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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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政发〔2006〕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时依法取得补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四)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四)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补偿核准认定工作由省、市县两级补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县补偿管理机构的成员由同级财政、林业、农业、民政、价格等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害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书。

生态补偿文献综述

生态补偿文献综述

生态补偿的经济理论综述孟艾红(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摘要]本文从不同角度概括了生态补偿的内涵,并对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化研究作了综合阐述,从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方面归纳了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实践研究的基本结论:一套广泛适用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形成需要BPP原则,即“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有效实施;而变“输血式”补偿为“造血式”补偿、解决补偿标准问题是生态补偿机制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此基础上,用博弈分析法和离差平方法的生态补偿量分担模型来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但是只依靠这些方法还是不能很好的解决生态补偿的标准问题,不能使生态补偿标准更加精确,更加可行。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发现和研究建议[关键词]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离差平方法;生态补偿标准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经济,人们不惜破坏环境,结果造成全球气候升高、臭氧层破坏等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态补偿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成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管理研究及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西方发达国家对此已开展了各种生态补偿理论及实践研究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国际上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关于生态补偿的标准更是难以确定。

本文就当前学术界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做一概述。

一、生态补偿的内涵生态补偿在当前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因此研究它的人也比较多,他们从不同方面研究生态补偿,比如矿山生态补偿,草地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农业生态补偿等。

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下面是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关于生态补偿内涵的认识。

美国生态学家Cuperus的定义,认为生态补偿是“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XXX平二○一○年九月九日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政府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繁殖场所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失的;(四)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毕业论文文献综述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文献综述引言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而设立的特殊地区。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大量的学术研究已经展开,这些研究深入探讨了保护区管理的有效性、保护区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以及应对管理挑战的策略等问题。

本文将综述相关领域的文献研究,以便深入了解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现状和挑战。

一、保护区管理的有效性1.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与设计学者在保护区分类和设计方面提出了多种方法,例如从物种保护、生境保护和生物地理学等角度划定保护区范围,以提高保护区的有效性。

2. 模型评估方法利用模型评估方法,研究人员可以评估不同保护区管理策略对野生动物种群和生境的影响,以此来提高保护区管理的效果。

3. 保护区的管理与监测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监测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至关重要。

学者通过研究保护区管理和监测的方法,提出了一系列管理策略和技术,用于提高保护区的效果和野生动物的保护状况。

二、保护区对野生动物的影响1. 栖息地丧失与改变保护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是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

然而,不当的管理和人类活动的干扰可能导致栖息地丧失和改变,对野生动物的存活和繁衍带来负面影响。

2. 野生动物与人类冲突保护区周边的人类活动和无序发展可能引发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冲突。

学者研究了这些冲突的原因、种类和解决办法,从而更好地平衡野生动物保护和人类利益。

三、管理挑战与策略1. 治理与合作保护区管理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的治理和合作,其复杂性增加了管理的挑战。

学者研究了保护区管理中的治理结构和合作机制,提出了应对挑战的策略。

2. 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社会经济因素对保护区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研究人员通过分析社会经济因素和管理效果的关系,为提高保护区管理的可持续性提供了指导。

结论通过综述相关文献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保护区管理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野生动物保护认识问题文献综述文献综述

野生动物保护认识问题文献综述文献综述

野生动物保护认识问题文献综述摘要如何促进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大课题。

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方面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

本文主要研究野生动物保护认识问题,具体分为野生动物保护公众态度调查研究、对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关系的研究和野生动物科学保护研究现状放各方面。

前言野生动物资源作为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有难于估算的生产力并存在巨大潜力。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野生动物资源都会也必将会为人类做出更大的贡献。

随着经济的发展,野生动物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对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和维持生态平衡及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本文要研究野生动物保护认识问题的相关文献综述。

一、野生动物保护公众态度调查研究在国内学者研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公众态度调查研究方面,2008年,梦梦在《中国公众野生动物保护及利用意识的调查研究》[1]中采用了抽样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及利用意识的随机抽样调查,在此基础上总结了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意识的现状,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2010年,杨乃乙在《中国云南少数民族对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差异》[2]中通过实地访问和问卷调查,在云南省宁疲县展了以彝族、摩梭为例的少数民族对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比较研究,研究表明族内对了女的野生动物保护教育都存在差异;受访者野生动物保护态度及对与子女的野生动物保护教育在年龄和年均收入因素上无显著的相关性;而民族、性别、传统文化知晓度、受教育水平和宗教信仰等均与其野生动物保护态度和对了女的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有显著相关性。

