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的刑法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以法制人、以治本、以宽厚。

以法制人,是指尽量把刑罚制度化、程序化,让刑罚掌握在法律之中,减少刑罚的主观性和扩大执行的透明度。在早期的封建社会,刑罚往往是按照统治者的心情和意志行使的,而在晚期的封建社会和民国时期,尽管还存在不符合法律的情况,但是刑罚制度化、程序化程度已经比较高了。例如,明清时期的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条文和实行程序,对于刑罚判决的依据和执行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减少了法律执行的失范和随意性。

以宽厚,是指对于犯罪人的惩处,要考虑他们的背景和动机,尽可能减轻刑罚的强度和数量,以切实保护人权和社会稳定。中国古代有不少刑事案件,原本应该用死刑或极刑的,但在翻案审查过程中却被改判轻罪或免除,反而引起普遍的支持,揭示出古代中国的审判制度是相对公正和人性化的。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刑法原则与现代刑法原则基本相似,但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中国古代法律还依赖于个人的权威和意志,而现代法律已经比较完善和人性化;二是刑罚目的上,中国古代刑罚更加崇尚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现代刑罚更加强调实效和公正。

三国三典的法制思想

“三国三典” 所谓“三国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中国古代统治者在长期的治理国家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中华民族所特有的治国思想。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西周时期就已提出了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在此原则中,“国”即社会,而中国古代统治者又将治理社会划分为两种层面,即治吏和治民,而明君要“治吏不治民”。这一思想对封建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疑难分析】: 怎样理解明初重典治世法制思想确立的历史背景? 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 第二节明朝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在律方面主要是《大明律》的制订。它是中国历史上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二、令方面主要是《大明令》的制订,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与榜文。四篇大诰是明初重典治世的产物,朱元璋死后,大诰不在具法律效力。榜文是“教民榜文”。是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它一般是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文前题有“为禁约事”,或“申明教化事”,悬挂于各级衙门门首及各地申明亭中,以让百姓知法守法。它的法律效力高于明律,内容上也多为苛求罪名的法外酷刑,是“重典治世”的产物。 四、条例是明朝制订、修改较频繁的法律形式。它有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教由皇帝批准颁布,称为永久性的法规。明孝宗后制订的《问刑条例》是其典型代表,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五、会典。它是以朝廷六部官制为纲的各类行政法规的汇编,体制仿自《唐六典》、《元典章》,《大明会典》其主要代表。 【概念辨析】: 1.《大明律》 这是明王朝的基本法典。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颁布天下。《大明律》经过三十年的修订,才正式形成最后的体例,其修订时间之长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是罕见的,这主要是受朱元璋“重典治世”思想的影响,律典最终的风格也反映了这种思想。《大明律》内容上承袭唐律,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的体例风格,即《名例律》置于律首,以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大明律》的颁布不仅反映出明朝统治者注重立法、严于修律,而且较之前代法典,它确有重要发展。正因如此,《大明律》能贯彻明代始终,并且对清代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2.明《大诰》

讲解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讲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肯定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公开赞成“同罪异罚”。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下面我简单讲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其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制度产生的原因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和地域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身份制和等级制社会,具体来说是在等级制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其次,中华法系具有“礼法结合”、“礼本刑用”的特点。“以礼为本”在内容上、原则上都影响着各代的立法和实践。随着法与礼的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使的中国古代法制都强调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等级特权制度。再次,在中国古代由于“三纲五常”“亲亲尊尊”等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必然强调特权思想。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原则的变化 1.在西周的刑法制度中就有等级特权的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2.秦汉时期,礼法进一步融合。西汉确立儒家思想的指导地位后,“礼有差等”的观念受到重视,在刑法适用制度上,形成了上请制度。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政权制定《新律》时,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法典。此时,又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这种制度最初始于西晋,其成为正式制度,是与北朝的《北魏律》与南朝的《陈律》。

