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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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9-12-23 09:07:06 来源:作者:浏览:437次

台发改收费〔2007〕352号

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台州市建设规划局:

我市的城市绿化补偿费自2001年颁布以来,经过五年多时间的试行和实施,对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206号令)和省物价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房〔2000〕142号、浙财综〔2000〕32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绿地率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都要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所确定的绿地率标准(见附件1)实施绿地建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需要降低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或占用、借用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的,必须经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二、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取范围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取范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土地等级划分

城区土地等级划分根据城市规划、人口聚居情况及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椒江、黄岩、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划分详见附件3,各县(市)的土地等级划分,由各县(市)计划发展(物价)和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四、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划分为商业、工业、宾馆、商住混合楼、写字楼、住宅,科教文卫、公共设施、机关团体、部队和其它等五个用地类别,每个用地类别五个级别(详见附件4)。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按照规定绿地率标准的面积与建设项目实际达到的绿地面积之差,对照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收费标准计收。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5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含5个百分点),按规定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超过5个百分点的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执行。

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的,经市、县(市、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县(市、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预收,在工程规划验收与绿地验收合格后十天内结

清。

五、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为统一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

六、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的减免程序

台州市区范围: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核算应收易地绿化补偿费金额——移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财处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财处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申请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回复申请单位

各县市区参照台州市区自行制订减免程序

七、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

经市、县(市、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借用绿地的,由市、县(市、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借用绿地单位收取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5。

八、城市砍伐、移植树木绿化补偿费

经市、县(市、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赔偿价的30%向市、县(市、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赔偿标准见附件6。

九、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和管理

城市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养护、修复、补种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等支出,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市、县(市、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各县、市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各县、市管理、使用;台州市区收取的绿化补偿费:黄岩区、路桥区自留80%,向市上交20%,椒江区自留70%,向市上交30%,上交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年结算一次,统一上交。

十、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台计收费〔2003〕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建设部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

2、台州市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3、台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

4、台州市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5、台州市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

6、台州市砍伐、移植、损坏乔(灌)木、植被赔偿标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建设部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

附件2:

台州市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与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由建设项目方带征的用地。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

(一)地面绿化用地:履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折算系数见表一

(三)绿地范围内的水体:

1、主要类型:

1景观水体;

2跌水;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自然生态的各类生产水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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