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论述
海商法条款解析

海商法条款解析
海商法(Maritime Law)是指以航海为基础,规范海洋经济活动和保护海商权益的法律制度。
海商法条款的含义是指在海洋贸易和航运领域中,针对特定问题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海商法条款的解析也是海商法应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下面我们来解析几个常见的海商法条款。
1. 卡门诺条款(Carmen Clause):这是一种船舶的免责条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或运营者不承担责任。
常见的情况包括恶劣天气、海难、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况。
该条款确保了船舶从事商业活动时所面临的风险合理分担,保护了船舶的权益和安全。
2. 卡虎条款(Carré Clause):这是一种保险条款,规定在船舶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或毁坏时,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该条款确保了商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3. 无记名提单(Bearer Bill of Lading):这是一种船运凭证,持有人即享有货物的权益。
与记名提单相比,无记名提单更具有转让性和流通性,方便了海上贸易的进行。
其具体转让和使用规则将由海商法规定。
4. 海洋担保合同(Maritime Guarantee Contract):该合同用于海上贸易中的担保事宜。
例如,根据合同规定,承运方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同时收货人需要按时支付相应的运费。
该合同规范了担保责任的约定和履行义务,确保了双方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海商法条款解析对于保障海洋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维护商业主体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理解读和正确应用海商法条款,有助于避免纠纷、促进合作,从而推动海洋经济的繁荣发展。
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小编希望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大家都知道我国拥有在我国境内的海洋所有权,那么,如果在我国所管辖的海面上发生海上贸易冲突或者发生海上船只碰撞等等问题就由我们国家来管理或进行法律仲裁。
为此,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发布了海商法。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介绍我国海商法的相关内容。
一、海商法概念英国《大百科全书》第十一卷认为,“海商法是调整船舶和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
”波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
”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二、海商法的概述海商法(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中国的海商法起源较晚,后来系统成立中国的海商法主要是在70年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组织翻译和整理《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形成了中国成文的海商法法规。
海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及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若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
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
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
第一章 海商法绪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概念英美海商法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船舶与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波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法国学者认为“海商法调整商业性航海活动”;台湾学者也认为“海商法是以海上商事为规范对象的一种商事法”;国内有的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在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上述观点集中反映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海商法概念上的区别,其根源在于对海上运输性质的不同理解。
即海上运输究竟属于生产活动还是商业活动?海商法: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是海事法规范所作用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海事法规范所作用的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主要是围绕提单(Bill of Lading-B/L)、租船合同(Chart Party-C/P)、拖带合同(Contract of Towage)、旅客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Passengers)、救助合同(Contract of Salvage)、保险合同(Contract of Insurance)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
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额关系,属于民法范畴。
这是海商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船舶的法律地位;2、船舶物权3、船舶安全;4、船舶管理上述特定关系初船舶物权外,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与海上运输组织及船舶所有人之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属行政法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海商法,又称为海上商法,是指以海洋为载体的商业活动和相关法律规制的总称。
它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法律体系,与其他商业法律体系不同之处在于它主要针对涉及到船舶和海洋的商业活动,如海上运输、海洋开发、海港管理、海事救助等。
下面就介绍一下海商法的几个特点。
一、国际性由于海洋的无国界性,海商法通常具有强烈的国际性,其规范和监管及其适用范围均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海商法通常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两个层面,国内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协调,以满足国际间商业活动的需要。
海商法的国际性还表现在其规定适用法律、管辖权、仲裁等程序规则,这些规则直接影响海上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专业性海商法是一种非常专业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许多技术性和专业性问题,需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
例如涉及到海上运输的问题需要了解船舶建造、航海技术、海上货物装卸等方方面面的知识,而涉及到海底资源开发的问题则需要掌握海洋工程、海洋地质等相关专业知识。
因此,从事海商法工作的律师、法官、仲裁员等必须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胜任这种工作。
三、灵活性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在海上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所以海商法通常需要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例如在海上发生货物受损或船只遇险时,需要有一定的应急措施和法律规定,以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海上商业活动涉及到不同种类的船舶、货物、运输方式等,需要在法律规定中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商业需求。
四、规范性海商法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规范性,以保障海上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海商法规定了海上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管辖范围、适用法律等基本规则,同时还规范了海上运输、租船合同、保险、海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各方利益和维护公平性和正义性。
五、地域性尽管海洋是全球性的,但海商法仍然存在一定的地域性。
