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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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会计核算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办法》和
《事业单位办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
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职能履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尚未公布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方法。

笔者拟就其涉及的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会计核算予以探讨,以促进《行政单位办法》和《事业单位办法》的贯彻落实,为制定相关会计核算规定和行政事
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供参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偿
使用收入具体包括:(1)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
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2)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
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
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
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4)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有偿收入。

《行政单
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
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
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及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在“其他
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其他收入,是
指行政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如固定
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和变价收入、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服务性收入、
报刊发行的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

”(上述范围指“财政预算拨款收
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
使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而《行政单位办法》则规定:“行
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不应纳入单位预算,记入“其他收入”科目,而应纳入
财政预算,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上缴前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负债
科目。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办法》规定:“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
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资产损失核销等。

”同时还规定:“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根据《事业单位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的处置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上缴前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
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资产类别主要有
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处置收入。

一是材料和产成品的核算。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
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对材料和产成品变价收入的会计
核算作出规定,但规定了在增减材料和产成品的同时,冲减或增加事
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因此,事业单位对材料和产成品变价收入可做如
下会计处理。

当变价收入低于账面成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等”、
“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贷记“材料或产成品”。

当变价收入高于账面成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材料或产成品”、“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

为事业活动服务的材料和产成品记入事业支出,为经营活动服务的材料和产成品记入经营支出。

而根据《事业单位办法》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应改变上述做法,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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