2010年,潘岽生,王海京,李玉华等在《广东大峡谷自然保护区社区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调查》[3]中,对广东大峡谷自然保护区社区的307名公众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公众缺乏野生动物法制意识;对于野生动物所面临的威胁有着较为明确的认识,但仍然无法积极主动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教育的主要途径是电视。

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有关问题

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有关问题

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有关问题孙基本论文提要;动物致害是民法上特殊侵权的情形之一,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了一些划分。

但是,司法界与理论界还仍然有不同观点。

特别是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逃逸、遗弃动物致人损害等,是否所有动物都适用不可抗力等。

至此,本文针对致害动物范围、义务主体、归责原则、减免责等事由,分别进行了调查研究。

本文第一章论述了“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

本文第二章论述了“饲养动物致害问题的要点”,对“致害责任中的动物界定、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第三人介入的过错责任承担”进行了分析。

本文第三章论述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了“受害人对受到动物损害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及加害人免责时,应提供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过措的证据等”。

本文第四章论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重点分析了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通过案例进行了论证。

本文第五章论述了“解决饲养动物致害归责问题的思路及立法完善”,指出了致害的动物的临界点、“受害人”与“第三人”过错的理解、“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以及“动物致害的免责事由”、“动物致害归责的立法建议”等问题。

(全文6777字)主要创新观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及其赔偿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与理论界,对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处理观点不一。

本文从饲养动物侵权角度,对侵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免责事由、赔偿等几个方面,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及其赔偿进行了详细论述。

本文结合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的同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保障不流于形式。

关键词: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免责以下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完成“吃饱穿暖”过渡之后,也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满足的。

“猫女儿”、“狗儿子”的现象就说明了这一点。

一些宠物在给人们带来精神乐趣及较大经济利益同时,也引发诸多侵权问题。

西藏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实施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

西藏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实施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

第39卷第3期 2020年8月中南林业调查规划CENTRAL SOUTH FOKEST INVENTOKY AND PLANNINGVol.39 No.3Aug.2020西藏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实施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梁曾飞,李志国,彭泰来,邢元军,胡觉,冯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长沙410014)摘要:自2006年西藏建立野生动物肇事补偿以来,经过1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西藏野生动物肇事 补偿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逐步建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商业保险机制,野生动物筆事风险管 理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保陣了藏区群众利益。

分析目前西藏野生动物肇事保险发展在制度制定、赔 偿标准、肇事评估体系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对策,以期为我国其他地 区野生动物肇事保险工作开展提供启示和参考。

关键词:野生动物肇事;补偿;保险;问题;对策;西藏中图分类号:S719; F326. 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3-6075 (2020 )03-0036-06D0I: 10. 16166/43-1095. 2020. 03. 009Implementation Status-Quo,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of Wildlife Accident Insurance in TibetLIANG Zengfei, LI Zhiguo, PENGTailai, XING Yuanjun, HU Jue, FENG Qiang(Central South Inventory and Planning Institute of National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Changsha410014, Hunan,China)Abstract :Since t h e establishment o f w i l d l i f e accident compensation i n Tibet i n2006, a f t e r more than 10 years of ex ploration and practice,Tibets w i l d l i f e accident compensation had achieved leapfrog development,gradual­l y established a"government guidance and market operation"commercial insurance mechanism,f u r t h e r im­proved the r i s k management system of w i l d l i f e accidents,and protected the i n t e r e s t s of the Tibetan people.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 u r r en tl y e x i s t i n g problems on p o l i c y formulation,compensation standard,accident assess­ment system and management,etc.about the development o f w i l d l i f e accident insurance i n Tibet,and put f o r­ward p e r t i n e n t l y r e l e v a n t countermeasures i n order t o provide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f o r the development o f w i l d l i f e accident insurance i n other regions of China.Key words:w i l d l i f e accident;compensation;insurance;problems;countermeasures;Tibet近年来,随着生态保护力度的加大,西藏全区野 生动物种群数量大幅增长,然而野生动物肇事事件也 在增加,且严重影响农牧民生产生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些年来野生动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从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也非常多,那么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事件经过】不久前发生在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么店村令人惊心的一幕。