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海洋运输、开发、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存在差异,因此海商法中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该有所区别。
海商法概述.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实际上就是船舶优先 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可随海事请求权的 转移或代位而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例如:保险公司赔偿了人身伤亡保险,人身伤亡 这一海事请求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该海事请求 具有的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保险公司因而取 得船舶优先权。
同理,如果是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不能及时 支付船员工资,承租人为完成货物运输任务,代 为出租人垫付了船员工资,则在船员工资请求权 转移给承租人时,担保该项请求权的船舶优先权 也同时转移给了承租人。
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期间内, 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
4、提单证据效力问题 海牙规则:提单所载内容仅是承运人收到该
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维斯比规则:当提单已经转给诚实行事的第
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占有提单相当于占有货物——公信力
《汉堡规则》
注重货主的利益,相当于对海牙规则另起炉 灶。
1、船舶所有权 2、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 4、船舶留置权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最基本的权 利。船舶所有权可以为自然人所有,也可 以为法人所享有。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表现方式:建造和订造 (实务中亦称订购)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享有所有权、抵押权或 者光船租赁权的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该机关审查,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 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取得船舶国籍和航行权;确定 船籍港;确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 有的权利。
论我国《海商法》下的船舶碰撞和救助

论我国《海商法》下的船舶碰撞和救助
我国《海商法》是规范海洋水域中船舶日常交往行为的重要法律,其中包含碰撞和救
助的规定,为消除海上碰撞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首先,《海商法》中有关碰撞的规定。
据《海商法》第一十五条之一规定,“船舶在
航行时碰撞,损害由交通正常操作的船舶构成的一方承担,原则上由操纵者承担”,即
“左舷依法”。
即使是在船驳运输中,也应遵守这一原则,以防止碰撞。
此外,《海商法》第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两艘船司机都有义务搁浅,以确保救助
更快的到来。
其次,《海商法》中有关救助的规定。
根据《海商法》第一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所有
参与海上航行的船舶有义务给予落水船员及船只的救助,无论是发起者还是受害者,都有
责任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机械设备,这是船方和游客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基于国际上船舶
之间相应义力救助协议而颁布的。
另外,《海商法》第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受害者招援
的责任承担原则:落水船舶已经招征救援,或有其他必要的情况时,相关的破坏责任需由
受害者承担,与救助者无关。
最后,《海商法》中有关碰撞和救助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根据相关船舶原则,以及国
际上船舶之间相应义力救助协议,结合我国国情和海上交通实际情况而编写的。
在消除海
上碰撞的过程中,我国《海商法》对控制船舶运输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保障了船
舶之间和谐共行的秩序。
2023年关于1海商法整理

海商法整理第一篇: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海事秩序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科目,包括了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和海商法的实施程序等内容。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主要特点进行整理和概述。
一、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际通行原则: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因此需要考虑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和惯例,以及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
2.均等原则:海商法强调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没有特殊地位的当事人。
3.独立原则:海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科目,具有自己的适用规则和权威性。
4.进退原则:海商法对商业交易中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避险和退却的机会。
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航海权益:海商法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抵押权等权益的保护制度。
2.航海责任:海商法明确了船舶经营者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等内容。
3.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履行和违约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4.海上保险:海商法确立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权利义务。
5.海事赔偿:海商法规定了因船舶碰撞、运输事故等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海商法的实施程序海商法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仲裁程序:当商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海商仲裁机构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2.诉讼程序:当商事纠纷无法通过仲裁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司法审判。
3.强制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当事人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以保障其权益得到实现。
四、海商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海商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
未来海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交流合作:各国之间应加强海商法方面的交流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提高海商法的适用效率。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海商法》是我国海商领域的核心立法,旨在规范海上商务活动中的权益和责任。
随着船舶污染事件的增多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必要对《海商法》中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增设,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进行论述。
要增设对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扩大篇章。
目前,《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船舶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然而在船舶污染事件中,仅仅依靠这一条款是不够的。
应该增设一个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对船舶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和海洋生态系统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些赔偿责任可以包括因石油泄漏、船舶排放污水和沈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环境损害,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受污染影响的海洋生态系统和渔区的利益,也更有利于船舶企业履行责任,规避污染风险,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
