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一轮优化探究历史(人教版)课件:第一单元+单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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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前 536)和晋国赵鞅“铸刑 鼎”(前 513)为标志, 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 刑罚体系 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 经过春秋时期的演变,到战国变法以后,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 立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兴起,并在赵、魏、韩和秦国得到 了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 法律体系。
【中外关联· 横向链接】 链接一 治 比较古代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与西方雅典民主政
项目 不 同 点 成因
古代中国专制 主义中央集权
西方雅典民主政治
平原、 小农经济基 发达的工商业基础上的海 础上的大河文明 洋文明
项目
古代中国专制 主义中央集权 皇权至上、 皇位世
西方雅典民主政治
不 同 点
特点 袭、 君权神授和地 方绝对服从中央 实质 地主阶级的君主 专制政体
积极作用 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力、 物 力从事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经济 兴建大型工程, 奠定了中华 文明长期领先于世界的基 础
消极作用 封建社会后期,严重束缚了 社会生产力,阻碍了资本主 义萌芽的发展,压制了新的 生产关系的成长
积极作用
消极作用
有利于各地区、 各民族间经 专制主义制度必然导致对思 思想 济文化的交流, 推动了先进 想文化控制的加强,严重阻 文化 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在较广 阔的范围内传播 碍了科学的发展,反封建的 民主思想被绝对禁止和封杀
单元总结升华与高考探究讲座C目 录O来自TENTS单元 总结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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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构建· 主旨概览】
[主旨概览] 一大制度: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演变历程。 两大阶段:先秦家国同构与秦汉至明清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三大线索: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君主专制制度的演变、选官 用人制度的演变。
2.加强思想控制 如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明清八 股取士、大兴文字狱等。 3.变革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分化事权,使其相互节制 如秦 朝实行三公九卿制,推行郡县制;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宋代 实行二府三司制等。 4.注重官吏选拔和任免 自秦废分封制后,官吏任免权由皇帝一人决定。隋唐之后的科 举考试,也是培养和选拔忠君之臣的重要途径。
二、古代中国加强君主专制的主要方式 1.削弱相权 在古代中国皇权与相权的斗争中,总的趋势是皇权不断加强, 相权不断削弱, 直至被消灭。 削弱相权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 (1)分割相权。把相权一分为二(一分为三或更多),使之相互牵 制,从而保证皇权的独尊。
(2)转移相权及其机构。权力转移的总趋势是由离皇帝身边远的 人(外朝或外廷的大臣)向皇帝身边的人(内朝或宫内的侍臣、宦 官)转移,即由远及近(或由外到内);同时,行使相权的机构总 是不断地由内朝(宫内)向外朝(外廷)转移,即由内向外。
5.加强监察机制 如秦代设御史大夫,汉代设刺史,宋代地方设通判,明代的东 厂、西厂、锦衣卫等。
三、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发展演变 (1) 夏 商 周 三 代 ——“ 刑 不 上 大 夫 , 礼 不 下 庶 人 ” , “刑”“礼”并立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 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 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 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 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 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商、周建立起“亲亲”“尊尊”为 主要原则的宗法法律制度。
【要点归纳· 纵向贯通】 一、全面理解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演变特点 (1)经过数千年的发展过程,源流分明,沿革脉络清晰,具有继 承发展的特点。 (2)以皇权为中心,鼓吹“君权神授”,严格的尊卑等级,确保 君主专制权力的独断性。 (3)人治高于法治。其实质是权治、官治的独裁专制统治。
(4)完备性、周密性和成熟性。从中央到地方设置完备的政治结 构,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的统治网络。 (5)宗法关系残余严重影响到古代政治制度的建设,父权观念渗 入到国家政治制度中。 (6)政治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经典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理 论基础,是历代制定政治制度与政策的依据。
2.历史影响 有双重性。一般而言,在封建社会早期和中期,其积极作用是 主要方面;封建社会的后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消极作 用逐渐增大。具体表现在:
积极作用 消极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专制统治极易形成暴政;人民 政治 创造相对稳定的社会环 毫无政治权利和地位,民主政
境;抵御外来侵略,防止 治无从发展,长期的人治传 分裂割据 统,极易出现政治腐败局面
秦代崇尚法治。 秦律“密于凝脂”, 在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 (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 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 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 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 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 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 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 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 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 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 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2.特点 (1)基本特点: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诸 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 (2)鲜明特色:以礼法并用的方式,把“天理、人情、国法”有 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3)司法与行政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 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4)古代法律影响到日本、 东南亚等国家, 形成了中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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