4.隋唐五代时期,《开皇律》贯彻“礼有差等”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八议”、“例减”、“听赎”、“官当”等司法特权,这些规定对以后的法律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到了唐朝,唐律继承了《开皇律》“八议”制度的规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将他们的犯罪行为以及议罪理由上报给皇帝,皇帝一般要召开公卿进行评议,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与皇室的关系等进行宽宥或者赦免。另外,唐朝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来保证官僚贵族在适用法律上的特权原则。 5.宋元辽金时期,这一时期继续援用前朝关于官僚犯罪特权的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刑法的特权在这一时期有所减缓,不像以前那么明显。 6.明、清时期,明朝关于刑法的特权不是太明显,清朝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赋予满人各种司法特权。凡属满人违法犯罪,一般可“减等”、“换刑”等特殊优待。例如:笞杖刑可折鞭责,变相减等;徒刑可换折枷号,免予监禁服役或发配远乡等等。 因此我得出结论:虽然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与现如今法律坚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格格不入,但我们应该客观的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历史,研究当时的特权制度对社会有什么影响,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变化,学习法制史不要用历史虚无主义去苛求古人。 杨明辉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首先,中国古代刑法以严刑峻法为主要原则。古代中国社会普遍存在 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和封建秩序,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权威的工具,必须具备强大的威慑力。因此,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犯罪行为采取了相对严 厉的刑罚,以此来威慑潜在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古代中国刑法强调法不责众的原则。古代中国认为犯罪行为是 个体行为,不能将罪责扩到家族和社会的其他成员身上。在执法过程中, 要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将无辜的人诬告、打击或处罚。这一原 则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执法的公正和民众的权益保障。 第三,古代中国刑法主张刑与教化相结合。在面对犯罪问题时,古代 中国律法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分子的手段,更重视矫正、教化犯罪分子,使 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错误和危害,改邪归正。例如,刑罚执行时不仅要进 行身体上的惩罚,还要进行心理上的教育,使犯罪分子得到启发和改造。 这种刑法原则体现了古代中国统治者对于人民福祉的关怀,并试图通过刑 罚来达到教化的目的。 最后,古代中国刑法主张法治与仁治相结合。法治是指社会以法律为 根据、以法律为规范,通过法定的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和 秩序。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与仁治观念相结合,注重法律的人性化和判决 的公正性。古代中国的统治者不仅要依法治国,也要考虑到人的尊重和人 的苦痛,尽量减少对人的伤害。这一原则强调了刑法实施过程中的人道主 义精神,使刑事制度更加符合人的本质需求。

总结来说,中国古代刑法原则包括严刑峻法、法不责众、刑与教化相 结合、法治与仁治相结合。这些原则体现了古代中国刑法的特点和价值观,为古代中国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的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法制史

名词解释: 1、刑事原则:1.体老恤友2.罪疑从赦3.区分故意与过失,罪犯与偶犯4. 上下比罪5.贵族特权 2、商秧具体措施:1.族刑连坐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4.刑用与轻过5.奖励告奸 3、债务契约:西周时期称为“责”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须有正式的债务契约。 4、婚姻制度:根据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宗法血脉,为明确嫡出庶出,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服制定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6、官吏职务犯罪:(1)官吏在任不能忠于职守,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构成犯罪。(2)官吏是否清廉,处理行政事务及审案断狱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事关行政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并直接影响政权的统治效果。(3)各级监临官不得在所管辖之内从事普通的受赠、借贷及婚姻等行为,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 7、破坏家庭秩序罪:(1)唐律规定子孙必须服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违者构成“违反教令”罪,(2)子孙对于年老的祖父母、父母,在生活上必须尽心供奉,否则构成供养有阙罪(3)子孙为官,必须为父、祖讳,不得在其名称与父、祖的姓名相同的官府、职务上任职,否则构成冒荣居官罪(4)若为贪官位而离家任职,则构成委亲之官罪。 8、三不去:1.经持舅姑之丧2.要时贱后贵3.有所受无所归 9、换推制:凡是主审官与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均属换推使用。1.亲属关系 2.师生3.曾为本部都督制史县令者4.此前有仇嫌关系 10、宋商事立法:1.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商品流通。2.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3.严格市场管理,保护产品质量。 11、依服制定罪: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 12、象以典刑:让被惩罚者穿上有特殊标志的衣服或在身体上增加特殊的标记,使其区别于常人让被惩罚者感到羞耻和惭愧。 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 13、公室告与非公式告:法律问答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日照父母,父母单杀行路自己如且不为公室告。 14、读鞠和乞鞠:刑律规定审讯后需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秦时称为独居。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可要求重新审判秦时称为起居。 15、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16、上请,指一定范围内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斗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17、亲亲得相首匿: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18、察举: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选贤举能,向朝廷推荐官吏叫察举 19、九品中正制:是三国曹魏时魏文帝于220年确立的一种选官制度,此后西晋、东晋等朝都实行 20、五经课试法:以儒家诗书礼义春秋五经为内容考取人才,汉代既已存在,曹魏文帝时根据汉代的制度设立五经课试法,即通过五经考试而证明其精通一经以上者才能授以相应的官位。为隋唐之后的科举取士奠定了基础。 21、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之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22、官当:即以官当罪,以官品或爵位折抵所犯的罪行