应当增设相关的船舶责任保险制度。
船舶污染事件常常涉及数额巨大的赔偿金额,这对船舶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确保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应推出船舶责任保险制度来强制船舶企业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船舶的类型、使用年限、经营区域和历史记录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费。
一旦发生污染事件,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减轻了船舶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保证了受损害方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船舶责任保险也可以促使船舶企业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减少船舶污染事件的发生。
应增设船舶排放与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船舶排放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海商法》中并未对船舶排放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应增设相关章节来要求船舶企业进行排放控制,并制定具体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
还应加强对船舶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可以建立船舶污染监测与报告制度,要求船舶企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船舶排放情况,并接受监测检查。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海商法是指规范国际海上贸易和海事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贸易与运输业中关键的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保障海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指调整商业航运和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解决海事纠纷、调整海上贸易和运输中的合同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运输、运费、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1. 海商合同海商合同是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运合同、海洋保险合同等。
海运合同是指在船舶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运输货物的合同,其中包括租船合同、船舶运输合同、海运代理合同等。
海洋保险合同则是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关于保险赔偿的合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保险、海难保险和海员人身保险等。
2. 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货物的装载、运输和卸载等环节。
海商法对于货物的装载与卸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无损坏。
此外,海商法还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保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3. 海洋保险海洋保险是指在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中,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商法对海洋保险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责任的界定等。
海洋保险分为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海员保险等不同类型,保障所有参与海运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
4. 海运事故处理海运事故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船舶碰撞、货物丢失等。
海商法对海运事故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海上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赔偿责任的确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5. 海员劳动合同海员劳动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中的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在海员工作中所订立的合同。
海商法论文

海商法论文引言海商法是指规范国际海商关系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商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分析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应用,并探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海商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主要规范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和保险等海上交易行为。
其基本概念包括海商法主体、对象和目的。
海商法主体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船员、货主和运输代理人等。
海商法的对象是海洋运输、船舶租赁和保险等交易行为。
而海商法的目的是维护国际贸易的安全、公平和有序进行。
海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如闻名于世的罗得法典就包含了一些海商法的规定。
然而,现代海商法的发展主要起源于十八世纪的英国。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海商法的法规和条约,成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
二、海商法的主要原则海商法的主要原则分为国际公约原则和补充性法律原则两大类。
1. 国际公约原则国际公约原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缔结公约来规范海商法的行为准则。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它规定了海洋领土划界、航行自由、海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规则。
2. 补充性法律原则补充性法律原则是指当海商法的公约无法解决特定问题时,可以参考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简称ICDR)可以根据国际商事法律原则来解决跨国贸易争端。
三、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海商法通过规范海上运输、船舶租赁和保险等交易行为,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海商法规定了运输合同的内容和责任,有助于各方在贸易中建立信任,减少纠纷。
(完整word版)海商法简答论述案例

《海商法》课后习题第一章绪论三、名词解释海商法四、简答题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五、论述题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三、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
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
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
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
五、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海商法里属于民法。
有些学者认为海商法隶属于民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海商法属于商法。
国际上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将其理解为海运领域里的特别商法。
这样做的理论基础是,把航海贸易行为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自然应由上发来调整,海商法便隶属于商法了。
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
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齐海商法中规定了一些冲突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
事实上,海商法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
