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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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新知识传播,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为了使学校的学术活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术活动分为两类,即校级学术活动和院级学术活动。

校级学术活动由科技处主办,校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承办或协办;院级学术活动由各学院或研究机构自办。

第二章活动管理第三条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学校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某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

报告人对学术活动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

人文社会科学方面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活动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学术活动的报告人应是在该学科、该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权威专家;校级学术活动的报告人一般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担任,以外聘专家教授为主;院级学术活动的报告人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家担任,以校内教师为主,外聘专家教授为辅;每位专家每次学术活动原则上不超过2场。

第五条科技处主办的校级高层次学术报告每年不少于10场,各学院、研究机构承办的校级学术活动每年不少于4场;各学院、研究机构主办的院级学术活动根据各自的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需要自行决定。

校级学术活动参加人数不少于150人;院级学术活动参加人数不少于100人。

第六条校属单位承办学术活动必须提前填写《XX理工大学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经科技处审批后方可举办。

每场学术报告要提前张贴学术报告海报,并在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

学术报告会现场记录、学术活动照片、校园网及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资料,其他学术活动效果评价材料一并报科技处,方可核报学术活动经费。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学术活动经费仅用于支付学术活动学术报告酬金。

学术活动经费由科技处统管理,根据校属单位上一年度学术活动开展的情况和本年度开展学术活动的计划情况分配经费指标。

学生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办法

学生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办法

学生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办法一、引言对于学生而言,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是展示自己专业技能和才华的重要机会。

为了确保这些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有效的组织与管理办法。

二、确定参与活动的学生范围在组织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时,首先需要确定参与活动的学生范围。

可以通过对学生进行选拔,如通过成绩、推荐信或面试等方式,筛选出具有一定实力和兴趣的学生进行参赛或交流。

三、制定活动议程和时间安排组织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时,需要制定详细的活动议程和时间安排。

包括活动的起止时间、分组安排、比赛或交流内容、评审方式等。

确保活动过程的有序和高效。

四、提供培训和指导为了更好地准备学生参加竞赛和交流活动,组织者应提供培训和指导的机会。

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经验丰富的老师进行技能培训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表达能力。

五、提供资源支持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需要一定的资源支持,包括场地、设备、材料等。

组织者应提前进行调查和申请,确保活动所需资源的充足性和适用性。

六、加强宣传与推广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者应加强宣传与推广。

可以通过校园海报、社交媒体、班级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并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七、建立评审制度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成功与否,与评审制度的公正与严谨密切相关。

组织者需要建立明确的评审制度,并邀请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团队,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科学。

八、进行活动总结与反思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组织者需要进行活动总结与反思。

可以邀请参与活动的学生和指导老师进行讨论,总结活动的亮点和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为今后的活动提供参考。

九、鼓励学生参与多样化的活动除了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者应鼓励学生参与多样化的活动,如科技创新、文艺表演、社会实践等。

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并丰富他们的人生经历。

十、加强与外部合作和交流为了提升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水平和影响力,组织者应积极寻求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方案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方案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方案第一部分:活动背景和目的背景:随着全球化发展和科技进步,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在今天的高等教育中变得愈发重要。

学术交流活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可以与国内外的学术界专家进行互动,分享研究成果和最新发展。

这样的活动不仅可以促进跨文化交流和合作,还可以提高大学的学术声誉和吸引力。

目的:本文旨在介绍一种可行的大学学术交流活动方案,以促进学术界的合作与发展,提升大学的学术影响力。

第二部分:活动组织1. 活动计划:- 确定活动的主题和宗旨,如国际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等。

主题可以根据学校的学科特长和发展方向来确定。

- 制定活动日程表,包括讲座、研讨会和学术讨论等环节,并确定相应的时间和地点。

2. 活动负责人:- 设立一个专门的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活动的筹备、组织和执行。

- 活动委员会应该由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确保活动的多元性和参与度。

- 指定一个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各个环节的安排和有效的沟通。

第三部分:活动内容和形式1. 学术讲座:- 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进行学术讲座,主题可以涵盖多个学科领域。

- 确保讲座内容易于理解,能够激发参与者的学术兴趣和思考。

- 安排充足的问答环节,鼓励参与者提问和与讲者互动。

2. 学术研讨会:-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组织学术研讨会,探讨特定话题或问题。

