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化经纪人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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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考试、核发 培训、考试的基本科目应包括“经纪人概 论”、“法律知识”、“市场营销”及“工 商行政管理法规”等主要内容。 文化经纪人除进行基本科目的考试外,还要 进行与从事的文化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和考试。只通过基本科目考试的,在核发的 经纪执业证书上应注明“消费品、生产资料” 字样;只有通过了文化方面的专业知识考试, 才可以在核发的经纪执业证书上注明相应的 文化项目。
文 化 经 纪 人 第 三 章
(二)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的需求 从文化市场的发展过程看,文化经纪人的产 生一般滞后于经济发展,他们的最初活动 特征具有自由化的性质。随着文化市场的 不断增长,文化经纪人的业务活动越来越 广泛、越来越重要,文化经纪逐步成为一 种相对独立的产业或行业。 于此同时,有关文化经纪业务组织机构,如 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等也相应建立起 来,最终使之成为文化市场发展和完善的 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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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文化经纪人协会培训、考 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取得文化经纪执业证 书: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从事文化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 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 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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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文化经纪执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对固定的 营业场所和一定的独立财产,能提供经济 担保,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依法领取营 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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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法规要求的条件 各地在制订文化经纪人管理法规时对经纪从 业者的条件、资格及考核都有一些明确的规 定。 我国有关管理规章中都将对文化经纪从业人 员资格的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其 中包括经纪从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 发证等资格认定的具体内容。 此外,在规定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公 司经纪人登记注册的条件时,均明确规定了 要具备相应数量具有文化经纪执业证书的从 业人员。如规定设立文化经纪公司要有五名 取得文化经纪执业证书的专职经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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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国际文化市场接轨的需要 近外来,中国与国际文化交流有了长足 发展,特别是在演出交流和国际商业演出 方面发展得更快,世界优秀的乐团、芭蕾 舞团等艺术演出团体大量涌入我国演出市 场;同时我国的艺术表演团体除了正规的 文化文流项目之外,也有相当的数量进入 国外演出市场。 在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当中,我们既要警 惕西方有关拜金主义、腐化思想等有害文 化产品的输入,也要防止那些低俗不堪、 影响国家形象的文化产品的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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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市场诚信缺失恶性竞争激烈,文化 产品质量下降。 首先,由于个别非法文化经纪人缺乏基本 的职业道德,惟利是图。 在文化活动的组织、承办过程中,他们往往 采用压价的消极手段,达到组织、承办文 化活动的目的。其结果只有两个,一是致 使整个文化行业利润下降;二是粗制滥造 文化产品,文化产品格调低下。在一些地 方、场合甚至出现了不健康的文化产品形 式和内容。这些都将始终影响整个文化行 业信誉。有些文化产品还触犯了国家法律、 法规,引起诉讼官司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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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虚假宣传、哄抬票价、坑蒙观众,演出 纠纷、演出诉讼层出不穷。 个别演出商为了达到赚钱的目的,不择手 段地进行虚假宣传,哄抬票价,导致演出票 价无规律、无道理上涨,以至于引发了纠纷 与诉讼。 同时,在演艺市场私分演出收入,偷逃税 费现象亦非常严重。由于演出的形式比较灵 活,目前又没有形成较健全的演出市场监管 机制,一些非法演出就明目张胆地私演私分 (更有甚者以“募捐义演”的名义私演私分), 造成国家的税收的严重流失。
5、文化经纪资格的申请、认定
具备文化经纪资格条件的人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①经纪资格申请书,申请认定书应载明住所、业务专 长、个人简历和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等情况; 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张; ③专业知识证明或技术、专业职称证书; ④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第 ⑤其他有关证件。 三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 章 吊销《文化经纪资格证书》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文化经纪资格证书》 遗失,需登报声明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文 化 经 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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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核发 1、目前我国实行文化经纪人执业资格 考核制度。 文化经纪执业资格考核由经纪人协会统 一组织。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考 核合格者,由经纪人协会在三十日内发给 文化经纪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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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化经纪人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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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经纪人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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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文化市场混乱现象的需要 我国现阶段的文化经纪活动具有极大的随意 性和主观色彩,文化经纪业务范围和区域 极为广泛而又不确定,经纪活动的手段和 方式也极不规范,经纪人收益的确定没有 统一的标准,经纪纠纷的解决也还没有走 上法律化、程序化的轨道。 