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自动售检票系统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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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央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上传来的车站售检票设备的数据,包括设备状态数据、车票交易数据、设备维修数据等;
(2)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售检票设备下载系统参数和运营模式;
(3)对所采集数据的类型和用途进行批量处理,以满足系统监控、运营管理及运营部门决策分析的需要,
(4)预留与城市公交“一卡通”清算系统进行清算对账的功能,并能实现接受城市公交“一卡通”安全、车票等参数和数据的功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3.4条
14
半自动售票机和自动售票机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半自动售票机通过人工收费和操作设备出售车票,以及为乘客办理退票、补票、验票和更换车票等手续;
(2)自动售票机应根据乘客所选到站地点或票价自动计费、收费,发售车票;
(3)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业务数据。
13
进出站自动检票机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检验车票的有效性,控制阻挡装置的动作,引导乘客进出站;
(2)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以及特殊的运行模式;
(3)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控制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况和业务数据;
(4)车站处于灾害紧急状态和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使其处于开放状态。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2.2条
9
车站计算机系统由车站计算机、网络设备、紧急按钮、不间断电源和打印机等组成。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2.3条
10
车站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主要应由半自动售票机、自动售票机、自动充值机、自动(进出站)检票机等组成。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2.4条
17
自动检票机对乘客应有明确、清晰、醒目的工作状态显示;双向自动检票机应能通过参数设置自动转换各时段的使用模式。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第8.8.11条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3.1条
12
车站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监视和控制车站售检票设备;
(2)完成车站各种票务管理工作和自动处理当天的所有数据及文件,并能生成定期的统计报告;
(3)与中央计算机及车站售检票设备进行网络数据通信和数据交换。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3.2条
5-8自动售检票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和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地铁宜设自动售检票(AFC)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1条
2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的功能,防止非法操作。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4条
3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能满足地铁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6条
4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和适应车站环境的要求。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7条
5Biblioteka Baidu
自动售票系系统的设备应具有24小时不问断工作的能力。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9条
6
中央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或传输网络中断时,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自动售检票设备能维持一定时间的独立运行。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10条
7
自动售检集系统应由中央计算机系统、车站计算机系统、车站售检票设备和传输系统等组成。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2.1条
8
中央计算机系统宜由中央计算机、初始编码机、网络设备、各种功能的工作站、不间断电源(UPS)和高速打印机等构成。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3.5条
15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电源供电负荷不低于二级。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4.2条
16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密钥体系和车票制式标准;车票制式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标准一致。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第8.8.2条
中央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上传来的车站售检票设备的数据,包括设备状态数据、车票交易数据、设备维修数据等;
(2)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售检票设备下载系统参数和运营模式;
(3)对所采集数据的类型和用途进行批量处理,以满足系统监控、运营管理及运营部门决策分析的需要,
(4)预留与城市公交“一卡通”清算系统进行清算对账的功能,并能实现接受城市公交“一卡通”安全、车票等参数和数据的功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3.4条
14
半自动售票机和自动售票机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半自动售票机通过人工收费和操作设备出售车票,以及为乘客办理退票、补票、验票和更换车票等手续;
(2)自动售票机应根据乘客所选到站地点或票价自动计费、收费,发售车票;
(3)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业务数据。
13
进出站自动检票机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检验车票的有效性,控制阻挡装置的动作,引导乘客进出站;
(2)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以及特殊的运行模式;
(3)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控制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况和业务数据;
(4)车站处于灾害紧急状态和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使其处于开放状态。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2.2条
9
车站计算机系统由车站计算机、网络设备、紧急按钮、不间断电源和打印机等组成。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2.3条
10
车站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主要应由半自动售票机、自动售票机、自动充值机、自动(进出站)检票机等组成。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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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检票机对乘客应有明确、清晰、醒目的工作状态显示;双向自动检票机应能通过参数设置自动转换各时段的使用模式。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第8.8.11条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3.1条
12
车站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监视和控制车站售检票设备;
(2)完成车站各种票务管理工作和自动处理当天的所有数据及文件,并能生成定期的统计报告;
(3)与中央计算机及车站售检票设备进行网络数据通信和数据交换。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3.2条
5-8自动售检票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和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地铁宜设自动售检票(AFC)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1条
2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的功能,防止非法操作。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4条
3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能满足地铁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6条
4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和适应车站环境的要求。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7条
5Biblioteka Baidu
自动售票系系统的设备应具有24小时不问断工作的能力。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9条
6
中央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或传输网络中断时,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自动售检票设备能维持一定时间的独立运行。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1.10条
7
自动售检集系统应由中央计算机系统、车站计算机系统、车站售检票设备和传输系统等组成。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2.1条
8
中央计算机系统宜由中央计算机、初始编码机、网络设备、各种功能的工作站、不间断电源(UPS)和高速打印机等构成。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3.5条
15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电源供电负荷不低于二级。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8.4.2条
16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密钥体系和车票制式标准;车票制式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标准一致。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第8.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