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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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
得益于发达的德国职业教育,使得“德国制造”成为世界市场“质量高、信誉好”的代名词。德国的职业教育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双元制教育;二是纯学校式教育;三是采用以师带徒的学徒式。其中双元制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主体和核心,高水平的德国职业教育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取得硕果的关键
“双元制”是一种企业与职业学校密切合作的职业教育模式。“双元”更注重的是“理论―实践”、“思考-动手”。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有如下几个突出特点:(1)以法律形式保驾护航。德国可以说是世界颁布职业教育法令最多的国家,其中《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德国职业教育最基本、最权威的法律。行之有效的法律使德国职业教育系统化的同时,也为德国培训各类职业人才提供可靠的保障。
(2)培训与考核相分离,把学习与劳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双元制形式下的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技能培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企业实习时间比一般为1:2。这样有利于学生在培训结束后随即投入并适应工作。而行业协会组织进行的考核办法,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使岗位证书更具权威性。
(3)畅通衔接的各类教育形式。德国各类教育形式之间的随时分流是一个显着特点。在基础教育结束后的每一个阶段,学生都可以从普通学校转入职业学校。接
受了双元制职业培训的学生,也可以经过一定文化课补习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
(4)良好的教育师资。德国职业教育办得好,除了有“双元制”教育体制的保障,保证教育质量的关键还在于师资力量,培养合格师资是德国职业教育获得巨大成就的重要保证。
(5)企业深度参与。企业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界对职业教育抱着积极支持的态度,大企业多数拥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和培训师,中小企业也能通过跨企业的培训、或者委托其它企业代为培训等方法参与职业教育。企业除承担培训的全部费用外,还支付学生的生活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细致明确的法律来保障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
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对德国的职业教育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它包括岗前和岗后培训;培训企业和受培训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机构与人员资格的规定;对职业教育研究的规定等。此后,德国又相继出台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诸如《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使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操作上,按照有关现定,就业者必须先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否则不准进入职业生涯。
(三)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在德国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学生升学就业的主要渠道。小学毕业后进行第一次分流,初步确定今后就业升学的基本方向,目的性明确;初中毕业后进行第二次分流,根据职业要求和学生及家长的意愿,大部分学生选择职业学校或企业培训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较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必须以接受过较
低层次的职前教育为基础,并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同时,利用严格统一的结业考试保障德国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考试由经济界的自治机构(工商会、手工业会)以及企业雇主代表、雇员代表和职业学校教师组成。考试内容分为书面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两部分。经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颁发结业证书。如考试不通过,学生就不能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教考分离的考核办法使德国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保障。
(四)充足的经费来源
德国的职业教育经费体系是公共财政和私营经济共同承担的一个多元混合模式,企业始终把为国家培养高质量的职业人才作为德国经济发展的立足根本,承担德国职业教育的大部分费用,培训支出计入企业成本。
二、我国职业教育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职业教育的实用性大大增强,但仍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社会上重普轻职的问题很突出;关于技能人才的培养机制仍然薄弱;教育经费紧张、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沟通依然不畅等,同时,职业教育多头管理、资源缺乏整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高,仍然制约着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教事业的启示
通过对德国职业教育的了解,我国职教工作者应从转变教育观念、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构建畅通的职业教育体系、强化多元办学体制、以及实行教考分离的考试办法等方面进行借鉴改进,以此加强我国职业教育。
(一)转变轻视职业教育的观念
德国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与政府和全民族重视职业教育的观念是分不开的,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职业教育在大多数学生和家长看来是次等教育。所以,要通过舆论、政策倾斜等手段,使社会逐渐形成一股尊重劳动、职业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同时,政府应该借鉴德国经验,调整宏观分配制度,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为职业教育提供肥沃的发展土壤。
(二)强化职业教育法律保障
我国1996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典。但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来讲,单单一部法律是不够的。为完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规范职业教育立法,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其次,规范企业与学校联合办学制度,深度推进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应当调动企业办学的积极性,充分利用企业设备齐全、生产经验丰富的优势,及时了解企业的新产品工艺,以及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适时更新和调整教学内容。
(三)构建普教与职教相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
普通教育职业化和职业教育普通化是世界教育发展的趋势,我国职业教育一直是就业教育,接受职业教育就意味着学习生涯的结束。这与国际教育趋势是不相符的,应学习德国,加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联系,使其相互沟通,为任何阶段和任何范围内的学生提供自由选择机会,使其可以根据自己不同时期的想法和需求,进入到不同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四)加强职业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实行教考分离的考试办法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这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亟待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批既精通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实践技能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同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及时更新和完善题库,考核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学生必须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才准予毕业。
当然,德国职业教育虽然有诸多优点,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影响因素的差异,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德国职业教育经验,而是应该在借鉴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本国国情,努力构建符合自己特色的职业教育,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职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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