村里的老支书王家堂赶着自家的3头牛到后山放牧割草,未曾想遭到一头体格粗壮的瓦灰色羚牛的疯狂袭击。

王老汉忍着剧痛滚到山坡边一块巨石后藏身,这才保住了性命。

事隔一天,与么店村毗邻的红安村的赵某出外赶集时,在山道上突遇羚牛攻击。

第二天过路行人发现了赵某的尸体。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任。

陕西省是全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分布的重要省份之一,是有六大“名旦”美誉的国宝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动物的故乡。

前几年,因为掠夺式乱砍滥伐,陕西不少地方森林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越来越少。

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封山育林、封沟造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陕西生态环境极大改善,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但是,野生动物的大量出现,带给人们的不光是惊喜---近10年来,陕西秦岭地区共有150多人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有8人死亡。

另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陕西汉中市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23起,死亡5人,重伤12人,造成财产损失达20多万元。

野生动物频频伤人毁物后,给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留下“剪不断、理还乱”的“后事”。

2000年5月20日8时许,一头羚牛窜至陕西洋县四郎乡刘建民家,刘建民之父被羚牛用犄角当场顶死,刘母被羚牛撞伤并被困在屋内。

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这头羚牛被击毙,众人方将奄奄一息的刘母救出并送往县医院抢救,但因伤痛和过度惊吓,刘母在次日辞别人世。

刘母死后,刘建民一纸诉状将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父母的死亡补偿费。

而被告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均认为自己在此事故中既无过错亦无责任,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致害情况汇报材料

野生动物致害情况汇报材料

野生动物致害情况汇报材料
针对近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我们进行了以下汇报:
一、情况概述。

近期,数起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主要事件包括:麻豆区一名72岁老人被野猪咬伤身亡;台南岸线一名骑士遭水蛇咬伤导致手麻无力。

二、分析原因。

野生动物致害的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人类活动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被破坏,强制它们触及人类生活环境;二是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过多,增加与人类的接触率。

针对这些事件,我们调查了相关的野生动物活动情况和人类活动干扰程度,发现在这些事件中,人类的活动干扰更加明显。

三、应对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1.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2.建立更严格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限制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群体的干扰。

3.加强对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管理,合理控制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降低与人类接触率。

4.加强公众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总之,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需要我们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三)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四)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报

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报

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报一、总述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生态环境的损害往往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需要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次汇报旨在对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为今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并依法赔偿受到损害的当事人。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部法律为生态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三、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进展情况1. 法律法规的健全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与生态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和标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2. 实践案例的积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例,如工业污染对农田和水域造成的损害、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等。

这些案例为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推动了相关管理部门对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视和完善。

3. 公众意识的提升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公众逐渐认识到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对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支持也在不断增强,这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如如何量化生态损害、如何界定赔偿责任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有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便更好地指导实际操作。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摘要 (1)引言 (1)1. 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 (1)2.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 (2)2.1. 国家立法 (2)2.2. 地方立法 (3)3.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3)4.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 (4)4.1. 补偿主体模糊不清 (4)4.2. 补偿经费不足 (5)4.3. 补偿机制不合理 (5)4.4. 计算损害的标准不明 (5)4.5. 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 (6)5.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 (6)5.1. 明确补偿义务主体 (6)5.2. 明确补偿的标准 (7)5.3. 明确补偿的程序 (8)5.4. 补偿的资金保障 (9)参考文献: (10)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摘要本文通过对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对我国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和补偿制度的不完善进行论述。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要明确补偿义务主题;明确补偿的标准;明确补偿的程序和补偿的资金保障等。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引言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情形,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

国家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1. 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应该和动物和谐共处,为了保护各类珍稀野生动物,一个个自然保护区迅速在全世界各地建立。

据统计:建国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从无到有逐渐壮大,从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开始,我国的保护区发展历经了六个阶段,到2003年底有多个部门建立1999个自然保护区,约占国土面积的14.4%。

《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中,野生动物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其核心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该类诉讼的提起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但也包括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

三、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时,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权限,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四、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一)实践中的成功案例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某地检察机关针对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功维护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

