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
DB11!T~212-201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12—2017
代替 DB11/T 212—2009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andscape engineering
2017-11-24 发布
3
DB11/T 212—2017 4 基本规定 4.1 施工前准备 4.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施工单位应建立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配备满足施工和检测需要的设备和工具。 4.1.2 施工单位应熟悉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参加设计交底,并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单位对施工图中出现的偏差、疑问,应提出书面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 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认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 在工程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4.1.3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组织施工人员熟悉工程合同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了解现 场的地上地下障碍物、管网、地形地貌、土质、控制桩点设置、红线范围、周边情况及现场水源、水 质、电源、交通情况等。 4.1.4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总平面图或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高程控制点及坐标控制点,建立工程 测量控制网; ——各个单位工程应根据建立的工程测量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施工测量时,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复核,监理单位应进行复测; ——对原高程控制点及控制坐标应设保护措施。 4.2 植物材料及物资进场 4.2.1 园林绿化工程中所用植物材料应符合 DB11/T 211 的要求。 4.2.2 采用的植物材料及物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器具和设备等)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按 进场批次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2.3 物资进场报验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检验/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产品监督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 场物资相符。进口物资还应有进口商检证明文件。 4.2.4 植物材料进场应提供《苗木检验合格证书》(出圃单);外埠苗木应出具当地植物检疫证明文 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北京市林业苗木(种子)标签。 4.2.5 涉及安全、植物成活、使用功能的物资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和表 1 的要求 进行复验(复试检验),并取得试(检)验报告。 表 1 物资和产品的复验方式及必试项目参照表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施工前准备、植物材料和种子、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各类植物的种植、屋顶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垂直绿化、斜面护坡绿化、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和工程验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DB11/T 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绿化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3.2种植土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3.3客土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
3.4种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3.5种植穴(槽)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3.6规则式种植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
3.7自然式种植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3.8土球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3.9裸根苗木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3.10假植苗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
3.11修剪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
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3.12疏剪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
3.13短截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以刺激侧芽萌发。
3.14分枝点高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有附录)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
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
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
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
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
DB11T212-201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架空绿地 overhead green spaces 在建(构)筑物上建造的园林绿地,包括: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等形式的绿地。 3.19 验收 acceptance 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 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20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21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 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22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 进行的检测。 3.23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经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共同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3.24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园林绿化工程中对安全、成活、美观、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25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26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园林绿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 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27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3.28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打印您要打印的文件是:居住区绿地设计规本文居住区绿地设计规作者:佚名转贴自:转贴点击数:758居住区绿地设计规Code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前言为加强对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城市绿化条例》、《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化设计。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CJJ 48-92 公园设计规(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1998-05-0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围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
3.2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
城市附属绿地设计规范
单位为米
名称
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排水盲沟
3.00
-
消防龙头
2.00
1.20
燃气管道(低中压)
3.00
1.00
热力管道
5.00
2.00
注:乔木最小平均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地下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最小平均距离是指灌木地表处分蘖枝
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地下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3.3 附属绿地竖向设计 3.3.1 附属绿地地表排水坡度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3 一般规定
3.1 附属绿地规划布局
3.1.1 附属绿地规划设计应根据用地性质,准确定位,合理布局。
1