应该说,海商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它有其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内容。
《海商法》课后习题第二章船舶和船员三、名词解释1.船舶2.船舶国籍3.船舶所有权4.船舶优先权5.船舶抵押权6.船舶留置权7.船员四、简答题1.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那些要件?2.简述船舶的种类有哪些?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能够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4.船长的职能有哪些?五、论述题1.试论述船舶的法律性质2.试论述船舶国籍的意义3.试论述船舶优先权的特征4.试论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六、案例分析题1.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1号”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
海商法论述

承运人的识别1.依据提单抬头识别承运人:提单抬头承运人名称与提单签发人不一致时,无论提单签发人是以代理人(as agent)还是以承运人(as carrier)的名义签发,都可认定其为承运人前者因无权代理而由其承担责任;后者为直接认定2.依据提单的签发识别承运人:托运人应通过运输合同来确定承运人第三方提单持有人只能以提单为依据,如船长或其委托人不能证明被代理承运人名称,则可认定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3.依据提单背面“承运人识别”或“光船租船条款”识别承运人我国不承认该效力,认为其规避法律,减轻承运人责任运输单证未指明承运人,上述方法仍无法识别承运人的,推定注册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但光船租凭并规定货物义务转移给承租人的除外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和举证责任1.海商法归责属于不完全过失责任,因为免责项包括航海过失与火灾免责2.承运人有(无)过失推定海牙规则:除第17项“其他原因”以外都由索赔人举证汉堡规则:“火灾”除了证明承运人本人,还包括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海商法:“火灾”由索赔人举证,其余都由承运人举证;管货过失由索赔人举证3.A.谨慎处理的举证海商法:承运人海牙规则:索赔人,除非是承运人未尽适航义务且与货损有因果关系,此时则由承运人B.不适航与货损的因果关系的举证:承运人a.“危险领域说”:船舶适航的全部证据都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b.“法律规范说”:适航义务在性质上属于首要义务c.援引免责承运人必须证明与船舶不适航无因果关系或已谨慎处理适航义务首要义务海牙规则:以适航义务为首要原则,即适航义务>免责条款>管货义务海商法:未明确说明汉堡规则,运输法草案:首要义务不复存在,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相当实际承运人责任1.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为外部与内部关系2.实际承运人只有承运人一部分权利义务,大多是赔偿责任3.对于接受承运人委托的实际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两种观点:(这里的双方是指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已然论观点:只有当双方都有过错时才有连带责任未然论观点:发生于双方的责任期间就有连带责任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a.只要索赔方举证责任证明实际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b.双方均对同一货物有不可免责的过失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特点:1.符合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需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公布自己的运费费率表2.不经营船舶,提供海上班轮运输服务3.签发自己的运输提单House B/L对无船承运人的疑问:1.无船承运人是否可以拥有船舶?答:可以,无船承运人的定义关键在于不拥有、不经营特定的国际货物运输的船舶,而未禁止拥有非特定的船舶,但是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无船承运人不能使用自有的船舶2.无船承运业务是否限于班轮运输?答:美国和菲律宾是,我国并未限制,只要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即可3.无船承运人的特定性答:按照《海运条例》解释,无船承运人是特定的,同一航次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无船承运人只能有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交纳保证金并取得无船承运人的经营资格后,即等同于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作为承运人;作为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对货物的留置权1.直接占有的留置:a.从货主处接受货物交与实际承运人前,不得留置货物;b.从实际承运人提取货物至将货物交与提单持有人,可以留置货物2.间接占有的留置:在交付实际承运人货物后就属于间接占有,只要持有提单,无船承运人就能行使留置权,但作为托运人,对货物有控制权,无需留置无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单位责任限制:作为承运人有权享有此权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作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的情况下不能享有此权利(作为承租人的情况下也享有)由于作为无船承运人,其向实际承运人申报而取得的提单往往较简单,这样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将加重,由于一般不能享有二次责任限制,其将会面临巨额索赔的风险喜马拉雅条款海牙规则没有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规定维斯比规则将其内容法律化,除故意或明知的作为或不作为汉堡规则规定该受雇人或代理人证明是在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则有权援用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除故意或明知的作为或不作为海商法同汉堡规则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认定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妥)1.无受雇或代理的关系2.对港口经营人的侵权之诉港口经营人认定为实际承运人1.集装箱运输: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则具备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2.非集装箱运输: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装卸作业,具备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从事仓储或其他业务,则不能认定其为实际承运人缔约托运人与发货人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缔约托运人与发货人的责任划分:1.缔约托运人对承运人承担全部运输合同的责任(约定载明的除外)2.发货人对(实际)承运人或船舶所遭受的损失不负责任(由发货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3.货物由发货人交给(实际)承运人的,缔约托运人的责任规定适用于发货人4.发货人与缔约托运人都有责任的,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影响双方的追偿权发货人的构成要件:1.不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其地位是法定的2.实际交付了货物,包括本人、代理人或受委托人交付海商法:发货人与托运人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汉堡规则:发货人在履行托运人义务的特定时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运输法草案:明晰地区分发货人与托运人,发货人如果不把名字反映在运输单证上,其唯一的权力就是索要货物收据,不承担运输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收货人定义:依据运输合同或依据运输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1.承运人未签发提单的情况下,不存在提单持有人,只有收货人2.记名提单下,不存在提单持有人,因为此概念适用于可转让提单3.指示或空白提单下,提单持有人即为收货人收货人对承运人的权利1.对货物的控制权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此权利:a.签发不可转让运输提单时,托运人和收货人约定由收货人作为货物控制权人b.原控制权人将控制权转让给收货人2.提货请求权3.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索赔权4.对货损货差的索赔权收货人对承运人的义务1.支付运费的义务发生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支付运费或“运费到付”2.支付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卸货有关费用的义务仅发生在运输单证中载明上述义务3.