中国历代刑法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开始,犯罪现象就从来没有消退过,而且也永远不可能消失。自从国家正权的建立,就代表着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报复,国家成为了唯一有权行使刑罚权的主体,从此,人类告别了原始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人类向文明和理性迈进了一大步。 由于原始社会的报复思想的痕迹依然存在,所以在最初的奴隶社会时期,刑罚多为肉刑,较为野忙。对于夏代和商代的刑罚制度,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考古证据,仅能根据史书记载略知一二。在西周时期,礼法并存,统治者实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认为治国应当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一时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经济形态向封建制经济形态过渡的一个时期,而战国时期被多数历史学家定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这一时期,刑罚制度主要还是沿袭了西周的刑种,总体上没有大的变化.值得提出的是,这一时期,大量的成文法出现并向社会颁布(在这以前的朝代中,由于受当时宗教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制定法律但不公之于众),如<<铸刑书>>\<<竹刑>>\<<铸刑鼎>>和<<法经>>,其中以魏国法家改革派李悝颁布的<<法经>>影响最大. 秦国在商鞅变法中,改法为律,同时规定了什伍连坐的制度,把全国百姓五户编为一伍,十户编为一什,在什伍组织中,一人犯罪,其他人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要连坐受刑.按照秦国的法律,告奸者与杀敌一样受赏,而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秦朝统一以后,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秦国的刑种.当时全国统一的法典是<<秦律>>.秦朝的法定刑有黥刑\劓刑\徒刑\宫刑\死刑\罚金刑\株连刑等等.其中的徒刑非常完善,从重到轻分为:(一)城春(男犯)城春舂(女犯)(二)鬼薪(男)白灿(女)(三)隶臣(男)隶妾(女).其劳役的时间和劳动强度依次递减,且女犯的劳动强度小于男犯.这一徒刑不仅有效地惩罚了犯罪,同时也给当时修筑长城等大型工程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秦朝的法律过于严苛,这是导致秦朝迅速灭亡的一个次要原因.所以后来的西汉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实行了较为宽松的刑事政策.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下令废除肉刑制度的皇帝,他将斩左趾改为了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了弃市.汉景帝继续执行废肉刑的政策,他下令废除了宫刑(但宫刑在汉武帝时期又恢复了),同时规定笞刑不得超过二百,行刑时不得换人,以尽最大限度防止受刑人死亡的情况. 汉亡以后,中国历史进入了长达300多年的大分裂\大动荡时期.这一时期,各个割据政权虽然在法律制度上多有变革(如改变刑法典的结构,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北齐律>>将名和例合并,置于律首;增加了若干保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法律制度,比如八议制度\官当制度,等等),然后在刑种上没有多大改革. 隋朝时,中国终于确立了封建制五刑,从而奴隶制五刑彻底结束.隋文帝制定了<<开皇律>>,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规定灭族刑仅适用于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个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原心定罪”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原心定罪” 作者:武靖非 “原心定罪”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个很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原则。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中,非常重视考察罪犯的主观心理状态,甚至干脆直接以主观的方面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原心定罪原则正是这一特点的一个表现。说到代表性,众所周知,中国的传统法律是儒家化的法律,儒家思想在法律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原心定罪”在一定程度上又体现了古代刑法中礼法合一的精神。 分析“原心定罪”,不能不提西汉武帝时董仲舒等人所倡导的“春秋决狱”。可以说,原心定罪正是“春秋决狱”的一个基本原则。《春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许止父病,许止进药于其父而卒。” 