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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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的概念

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属于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公共设施的设计原则分析

(一)易用性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具有明确产品属性的公共设施设计缺乏“可以被人容易和有效使用的能力”。例如,我们有时不得不在自动取款机前等待前面的老人一遍有一遍的重复错误操作,而无法施以援手。这就是公共设施缺乏易用性所造成的困扰。易用性

通俗的讲就是指

“(产品)是否好

用或有多么好

用”。它是就有明

确使用功能的公

共设施设计时必

须考虑的原则性

问题,比如垃圾

桶开口的设计就

既要考虑到防水

功能,又不能因

此使垃圾投掷产

生困难,又或是

人们在使用自动

取款机时,如何

可以不再使用容

易忘记的密码确

认方式,如何可以在操作完成后记得取回银行卡。这些都是公共设施设计时应该考虑的易用性原则。

(二)安全性原则

现在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儿童在广场中玩耍时不慎被某些公共设施所伤害,例如公共座椅的金属扶手、公共电话亭侧面挡板边沿对儿童造成了伤害,那么,这种意外伤害的责任较多的应归咎于设计者,还是作为使用者的儿童呢?大多数人认为责任应是儿童的玩耍调皮或父母缺少看护造成,同时也有少部分人认为是设计师的设计疏

漏所引起的,笔者比较赞同后者的观点。作为设置与公共环境中的公共设施,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参与者与使用者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行为。儿童的天性就是玩耍嬉闹,这是不能改变的,而可以改变的是以儿童身高作为一个尺度,低于此高度的公共设施均应考虑到其材料、结构、工艺及形态的安全性,在设计伊始便尽量避免对使用者所造成的安全隐患,这就是公共设施设计的安全性原则。

(三)系统性原则

通常情况下,在公共休息区内,或在公共座椅的周围应设置垃圾桶,而垃圾桶的

数量应于公共座椅

的数量向匹配,太多

会造成浪费,而太少

则会诱使随意丢弃

垃圾的行为。可见,

公共座椅与垃圾桶

之间存在着某种匹

配关系。再如健身设

施周围相对集中的

公共照明设施,便起

到了引导人群使用

的作用。而缺乏这种集中照明的公共设施,因缺乏引导性、安全性和交互性,在夜晚的使用率便会大大降低。事实上,不仅如此,诸如卫生设施、休闲设施、便利性设施、健身设施等公共设施系统,它们之间及其内部均存在着自然匹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设计时可以概括为的系统性原则。

(四)审美性原则

公共设施对于市容市貌的营造

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功能良好,

形态优雅的公共设施在满足了人们

对其功能需求的同时,还兼具美育

的功能。因而,公共设施设计的审

美性同样不容忽视,毕竟,功能良

好与造型美观并不存在着不可调和

的矛盾,一个设计合理且极具美感

的公共设施,不但可以有效地提高

其使用的频率,而且可以增进市民爱护公共设施,爱护公共环境的意识,增强市民对城市归属感和参与性。毕竟,文明

的公共环境同样应该是美的公共环境。

(五)独特性原则

有些学者不将公共设施划归工业设计的范畴,其主要原因在于工业设计具有机器化、大批量生产的特征。而公共设施设计往往采用专项设计、小批量生产的特点,这

与环境设计的特征具有

相似之处,因而较多的

将公共设施设计视为环

境设计的延续。事实上,

随着当代加工工艺与生

产技术的进步,早期工

业设计的大批量化生产

正在向今天“人性化”、

“个性化”的小批量生产

方式转移。设计中“人”

与“环境”的因素已经摆

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考虑,这一点与公共设施设计的基本特点是一致的。而公共设施设计的独特性原则就在于,设计者应根据其所处的文化背景、地域环境、城市规模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的设施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使其更好的与环境“场所”相融合。

(六)公平性原则

与私属性产品不同,公共设施更多的强调参与的均等与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现为

公共设施应不受性

别、年龄、文化背景

与教育程度等因素

的限制,而被所有使

用者公平的使用,这

也正是公共设施区

别于私属性产品的

根本不同之处。公平

性原则在设计中被

表述为普适设计原

则或广泛设计原则,

在我国则较多的表

述被“无障碍设计”,而欧洲更多的使用“为所有人设计”的说法。事实上,如果将无障碍设计含义只简单理解公共设施中盲道、坡道等专供行为障碍者所使用的设施,是很不完全的。这种设计原则应贯彻到所有的公共性产品之中,包括在任何一件公共设施中,设计者都应具体深入、细致的体察不同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的使用者的行为差异与心理感受,而不仅仅是对行为障碍者、老年人、儿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现出的“特殊”关照。

(七)合理性原则

公共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原则可基本表现为功能适度与材料合理两个方面。所谓功能适度主要是指:公共设施单体在满足自身的基本功能的同时,不宜诱使使用者赋予其它功能。以公共座椅为例:公共座椅的主要功能是为公共空间中穿行者或逗留者提

供必要的休息,但

这种“休息”的程度

级别仅在于“坐”,

而并非是“卧”。遗

憾的是,许多城市

的公共座椅长度被

设计成大于150厘

米,中间又未设置

扶手隔断,这样的

座椅往往便成流浪

乞讨人员的“睡

床”,不但没有满足普通市民“坐”的需求,反而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所谓材料合理主要是指:公共

设施的造价应与民

众的普遍收入水平

形成参照,设计师

应优先考虑使用那

些价格低廉、加工

方便而又坚固耐用

的材料,避免通过

堆积昂贵材料的办

法取得炫耀性的视

觉效果。蓄意破坏

公共设施的行为在

任何城市都存在,

只是发生的概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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