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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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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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0.11•【文号】公交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现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执法形象,提升整体执法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交通管理的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
维护交通秩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工作量大面广。
因此,抓好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
要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民警增强交通管理法治意识,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部交管局每年就规范执法重点学习内容提出要求,组织全国交警系统开展集中学习、在岗学习。
每半年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做工作总结,对规范执法好的单位予以表彰,继续开展执法标兵评选活动。
各总队要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规范执法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把规范执法学习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中,强化执法程序的学习和运用,每年集中学习教育中规范执法的内容要占三分之一以上。
每季度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组织执法标兵和法制员开展执法宣讲活动,为基层提供执法服务。
基层执法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执法讲评。
要开展案例讲评,以案析理,以案说法。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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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苏公厅[2005]374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的通知(苏公厅[2005]374号2005年7月11日)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前期准备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翻印《公告》,于7月15日前全部发放到基层单位广泛张贴。
同时,要通过报纸连续刊登、电视滚动播出等方式,集中一段时间宣传《公告》精神,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宣传《公告》精神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以及社区警务工作,迅速组织民警学习掌握《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各项规定,深入乡镇街道、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户政)、网监等警种、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全力做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以及有关人员(单位)信息变动情况的收集、变更和登记工作,为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提供完整、准确、鲜活的信息数据。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推进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江苏省公安机关从2005年8月1日起,对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驾驶证审验、换发,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报废,刑事案件立案、破案,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等实行执法告知服务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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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
严把新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完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公路客运企业“红、黄、绿”三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道路经营许可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二)推行运输企业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加快培育客货运龙头企业,坚决淘汰管理松散、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
加强客运班线整合,鼓励同一线路起迄点客运企业组建线路公司实行整条线路的统一经营。
鼓励同方向客运班线通过整合调整由同一经营主体经营。
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确定需整合的省、市际客运线路,相关企业先行协商完成同一线路的经营主体整合;经协商未能完成整合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推进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改造,力争全省市、县际客运班线2013年年底前公司化经营率达到80%以上,“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公司化改造。
对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化改造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相关班线的经营权。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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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苏公厅[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公厅[2006]79号2006年3月15日)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决定在全省农村派出所设立交通警务室,于4月1日统一挂牌运作,并制定《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厅交巡警总队。
联系电话:************、83526435。
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村乡镇派出所交通警务室(以下简称“交通警务室”)是县(市、区)公安机关派驻在派出所的交通管理机构,在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警务室及其专职交通巡逻警察列入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序列。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交通警务室及其交通巡逻警察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二)维护辖区农村道路及集镇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三)开展机动车、驾驶入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四)排查登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五)先期处置辖区农村交通事故,并依照规定处理财产损失不大、没有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六)协调落实乡镇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职责。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22c2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af.png)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从城乡一体化管理出发,通盘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交通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推进公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
但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群众的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社会防范机制尚未形成;交通流量急剧增长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差的矛盾日益尖锐;许多地方违章占道情况严重,大量路面失控,特别是山区特大交通事故多;一些地区和路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问题突出;有些县队警力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交通警察队伍素质与其担负的繁重任务还不适应。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最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了对策。
现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公路交通管理必须依靠群众,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
针对农村公路线长、面广,警力覆盖面小等特点,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以县城、集镇和公路沿线居民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群众现代交通意识,提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县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人,把交通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机关、团体、企事业、街道、乡村等基层单位,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de41c4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99.png)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苏公厅〔2021〕517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苏公厅〔2021〕5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适用《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名称及其适用,切实提升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网络系统和重要数据安全保卫能力水平,现将《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数据安全法》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27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45条,《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二)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第31条和第46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数据(第35条和第48条第1款,《人民警察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四)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第36条和第48条第2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五)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第51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1f5d8f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5e.png)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8.02•【字号】苏公厅[2008]389号•【施行日期】200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的通知(苏公厅[2008]389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公安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解决好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省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职权,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可以立即落实的措施,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实施,确保常态运行;对有关政策性问题,省厅有关部门、警种要抓紧制定下发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抓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需要上下合力解决的问题,省厅有关部门、警种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协同动作、各司其职,分级分层抓好措施落实。