许止进药而未曾先尝,致使其父因吃错药而死,董仲舒认为,许止未先尝药只是一种过失,并不存在“弑父”的动机,因此,“君子原心,赦而不诛”。他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心,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可以看出,这里面有三层意思:第一,“必本其事,而原其心”,即断罪要从犯罪事实出发,但不仅仅只看事实,而是要追究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及罪犯的心理状态。其判断的标准,就是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第二,“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凡是心术不正,主观为恶,有犯罪的动机,与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不相符合,即使犯罪未遂(“不待成”),也要予以惩罚。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即“首恶”,当然“罪特重”。第三,“本直者论其轻”,行为的动机、目的纯正,其犯罪属于过失,因而虽然违法也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原心定罪”的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的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主观道德要件来定罪量刑。而衡量一个人的动机、目的是否正当,是“本直”还是“志邪”的主要标准,则是儒家提倡的宗法伦理道德。这些伦理道德就体现在儒家经典的“微言大义”中。桓宽的《盐铁论?刑德》篇进一步作了概括:“故《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太平御览》中载有董仲舒“春秋决狱”一例,他援引“原心定罪”说,判当事人不当坐殴父罪。《太平御览》六百四十:甲父乙,与丙者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持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意,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甲以杖击乙,这是事实,乙是甲之父,这也是事实,所以法官认为,“殴父,当枭首。”董仲舒反对这种过于简单武断的审判方式,并试图加以纠正,他从《春秋》中援引“许止进药”一案,并从该案中引申出一种法律原则——“原心定罪”,最终将这一原则施用于当时正在审理的“殴父”案,认为甲见到丙拔刀刺父,即挺杖救护,本心不是想伤害父亲,由此得出无罪的结论。尽管这个案件是由于使用古老的判例而形成的,但是由于它引出了“原心定罪”这一原则,使得它对今后同类审判活动具有了指导意义。 又如:“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 1.罪名:昏—强盗、墨—贪污、贼—杀人 2.刑罚: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3.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 4.特点:神权法突出、部门法少、司法制度简单 二、商朝: 1.罪名:矫诬天命罪、颠越不恭罪、不有功于民、弃灰于公道、不孝 2.刑罚:五刑+株连 3.部门法: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4.司法机关:中央—商王+司寇地方—蒙士、正、史监狱:圜土、羑里 5.特点:神权法达到顶峰、部门法数量增加、司法制度复杂化 三、西周: 1.立法原则: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 2.法律:《九刑》、《吕刑》---五刑、五罚、五过 3.周礼:吉、凶、宾、嘉、军 4.罪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危害财产安全 5.特点:○1刑法--明德慎罚—道德教化+谨慎用刑○2民法—财产与政治地位相联系、民事主体不是 个人而是宗子、周天子才有对土地的处分权、民事纠纷一般采取调解手段 6.用刑原则的变革:区分犯罪主观方面、不罚无罪-不杀无辜、罪疑从轻-众疑赦之、父子兄弟罪止 其身、用刑适中-罚当其罪 7.民法:土地所有权—周王,债法—质剂、傅别,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 8.婚姻法:○1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要有庄重的仪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4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丧、前贫贱后富贵 9.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下设大小司寇,大司寇主管刑事政策,小司寇主管审理案件。 ○2地方有自己的司法,周王不干涉。○3特点:司法职能的泛化、中央与地方司法两套重叠机构的设置 10.诉讼制度:○1民事为讼,刑事为狱。○2民事必须双方到场、刑事需提供诉状或答辩状。○3告诉方: 民事缴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缴纳钧金(三十斤铜)○4禁止卑告尊 11.审判制度:○1盟誓:双方对神赌咒发誓。○2五听:辞、色、气、耳、目。○3三刺:征求意见—讯群 臣、讯群吏、讯万民。○4五过之疵:惟官、惟货、惟内、惟反、惟来

