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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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源水晶城项目渠道团购服务合同

本项目渠道团购/入会服务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签订:

甲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为隆源水晶城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权利人,有权委托乙方销售该项目;乙方在销售渠道及资源方面的优势。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本项目在售20#、21#楼剩余房源(以下简称合作房源,详见附件一)渠道服务合作事宜,经诚信、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

1定义

1.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线下服务:指乙方利用自身的营销团队,针对合作的项目组织并整合

平台渠道资源为项目引导参加团购/入会的客户到楼盘销售现场或楼

盘销售外展点。

1.1.2签约:指购房客户与甲方就确定的物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

或《商品房认购协议》等其他相类似的法律文件。

2合作范围及期限

2.1合作范围:乙方作为甲方本项目合作房源的渠道服务商,为甲方提供线上及线

下服务负责组织客户到现场参与项目的房源销售,并配合甲方完成客户的团购/

入会活动工作。

2.2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如需继

续合作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续约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3合同执行内容

3.1合作期内,甲方同意本项目合作房源可统一按照项目底价销售,且允许乙方每

套收取团购服务费/入会费,乙方收取团购服务费/入会费标准为:

3.1.1每套产品交人民币壹万元享房源底价优惠(其中乙方得其中陆仟圆

整,剩余部分归甲方分配)。团购服务费/入会费不抵入房款。

3.1.2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为合作房源的渠道合作商,甲方承诺以上优惠为乙

方独享排他优惠。

3.2合作期内,为防止“一房二卖”,乙方在意向客户提出购房需求时,应第一时

间报备甲方联系人并确定该客户的归属及该客户需求的房源是否售出。

4甲方职责与权利

4.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乙方提供与销售有关的所有资料与工作

道具,供乙方全面了解产品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因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所引起的纠纷,由甲方承担。由此导致乙方的

品牌,利益受损的,甲方需承担全部的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费。

4.2甲方承诺项目权属清楚,若由此产生的纠纷,无论是否已实质开展渠道服务,

责任均与乙方无关。

4.3甲方应真实、合法提供房源、企业服务的相关信息(文字、图片)等,若因甲

方所提供的房源信息不合法或者甲方违规操作而产生纠纷或受到有关机构处罚

时,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若乙方因此受牵连或遭到荣誉损毁

或经济损失,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4甲方同意合作期限内,乙方推荐的客户凭此优惠购买的商品房与正常销售的商

品房享受同样的服务与保障,以上条款及其他有关情况以购买人与甲方的约定

为准。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变更房源优惠标准。

5乙方职责与权利

5.1乙方通过各种渠道方式为本合同范围内项目导入客户资源,乙方不得向甲方收

取来人的任何奖励。

5.2乙方安排1名项目经理为甲方拓展客户渠道服务,每日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

件、传真、微信等方式反馈渠道拓展进度。

5.3乙方将客户成功导入到甲方项目之后,乙方需继续协助甲方进行客户的沟通及

逼定工作。

5.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有关商业机密,遵守职业道德。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

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业务活动。

5.5合同生效期内乙方对非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甲方信息不能如期发布,不承担责

任。

6保密

6.1本合同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取得对方各种形

式的任何商业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本合同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等

仅在为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保密信息。

6.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6.2.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6.2.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6.2.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

得的资料;

6.2.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司法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

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法律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6.3本合同的双方均应责成其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包括员工或委托方)以

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7费用和税款

双方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税款及/或费用。

8不可抗力

8.1如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

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暂停,且受不可抗力影

响的一方不对该等不履行承担责任。

8.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

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以专人递交

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

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

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8.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

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

项义务。但如双方根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实际情况,针对受影响的部分重新协

商签订补充合同的,则按照补充合同履行。

8.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没有解决,任何一方均可经书面通知另一方

终止本合同。

9违约责任

9.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

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

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如违约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

救,则守约方可经书面通知违约方立即终止本合同,且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

索因违约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10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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