DB11/T 1100—2014 3.1.2 对于改建、扩建的附属绿地进行绿化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及现状植物。用地 内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同时应保留有价值的现状其他树木。 3.1.3 城市建设用地按照抗震防灾规划作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 GB 50413、DB11/T 794 中的选址 要求设置紧急避难场地,并应按照要求在附属绿地中合理安排应急避难设施。 3.1.4 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充分绿化,条件允许情况下,应进行立体绿化。屋顶花园或场地内地下设施 顶部覆土绿化应首先根据建筑结构提供的荷载要求,执行 DB11/T 281 中种植土厚度;防水、排水、阻 根措施应符合 JGJ 155 的相关要求。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100—2014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一般规定 .......................................................................... 1 4 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 5 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附属绿地 .................................................... 5 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 7 7 工业用地附属绿地 .................................................................. 7 8 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 .............................................................. 8 9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 8 10 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 8 11 城市规划建设附属绿地推荐指标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北京地区停车场绿化推荐落叶乔木种类 ............................. 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滞尘作用强的园林植物 ........................................... 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适用于医院的园林植物 ........................................... 1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园林植物对 SO2、Cl2 抗性分类等级 ................................. 13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抗污、吸污能力强的园林植物 ..................................... 1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附属绿地推荐指标 ............................... 16 参考文献 ............................................................................ 17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
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
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
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
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4.1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
北京屋顶绿化规范规范db11
北京屋顶绿化规范规范 db11北京屋顶绿化规范规范 DB11/T 281-2005屋顶绿化规范 2005-05-10 发布实施目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屋顶绿化类型………………………………………………………………………26 种植设计与植物选择………………………………………………………………27 屋顶绿化技术………………………………………………………………………前言为了规范北京城市屋顶绿化技术,提高北京城市屋顶绿化质量和水平,依据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CJJ/ T91-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DBJ 01-93-2004 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 11/T213-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和《北京地区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北京市园林局2004.1.1公布),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负责技术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
屋顶绿化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屋顶绿化基本要求、类型、种植设计与植物选择和屋顶绿化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平顶的屋顶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CJJ/ T91-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DBJ 01-93-2004 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 11/T213-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3.2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
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
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3.5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
6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
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3.9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4.1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DB11 T 212-201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8-03-01 实施
DB11/T 212—2017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4 5 分项工程质量控制 ......................................................................... 6 6 非植物造景质量原则 ...................................................................... 26 7 验收 .................................................................................... 2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绿化用地处理记录 ...................................................... 3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 3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质量验收分部(子分部)分项名录划分 .................................... 3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35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36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 37 附录 G(资料性附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38 附录 H(资料性附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 39 附录 I(资料性附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 40 参考文献 ................................................................................. 45
DB11∕T1673-2024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监测与评估规范
公众参与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公 众意识和责任感。
数据来源
1
现场监测、历史数据、遥感影像
数据类型
2
水文、气象、土壤、植被
数据处理
3
数据清洗、质量控制、统计分析
建设效果评价
1 指标分析
基于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对 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与目 标值进行对比。
2 效果评价
综合考虑指标分析结果,评价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包括生态 、经济、社会效益。
3 总结报告
海绵城市理念
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应运而生,旨在解决城 市雨洪问题,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规范指导作用
本规范旨在规范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监测与 评估工作,确保建设效果。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 的项目,以及既有城市进行海绵城市改造提升的项目。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以 及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方主体。
数据分析与评价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并采用科学 方法评估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为城市管 理提供决策支持。
报告编制与发布
定期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报告, 包含数据分析结果、评价结论和建议, 并公开发布。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监测与评估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典型 案例,可以深入了解海绵城市建设的效益、不足和改进方向。
社会经济效益指标
指标名称 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率 城市防洪能力提升率 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率 城市水环境改善率
城市绿化覆盖率提升率
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率
指标描述
建设海绵城市后土地利用效 率与建设前相比的提高程度
DB11T 213-2014 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a) 剪除枯死枝、病残枝及抹芽等可随时进行,回缩更新修剪应在休眠期进行; b) 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应于早春气温回升,温度稳定后进行; c) 月季、紫薇、木槿等一年多次开花的树木应在花谢后及时进行短截,落叶后枝条凌乱影响观赏
效果的可于初冬做轻短截修剪,来年早春再重短截修剪; d) 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如核桃、元宝枫等,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e) 极端气候(如强风、暴雨、冰雹、强降雪等)造成树体倾斜、枝杈劈裂、折断等,应及时抢险处
4 植物养护
2
DB11/T 213—2014
4.1 树木
4.1.1 修剪
