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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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06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11-08批准 1994-05-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机排气污染物(CO、HC、NOx)的比排放量试验方法。

本标准运用于最大总质量大于35OOkg的汽车装用的汽油机。

2 引用标准

GB 484 汽油

GB 1883 往复活塞式内燃机名词、术语

GB 5181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JB 3743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3 术语

干燃空比——汽油机燃油消耗量与干空气消耗量之比。

4 试验条件

4.1 汽油机排放试验规定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

4.2 提交试验的汽油机必须达到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性能指标。

4.3 试验时,发动机试验室温度应保持在298±5K(25±5℃)。

4.4 其他试验条件应符合JB 3743的规定。

4.5 试验用汽油应采用符合GB 484规定的汽油,试验结果如有争议应采用标准汽油进行仲裁,标准汽油的技术要求见表1。

4.6 试验时,必须带空气滤清器。

5

5.1 应采用不分光红外分析仪(Nondispersive lnfrared Analyzer简称“NDIR”)测定CO及CO2的排放浓度。

5.2 应采用加热型氢火焰离子化分析仪(Heated Flame Ionization Detector简称“HFID”)测定HC的排放浓度(温度加热到130±10℃)。

5.3 应采用化学发光分析仪(Chemiluminescent Detector简称“CLD”)测定NOx 的排放浓度。若无这种仪器,允许采用NDIR分析仪测定NOx的排放浓度。

5.4 应采用直接连续取样法采集排气气样,取样导管(除1.2m的取样探头外)应全部加热,并保持在130±10℃范围内。

5.5 测量汽油机转速、扭矩(测功器磅秤读数)、燃油消耗量以及各种温度、压力等所用的仪器仪表及其测量位置和测量精度均应符合JB 3743的规定。

6 试验规范

6.1按表2规定的工况和顺序进行排放试验。

每一工况的最初10s内,转速偏差不得超过±200r/ mtn。

6.1.2 表2中规定的工况时间,挂档滑行工况允许误差为±2s,所有其他工况允许误差为±4s。

6.1.3 汽油机每个非挂档滑行工况运转时间为60s,前35s为控制期,允许对发

动机、测功器进行调整;第36s到第50s为稳定期,这时要求扭矩值与扭矩规定值的误差保持在最大扭矩的±5%内;第51s到第60s为排气分析期,分析排气中各组分的浓度,并连续记录在长图记录纸上。这时要求,扭矩值与扭矩规定值的误差保持在最大扭矩的±2%内。例如第三工况在稳定期的扭矩值应保持在最大扭矩的50%~60%之间,而排气分析期的扭矩值应保持在最大扭矩的53%~57%之间。

6.1.4 对于挂档滑行工况,分析仪应分析第11~60s期间的排气浓度,并记录在长图记录纸上。

6.1.5 怠速工况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汽油机怠速转速下运转。用关闭节气门、测功器卸载来达到最后的怠速工况。

6.2 在每次试验中,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该试验无效,应重新进行试验。6.2.1 试验装置发生故障。

6.2.2 挂档滑行工况运转时间与挂档滑行工况规定运转时间的偏差超过±2s或其他工况的时间偏差超过±4s。

6.2.3 非挂档滑行工况的排气分析期扭矩偏差超过最大扭矩的±2%。

6.2.4 每一工况的稳定期内,扭矩偏差超过最大扭矩的±5%。

6.2.5 每一工况的前10s,转速偏差超过±200r/min,其余工况时间转速偏差超过±100r/min。

6.2.6 如果不能实现表2中规定的工况序号2~8、10~16的运转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规定的负荷偏差应不超过此试验转速最大扭矩的±5%,加权系数应按表2中的规定。

6.3 试验程序:

6.3.1 安装取样探头,接通CO、CO2、HC和NOx分析仪及其取样系统。

6.3.2 按仪器制造厂的规定对CO、CO2、HC和NOx分析仪进行零点和量距的标定。苦试验中需用多个量程测量排放浓度,则必须对所用的每个量程都进行零点和量距的标定。

6.3.3 执行表2试验前, 应先对汽油机进行试车,其步骤如下;

a.无负荷运转1±0.5min;

b.在2000r/min下,以最大扭矩的10%±30%运转4±0.5min;

c.在2000r/min下,以最大扭矩的55%±5%运转35±1.0min。

6.3.4 可以使发动机连续运转累积时间大于40min来代替6.3.3 中的内容。

6.3.5 2000r/min时最大扭矩的确定(用以计算每个工况的负荷百分数);

在2000±100r/min下油门全开运转3min,从第2min开始,记录最高和最低二个扭矩值,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此种汽油机2000r/min时的最大扭矩。

6.3.6 在环境温度为298±5K(25±5℃)的条件下,停机至少1h,但不得超过

2h。

6.3.7 按照制造厂规定的起动和暖车程序起动和运转发动机。暖车程序的持续时间应为5±0.5min。

6.3.8 按表2的规定进行试验。

6.3.9 如试验失败,不必重复6.3.3或6.3.4条内容,而直接从6.3.6 条规定执行即可重新进行此试验。

6.3.10 完成最后一个工况后的6min内,复核6.3.2条中分析仪的零点及量距,若试验前后各分析仪零点及量距偏差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已做的排放试验无效,应重新进行试验:

a.大于155ppm(ppmC)量程档,零点漂移超过分析仪记录线满刻度的±2%;小于155ppm(ppmC)量程档,零点漂移超过分析仪记录线满刻度的±3%;

b. 零点与量距点的间距偏差超过分析仪满量程的±2%。

7 试验数据记录及读数

7.1 应连续进行排放试验,并将每个工况的CO、CO

2、HC和NO

x

分析仪的输出信

号记录在长图记录纸上,走纸速度不小于75mm/min。

7.2 试验前应记录的各项参数:

a. 测功器型号;

b. 测功器臂长;

c. 汽油机生产厂家;

d. 汽油机型号和编号;

e. 2000r/min时的最大扭矩;

f. 试验地点;

g. 试验日期及试验时间;

h. 试验编号;

i. 试验室环境温度、压力和湿度;

j. 试验人员(仪器操作者和发动机操作者);

k. 分析装置最近一次的标定日期;

l. 分析仪型号;

m. 燃油标号;

n. 燃油密度;

o. 标出记录仪图线所用的每个量程的零位迹线和量距迹线。

7.3 试验中,每工况应记录的各项参数:

a.转速;

b.扭矩;

c.进气温度;

d.燃油消耗量。

7.4 试验后应记录的各项参数:

a. 标出记录仪图线所用每个量程的零位迹线和量距迹线;

b. 试验室环境温度、压力和湿度。

7.5 排放测量记录线的读数:

7.5.1 在CO、CO

2、HC和NO

x

的记录曲线上,找出每一非挂档滑行工况最后10s

记录线位置,及挂档滑行工况最后50s记录线位置。

7.5.2 将最后10s或50s的记录线至少分成10个等分间隔,确定每个等分间隔的记录线读数。

7.5.3 对于线性仪器,对记录线读数取算术平均值,由标定数据确定记录线读数平均浓度值。

7.5.4 对于非线性仪器,计算确定的每一记录线读数浓度,对每一工况取这些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此工况排放浓度值。

8 试验结果的计算

8.1 排放试验的结果规定用6.2条中所列的一次排放试验的

CO、HC和NOx加权比排放量(g/kW·h)表示。

8.2 试验结果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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