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收货人对承运人的责任1.收货人因行使对货物的控制权而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赔偿责任2.收货人提货延迟或拒绝提货而给承运人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提单提单功能的沿革:1.货物收据:14世纪,缝即交货2.合同证明:17世纪,提单背面3.提货凭证和物权凭证:a.作为提货凭证,承运人识别收货人的需要b.作为收货凭证,保证提单持有人能控制货物4.诉权凭证和控制权凭证:a.诉权:单证持有人享有诉权,即使没有损害也享有诉权b.控制权:只要占有可转让提单,持有人便有权对货物行驶控制权,对于没有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签发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托运人是唯一享有控制权的人提货请求权是债权:1.提货请求权发生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别是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两者均具有特定性2.在权利的内容和客体方面,提货请求权属于对人的请求权,而非对物的支配权;权利的客体为给付行为,而非货物3.从权利行使的后果来看,提货请求权的行使与实现是为了终止受提单约束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产生消灭提单债权债务关系的后果提单的物权效力:所有权说1.绝对所有权说:提单持有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2.相对所有权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让外,还需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提单的转让并不一定导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提单的物权效力不是货物所有权占有权说1.直接占有说:谁占有提单,谁就取得占有货物的权利(事实)2.间接占有说:占有提单,就有取回物,支配物的权利(权利)提单在金融领域发挥物权凭证的功能,具体体现为担保物权FOB下提单的签发对象运输法草案对发货人有权获得提单的条件:1.实际交付货物2.发货人名字反映在提单在托运人栏目中3.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我国认为符合第1、3条件的发货人有权获得提单错交货: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无权提取货物的人(侵权责任)无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违约责任)无单放货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可以无单放货,并表明承运人履行交付的保证,只有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有提货的请求权,其他包括托运人在内都无此权利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主张权利的,视为侵权视提单为所有权证:1.以货物的转移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切实际2.提单不具有对世性,对承运人而言仅是提货的请求权,是债权不是物权无单放货只有在持有人证明自己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且承运人对此有所知情的情况下才发生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若以侵权诉讼,则诉讼时效为2年自燃与火灾货物发热造成的货损,只要不是承运人的管货过失,承运人可援引自然特性的免责条款货物燃烧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可援引火灾的免责条款海牙规则下,由于适航义务>免责条款>管货义务,承运人是否对火灾免责就看起火原因违反上述哪条义务,我国海商法并未对首要义务作出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定解除1.因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而产生的解除权2.因船舶不适航而产生的解除权:交付时有解除权;租期中无解除权3.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安全港口约定而解除合同4.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而解除合同承租人的命令与指示1.船长听从承租人有权给出的指示造成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2.船长听从承租人无权给出的指示造成损害的,由出租人承担3.船长没有遵从承租人合法的指示的,出租人负赔偿责任4.承租人不得发出与租约无关、超越租约范围或不合法的指示5.承租人负责装卸港的装卸工作,船方负责中途的装卸工作当事人对最后航次的权利义务1.当承租人发出最后航次的命令,经合理预计为合法时,出租人无权拒绝。
第一章海商法绪论

它包括了很多内容,有民事的、商事的、 行政的、也有刑事的内容。其中船舶优 先权、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 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因而海商 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 海商法的特点
【主要有三个特点】 1.涉外性 ; 2.技术性; 3. 特殊性
综述…
第一章 海商法绪论
一 海商法的概念 二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三 海商法的性质 四 海商法的特点 五 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一 海商法的概念
广义上: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第1 条)。 狭义上 :
仅指各国《海商法》。
二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船舶 2、适用的水域 3、调整的对象
1、适用的船舶
2、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如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
系以及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如在确定船舶法律地位、船舶物权、 船舶安全以及船舶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三 海商法的性质
补充:中国海商法的立法特点 1.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 基础的立法 2 .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 .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 法调整合同关系
五 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海事)条约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四)判例 (五)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
中国海商法与海事纠纷解决

中国海商法与海事纠纷解决中国海商法是指我国对于海上商事活动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间海洋贸易的日益发展,海事纠纷在海商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
本文将探讨中国海商法对海事纠纷解决的相关规定。
一、海事纠纷的定义海事纠纷是指海上商事活动中因合同履行、海上事故、海上货物和运输、保险以及其他与海上商事活动相关的纠纷所引发的争议。
海事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法律和法规的支持,中国海商法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指导。
二、中国海商法的立法基础中国海商法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海洋法以及海商国际公约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海商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可靠进行,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救济手段。
三、中国海商法对海事纠纷解决的规定1. 强制或裁决性机构:中国海商法对于一些特定的海事纠纷,如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规定了强制或裁决性的机构。
当事人可通过申请仲裁或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2. 和解或调解机构:中国海商法也规定了和解或调解机构,鼓励当事人在海事纠纷中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
和解或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减少争议的时间和成本。
3. 法院审理:中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构对海事纠纷的审理权限。
