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受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重要防线。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直接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下是用人单位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应遵循的规范:一、采购管理1、需求评估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风险评估结果、工作任务的特点以及劳动者的实际需求,确定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这需要对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如物理因素(噪声、高温、辐射等)、化学因素(有毒气体、粉尘、腐蚀性物质等)、生物因素(病菌、病毒等)以及机械因素(碰撞、切割、挤压等)。
2、供应商选择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和质量保证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在选择供应商时,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参考其他企业的经验、查看供应商的资质证书和产品评价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
3、采购验收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用人单位应进行严格的验收。
检查产品的外观质量、标识标签、包装完整性,核对产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
同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抽样检测,如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安全带的拉力强度、防尘口罩的过滤效率等。
只有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才能入库发放使用。
二、存储管理1、库房条件设立专门的劳动防护用品库房,库房应具备通风、防潮、防火、防虫鼠等条件,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存储过程中不受损坏、变质。
不同种类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分类存放,避免相互影响。
2、库存管理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库存台账,对入库、出库、库存数量进行详细记录。
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及时掌握库存动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充足供应。
对于即将过期或已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处理,严禁发放使用。
3、发放管理(1)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制定明确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提供的必要设备和工具。
正确管理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减少职业伤害和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进行探讨。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1. 头部防护:包括安全帽、头盔等,主要用于避免物体的直接撞击和颅脑损伤。
2. 眼面部防护:主要包括安全眼镜、面罩等,用于防止颗粒物、化学物质等对眼部的伤害。
3. 呼吸道防护:包括防尘口罩、呼吸阀等,用于过滤或吸附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4. 手部防护:主要是工作手套,用于防止对手部的切割、烫伤、化学品损伤等。
5. 脚部防护:包括安全鞋、防滑鞋等,用于保护脚部免受外力和化学物品的伤害。
6. 身体防护:主要是防护服、防火服等,用于防止机械伤害、化学物品烧伤等。
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 选购合格产品:用人单位在选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并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检验要求。
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根据公司的不同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确定需要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数量,并将其写入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手册等。
3.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其能够及时使用,并应向员工提供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指导。
4. 防护用品更新与维护: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其正常使用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同时,应对防护用品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
5. 防护用品储存和保管:用人单位需要建立相应的防护用品储存和保管制度,保证防护用品的完好无损,并防止被盗或丢失。
6. 员工培训和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员工对于防护用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方法的了解。
三、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能够降低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风险,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四)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身体伤害的身体防护用品。
七)防御高处坠落、坍塌等意外事故的安全防护用品。
八)防御电气危险的电气防护用品。
九)防御高温、低温、火灾等危险因素的特种防护用品。
十)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种、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职业危害因素等情况,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应当经过劳动者同意后配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更换等工作。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种、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职业危害因素等情况,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方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配备方案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且应当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性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进行记录,并且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更换等工作,并且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且应当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四条是关于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听力防护用品的。
在工作场所中,噪声是一种常见的危害因素。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接触噪声的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
此外,防水、防寒等听力防护用品也应该考虑,以保护劳动者的听力健康。
第五至七条是关于手部、足部和躯干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5篇)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在工作中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指的是为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而使用的各种劳动防护设备、工具和用具。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第五条本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环境、工作岗位的特点,配备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七条本单位应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齐全、数量充足,并按时进行更新和更换。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现劳动防护用品缺失、损坏或使用不便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第九条员工在工作中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员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和私自拆卸。
第十一条员工在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问题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检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其设计和规定的用途,不得滥用或不当使用,严禁私自改装和私自使用他人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或存在危险时,应立即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第十四条员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和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保养要求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凡有损坏、遗失或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在禁止用于其他非工作场所,禁止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机械冲击。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最新】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废止了2005年制定实施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为保持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延续性,2015年12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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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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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
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 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
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 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 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 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 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 【分类】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 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 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 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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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二条 【配备要求】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
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 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 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 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 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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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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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维护】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
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 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应急用品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对
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 完好有效。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6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平安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平安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本钱,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那么,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口罩、眼镜、手套、耳塞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劳动者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者提出的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购置。
第七条用人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二)选用有品牌、信誉好的产品;(三)优先选用具有防护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四)根据产品的性能和用途选择合适的产品。
第八条用人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九条用人单位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有明确来源,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佩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拆卸、更换或者擅自停止佩戴。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劳动者应当正确佩戴已经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者应当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戴着污损、破损、过时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三)劳动者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需要,在过于寒冷或者炎热的环境下应当选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破损、污损、过期等情况,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报废。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及时反馈问题,保障效果。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条【基本要求】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条【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经费】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六条【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认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安监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会监督】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有权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九条【选择程序】当工作场所中危害因素未知时,应先对产生或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危险和危害程度,根据评价结果选择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参见附件1)。
第十条【分类】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及其他防护用品九大类。
(一)头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因素及冲击对头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披肩防尘帽、防微波帽、防昆虫帽等。
(二)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缺氧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防护用品,如自吸过滤式呼吸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携气式呼吸器、供气式呼吸器等。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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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当浓度达到其职业接触限值(或)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
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
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
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八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执行。
附件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附件
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
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定人类致癌物质
附件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附件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单位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