4.1.1.1 应根据树木生物学特性,依据园林绿化功能和设计的要求,在顺应和满足树种分枝方式、干 性、层性、顶端优势、萌芽力、发枝力等生长习性基础上,通过修剪改善通风透光条件,满足生理需要, 符合并保持观赏要求。 4.1.1.2 根据树木生长状况和立地环境条件,通过修剪确保人员、车辆和临近附属设施安全。 4.1.1.3 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带,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位于林带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 树木。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不得低于 2.8m;在交通路口 30m 范围内的 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按 CJJ 75— 1997 中第 1.0.3.3 条和第 6.1 条执行。 4.1.1.4 树木与原有架空线发生矛盾时,应及时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树木与架空 线的安全距离按 DB11/T 839—2011 中第 5.3 条执行。 4.1.1.5 修剪树木前应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 因地制宜,因树修剪,因时修剪。对修剪量大、技术要求高、工期长的修剪任务,应制定详细的修剪计 划,包括修剪时间、人员安排、工具准备、施工进度、枝条处理、现场安全等。 4.1.1.6 作业人员应选择适用的工具、器械,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消毒和保养,树上操作时应采取 必要的劳动保护。 4.1.1.7 行道树等需高空作业的修剪应封闭工作区域,设置现场专职安全员,设立明显的路障和安全 警示标志。在供电电缆及各类管线设施附近作业时,应划定保护区域,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作业 人员安全,防止损坏管线及设施。 4.1.1.8 修剪应选择适宜的修剪时期,具体情况如下: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 214—2003[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6 开放式绿地设计7 封闭式绿地设计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前言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11_T1454-2017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land use for village planningDB11/T 1454—2017主编单位: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8 年 4 月 1 日2017 北京前言为科学做好我市村庄规划工作,统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标准,按照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6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6]22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用地分类。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 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68021694。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引、涂英时、张志杰、张莹、褚占龙、古立、张昊、李佳霓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建、陈莹、孙毅、丁奇、唐燕、闫琳、单彦名、熊燕目次1总则12用地分类 (2)附录A 村域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4)本标准用词说明 (5)条文说明 (6)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 (1)2Land Use Classes (2)Appendix A Standard Form of Land Use Table (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5)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6)1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1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CJJ 48-92 公园设计规(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围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
3.2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
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
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
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
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4.1居住用地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
居住区绿地设计
内容安排
内容安排
内容安排
内容安排
(2)场地
• 公共绿地内可没儿童游戏场、青少年运动 公共绿地内可没儿童游戏场、 场和成人、老人活动场。 场和成人、老人活动场。场地之间可利用 植物、道路、地形等分隔。 植物、道路、地形等分隔。
场地
场地
(3)园路、广场 园路、
• 公共绿地的园路能把各种活动场地和景点 联系起来,使游人感到方便和有趣味。 联系起来,使游人感到方便和有趣味。园 路也是居民散步游憩的地方, 路也是居民散步游憩的地方,所以设计的 好坏直接影响到绿地的利用率和景观效果。 好坏直接影响到绿地的利用率和景观效果。 • 园路及广场的铺装材料可根据资金、造景 园路及广场的铺装材料可根据资金、 需要及就地取材原则来选择, 需要及就地取材原则来选择,花纹图样也 根据造景需要具体设计, 根据造景需要具体设计,以提高铺装地面 的艺术效果。 的艺术效果。
二、居住区绿地规范
• 4、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 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 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 、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m2/人, 小区(含组团) 小区 ( 含组团 ) 不少于 1 m2 / 人 , 居住区 含小区与组团) (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5 m2/人,并应 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 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 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 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 指标的50% 指标的 %。
锦绣苑居住区
(一)居住区级绿地
• l.居住区公共绿地 . • 2.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 • 3.居住区道路绿地 居住区道路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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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 214—2003[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6 开放式绿地设计7 封闭式绿地设计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前言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
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
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
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
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
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
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
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
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
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
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
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
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 48-92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
喷灌设计应符合GBJ 85的规定。
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
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名称新植乔木现状乔木灌木或绿篱外缘电力电缆通讯电缆给水管--排水管--排水盲沟--消防笼头煤气管道(低中压)热力管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
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75-97中表的规定。
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设施名称新植乔木现状乔木灌木或绿篱外缘测量水准点地上杆柱--挡土墙楼房平房--围墙(高度小于2m)排水明沟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 cm。
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m。
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6 开放式绿地设计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
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48-92要求执行。
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
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绿地中不宜穿行架空线路,必须穿行时,居民密集活动区的设计应避开架空线路。
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
不宜堆砌大规模假山。
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不宜过大。
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
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
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 m~10m以外。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绿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设计应采取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采取林下铺装的形式。
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一般应大于。
夏季时的遮荫面积一般应占铺装范围的45%以上。
绿地内建筑物和其它服务设施等的设计以及绿地内各类用地指标,必须按照CJJ 48-92要求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区游园内一般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供不同年龄段居民健身锻炼、休憩散步、社交娱乐的铺装场地和供居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园亭、花架、坐椅等。
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一般不设置主要用于景观的夜景照明。
绿地内园林小品的设计,应尽量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美观和经济的关系。
作为开放式绿地进行设计的宅间绿地除符合CJJ 48-92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以绿化为主,功能上只应满足居民的简单活动和休息,布局灵活,设施合理。
不宜安排过多的内容。
一般不宜设置游戏、健身设施等。
宅间绿地设置的活动休息场地,应有不少于2/3的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7 封闭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主要功能是改善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原则上不具有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的功能。
封闭式绿地以植物种植为主,发挥降温增湿、安全防护、美化环境的作用。
宅前道路不应在绿地中穿行,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入口一侧,使宅间绿地能够集中布置。
宅间绿地种植的乔、灌木应选择抗逆性强、生态效益明显、管理便利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