对于一些涉及较大金额或复杂的海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海事法院或其他相关法院进行审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中国海商法的优势与挑战中国海商法在海事纠纷解决中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拥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设立了多元化的解决机构,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三是法院审理具备公正、独立的特点,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中国海商法在海事纠纷解决中还面临一些挑战:一是纠纷解决的周期较长,导致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较高的成本和风险;二是部分法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释,以适应国内外贸易的发展需要。
五、展望未来,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间海洋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海事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将进一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海商行为的法律。
海商法的目的是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经济发展,维护海洋秩序与安全,推动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海商法包含多个章节,其中包括了对海商法的基本规定、海商合同、海商担保、海员雇佣与服务、船舶发票和费用结算、船舶拖带和浮动索赔、保险等内容。
下面将会对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解释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章是关于基本规定的章节。
该章节主要对海运的定义、海联会的机构职能、海运管辖权、船东和海员的权利义务、船旗的选择以及危险品运输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海上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进行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本条规定明确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是关于海商合同的章节。
海商合同是海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船舶买卖、租船、承包、船舶抵押等各种海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事项。
其中第八条规定了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写明买卖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船舶的技术指标和证明文件、交付的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通过对船舶买卖合同的规定,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是关于海商担保的章节。
该章节规定了船舶抵押、保证和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海商担保。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船舶抵押权可以由船东与货权人、债权人、保险人等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协议设定。
通过船舶抵押的规定,为船东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关于海员雇佣与服务的章节。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海员的资格和职责、海员合同、海员工资、海员安全保护、海员救助和海员退职等内容,以维护海员的权益和安全。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船东应当为每位船员订立船员工资协议,其中可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补助、津贴、保险和福利等内容。
除了上述章节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还包括了船舶发票和费用结算、船舶拖带和浮动索赔、保险等内容。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海商法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海上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定。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海商法对于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贸易中的海商法适用以及海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促进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有着独特的基本原则。
首先,海商法强调自由原则,即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自由买卖和交易。
这一原则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了海上商品和服务的交流。
其次,海商法着眼于相关各方的利益平衡,并通过确立船舶所有者、船员和货物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为各方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此外,海商法注重实用性,强调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适应性,以便更好地适应海运市场的快速变化。
二、国际贸易中的海商法适用在国际贸易中,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
首先,海商法适用于各类国际贸易合同,包括船舶买卖合同、租船合同以及货物运输合同等。
这些合同在海商法的规范下,确立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船舶租赁和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其次,海商法适用于货物装卸、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包括货物损坏、滞港、拖欠欠款等问题,海商法为各方提供了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机制。
此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油污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以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海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促进海商法作为国际贸易的法律基础,为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首先,海商法建立了全球化的船舶拍卖市场,促进了二手船舶的买卖,提高了船舶的利用率,降低了运输成本。
其次,海商法规定了船舶抵押法律制度,为船东提供了资金来源,促进了新船的建造和船队的发展。
此外,海商法通过规定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提供了买卖双方的法律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最后,海商法涉及海上保险、拖船救助等规定,为贸易各方提供了风险分担和救援机制,增加了国际贸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结起来,海商法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海商法的适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海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海运业务的法律基础。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保护海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海上运输的安全。
首先,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原则是指海商交易各方在商务活动中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合作伙伴、自由订立合同和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中遵守公平的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诚信原则强调在商务活动中要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欺诈或误导他人。
这些基本原则为海商交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海商法的应用范围广泛。
海商法涵盖了海上运输、海上保险、海上担保、海上抵押等多个方面。
在海上运输中,海商法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和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交付。
在海上保险方面,海商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要求,保障了各方在海上运输中的利益。