文化市场主要存在以下混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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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中介组织、经纪人的违规操作现象。 (1)文化中介机构,文化经纪人违规组织演出 开展文化经纪活动。 从事文化活动中介组织、经纪人违背了职业道德和 职业准则,突出自身利益,忽略演出委托组织、 个人及消费者的利益,在合同中做手脚或提供不 完全信息,暗中操纵文化活动,利用委托人、第 三方对经纪活动程序的不了解,欺上瞒下,往往 造成委托人、第三方与第三方、文化消费者的层 层误会。 一些文化公司还出现倒卖文化产品批文问题, 层层加码,致使成本节节攀高最后在演出票上做 文章,造成演出票价居高不下,观众不敢走进剧 场,演出效益极不稳定的因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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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经纪资格证书》 是文化经纪从业人员取得经纪资格的凭证, 也是申请从事文化经纪业务工作的证明。 凡是从事文化经纪业务活动的人员,具备 一定条件,参加国家主管机关组织的培圳, 经过考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 《文化经纪资格证书》。 只有获得《文化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才 能参加文化经纪人事务所、文化经纪公司 等组织从事文化经纪业务工作,也可以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成为个体文化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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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有职业限制 在我国,只有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的人员和职工,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 化经纪执业人员,其从事经纪活动的收入 归己所有。 我国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成为 经纪执业人员,以防止利用职务之便,利 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经济情报居间牟利, 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在职党政机关人员除非辞去公职,一般不许 停薪留职从事经纪活动。企事业单位的员 工,只有经过单位同意,才能利用业余时 间兼职从事商品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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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化经纪人的执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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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文 化经纪执业人员,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 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文化经纪执业人员。文 化经纪执业人员必须是满一定年龄的精神 健康的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 年满18岁的精神健康之人才具有完全行为 能力,这样的人才有可能成为文化经纪执 业人员。本来已取得文化经纪执业人员资 格的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丧失完全行 为能力,这时,也应及时取消其执业资格, 否则进行文化经纪活动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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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一定的知识结构 文化经纪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商品知 识、法律知识、经纪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 文化经纪执业人员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是 指从事某一文化领域的有关法律(如演出 经纪执业人员必须熟悉演出市场的有关法 律)和对文化经纪执业人员适用的法律以 及其他经济法规。经纪业务知识,是指商 业流通领域中的中介业务知识和技术。 文化经纪执业人员要经过培训、考试、审查 等的资格认定,合格后,方能取得文化经 纪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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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规文化团体存在人员管理困难。 文化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得文化经纪人的管 理义相对滞后,造成文化产品生产者队伍 构成混乱,良莠不齐,几个人搭就一个 “草台班子”,一批非法演出商、演出经 纪人成为“穴头”。没有合法的演出审批 程序,演出单位对演员的管理失控,演出 秩序混乱等问题十分突出。
(四)文化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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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行业做起来很困难。究其原因,不规范的运作、 演出成本过高是其中的两个重要原因。剧场场租 高、演员出场费高、运营费用高又直接导致演出 票价畸高,所有这些严重影响了演出行业的正常 获利水平。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也就在于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 资历、职业道德业绩的考评,达到清理整顿从业 人员队伍的目的。中国演出家协会也将陆续制订 一系列行业规范,与广大会员携起手来,共同规 范演出市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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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误场、罢演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文化市场的发展不够规范,演员与演出 组织者的关系完全是金钱利益关系。具体 操作中,常常因某一环节的利益得不到满 足,就会导致演出的流产或对演出中其他 利益群的伤害。由于缺乏根本的相互信任, 致使双方都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演出商 一时拿不出现金,演员就不登台,更有拂 袖而去者。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持有文化经纪执业 证书的人员实行从业记录检查制度,以加 文 强对持有文化经纪执业证书人员的监管工 化 作。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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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3)吊销经纪执业证书未满两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其 他人员。 经纪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和 经纪业务范围等事项。文化经纪执业证书不得伪 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