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7〕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条例》和《通知》要求,市政府已确定市政府办公厅为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条例》顺利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做好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做好“四个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完成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县、各部门务必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统筹设计、整合资源、强化管理,在现有政务公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抓紧编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2007年10月底前,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全市统一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范性样本)》,11月中旬举办专项培训。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规范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抓紧编制或修订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当前,要在以往政务信息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作进一步清理,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要全面清理,并在完成本届政府信息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以前的历史信息,以适应群众查询的需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

目录。

三、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及《通知》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以下七项重点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内容、发布程序、公开方式和发布时限等要求,并特别注意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使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工作进展情况,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按照《条例》及《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等制度规定,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针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三)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和舆情动态,及时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客观、全面发布政府信息,及时消除各种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新闻主管部门研究建

立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协调工作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