海上抵押和担保则为海商交易提供了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海商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有效地规范了海商交易,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海商法的应用还涉及国际海商法的统一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国际海商法的统一是为了解决跨国海商交易中的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问题,通过国际公约的签署和采用,实现了国际海商法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则为海商交易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包括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确保了海商交易的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应用对于海商交易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它们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了海上运输的安全性。
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海商业务中,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应用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海商交易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涉及船舶、货物、运输、保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二、船舶法律关系1. 船舶所有权法律关系船舶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指船舶所有权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质权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质押,但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2. 船舶建造法律关系船舶建造法律关系是指船舶建造人、船舶所有人、船舶设计人、船舶检验机构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对船舶建造合同、船舶设计合同、船舶检验合同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船舶建造活动的顺利进行。
3. 船舶登记法律关系船舶登记法律关系是指船舶所有人、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抵押权人、船舶质权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船舶必须依法登记,登记后才能享有航行权、抵押权、质权等权利。
三、货物运输法律关系1.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运输方式、运费、保险费、风险承担等内容。
2. 货物保险法律关系货物保险法律关系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如火灾、碰撞、沉没等,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转移风险。
3. 货物赔偿责任法律关系货物赔偿责任法律关系是指承运人、收货人、保险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关系是指船舶所有人、承运人、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人、承运人等在发生海事事故时,可以依法限制其赔偿责任。
五、海上保险法律关系海上保险法律关系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和海上运输的法律体系,它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海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性。
海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适用范围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海商法的制定和适用需要考虑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以保证各国之间的商业交往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
2. 专业性。
海商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学科,需要具备海事、航运、贸易等多方面的知识。
海商法的适用需要考虑到船舶、货物、保险、海员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
3. 灵活性。
海商法的适用需要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情况,因此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海商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通,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商业活动和海上运输。
4. 契约性。
海商法的适用主要依据于契约,即各方之间的协议和约定。
在海商法中,契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它可以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商业交往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
5. 实用性。
海商法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商业交往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因
此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海商法的规定可以帮助各方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商业交往和海上运输的正常进行。
总之,海商法是一门具有国际性、专业性、灵活性、契约性和实用性的法律学科,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商业交往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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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谨慎处理的举证
海商法:承运人
海牙规则:索赔人,除非是承运人未尽适航义务且与货损有因果关系,此时则由承运人
B.不适航与货损的因果关系的举证:承运人
a.“危险领域说”:船舶适航的全部证据都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b.“法律规范说”:适航义务在性质上属于首要义务
喜马拉雅条款
海牙规则没有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将其内容法律化,除故意或明知的作为或不作为
汉堡规则规定该受雇人或代理人证明是在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则有权援用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除故意或明知的作为或不作为
海商法同汉堡规则
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认定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妥)
1.无受雇或代理的关系
2.对港口经营人的侵权之诉
港口经营人认定为实际承运人
1.集装箱运输: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则具备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2.非集装箱运输: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装卸作业,具备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从事仓储或其他业务,则不能认定其为实际承运人
缔约托运人与发货人
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
c.援引免责承运人必须证明与船舶不适航无因果关系或已谨慎处理适航义务
首要义务
海牙规则:以适航义务为首要原则,即适航义务>免责条款>管货义务
海商法:未明确说明
汉堡规则,运输法草案:首要义务不复存在,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相当
实际承运人责任
1.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为外部与内部关系
2.实际承运人只有承运人一部分权利义务,大多是赔偿责任
海商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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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识别
1.依据提单抬头识别承运人:
提单抬头承运人名称与提单签发人不一致时,无论提单签发人是以代理人(as agent)还是以承运人(ascarrier)的名义签发,都可认定其为承运人
2.无船承运业务是否限于班轮运输?