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二OO八年八月二日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使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服务群众、普惠于民、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上,省公安厅决定推出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
一、推行省内流动人员居民身份证委托办理制度。
在本省内务工、经商的外出人员急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由其委托直系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以减少群众回乡办证的往返费用和误工损失。
急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当天办结。
二、实行外来人口暂住证省内“一证通”制度。
外来人口在江苏申领暂住证后3年有效期内全省通用,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变更暂住地的,不需重新办理暂住证,只需到新住地派出所备案,记录变更信息。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公发[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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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公发[2005]14号2005年7月11日)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经广泛征求意见,近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苏公发[2005]1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程序,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抓紧改造有关信息系统,统一印制使用规范式样的执法告知单,确保按期完成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全体民警要全面学习掌握《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规定,严明警务纪律,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和执勤执法民警。
各地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情况以及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规范执法告知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必须坚持为民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提供执法服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告知程序和告知方式,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告知单。
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和执勤执法民警应当采取当场告知、邮寄告知单等不增加群众负担的方式履行执法告知义务,提供执法告知服务。
江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265e64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d2.png)
江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苏公通[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苏公通[2006]52号2006年3月14日)各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为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为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车辆检验标准。
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有关行业标准。
对擅自改型改装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责令其恢复原状,经营者未恢复原状的,不得从事营运。
二、加强重点车辆监督管理。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安部门应收缴牌证,并监督解体,交通部门应收缴营运牌、证。
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应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
车辆逾期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含安全门、灭火器等)等不合格的,不得载客出站和上路行驶。
三、统一车辆标识。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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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公通字[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道路交通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与经济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一项业务工作。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及广大交通民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车里程大量增加,车辆安全性能偏低,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道路通行效率不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等巨大挑战。
另外,随着汽车进入家庭,人民群众对相应的管理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科学管理,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大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全力保障交通畅通,努力提高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开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主要奋斗目标是: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道路通行效率不断提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逐步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主要业务实现信息化;民警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明显改善;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队伍正规化水平全面提升。
江苏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规范停车――江苏文明交通行动计划(2007)》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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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规范停车――江苏文明交通行动计划(200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文明办,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苏公通[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规范停车--江苏文明交通行动计划(2007)》的通知(苏公通〔2007〕106号2007年5月17日)各市、县公安局、文明办、教育局、建设局、监察局:2006年,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全省“不闯红灯--江苏文明交通行动计划(2006)”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率明显下降,路口通行秩序明显改善,全省参加创建的206个文明交通示范路口,有40个达到了省级文明交通示范路口标准。
但这种成果是个“易碎品”,稍有松懈就会出现反复,必须持之以恒、长抓不懈。
为此,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研究决定,将不闯红灯始终作为五年行动计划的主题,在此基础上,每年再突出一个主题,并以新的主题命名行动计划,今年将规范停车作为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新的主题。
现将《规范停车--江苏文明交通行动计划(2007)》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规范停车--江苏文明交通行动计划(2007)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治理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全省平安和谐建设进入新境界,根据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省公安厅、文明办、教育厅、建设厅和监察厅五部门决定2007年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主题为“规范停车”,现制定如下行动计划:一、组织实施“规范停车--文明交通行动计划(2007)”的必要性机动车乱停乱放是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和文明形象的重要因素。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交通治安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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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交通治安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2
【摘要】<正> 各市、县公安局: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针对目前部分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交通治安管理的通告》,现印