- 设计合适的研讨形式,如分组讨论、小组展示和学术互动等。

- 提供适当的场地和设备支持,以确保研讨会的顺利进行和参与者的积极参与。

3. 学术展览和展示:- 组织学术成果的展览和展示,包括学生和教师的研究项目和论文成果。

- 提供展览场地和展示设备,使参与者可以清晰地了解和交流学术成果。

- 鼓励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和合作,促进更多的学术交流。

第四部分:活动推广与评估1. 活动推广:- 利用校园宣传渠道,如校报、校园广播等,发布活动相关信息和日程安排。

- 利用社交媒体和学校网站,定期更新活动信息和邀请名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我校各单位和教师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2.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2本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2.3我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

2.4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3上述各种学术活动是指: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报告,包括受聘作学术报告和研究生导师。

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教师。

将受聘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分为学校邀请和系部邀请两种类型。

所谓学校邀请是指学校为了办学条理的进步,科研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级科研项目标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系部邀请是指系部为了自身学科学术发展、系部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协作研究:指我校与他国、国内其他单元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4本校举办或承办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4.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4.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最新版)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打造学术品牌,进一步推进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学校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讲座活动基金,支持面向全校的高等次学术讲座。

学术会议、专题学术研讨会的经费由所在院、部(所、中心)向学校申请或自行筹措。

第五条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技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名称、议题、必要性、可行性,对论文及发言内容的保密性等提出要求。

学校宣传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涉外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财务处负责审定各类会议的经费预算。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境内外举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三)我校邀请境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以行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主要参会人员的各种工作联席会、联盟年会、教学研讨会、行业研讨会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第七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定义:(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境内外举行,有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参加,正式参会代表应不少于5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总正式参会代表10%以上的学术会议。

大学举办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举办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举办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大学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大学举办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的流程和要求,确保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2. 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的主体和类型2.1 主体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的主体包括学术委员会、组织单位和参与单位。

2.2 类型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的类型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会、学术交流会等。

3. 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筹备3.1 学术委员会的成立学术委员会由大学根据学术领域的特点组建,负责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筹备工作,由大学领导担任主任,学术界知名人士担任副主任和委员。

3.2 组织单位的确定根据学术活动的主题和目的,大学确定相应的组织单位,负责学术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组织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学术背景和经验,并做好活动筹备工作。

3.3 参与单位的邀请组织单位负责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邀请相关的学术机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等作为参与单位。

参与单位需要提供有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报告,并参与学术交流。

3.4 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的组织计划组织单位根据学术活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组织计划,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

组织计划需提前向学术委员会报备并获得批准。

4. 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的开展和评估4.1 学术活动的开展学术活动按照组织计划的安排进行。

组织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活动场地、设备和材料,并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学术活动的评估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活动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参与单位的贡献和反馈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学术活动的参考依据。

5. 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的宣传和推广大学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平台和资源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和推广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

宣传内容包括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参与单位等信息,并注重在学术界和相关领域广泛传播。

6.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大学举办的所有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

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学术交流,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为:1.由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由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会议。

3.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或性学术会议。

4.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学术讲座或培训会。

5.校内专家举行“应天大讲堂”学术讲座。

第三条上述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性学术会议:指经和有关部门或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校外专家学术讲座: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学术讲座、学术报告。

受聘专家学术讲座分为三种类型:个人名义邀请、学院或部门名义邀请、学校名义邀请。

“应天大讲堂”是面向校内师生与社会各界的校内高端学术讲座,拟聘请我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团队负责人以及科研业绩突出的校内外专家就学术前沿问题、社会热点问题举行学术讲座,具体由宣传部与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以及转型发展的需要。

2.会议经费已落实。

3.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

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4.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

5.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报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学术交流活动是大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能够促进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与互动,扩展他们的知识领域。

为了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有效进行,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以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针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学术交流活动指的是学生与学术界或其他高校之间进行的学术交流、讲座、研讨会等形式的活动。

它能够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开阔他们的视野,培养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合作精神。

二、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1. 目标设定:学术交流活动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包括所涵盖的主题、参与人员、时间和地点等。

目标的设定要与学生的学习需求相匹配,以确保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参与对象的确定:学术交流活动可以面向全体学生,也可以面向特定的学习群体。