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体系,涉及到了整个古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体系逐渐完善,也越来越规范。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古代中国的刑法。 第一步,古代中国的刑名体系是怎样的? 古代中国刑名体系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轻罪、重罪和极刑。 轻罪包括革命以及被杖打的惩罚,而重罪则包括出卖国家的罪行、杀人、贪污以及侵犯他人生命等严重罪行。对于重罪,可以进行斩首和 凌迟处决,而对于更为严重的极刑,则包括腰斩、凌迟等。 第二步,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首先进入审判程序,其次进行三审,最后施刑的过程。在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中,首先要进行刑事侦查, 确认被告人的罪行。然后,需要进行三审,这是为了防止冤狱的发生,确保了公正的审判结果。最后,法官会依据审判结果,决定被告人的 命运。 第三步,古代中国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怎样的? 古代中国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斩首、凌迟、腰斩,这些刑罚 都是被公众所痛恨和反对的。其他的刑罚还包括在市场上行走、袭井、剃光头等。这些刑罚的效果目的在于让被惩罚人感到痛苦,并且警示 其他人不要犯罪。 第四步,古代中国的刑事制度的优缺点是怎样的? 古代中国的刑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障社会治安和防止犯罪的。但是其缺点也是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惩罚力度过于严厉,无法根据 犯罪情节、动机和心态进行清晰的区别,会导致冤狱和错误判决等问 题的出现。 总之,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非常先进,其审判程序规范,并且有 着一定的实际应用。但是,其严格的刑罚执行和不具备个体差异特点 等问题,也暴露出了其无法适应人性化的发展需求。对此我们应该深

