自然法和人发的体系上帝通过《圣经》启示给人类人法(Human Law)“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由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政府的命令如果要具有法律的性质,必须合乎理性一种非正义的、非理性的法律,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不是法律——应受到理性的约束。

如果暴君颁布的法律导致了盲目崇拜或其规定的任何东西都与神法相悖,则抵抗权就变成了不服从义务。

人法源于自然法,是妇幼管理社会之责的人关于公共事务的安排,人法应该以实现所有公民的共同善为目的。

马丁路德宗教改革运动的起因:民族国家的发展、教会的古柏,新生产关系的成长,文艺复兴运动。

著作:《九十五条论纲》谴责教会滥用职权。

《致基督教贵族书》《教会的巴比伦之囚》《论基督教徒的自由》从根本上豆丁教会直指封建神权政治,建立新的的资产阶级的廉俭教会。

神学法律思想:对罗马教皇权威和教会特权的批判:继承奥古斯汀的因信称义世俗权利较于教会权力出于优越地位。

服从世俗权威的义务和抗拒暴政的权力——德国贵族的忍让王权和教权的斗争5-8世纪政教二元论9-12世纪教权势力高涨13世纪平分秋色14世纪教权衰弱,民族国家兴起让·博丹博丹同意亚里士多德的国家理论从家庭理论开始的,由于共同防卫和共同利益的结合,形成主权和国家。

国家的特质在于拥有主权,博但是主权论的鼻祖。

在博丹那个时代,法国和大多数其他国家一样,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权威是在中央王朝、地方诸侯和教会之间分享的。

面对三者对这种强制性权威的残酷争夺,由剧烈的宗教仇视引起的政治不稳定便是那个时代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博丹很自然地就会发出提问,在这种各权威间激烈斗争的过程中,会造成战争、社会的失序、法律的失效、臣民的失控,而当时的两个所谓的最高权威教皇与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又不能力挽狂澜,那么谁应是,尤其是在这种混乱的非正常状态中最高的仲裁者?君王应有什么样的权力以及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维持和恢复秩序,防止滑向更加黑暗的无政府状态就是博丹所面临的历史问题?博丹深切地感受到在当时法国混乱的非常状态下,其论战的目标就是要为中央王室的权威辩护,将地方诸侯和教会的权威统一于中央权威之下,建立起一套缜密地绝对主义的中央君主权威理论。

如何建立起这套理论,博丹首先就要提出一个核心的、辐射力很强的元概念,这个元概念就是主权。

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定义中最重要的部分。

博丹的主权论是建立在绝对君主制之上的,有力的捍卫了15、16世纪新型民族主权国家和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阶级同封建阶级中央当权派联盟的绝对君主制。

主权是凌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主权的绝对性:主权者不能受其本人制定的法律和命令的约束,主权者能够不受先王法律的约束,主权者不必受风俗习惯的约束,主权者不必受他国法律的约束主权是绝对的权力,永久的权力,不可分割的权力。

博丹试图调和王权的绝对至上这种新观念与本国法治传统理念的关系。

博丹主张,君主是上帝的助理,君主主权获得了类似上帝的那种绝对性,但这种绝对性在世俗领域是不彻底的,主权者仍要受一些条件和义务的限制。

这种调和似乎与主权的绝对性产生了不可缓解的张力,其实主权绝对性适用域仅局限在人为法中,而在神法、自然法和道德领域中,其绝对性也开始消解了,但这种调和却也直接汲取了源自神权理论的营养。

主权者的君主要受自然法或神法的约束,还要服从适用于不同民族的共同法主权者应受其作出的正当承诺和签订的公平契约的束缚主权者要接受根本法的束缚。

拥有绝对主权的君主也要尊重自由臣民的个人自由和财产。

尼科洛•马基雅维里生平:1469年出生于佛罗伦萨1495年开始在佛罗伦萨共和国政府任职1498年开始在执政团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外交和军政事务1512年被罢免驱逐1513年被冤入狱15136出狱后,寄居乡下,著书立说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将道德和政治相分离,国家的安全成功重要是最重要的。

区分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共和政体是正常政体,暴君制寡头制群民政治是变态政体。

终极目标是共和政体,但是鼓吹、追求君主政体。

认为法律和军队是国家的主要基础,军队比法律更加重要一点。

“假使摩西、居鲁士、提修斯和罗塞洛都不曾拿起武器,他们就不能使人长时期的遵守他们的戒律”。

建立在人性恶理论上的君主权论“马基雅维利主义”人性是自私的,君主要处理好以下的关系:1.赞扬和责难:如果没有那些恶行,就难以挽救自己的国家的话,那么他也不必因为对这些恶行的责备而感到不安2.慷慨与吝啬:真正的慷慨会使自己到头来一定是没有东西可用于再慷慨了3.仁慈与残酷:一个篡权的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就应该一鼓作气的将反对派杀伐处置4.受人爱戴与受人畏惧:如果一个人对两者必须有所取舍,那么,被人畏惧比受人爱戴安全得多5.守信与无信:当遵守信义对自己不利时,精明的统治者就不应该遵守信义。

狮子和狐狸的比喻。

君主“就应当同时效法狐狸和狮子,因为狮子不能犯组织自己掉入陷阱,而狐狸不能够抵御豺狼,因此,君主必须是一头狐狸以便认识陷阱,同时又必须是一头狮子,以便使豺狼惊骇。

’如何理解《君主论》强调君主制与《论李维》强调共和制的分裂?第一种方案:从具体的社会条件出发第二种方案:分阶段马基雅维利主义: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是正确的。

是一切玩弄权术,背信弃义行为的代名词。

争议道德宗教政治法律是服务权力的手段。

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这两种伦理的分别,正好在于它们对‘能为’的评价方式不同。

信奉责任伦理的人,考虑他的行动之后果的价值,从而将行动获得实现的机会以及结果一并列入考虑;接受信念伦理的人,关心的却只是信念本身,完全独立于一切关于后果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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