此外,还有多起类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足;此外,由于取证难度大、案件处理周期长等原因,导致部分案件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五、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

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试点工作的汇报材料

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试点工作的汇报材料

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试点工作的汇报材料哎呀,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试点工作。

说到这个,大家可能会想,什么是“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别着急,慢慢听我给你讲。

就是说咱们的农民朋友们,种田养殖的,可能会遇到一些野生动物,比如说兔子、野猪,来捣乱,给他们的庄稼和牲畜带来麻烦。

那为了保护他们的辛苦成果,相关部门就想出了这个保险赔偿的点子。

说真的,这保险就像是给农民们穿上了一层“保护衣”,让他们在遭遇野生动物“袭击”后,不至于心慌意乱,甚至大哭三声。

想想看,如果一群小野猪在你的玉米地里疯狂啃食,那可真是令人心痛啊,几天的心血就这样没了,真让人肝疼。

但是有了这个保险,农民朋友们就可以报案,申请赔偿,心里多多少少会踏实一点。

我们这次试点,真是下了不少功夫,想把这事搞得好好的。

咱们有了一些明确的和规则,像是保险的种类、赔偿的标准等等,都写得明明白白。

这样一来,农民们心里有底,也不会被“忽悠”了。

大家知道,有些事情不明不白的,往往让人觉得没安全感。

你说这赔偿标准定得好不好,农民朋友们一看,心里就像是吃了定心丸,哈哈,真是一针见血啊。

再说了,这次试点还包括了不少培训活动。

我们的工作人员走到田间地头,和农民朋友们唠嗑,讲解保险的好处和申请的流程。

哎呀,讲真,那气氛简直比过年还热闹,农民大哥大姐们听得津津有味,个个都摩拳擦掌,准备好好了解一下。

大家都知道,信息不对称可不是一件小事,保险知识普及起来,农民们就能明白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

试点工作不是一帆风顺的,遇到了一些小挑战也是在所难免的。

有的地方可能对野生动物的认知不够,对保险了解得也不深入,这可真是给我们添了不少麻烦。

不过,没关系,我们可是一群有干劲的人,遇到问题就得想办法解决嘛。

于是,我们调整策略,加强宣传力度,利用村里的广播、微信群,甚至是现场演示,努力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提升大家的积极性。

我们的农民朋友们甚至会开玩笑,说这保险就像是给自己的田地安了个“保护神”,一想到这,我就忍不住笑了。

民法典中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从野生动物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展开

民法典中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从野生动物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展开

2020年第3期总第143期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No.3General No.143•生态文明法'•民法典中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从野生动物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展开田亦尧,宋玫仪(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生态损害结果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典型判例分析,作为损害结果的“生态损害”在其范围、数额认定和损害赔偿限度等方面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为此,应当从生态损害以及由此引发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出发,界定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范围,在明确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的利法权基础和权主体后,应当明确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的全面性、填补性、经济性和合法性原则,针对生态损害设定基于时空条件和质量条件的损害赔偿限度。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中图分类号:DF526文献标识码:A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其中第1229条明确规定了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将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从侵权人、侵权行为、侵权结果、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优化和整合。

其中《民法典》将过去单一的污染行为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将定污染行为的污染的念表述:为了侵权人。

短短7条内容出现了“生态”一词13次,生态条的,为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了侵权的,国生,现山生共和人共和共生大、。

—、问题的提出2020年2月28日,为推进我国野生动物的司法人民院了《典》其中三因法文章编号:1674-828X(2020)03-0048-09害、、出、生造成生态损害损害赔偿的三件中生的生态环境损的确定,过法鉴定人定法院的结果却呈现出不的样态。

生的价值定,根原国业局发布的+生其品价值评估办法》断生整价值,可参照其附的《陆生生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该生的基准价值和级别综合核算。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说明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说明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说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是指针对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工作。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农村地区或者靠近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因为野生动物可能会侵入农田或者村庄,损坏农作物或者伤害牲畜,给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损失或者安全隐患。

以下是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的全面说明:1. 补偿政策,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政策,通常会规定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多少,以及申请补偿的程序和条件等。

