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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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孙元凯律师王成艳律师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本文试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视角,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依法治国中的改革定位、司法理念、实现的路径选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定位司法理念路径选择完善建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与全面从严治党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必然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
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切入口。

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定位
(一)、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不公,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顺应公正司法的时代主题,是司法权依法科学配置的内在需要,是符合司法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

司法规律是指司法职权配置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在规律,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等特性。

司法权的独立性,对外是针对行政机关行政权而言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扰;对内则是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必然要求司法独立。

《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这是解决司法独立的外部问题。

《决定》同时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这是解决司法独立的内部问题。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符合司法规律的独立性原则。

审判权去行政化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权的中立性是指检察权、审判权中立。

检察权中立主要是指
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这两个对立方中保持中立,做到不偏不依。

既要依法全面审查侦查行为,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审判权中立是指审方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对于控方与辩方这两个在法庭上对立的双方保持中立,居中裁判。

只有司法中立了,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长期以来,在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是司法权之间博弈的结果。

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就必然要求保持司法中立。

公正为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的核心,它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底线保障。

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不公最容易导致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任。

所以司法活动要紧紧围绕公正司法这一核心开展。

《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实行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裁判的服从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守法者、坚定捍卫者。

人们只有尊重
和服从司法裁判,自觉履行司法裁判,才会有司法权威之说。

人们从内心上是否服从司法裁判,前提在于司法裁判是否公正。

有的人试着从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结果得到一张不公正的司法裁判,从而丧失对法律最基本的信任,走上无穷尽的上访之路。

这是司法权威缺失的具体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二)、当前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最终是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非常重要的“布棋”。

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部署推进司法体制四项改革试点,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我个人认为,这四项司法体制改革是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配套改革。

这四项改革是紧紧围绕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这一当前司法突出问题开展的。

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

要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来驾驭庭审,这对法官的司法能力、专业素养、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要求。

所以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行法官员额制。

法官员额制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司法机关内部审判独立问题,正真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所谓法官员额制是指对现有法院人员进行重新分类管理,按照司法规律重新配置司法人力资源,确定法官员额数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科学遴选一批高素质法官入
额的一项制度。

改革后的法院工作人员将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法官员额制是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实现法官正规化、专业化、精英化,实现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从而增强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

员额制赋予了法官权力,司法责任制则是法官需要承担的责任。

有权必有责,有司法权力必有司法责任。

权责统一是必然。

员额制解决让审理者裁判,司法责任制解决由裁判者负责。

权责要明晰,法官要清晰自己的权力和责任范围。

法官要明确在行使审判权时所对应的司法责任。

司法责任制让法官在自信地行使审判权时,敢于担当责任。

上海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制定了法官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依法加强对法官审判权力的监督,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实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触及改革利益,这是一场攻坚战。

长期以来,法院受同级党政机关领导,法官不能很好地独立行使审判权,往往受到当地行政机关干扰。

对人的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是指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这有利于去除司法权地方化倾向。

它解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后顾之忧。

法院将更有底气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总之,当前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改革制约司法权运行的深层次矛盾。

它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配套制度改革。

二、树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刑事司法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这是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科学论断。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强调在侦查、起诉、审判三环节中审判的中心地位,强调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作用。

长期以来,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错位,偏离了刑事诉讼司法规律,导致侦查权过于强大,审判权被架。

空,冤假错案多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破坏司法公信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环节则是对庭审方式改革。

在刑事庭审中,长期坚持卷宗中心主义,法官心证形成过程是通过在庭上听取公诉人念完卷宗笔录,庭下阅读卷宗笔录形成的。

庭审被虚化,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无法得到核实,庭审的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无法得以实现。

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

只有在庭审中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直接言词原则、亲历性原则、控辩平等原则,才能使法官心证形成于庭审。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司法理念,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刑事诉讼行为。

当然,树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司法理念还要树立人权保障优先原则、程序公正优先原则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人权保障优先原则是指当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发生冲突时,人权保障优先。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新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了对人权的保护力度。

面对强大的侦查权,检察机关只有全面依法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才能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当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证明标准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时,应当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

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

这正是人权保障优先原则的体现。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举。

我们长期以来重视对实体公正的保护,而忽视程序公正的价值。

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认为应当适用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偏离了程序公正,也就谈不上真正的实体公正。

