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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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合理型权威(legal-rational authority)
韦伯将权威与界定清晰的一套法律规则联系起来,权 力最终决定于正式的宪法规则,这些规则制约或限制 着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为,是为大多数现代 国家典型运用的权威运作形态。是最适用于现代社会的一
种类型。
与前两种合法性类型相比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权 威附属于职位而非个人,他被滥用或者造成不公 正的可能性更小。因此,他能够维系有限政府的 存在.
这一类型是韦伯官僚组织理论的核心。也是被韦伯认为在 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威制度。韦伯也用“官僚制” 来称呼这一类型。 韦伯的这一观点被后来的学者广泛承袭和借鉴。
韦伯之后,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遂成为现代政治分析 的主流范式。 当代许多著名学者如帕森斯、李普赛特、伊斯顿、 阿尔蒙德等对合法性问题的探究基本上都是沿循了 韦伯的思维路径。
最明显的例子是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家长制、 父权制以及在一些农村还存在的老人政治。 传统型权威的另一个特征是与权力和特权的世袭 制度紧密联系,例如在中东地区沙特、摩洛哥等 国依然存在王朝统治正是此种表现。 传统型权威在现代发达工业化社会中的影响已经 微不足道,但在英国、西班牙、荷兰等君主立宪 制国家中仍然有尊重王室、服从传统、履行义务 等价值不断传承,可见传统型权威仍然不断地影 响着政治文化的发展。
拿破仑、甘地、铁托、毛泽东等政治领袖,希特勒、
墨索里尼、卡扎非等都无一例外地利用了其自身的人 格特质和魅力来激发忠诚,从而扩大权威和稳定政权。 这样的统治合法性完全是基于公众对于领袖人格崇拜 的背后支撑。
韦伯指出这种权威与个人地位、社会位置或职务 无关,而纯粹是领导人作为某种英雄或者圣人有 能力向追随者进行直接和个人的倾诉,来发挥影
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认定,认为在现实 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 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 没有存在的余地。 他认为,任何现实的政治统治秩序的有效性均以两个 方面的有效性为基础。
首先是外在的客观有效性,如服从的习惯或习俗及强制性 的法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其次是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即被统治者发自内心地认为 统治者有权指挥他们,而自己有义务服从统治者。
思考:
如何理解亨廷顿的:
“政府制度越是代表自身的利益,就越不代
表社会势力的利益,它就合法,如果政府制 度只是代表社会势力的利益,而很少代表自 己的利益,那么它就不合法。”
3.利普塞特对合法性基础的论述 有效性与合法性——经济绩效与合法性 利普塞特认为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
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 快地崩溃瓦解。
最早从社会学上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 韦伯
“合法性是指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 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 而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抑 或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 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
——马克思· 韦伯
2、定义
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
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
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 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合法性问题总是 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
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 性的信仰。 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 其权利。
二、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流派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 (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 (三)哈贝马斯重建主义理论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 1、马克斯· 韦伯
韦伯是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从经
规范主义与经验主义比较
思维取向 方法论 规范主义 经验主义 偏重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和 强调可观察到的事实根 逻辑推理,更多地使用定性 据和实证材料,更多地 分析和演绎的方法 依靠定量分析和归纳的 方法 关心的是“应当是什 注重的是“实际是什 么”(what should be)的 么”(what is)的事实 价值问题; 问题。 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抽 主要诠释与分析现实生 象思辨性很强,往往是以某 活中的统治关系,并为 一终极价值规范为皈依,具 现实的实践服务,具有 有某种崇高的理想主义色 较强的可操作性。 彩。
(三)重建主义的合法性理论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他对韦伯所开创的 经验主义合法性研究范式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 试图从经验主义取向和规范主义取向之外,提出第三种概 念即“重建性”概念。强调的是符合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 持和忠诚。当某种政治秩序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中存在被认 可的价值时,这种政治秩序、政治权力就具有了合法性。 可见,“现代政治学的合法性概念既有规范含义,也具有 经验含义,即具有二元性。” 哈贝马斯批评说:“在今天,社会科学家对合法化问题的处理 ,大多进入了M· 韦伯的‘影响领域’,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 性乃是根据那些隶属于该统治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 量的。”“但是,如果合法性信念被视为一种同真理没有 内在联系的经验现象,那么,它的外在基础也就只有心理学 意义。”
近代的契约论理论以自然法为根据,认为国
家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欠,更好地 保护与实现自己的权利,经过订立契约而成 立的。因此,统治权利只是保护公民权利的 一种工具,其合法性是基于社会契约,即全体 人民的共同意志;政治权力只有代表公共利 益或人民意志才具有合法性。契约论尽管 曾一度衰落,但毕竟在西方思想史上影响深 远,绵延至今。
哈贝马斯认为,有效的合法性信念应当被视为同真 理有一种内在联系,其外在基础包含着一种合理的 有效性要求,这种有效性要求可以在不考虑这些基 础的心理作用的情况下接受批判和检验。 “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 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他在《政治学》一书第六章中解释道:“依绝对 公正的原则看,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 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利 益的政体都是错误的或者是正宗政体的变态。”