政府部门通常会负责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

2. 补偿对象,主要包括农民、牧民和其他受野生动物侵害影响的居民。

他们遭受的损失可能包括农作物被吃掉、家畜被捕食、房屋被毁坏等。

3.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是根据损失的价值或者损失的比例来衡量。

有些地方还会考虑受害者的经济状况和损失对其生计的影响来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资金来源,通常由政府来提供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资金,这些资金可能来自于国家预算或者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基金。

有些地方也会通过保险方式来筹集补偿资金。

5. 补偿管理和监督,补偿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来负责,他们需要审核补偿申请,核实损失情况,并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6. 社会影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的开展不仅仅关乎经济利益,还涉及到生态保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

因此,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因补偿政策而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总的来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需要政府、专家、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维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陈德铭2004年11月4日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而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驯养繁殖、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五)对野养散放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3000字》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3000字》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1.国内研究现状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界定中,刘志鑫研究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原则重塑》一文中指出现行法律保护范围的有限性;于文轩教授在《公共卫生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一文中提出,目前法律对“野生动物”的界定过窄,要确立全面保护的原则;周珂教授在《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的嬗变与破局》一文中,结合野生动物利用的时代趋势,提出了野生动物概念法律语境扩大的要求。

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过程中,吕忠梅和陈真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再修订:背景,争点与建议》中提出监管方式的缺失和不足,提出优化野生动物执法及多元治理体系,加强公众参与,建立激励措施等;陈真亮和沈秋豪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变迁与反思》中要求建构纵向和横向的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发挥公益诉讼的司法兜底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面禁食决定》,《从地方法治经验论<野生动物保护法>禁食野生动物条款的完善》,《禁食野生动物制度的革新——从野生动物三重概念的剖析入手》等文章,详细阐述了野生动物疫病与人类身体健康的联系,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措施。

2.国外研究现状日本的《鸟兽法》合理界定野生动物的范围,涵盖所有鸟类和哺乳类野生动物,分类详细,实行差别化管理。

日本也针对外来野生动物在内的外来物种入侵制定了单行法规,进行专门立法,便于国家管理和具体操作;日本野生动物的保护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它的特点在于“保护”和“管理”齐头并进,既紧抓保护普通的野生动物,又保护濒危的野生动物。

随着日本林业毁坏越来越严重,日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方针也在不断的完善。

1999年修订了《鸟兽保护和狩猎合理化相关法》,对所有的鸟类创设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日本社会从注重对法律的健全到对野生动物管理专家的培养,因为日本全体人民已经意识到,野生动物是属于大自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全体人民共同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2010年5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补偿公民因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侵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补偿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审计、价格、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可以放牧的草场、林地或者圈养区域内的牲畜造成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对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造成损毁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需要补偿的,受害人自治疗出院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死亡之日起15日内,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院救治费发票以及医疗期间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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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研究
前言
本文献综述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国内外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研究文献的全面、概括地梳理学术领域该问题前人所研究发表的观点和方法,避免重复先前的研究成果,并从中找出可行性,在相关方面进行创新性研究。

在理论上,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问题是一项综合、系统的法律问题,各个国家的相关理论研究比较分散,主要集中在责任的性质、救济主体、救济程序和资金保障四大方面,在国内已有理论研究中争议也比较大,本文通过分析和研究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现状以及现行立法的缺陷,侧重从侵权法的角度,在立法模式和具体的制度上探索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立法的路径和方法。

文中所用到的文献资料主要来源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部等期刊杂志。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总体研究现状
目前,对于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问题各国说法不一。

1、在英国,1971年的《动物法》中,将动物分为危险与非危险两大类,并根
据该分类设置了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即对危险动物致害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责任。

在危险动物与非危险动物之界定上,根据1971年的《动物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危险动物必须符合如下两项条件:(l)该动物在英国本土一般属于非家养动物。

(2)该动物还具有如下特性:成年的该动物如不加约束则具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性,或者一旦引起损害则后果可能很严重。

1971年的《动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了管理者对危险动物致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构成要件,具体内容是:如果损害系危险动物所引起,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管理者应对该损害承担责任。

该规定说明,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是十分严格的,即只要是危险动物所造成的损害,除管理者能够证明法定免责事由外,均需承担责任。

故原告只需证明其损害与危险动物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证明确被告行为具有过失。

2、德国致害法大师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在其《比较致害行为法》中提到:“野
生动物所导致的伤害或者损失,不能产生责任问题。

