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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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为强化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1、公司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贷款通则》、《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及自治区金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贷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其内容,要求从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使信贷人员充分意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信贷管理制度、才能提高贷款的放款质量,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贷款的产生,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才能保障贷款的安全,更好地清收不良贷款,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信贷风险。

2、找准市场定位,分散信贷风险

本公司立足“三农”,按照“小额、分散、安全”的原则,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本公司信贷员一定要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农村种养殖户生产和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化贷款结构,分散贷款风险,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3、严格办贷程序,健全制约机制,控制信贷风险的产生

根据公司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审查贷款的发放对象,对照贷款的基本条件,确保贷款投放效果。严格办贷程序,要做到:一是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提高放款质量;二是要实行“三岗”分离(三岗: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制度健全,相互制约,控制人情贷款和低质量贷款的发生。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也是第一贷款清收责任人。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最终决策的责任,也是第二贷款清收责任人。

4、建立审贷会审批制度,层层把关,严格控制信贷风险

一是公司开业初期,贷款金额不论大小一律报公司审贷会审批;二是公司业务正常运转后,按授权范围,信贷员经调查核实后报总经理审批;三是超出公司授权范围的大额贷款,由公司审贷会研究审批,确保新投放贷款的质量。

5、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降低信贷风险

实行贷款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任明确到岗位、到人,对违规违纪贷款按调查人、责任人追究经济的、行政的和赔偿损失责任。具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6、做好贷后检查降低贷款风险

贷后检查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信贷人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人(企业)贷款用途的使用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对有可疑因素的应尽快采取预警措施,保证信贷资金合理运用和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三)贷款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条贷款的基本规则:诚信、高效、灵活、有序。用制度管理工作,用制度指导工作,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统一工作。

第二条贷款的基本原则: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准则,以取得最佳经营效益为目的。

1、安全性原则:保证贷款本息安全收回,是经营信贷业务的首要条件。

(1)强化贷款的安全观念;

(2)采取相应的贷款安全保障措施;

(3)尽一切可能避免和挽回贷款损失;

2、流动性原则:保证信贷资金处于正常周转的状态,实现贷款有借有还,此借彼还,不断周转。

(1)提高资金的运用率水平;

(2)选择好贷款对象,向优良客户群体发放贷款;

(3)避免贷款过于集中,分散贷款对象;

(4)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贷款效益的掌握;

(5)按期收回贷款,保证信贷资金的循环周转;

3、效益性原则:贷款发放以实现效益为目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以利息收入抵

消开支并实现盈利。因此必须要求贷款对象合理使用贷款,从而实现借贷的双方效益。

(1)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2)加强贷款使用过程的管理;

(3)重视还贷资金来源的监管;

(4)保证利息收入的及时到账。

第三条贷款的基本制度:是指贷款的基本办法与贷款的重要规定,主要包括贷款对象、贷款条件、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一、贷款的对象与贷款条件

1、贷款的对象:城乡中小型企业、经济组织、自然人。

2、贷款的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只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才能与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3)具有一定价值、属于自主权属并可支配处理的财产用于贷款抵押;有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或单位对贷款进行保证。

(4)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和资金来源。

二、贷款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3)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和借款使用状况;

(4)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非法使用贷款或没有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

(6)发现贷款有风险,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2、贷款人的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保密;

3、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2)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3)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4、借款人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的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使用贷款;

(4)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条对贷款人、借款人的限制

1、对贷款人的限制

(1)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不得向违反贷款通则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3)不得向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4)不得向生产经营或投资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项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5)除按国家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任何虚假证明和资料;

(2)不得用贷款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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