西周的刑法原则

西周的刑法原则 1. 背景介绍 西周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共历经十五 代君王。西周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西周时期,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西周的刑法原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2. 刑法原则的基本特点 西周的刑法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2.1. 以礼为核心 西周的刑法原则以礼为核心,即刑罚的实施必须符合周礼的要求。周礼是西周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典,规定了社会秩序、礼仪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周礼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2. 重视恢复社会秩序 西周的刑法原则注重恢复社会秩序,即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者,更重要的是恢复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因此,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采取合适的措施,使得罪犯能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2.3. 重视赏罚并举 西周的刑法原则强调赏罚并举,即对犯罪行为既要进行惩罚,也要进行奖励。对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惩处,对于善行和贡献,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这种赏罚并举的原则,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同时也能够调动社会积极因素,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 刑法原则的具体内容 西周的刑法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1. 刑罚的分类 西周的刑罚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死刑、徒刑、罚金等。死刑主要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叛国等;徒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如盗窃、伤人等;罚金则是对财产犯罪的一种惩罚方式,如贪污、受贿等。

3.2. 刑罚的执行程序 西周的刑罚执行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各级官员负责,包括审判、判决和执行等环节。在判决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更或滥用权力。 3.3. 刑罚的限制和适用范围 西周的刑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适用范围的约束。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更或滥用权力。同时,刑罚的限制也包括对刑罚种类、刑罚数量、刑罚期限等方面的限制,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3.4. 刑罚的效果评估 西周的刑法原则还强调对刑罚的效果进行评估,即对刑罚的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刑罚的威慑作用、社会秩序的恢复程度、罪犯的改造情况等。通过评估结果,可以及时调整和改进刑罚的执行方式,提高刑罚的效果和社会效益。 4. 刑法原则的意义和影响 西周的刑法原则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西周的刑法原则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其次,西周的刑法原则强调以礼为核心,强调恢复社会秩序,对后来的法律思想和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西周的刑法原则注重赏罚并举,强调刑罚的效果评估,为后来的刑法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总之,西周的刑法原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价值。通过研究和传承西周的刑法原则,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为今后的法律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 等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所谓法律儒家化是指将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精神注入封 建法律之中,使得封建法律蕴含了伦理法的性质。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进程大体 可分为三个阶段,起始于两汉,在魏晋南北朝时深入发展,至隋唐时基本完成。 而汉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作用巨大,因此,研究汉代相关刑 法原则与制度与法律儒家化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汉朝的具体刑法原则 与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汉代“亲属相隐”、“上请”、“尊老恤幼”等原则以 及以原心定罪为核心的“春秋决狱”的研究,总结归纳出汉代刑罚制度所体现出 的法律的儒家化。 关键词:汉朝法制;刑法原则;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亲属相隐 一、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汉初法制指导思想概述 公元前202年,继秦王朝后的又一大一统王朝汉朝建立。秦末以严刑峻法行 其暴政,法律繁杂,造成国家贫困,民不聊生,最终导致“二世而亡”。汉朝建 立初期,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沉疴积弊,百废待兴,汉初统治者以秦王朝的灭 亡为鉴,开始省减刑罚,休养生息,于是汉初的统治者便采纳“以道为本,德刑 相济”的黄老学说作为指导思想。黄老学说是道家学说中众多分支中的一种,主 张统治者治理国家应该做到德刑并用,先德后刑,刑罚需轻缓,法令应省简,轻 徭薄赋,削除烦苛,休养生息。黄老之学以道家的无为清静为主要框架,解决了 儒家宽法轻刑与法家严法重刑的矛盾,迅速契合了汉初民生凋敝的社会状况,减 轻了人民的负担,巩固了汉初的统治,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恢 复与财富的积累,提升了汉朝的国力,开创了中国历史上“文景之治”这一盛世,及至汉武帝时期,汉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 在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体系、刑罚种类以及刑 罚执行等方面,对中国古代法律与刑罚制度进行探讨。 一、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严明、公平和约束力。首先, 公正是指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即法律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适用的,没 有人可以凭借特权享受特殊待遇或逃脱法律的制约。其次,严明是指 法律的严肃性,即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并维护社会稳定。再次,公平是指法律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公平适 用的,无论贫富贵贱,法律都是公正的。最后,约束力是指法律对于 每一个人都是有约束力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 二、古代法律的体系 古代中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礼法、律令等。宪法是 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机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等,确立 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民法 规定了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人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礼法 规定了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引导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交往。律 令是具体法律规范,对各级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职责、权力、义务 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古代刑罚种类 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多样,包括笞刑、杖刑、枷锁、流放、监禁、 死刑等。笞刑是用棍子打击身体,杖刑是用皮鞭抽打身体,这些刑罚 常用于轻微犯罪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以较轻的身体惩罚来实现震慑作用。枷锁是用铁链锁住罪犯的颈部或手脚,限制其行动自由,常用于 防止罪犯逃跑或伤害他人。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剥夺其与 家人和社会的联系,让其通过反省和改过来达到惩罚目的。监禁是将 罪犯关押在监狱,剥夺其自由,并进行教育和改造。死刑是最严厉的 刑罚,用于重大犯罪,包括斩首、砍头、凌迟等。 四、刑罚执行 在古代中国,刑罚执行可由吏部、刑部、监察机构等政府机构负责。执行刑罚的过程需要经过严密的程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一般来说,刑罚执行需要经过公诉、审判、判决等程序,确保罪犯有 合法的辩护权,并依法查明事实,确定刑罚类型和量刑标准。在刑罚 执行过程中,也注重对罪犯的人道关怀,避免过度刑罚和滥用职权。 同时,也注重罪犯的改造教育和社会再适应,以便其在刑满释放后能 够重新融入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总结: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 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 作用。古代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礼法、律令等,刑罚种 类涵盖笞刑、杖刑、枷锁、流放、监禁、死刑等,刑罚执行需经过公

