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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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新保合[2009]2号
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进一步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按照“合规为先”的理念,加强风险客户管理,提高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办法》,此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洗钱客户风险分类及监控措施》(新保审[2008]14号)效力终止,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
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国家监管机关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进一步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按照“合规为先”的理念,加强风险客户管理,提高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渠道业务。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和划分标准
第三条从反洗钱工作角度出发,将公司客户分为不可接受客户、特殊级风险客户、普通级风险客户和一般客户。

第四条不可接受客户
当投保人(包括法人业务的持股股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证实属于联合国官方网站公布的与恐怖组织有关的黑名单人员时,为公司不可接受客户。

保单审核人员须及时
上报总公司并不得扫描、录入公司到业务系统。

第五条特殊级风险客户
发生过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并有迹象显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属于外国现任的或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客户,特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及曾与之接触的相关人员等,都为公司特殊级风险客户。

第六条普通级风险客户
除特殊级风险客户以外,发生过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的其他客户,为公司普通级风险客户。

第七条一般客户
除不可接受客户、特殊级风险客户和普通级风险客户以外,已承保出单的其他客户,为公司一般客户。

第八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划分标准详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操作规范》(新保审[2008]13号)。

第三章风险客户管理办法
第九条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建立以风险为本的客户信息及交易信息报送制度,所有客户的大额交易应及时按要求报送。

第十条针对特殊级风险客户,严格按《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新保核[2007]6号)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至少每半年做一次客户
基本信息审核。

第十一条针对普通级风险客户,须认真分析、审核和判断反洗钱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信息是否符合可疑交易判定标准。

如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可以不将该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

对没有合理理由排除该交易为可疑交易的,须确定为可疑交易并及时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上报国家反洗钱中心。

第十二条对符合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客户,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工作。

第十三条客户风险转换
客户风险转换原则为“由低向高原则”。

(一)一般客户、普通级风险客户再次投保或提出保全、理赔申请时,被证实符合特殊级风险客户条件的,升级为特殊级风险客户,执行特殊级风险客户管理规定。

(二)一般客户、普通级风险客户再次投保或提出保全、理赔申请时,如果被证实符合大额和可疑交易划分标准,还要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一般客户升级为普通级风险客户。

(三)特殊级风险客户暂不向普通级风险客户和一般客户转换,普通级风险客户也不向一般客户转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业务,也按此办法进行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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