根据活动的主题和要求,确定参与对象,并进行相应的邀请和通知。

3. 演讲嘉宾的邀请:学术交流活动的成功与否与演讲嘉宾的选择有着密切的关系。

应该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来进行演讲或讲座,并提前与他们沟通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确保演讲内容的质量。

4. 时间和地点的安排:根据学生的课表和活动需求,合理安排学术交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确保活动的时间不会与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产生冲突,并提供方便的场地和设施,满足活动的要求。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准备工作1. 宣传推广:通过校园网站、学生社交平台、学院通讯等多种方式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推广。

内容要简洁明了,吸引人眼球,引起学生的兴趣与关注。

2. 报名与管理:需要制定详细的报名流程和管理规定,明确报名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关的报名资料。

确保学生能够按要求进行报名,并进行适当的筛选和安排。

3. 物资准备:根据活动的要求,提前准备好所需的场地、音响、投影仪等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此外,还需要准备相关的学习材料和礼品,以丰富学生的参与体验。

四、学术交流活动的执行1. 活动安排:按照事先设定的目标和计划,对学术交流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组织。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术活动的管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与发展,提高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学术竞赛等以学术交流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学术创新和学术人才的培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术活动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和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学术活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学术活动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和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术活动管理制度,明确学术活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学术活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举办学术活动,应提前向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校学术活动申请表》,并提交活动方案、邀请函、主讲人简历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活动予以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合学术规范或涉嫌违规的情况,有权要求修改或不予批准。

第四章学术活动组织与实施第十条学术活动的组织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做好场地安排、设备准备、宣传推广等各项工作,确保学术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术活动组织单位应邀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担任主讲人,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学术活动组织单位应做好活动现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学术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章学术活动总结与评估第十三条学术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学术活动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学生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制度

学生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制度

学生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制度学生学术活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思维培养的重要途径。

为了促进学生学术活动的开展,大部分高校都建立了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制度。

下面,将系统介绍学生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组织管理机构学生学术活动组织管理机构是大学生学术活动组织的依托单位,通常由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等组成。

这些机构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策划、宣传推广和资源整合,对学生活动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学术活动策划与创新学术活动的策划是组织管理机构的核心职责之一。

首先,需要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学生需求,制定学术活动的主题与内容。

其次,要注重活动的创新性与实效性,鼓励学生发挥自己专业特长,提出独特的创意。

三、活动宣传与推广为了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宣传与推广工作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学校可以通过制作宣传海报、在校园广播和电视台宣传学术活动等方式来吸引学生的关注。

同时,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线上宣传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四、活动资源整合与支持为了使学术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组织管理机构需要整合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首先,可以与学院、研究所、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获取场地、设备等支持。

其次,可以申请学校的经费支持,用于活动所需的物资和经费。

五、活动管理与执行活动管理与执行是组织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

这包括活动的报名管理、活动进程的组织与协调、活动场地的安排和设备的调配等。

此外,还需要对活动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以不断改进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工作。

六、师生互动与参与为了提升学术活动的质量,师生互动与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学校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行业精英等作为活动的主讲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同时,鼓励教师参与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资源和指导。

七、活动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学术活动的成果推广与应用是保证活动价值的重要环节。

学校可以组织学术论坛、展览等形式,将学生的研究成果和创新成果予以展示。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农业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学术交流是拓宽学术视野、把握学科前沿、产生不断创新思维、提高教职员工素质的重要途径。

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氛围,对于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2、学术交流是指以展示个人或课题组研究成果、约请学科概况、体会研究动态、交流学术观点、讨论学术问题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以及派出或接受访问学者拒绝接受等活动。

3、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教学科研是我校活动人员应尽的义务,对于个人或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研究进展以及所掌握的学术资料应主动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交流;对于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应积极参与。

4、学校对艺术交流活动实行学科、学院、学校三级管理。

二、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5、学科级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组织,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展开组合。

学科三级学术交流活动单位应在科研处备案,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学院、学校技术交流级的学术交流分别由学院、科研处组织。

6、学科级学术交流可采取学术报告、专题报道交流等多种形式,主讲人一般由本学科教学科研人员、访问学者、研究生或邀请校外统计学家轮流担任,每周定期举行。

7、院级学术交流以学术报告为主,主讲人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级访问学者、校外专家担任,每月经常性举行。