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同时,请自行翻印,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以及车站、码头、渡口、客货运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震慑犯罪。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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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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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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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苏交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8]4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制订了《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2018年6月25日附件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包括:(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1f9504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de.png)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苏交法[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交法[2007]91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经5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要把《规范》印发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熟悉掌握《规范》的各项要求,并按《规范》的要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同时各地各部门还要加强《规范》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规范》的贯彻执行。
省厅也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规范》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第一节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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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9
年
4
月
15
日 将 实 施 的 国 家 新 标 准 《 电 动
自 行 车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 加 强 电 动 车 源 头 安 全 监管
—
5 9 —
江苏省人 民政府公报
( 一 ) 严 禁 生 产 销 售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电 动 车 。 严 格 落 实 电 动 自 行 车 生 产 企 业
电 动 自 行 车 产 品 合 格 证 二 维 码 等 方 式 查 询 C C C 认 证 信 息 对 符 合 新 国 标 且 获 ,
得 C CC 认 证 证 书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进 行 登 记 上 牌 将 车 辆 及 所 有 人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
全省 电 动 自 行车 登记管 理 系 统。
交 通 ,
、
火 灾 事 故 频 发 , 给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 影 响 社 会 安 全 稳 定 。
为 认 真 贯 彻 全 国 、 全 省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及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公 安 部 、 市
( 三 ) 严 查 电 动 车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各 地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要 加 大 电 动 车 整 治 力
'
度
,
定期
开展集
中
统
行 一
动
,
严
查
电
动
车无牌
、
闯
红灯
、
占
用
机动
车 道行驶
超
、
速 行 驶 逆 、 向 行 驶 等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积 极 探 索 应 用 电 子 监 控 、 人 脸 识 别 等 技 术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30cf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6e.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2003年8月2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199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我省11个省辖市和2个县级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和行政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要精简机构和人员,合理配置城市管理领域的政府职能,按照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各级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c81c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53.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9日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全省电动车保有量大且持续增长,超标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不合规车辆非法生产、销售问题突出,驾驶人交通违法多,交通、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保持全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结合贯彻执行2019年4月15日将实施的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电动车源头安全监管(一)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
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要求,切实管住源头。
从现在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引导我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生产。
认真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省范围内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车等行为,依法责令生产、销售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法[2005]40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法[2005]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7f9a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1a.png)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法[2005]40号2005年7月14日)各市交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2000年省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省厅要求,几年来各级交通部门认真实施了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准入制度、新上岗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在岗执法人员文化素质达标工程、执法行为规范化工程。
通过实施两项制度、两个工程,全省交通执法队伍文化素质、思想素质、执法技能发生了明显变化,总体素质明显提高。
但是对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以及依法治交通的新要求,全省交通执法队伍综合素质、还亟待进一步提高,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面对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赋予执法队伍建设两项制度和两个工程新的内涵1.赋予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准入新内涵。
一要把大专以上文化准入的要求拓展到所有新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包括担任交通部门和执法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军转干部,确保新进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准入率达百分之百。
二要把大专以上文化准入的要求从一般学历拓展到以国民序列教育文凭为主的大专以上学历,并做到法律和相关管理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优先。
同时录用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
原则上交通执法人员的录用要全部参照公务员录用程序,暂时难以参照的,也要采用社会公开招考制度,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开、公平、规范,避免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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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
为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过程、执法效果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使交通违法行为人服从处罚,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管理执法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率,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道路测速公告提示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在高速公路匝道测速;在道路上安装固定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在前方设立明显的测速告示牌;使用流动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使用制式警车公开测速。
二、严格执行查纠超速处罚公开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速不超过10%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不罚款。
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外,在限速60公里(含)以下道路不测速处罚。
对同一车辆、同一次通行、同一执勤中队管控区域发生多次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择一处罚。
三、严格执行测速执法设备检定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测速设备必须定期送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用于执法时携带检定合格证书或复印件。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一律不得用于执法。
四、严格执行查纠超载违法称重取证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货车超载违法行为应当以公路收费站称重凭证为依据或者使用专
门称重设备取证,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罚款放行。
五、严格执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通行保障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
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对有超载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登
记、教育后放行,对严重超载的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200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