程序不公给冤假错案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人大法学院何家弘教授在对冤假错案产生的十大原因经典概括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违反规定的限期破案;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徒有虚名的互相制约;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放弃原则的顺从民意;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程序公正的价值,一目了然。

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针对侦查中心主义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在庭审方式改革主要针对过去卷宗中心主义的。

庭审的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使其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依法审
查证据的三性、证人当庭质证、充分展现诉辩平等对抗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庭审是审判权运行的核心。

通过庭审,让刑事诉讼的重心从侦查阶段回归到审判阶段,强化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作用。

从而倒逼侦查机关以庭审的证据标准来规范自己的侦查行为;从而倒逼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与辩护人平等对抗来提升公诉质量。

那么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庭审方式,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

(一)、利用好庭前会议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八十二条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辩护人利用公诉机关证据开示制度有效行使辩护权;有利于审判人员明晰归纳庭审焦点,提高庭审效率;有利于公诉人把握与辩护人庭上的辩论争议点,提前做足准备。

庭前会议内容主要涉及程序性问题,一般不涉及实体问题,包括是否申请回避问题、证人出庭名单的敲定、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提出管辖异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否申请法院调取或保全证据和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这里强调庭前会议只是询问是否申请非法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的排除过程则是在庭审质证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由公诉机关对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一律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
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

公、检、法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非法证据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设计
坚决杜绝过去庭审上卷宗中心主义。

公诉人在庭审上念完一组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证人笔录后,让被告人一起质证,被告人糊里糊涂地说不出所以然;控方证人、鉴定人也不到庭接受质询,一些证据无法得到核实;法官庭后也是根据卷宗笔录来形成心证,作出无法说理的判决;律师出庭辩护率极低,庭审上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被告人根本就不是公诉人对手,一边倒,无法形成庭审中心。

这些都是庭审虚无化的真实写照。

庭审实质化首先要坚持直接言词原则,严格审查证据。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当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确认;对于定罪量刑的一切证据均拿到法庭上一一举证、质证,审判长当庭询问辩护人,是否任然坚持申请已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坚持申请的,就要在质证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独立程序,警察出庭的,要接受交叉询问,公诉机关承担该份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证明不了的,当庭予以排除;对于控方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一定要出庭,先宣读证人承诺书,然后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严格执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达不到定罪标准的,敢于坚持疑罪从无,当庭作出无罪判决;当庭释明公诉机关对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审判长在
法庭调查后立即归纳庭审焦点,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焦点进行平等对抗、充分地辩论;通过法律援助方式,提高律师出庭辩护率,注重组织当庭发问,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庭审实质化其次要遵循司法亲历性原则。

审判人员只有对侦查机关收集、取证过程全面了解;对公诉人举证和辩护人质证意见的听取;对公诉人与辩护人充分辩论的焦点分析,才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让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在法庭,当庭合议、宣判,当庭详述裁判的理由。

这样的判决才能令人信服。

成都法院率先试水“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良好的效果,值得其他法院借鉴经验。

四、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建议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提出了更高素质的要求,法官、检察官通过员额制能够很快很好地实现,那么优秀的刑辩律师怎样选拔出来呢?如果律师的素质跟不上,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很难从根本上形成。

建议律师协会尽快试点选拔一批优秀刑辩律师,在刑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培训,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不掉队,在法庭上充分展现律师风采。

建议二:检察院、法院、律师协会可以联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以公开庭审的方式,来倒逼出精彩的刑事庭审现场,并向社会广泛征求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有益建议,从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

建议三: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欣赏,共同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出司法体制改革进度表,争取在2016年建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更是硬骨头、攻坚战。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报 2014年10月29日第一、二、三版
3、《“以庭审为中心”与“以审判为中心”关系辨析》许克军人民法院报 2015年6月4日实务周刊第五版
4、《记者目击“以审判为中心”案件怎么审》马利民简华法制日报 2015年4月10日视点第4版
5、《协同挺近深水区攻坚敢啃硬骨头》陈菲杨金志人民法院报 2015年7月22日第一版
6、《司改视野下,“坐堂”问案那些事》卫建萍陈凤人民法院报 2015年7月24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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