8、校级学术交流由科研处组织,各单位可推荐职能部门交流项目,经科研处审批后才实施。

主讲人以校内外知名专家为主,一般每月举行一场。

9、机关学术交流活动应在本单位、科研处及学生公寓附近布告栏公布。

组织单位负责为前提师生员工提供必要的参与条件。

10、各级学术交流活动时间安排纷争时,视具体情况按学科服从理工大学、医学院规则服从学校的原则调整,冲突内容另选时间安排。

11、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博士毕业、做访问学者人员回校后应同学们在适当级别作出学术交流。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行政管理10、建立学术交流活动的记录、存档制度。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版一、背景为了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本校国际学术影响力,充分发挥学校在学术领域的资源优势和组织能力,特制定《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以规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有效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成立的各类学术团体、学科专业组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三、组织机构1.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机构为活动发起人、活动委员会、活动现场工作人员。

2.活动发起人是指提出并负责发起活动的人员。

3.活动委员会是指由活动发起人和学校有关学术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4.活动现场工作人员是指负责活动现场筹备、接待、服务、宣传和安全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四、活动策划1.活动发起人应在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并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逐级报批,并向活动委员会提交活动方案。

2.活动委员会负责审核意见,并最终决定活动方案。

活动方案应包括采用的学术交流形式、参与人员组成、活动日程、经费来源及支出、活动预备工作计划等内容。

3.活动委员会应在活动召开前,将活动方案报请学校有关领导审核批准。

五、活动实施1.活动当天,需提前安排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现场安全、接待、服务和宣传等工作。

2.活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

如需要提供茶点或餐食,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3.在活动现场,应安排主持人,负责主持活动的开场、收场和互动环节。

4.活动结束后,应制定活动总结,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活动报告,同时妥善保管好有关文献资料,以备审查和查阅。

六、经费管理1.活动经费的筹措,原则上应及早安排,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2.活动经费的使用应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进行明细账务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票据。

七、活动安全保障1.活动现场应按照学校安全保障要求进行人员和器材安排。

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联系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并作出应急处理。

2.活动期间应增强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和资产安全,不得违规携带危险物品或进行不当行为。

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承办和参与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术活动范围第一条为调动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学术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强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常州大学体育学院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论文报告会,在各级各类学术刊物发表研究成果,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院鼓励全体教职工参与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并特别重视教师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学院将对各种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参与给予适当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四条学院坚决反对各种学术不正之风,对于在各种学术活动中盗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弄虚作假的现象予以坚决的抵制,并视其影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举办或承办学术活动(一)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的各类学术团体的学术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

(三)以我院名义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的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学术活动申报与审批第一条我院承办或举办的学术活动申报与审批:(一)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十二月制定下一年度学院学术会议计划,各承办或举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会议申请和会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会议主题、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经费来源及简要介绍,拟邀请国内外学者的职称、职务、单位、学术专长与贡献等情况。

国际性会议,须同时报学校外事处,由主管院长审批。

(二)凡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均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被批准举办会议还需在举办前6个月拟定出具体计划报院办及科研处。

(三)未纳入学院年度学术会议计划的学术会议,学院将不予以资助,但承办或举办单位须到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四)我院与各类学术团体合作开展的学术活动亦应纳入院学术会议计划管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第三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负责制。

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院统一组织协调。

第二章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第四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层次较高。

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或年会。

(二)专业对口。

一般应为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

(三)主题突出.会议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收效较大。

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学院影响。

第五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二)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相关行政对口业务骨干。

第六条申请程序:凡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经费预算),所在单位依据会议重要程度、参会必要性及申请人与会条件等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第七条经学院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在其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或本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系(部)把关,科研处审核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第八条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所在系(部)和科研处备案。

常州工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常州工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常州工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活跃我校的学术气氛,加强学校与国际、国内院校、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鼓励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根据学科建设、提升科研能力的需要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术交流活动范围:1、校外专家来校讲学;2、校内学术报告(讲座);3、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4、学校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条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一、校外专家来校讲学:1、讲学组织讲学活动由科研处或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等校内各教学单位组织。

校外专家来校讲学分两级管理,即校级学术报告和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级学术报告。

校级学术报告由科研处、宣传部、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主办,一般科技报告由科研处审核;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报告由科研处会同宣传部审核;国外(境外)专家来院作学术报告由科研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级学术报告由各主办单位具体负责。