答:美国和菲律宾是,我国并未限制,只要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即可
3.无船承运人的特定性
答:按照《海运条例》解释,无船承运人是特定的,同一航次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无船承运人只能有一个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交纳保证金并取得无船承运人的经营资格后,即等同于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3.对于接受承运人委托的实际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两种观点:(这里的双方是指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已然论观点:只有当双方都有过错时才有连带责任
未然论观点:发生于双方的责任期间就有连带责任
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
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a.只要索赔方举证责任证明实际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
无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单位责任限制:作为承运人有权享有此权利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作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的情况下不能享有此权利(作为承租人的情况下也享有)
由于作为无船承运人,其向实际承运人申报而取得的提单往往较简单,这样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将加重,由于一般不能享有二次责任限制,其将会面临巨额索赔的风险
收货人
定义:依据运输合同或依据运输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
1.承运人未签发提单的情况下,不存在提单持有人,只有收货人
2.记名提单下,不存在提单持有人,因为此概念适用于可转让提单
3.指示或空白提单下,提单持有人即为收货人
收货人对承运人的权利
1.对货物的控制权
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此权利:
前者因无权代理而由其承担责任;后者为直接认定
2.依据提单的签发识别承运人:
托运人应通过运输合同来确定承运人
第三方提单持有人只能以提单为依据,如船长或其委托人不能证明被代理承运人名称,则可认定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
3.依据提单背面“承运人识别”或“光船租船条款”识别承运人
我国不承认该效力,认为其规避法律,减轻承运人责任
缔约托运人与发货人的责任划分:
1.缔约托运人对承运人承担全部运输合同的责任(约定载明的除外)
2.发货人对(实际)承运人或船舶所遭受的损失不负责任(由发货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货物由发货人交给(实际)承运人的,缔约托运人的责任规定适用于发货人
4.发货人与缔约托运人都有责任的,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影响双方的追偿权
b.双方均对同一货物有不可免责的过失
无船承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需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公布自己的运费费率表
2.不经营船舶,提供海上班轮运输服务
3.签发自己的运输提单HouseB/L
对无船承运人的疑问:
1.无船承运人是否可以拥有船舶?
答:可以,无船承运人的定义关键在于不拥有、不经营特定的国际货物运输的船舶,而未禁止拥有非特定的船舶,但是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无船承运人不能使用自有的船舶
运输单证未指明承运人,上述方法仍无法识别承运人的,推定注册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但光船租凭并规定货物义务转移给承租人的除外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和举证责任
1.海商法归责属于不完全过失责任,因为免责项包括航海过失与火灾免责
2.承运人有(无)过失推定
海牙规则:除第17项“其他原因”以外都由索赔人举证
汉堡规则:“火灾”除了证明承运人本人,还包括其受雇人或代理人
作为承运人;作为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对货物的留置权
1.直接占有的留置:a.从货主处接受货物交与实际承运人前,不得留置货物;b.从实际承运人提取货物至将货物交与提单持有人,可以留置货物
2.间接占有的留置:在交付实际承运人货物后就属于间接占有,只要持有提单,无船承运人就能行使留置权,但作为托运人,对货物有控制权,无需留置
发货人的构成要件:
1.不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其地位是法定的
2.实际交付了货物,包括本人、代理人或受委托人交付
海商法:发货人与托运人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汉堡规则:发货人在履行托运人义务的特定时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运输法草案:明晰地区分发货人与托运人,发货人如果不把名字反映在运输单证上,其唯一的权力就是索要货物收据,不承担运输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a.签发不可转让运输提单时,托运人和收货人约定由收货人作为货物控制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