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行政区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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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行政区划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区划: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级:地级市、自治州 县: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 乡级:乡、民族乡、镇
(二)我国行政区划设立、变更的主管机关 三大主体 全国人大 国务院 省政府 三种变更方式 整体变动 重大变动 局部变动 省政府乡(全面变更:整体、重大、局部变动)市县(①汉族人②局部变动③ 经授权: 国务院),全国人大管省建(整体变动,即省级区划的设撤更问题),其余全归国务院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普通县、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局部变更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区域界线的变更 全国人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界限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及隶属关系的变更 自治州、自治县行政界线的变更 普通县、市行政区域界限的重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