如阿尔蒙德说:“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
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 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 威就是合法的。” 杰克曼的定义是:“如果一个政权不通过诉诸于暴力手段, 就能够从大多数人那里引导出大规模的服从,那么,从这一 意义上说,这个政权就是合法的。”
人们对于政府合法性的探讨往往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有关。 比如:
自然法与合法性----自然法理论把公共利益界定为一系列由自然法
原则所确定的公共价值和规范,如果政府行为符合这些价值和规 范,那么它就是合法的. 公意与合法性-----卢梭式的民主理论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所谓的公 意,或者人民的意志,这时如果政府的行为符合公意,体现人民 的意志,那么政府就是合法的; 政府过程与合法性----重视程序的民主理论如本特利的政府过程论 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有关各方冲突和妥协的结果。这时如果政府的 行为表达了有关各方进行冲突和达成妥协这一过程的结果,那它 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政府制度与合法性----在亨廷顿看来,政府制度本身就有其自身利 益,它并不只是代表社会势力的利益。所谓公共利益,就是政府 制度本身的利益,政府制度越是代表自身的利益,就越不代表社 会势力的利益,它就合法,如果政府制度只是代表社会势力的利 益,而很少代表自己的利益,那么它就不合法。因此,政府行为 的合法性主要在于政府行为是否反映政府制度本身的利益。
第三章 政治合法性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第一节: 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合法性危机
第三节:我国的 政治合法性分析
第一节: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一、政治合法性基本内涵 1、词源
在英文中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
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组成,单从字面意思 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 的符合程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 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 哪个‘法’?”。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 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法规”。 由于中文“合法”对应于英文中的“LEGAL”一词, 中世纪时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没有触犯法律,是合 法律性的意思。这与我们中文中原有的“合法性” 并不完全一致,鉴于这种语义理解的混乱,也有学 者提出中文应当用“正当性”来描述。
(2)个人魅力型权威
韦伯把领袖人物的超凡魅力效应看成是合法性的 一个重要源泉,并称之为“超凡魅力”合法性。 “超凡魅力”即个人的非凡品质,天分过人,具有超 自然的或者超人的、任何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 或素质。具有“超凡魅力”的人因此也被视为 “领袖”,从而吸引大批追随者和崇拜者。这种建 立在献身于一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 神圣性,就是“超凡魅型”合法性,或者称“克里斯 玛型”合法性。
但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毕竟是一种非常态、
不稳定、非制度化、非理性化的合法性基 础,这种合法性基础可以因其载体———领 袖人物的思想和行为的正确而发挥强大的 引导、动员、凝聚人心的作用,但也可以因 领袖人物的失误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而且,随着领袖人物的逝世也极易造成权威 真空,引发政治混乱。
提出了合法性的三种基础:传统、超凡魅力型领袖与法
理型。
(1)传统型合法性
韦伯的第一种政治合法性类型以确立已久的习俗和 传统为基础即传统型权威(traditional authority)。 这一类型的核心在于习俗和传统的影响,把习俗和 传统理解为包含了从过去传到现在的所有东西即存 在已久的习惯、习俗、制度、社会或政治体系、价 值、信仰等。 这些由前人已接受并被历史神圣化的“一直就存在” 作为固定且不容置疑的规则被公众普遍接受,既反 映了社会的连续性传承,也反映了传统型权威是社 会向来如此的方式并无需证明的事实。
罗尔斯新契约论——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推演出
他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所有的社会价值——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 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 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 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 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 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 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 越。”
韦伯分析不同政权建立时的权威基础
合法性类型 政治服从的基础 适用范围
传统型
已经确立的习俗 或习惯
世袭的君主制
个人魅力型 政治领袖的非凡 人格或超凡感召 力 法理型 合理的规则和程 序
革命型的领袖和政 权 现代官僚制
(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
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主要是从政治秩序所蕴含和彰显的伦理 和道德原则,如公平、正义、公意等价值规范来审视政治合法 性基础的。 哈贝马斯:“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 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对各种政体的原则特性、生存维系方式、蜕变消亡历程的探 讨中,都渗透着深刻的合法性思想。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对各种政体的兴衰更迭进行探 源时就提出,政治应当以善为基础和目的,“政治上的善即是公 正,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政体的稳定取决于平等与公 正的实现程度,而“背离了公正原则建立起来的政体是很难维 持其存在的”。
理论定位
特点
三、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合法性基础也称合法性资源,为政治统 治提供理由,为权威人物和公民间的某种 交换确立了规则。
(一)相关学者的观点
1、帕森斯:政治角色与合法性——是服从
人还是角色?
政治角色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内在的基础)
潜在可使用的武力。(外在辅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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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利益与合法性——政府制度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