野生动物在法律上属于国家、地区或者当地政府,这也是事实。

尽管此等动物有所有者,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他们仍然没有被管束’。

”因此,在德国,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是由德国的行政法律《狩猎法》来解决的。

3、在亚洲的日本,非洲的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等国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
动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对其管束的动物承担致害责任,并由此排除了野生动物受民法调整的可能性。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研究比较单一,尚属于初级阶段,各个理论争议也比较大,接下来将进行分类阐述:
1、对致人损害的“野生动物”范畴的争议
(1)有学者主张引起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野生动物范畴,应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规定相一致。

那么具体说来也就是将其限定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个范畴。

这种观点将其局限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个范畴。

那么实践中就有很多案件无法处理,例如野猪伤人的情况,野猪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在国家保护动物名录中,野猪虽然属于最低保护级别,但是因为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所以实践中受害人很难得到应有
的损害赔偿。

(2)有学者主张引起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中的野生动物不因野生动物受不受保护而被界定。

因为无论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还是不法律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都同样存在着对人的威胁和致人损害的可能。

所以野生动物范围应该与饲养动物的范围相对,包括所有独立生存于野外的动物。

这种观点将范围扩大至整个野生动物,由于范围过大,那么像苍蝇、蚊子、蟑螂这类野生动物造成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都要求国家赔偿话,可能会导致滥诉是不合理的。

(3)还有学者认为引起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中的野生动物不因保护的程度不同而使得不同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或赔偿结果不同。

目前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受害人可以获得补偿的野生动物的范围限定在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个特定范围内是不合理的。

这种观点恰好能弥补和权衡前面两种观点。

由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是不允许随意捕杀的,但是当其致人损害时国家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分析比较这三种观点之后,我同意第三种观点。

即该致害动物的范畴应该是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被明确的列入受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

此处“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应当仅仅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应当包括所有明确提出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2、对野生动物致害责任性质的争议
(1)行政补偿说
该学说认为,基于特别牺牲理论,使公众受益的国家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应该由公众负担,若此时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牺牲了个别人的利益,那么国家应该从国库中支付一定的赔偿费,以弥补少数人所遭受到的损害。

在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上,因野生动物而受到侵害的人,其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财富、共同利益,那么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必要赔偿,由受益的全体公民对这一部分特别的牺牲共同分担。

(2)行政救济说
该学说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赔偿兼具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的内涵,因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属于国家公共物件,赔偿义务主体为国家,但代表国家履行损害救济义务的为相应的政府,实施救济的程序与行政程序紧密相关,因而更具有行政救济的性质。

此理论不但可以实现野生动物致害的合理救济,更好
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且还能开我国公共物件致害国家赔偿责任之先河。

(3)危险责任的国家赔偿说
基于危险责任原则的理论,野生动物所造成的致害责任具备了国家行政致害赔偿责任中的危险责任的所有特点:危险性、国家占有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无过错性、超过公共负担性。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野生动物致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属国家行政致害赔偿责任中的危险责任,应由国家承担。

(4)民事补偿说
此种主张的学者认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的所有人,代表全体公民对野生动物进行管护,而全体公民是因保护野生动物享受利益的受益人,因全体公民受益而使一小部分群众受不到利益,这显失公平,同时,国家作为代管人时对野生动物致害往往不存在过错,与受损害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应该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补偿责任。

在进行民事责任救济过程中,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补偿责任的确定。

对于野生动物致害这种特殊的致害损害类型责任的性质,由于我国的立法采用了“补偿”的字样,所以大多数人认为其是“行政补偿”,对于法律责任性质认识不清,势必会在技术层面上形成对立法、司法上的困难。

我认为,对野生动物致害的责任性质应该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二、总结
通过上述一系列国内外观点的分析,发现,目前我国至今仍然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完整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配套体系。

那么针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争议进行探讨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特别是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的研究还存在很多空白。

本文通过分析和研究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现状以及现行立法的缺陷,侧重从侵权法的角度,总结分析各个学说的观点,对野生动物致害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责任性质的几种学说进行介绍,即行政补偿说、行政救济说、国家赔偿说、民事补偿说,同时,提出自己对野生动物致害责任性质的认识。

从而,比较全面的对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叙述,为今后我国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研究方面提供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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