与当代社会兼容的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及重要制度

与当代社会兼容的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及重要制度中国古代刑法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犯罪处罚的法律制度。虽然中国古代刑法与当代社会的价值观存在差距,但它也有一些与当代社会兼容的原则和制度。以下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及其重要制度。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 1.社会稳定原则:中国古代刑法追求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安宁的目标。古代法律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并通过示众、示威等手段来警示其他人。 2.公平正义原则:中国古代刑法追求公平正义,尽量避免个人、官员的私心和特权干预判决。例如,古代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证据标准和审判程序,确保被告能够进行辩护,并采用了严格的证据要求。 3.量刑恰当原则:中国古代刑法强调犯罪行为的程度与处罚的恰当性相匹配。在很多案件中,古代法律注重依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判决并量刑,这与当代社会对犯罪处罚的原则是大致相符的。 4.教育改造原则:中国古代刑法注重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古代法律常常给予有表现良好、能够改过向善的犯罪分子缓刑或减刑,以期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制度: 1.严刑究治制度:古代法律注重对严重犯罪采取严刑来判决。例如,“重刑杖法”是对于盗窃、强奸、谋杀等重罪的处罚,而“腰斩”则是古代刑法中对叛国罪的惩罚。

2.循序渐进制度:古代刑法注重个人以及罪行的性质,行为的严重性来量刑。循序渐进的刑度分别是“苦死刑”、“语言刑”、“鞭刑”等,即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来选择最合适的刑罚。 3.社会底线保障制度:古代刑法保障了社会的底线,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当社会出现滥杀乱伤、抢劫掠夺等恶性犯罪时,古代刑法通过强化警备、加强治安等措施来保障社会的安全。 4.引以为戒制度:古代刑法在执行过程中注重示众、示威,以警示他人。集市上的枷锁、吊桥、法场等,给予犯罪分子公开处罚,以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以维护社会秩序。 尽管中国古代刑法与当代社会的价值观存在差距,但它也有一些与当代社会兼容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尊重人权、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共同的价值观,为我们在当代社会中进行刑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中国古代是一个重视法律与秩序的国家,拥有独特而严谨的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这些法律与刑罚制度既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也对当时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与周代的法家思想。最早的法律文献是商代的《律》和周代的《邹忌讽齐王纪》等。而最有影响力的法律文献为秦代的《律令》,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朝代有所变化。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以严谨的思想观念为基础,主要包括刑法、律法、礼法、兵法等。刑法主要处理犯罪与刑罚问题,律法则是处理日常事务的规定,礼法主要用于规范社会礼仪,兵法则是关于战争与军事组织的法律。 古代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通常由中央政府负责,由君主或王朝颁布。一般而言,法律分为刑法与律法两大类,其中律法适用于日常生活,而刑法用于处理犯罪。 二、古代的刑罚制度 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可以追溯到五代十国时期,而较为完善的刑罚制度则出现在宋代。刑罚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鞭刑、杖刑、流放、剁手、剐腹以及死刑等。

鞭刑是古代最常见的刑罚之一,常用于施行于普通百姓身上的惩罚。杖刑则是用刑杖对犯人进行鞭打,通常用于施行于地位高于百姓的官 员或显贵身上。 流放也是古代常见的刑罚方式,被流放的人会被迫离开家乡,被迁 徙到遥远的地方,来惩罚其犯罪行为。剁手和剐腹则是对严重罪犯的 惩罚方式,用以示警惕。最严厉的刑罚通常是死刑,包括斩首、钉手、独打等。 除了上述的刑罚方式,古代中国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例如断足、 刺字、挖眼等,这些刑罚往往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罪行,并且具有象征 性的意义。 古代的刑罚制度非常重视刑罚的公正性与公开性,通常会在行刑前 进行公示,以示威慑。同时,刑罚的适用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以确保刑罚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三、古代法律与刑罚制度的意义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社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 们保护了人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法律的实施与刑罚 的适用,使得人们不敢轻易犯罪,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同时,古代法律与刑罚制度还体现了中国古代的价值观念与道德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尊重法律、尊重秩序、尊重公平正义一直是 重要的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通过法律与刑罚的实施得到了传承与 弘扬。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 法律制度。古代中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宁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朝代,如夏、商、周等时期。在这些朝代中,刑法主要总结为“五刑”,包括鞭刑、杖刑、剐刑、凌迟和死刑。这些刑罚主要以肉刑为主,用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如盗窃、谋杀、叛乱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古代中国刑法也逐渐完善和改进。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开始实行相对较为公正的刑法制度。这一时期的刑法注重公正和公平,采用各种刑罚形式,如流放、徒刑、罚金等,以适应不同的犯罪行为。 到了秦朝,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法律制度。在秦朝,刑法主要依据《秦律》来实施,对犯罪分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根据犯罪性质和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刑罚形式,如杖刑、剐刑、凌迟、斩首等。同时,秦律还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随着汉朝的兴起,古代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汉朝时期,刑法

主要依据《汉律》进行实施。相较于秦朝的严苛,汉朝的刑法更加温和,强调以德治国。此外,汉朝还加强了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中国刑法在不同朝代中出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例如唐朝时期,刑法开始逐渐注重恢复犯人的改造,采用一些温和的刑罚形式,如徒刑、流放等。而宋朝时期,则进一步强调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刑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改进。从最初的采用肉刑的刑罚方式,到后来的注重公正和人权的刑法制度,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刑法史

中国古代刑法史 夏朝 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大辟、膑、宫、劓、墨 与其杀不辜,另失不经: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 商朝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 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对男性割去生殖器,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西周 罪名 1抗命罪 2不孝罪 西周刑事原则 1矜老恤幼 2罪疑从赦 3区分故意和过失 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 4上下比罪 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 5贵族特权 刑名 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 西周司法制度 大司寇 西周诉讼制度

1“狱”与“讼” “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 2诉讼限制 3口供与证据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司法官责任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5死刑执行 6监狱管理 圜土 春秋战国 罪名 1降敌罪2奸非罪3窃取国家机密罪4私议法令罪5博戏罪6群居罪7受贿罪8逾制罪9盗窃罪10杀人罪11窥宫罪12拾遗罪 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 1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阔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假设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管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假设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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