2、讲学内容相关学科领域的新理论研究、新方法探索、新技术应用、发展前景展望和科技信息传播等。

3、讲学专家条件(1)两院院士;(2)其他专家学者:在相关学科领域研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4、实施步骤(1)各教学单位在会前一周向科研处提交讲学活动安排,内容包括:讲学人基本情况;讲学题目及内容;达到的预期目标;时间、地点安排;参加人员范围及大概人数;支出费用预算等,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落实。

(2)讲学活动结束一周内向科研处填报《校外专家来校讲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

5、经费支出校级学术报告所需的经费从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中支出。

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级学术报告所需的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可由二级学院学科或专业建设经费支出。

二、校内学术报告(讲座)1、讲学组织校内学术报告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组织,不定期举行。

2、报告人与报告内容(1)报告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本校教师。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我校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对外学术交流,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讨论、学术沙龙等,具体形式有:1.由本校所属单位发起并主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主办的国际性、性、区域性学术会议;2.本校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及本校各部门与科研处联合举办的校内教师学术讲座;3.本校教职工参加各种学术会议;4.校内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二、本校所属单位发起并主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主办的学术会议1.必须具备的条件(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推动作用。

(2)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3)会议经费得到了落实。

(4)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

(5)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

(6)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2.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3.实行会前申报制度。

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具体实施单位(教学单位、部门等)必须于会议前半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

并附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有关材料经科研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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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校与国际、国内院校、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要、提升科研能力组织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处为学校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凡我校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以及在这些组织中担任负责人(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在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⒈学术会议: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⒉学术访问、科学考察;⒊学术沙龙、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⒋学术团体的学术性活动。

第五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科技处为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校级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资助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及全校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等事项。

学校科技处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⒈根据有关规定,确认我校参加的国内外学术团体的性质和等级;
⒉审批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的申请,或我校
以团体成员形式加入上述学术团体的具体事宜;
⒊推荐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
⒋制定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⒌协助校内各二级单位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进行协调工作;
⒍其他重要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⒈每年定期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
⒉每年定期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资料和总结报告、挂靠本单位的学术团体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资料;
⒊负责本单位教师的学术讲座、本单位的学术沙龙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⒋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申请参加国外各类学术会议活动的审核;
⒌配合学校科技处做好其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工作。

6.负责二级单位及下属科室主(承)办学术活动的具体会务工作。

第六条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对违反保密规定使学校和国家知识产权受到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学术交流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术交流活动主(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交流活动的政治性和社会影响负责。

第二章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由各二级单位及下属单位科室主(承)办的学术活动,
由二级单位审核学术活动有关情况(会议地点、经费来源及预算等);以学校名义主(承)办的学术活动,由二级学院将学术活动有关情况(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人数、经费来源及预算等)上报科技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或向专业组提出申请。

第九条学术会议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代表会务费,上级拨款、自筹等。

要根据“勤俭节约,以会养会,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条学术会议应本着小、专、精的原则,力求简朴、节约,安排合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十一条结余经费,原则上由各具体承办单位留用,作为教学、科研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私分经费。

第十二条学术会议结束后,各具体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会议纪要,资料汇编和经费详细开支情况等汇报学校科技处。

第三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科研人员参加国外及省外重大学术活动需按学校有关请假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参加学术活动的费用,原则上从科研人员承担或参加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国家及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发起、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批准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教师,应在回国或回校后一个月内在学校或本单位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在国外科学研究情况及所掌握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及动态。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前沿和科研管理工
作积极组织校内外、跨学科、跨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沙龙、学术讲座等。

第四章学会与学会活动
第十八条学会是学术团体,是学术界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进行学术交流最佳场所。

因此鼓励各专业人员在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种学术团体,支持和鼓励各类专家在各级学会中兼职。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学会)和省一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

以上学术团体挂靠我校需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科技处认定并报学校批准。

其他学会挂靠我校可由相关单位自行决定,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各挂靠所在单位的有关制度与规定。

每年均应向学校科技处汇报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活动计划。

第二十一条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学会)、省一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术团体提出人选报学校科技处审批。

在国家二级(含二级学会)以上学会任主任委员(理事长)或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的专家,在其任职期间应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科技处预先核准,我校教师代表学校出席国家及国家有关部委召开的重要技术论证会、研讨会所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和会务费),由学校科技处予以资助。

第五章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活动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与预决算,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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